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三、论述(共30分)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

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

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诚实信用原则2.先诉抗辩权3.强制缔约4.无因管理5.遗嘱继承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2.比较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3.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评析《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民法的本质。

2.评述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计25分)2016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

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答:(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诚实信用原则答: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3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权益。

③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以及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因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有侵权行为一般就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①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

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所有权1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1)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包括:①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②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③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是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④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

⑤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物可以行使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2)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3)收益,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①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②利润是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4)处分,是决定物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①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

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理。

3.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1)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说明的是所有权反映的经济性质。

但是,所有权制度是独立于所有制的法律制度。

(2)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不是说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与所有制的表现形式相同。

所有制表现为某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具体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所有权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物的特定权利。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概念题1.非法人团体(山东大学2016年研)答:非法人团体,也称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包括:①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法律对其限制较少。

②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③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合伙(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相关试题:狭义合伙(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3.有限合伙(中山大学2010年研;武大2014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有以下特征:(1)有限合伙与无限责任结合,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有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担任,执行合伙事务。

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4.个人独资企业(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雇工经营;(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5.隐名合伙(人大2010、2005年研;北科2010年研)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一章 法定继承)【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一章 法定继承)【圣才出品】

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一、概念题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中南财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1)代位继承(武大2012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2)转继承(北京科技大学2014年研;清华大学2014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或者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者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有权承受被转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具体如下:①性质和效力不同;②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③主体不同;④适用范围不同。

二、简答题1.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南京理工2011年研)答:(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法定继承的特征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虽是最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②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

③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④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定继承是现实生活中最主要的继承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形: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债的移转与消灭一、概念题1.债权让与(清华大学2013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这不仅是因为债权不同于物权,而且表现在对于公示的要求不同。

物权变动必须通过转移占有、登记等公示形式对外表现出来。

至于债权让与,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无须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

2.债务承担(北邮2008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

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3.清偿的抵充(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4.提存(武大2014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4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答: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的三方法律关系。

民法复习资料 第十章

民法复习资料 第十章

民法复习资料第十章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一.填空题1.根据时效的前提和发生的效力,时效可分为()和()两种。

答案:取得时效、消灭时效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2年3.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答案:4年4.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答案:20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答案:6个月二.名词解释1.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3.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预定存续期间。

4.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5.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三.单选题1.某甲于2021年6月1日发现其自行车丢失。

2021年7月1日甲发现乙骑的自行车是自己的,甲向乙索要,乙不返还而称他是于2021年5月20日在路边拾到的。

经查,该车实际上是丙于2021年5月15日从甲的住处偷窃后扔掉的。

甲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B)时起算。

A.2021年6月1日 B.2021年7月1日 C.2021年5月20日 D.2021年5月15日2.2021年10月2日某甲被乙致伤,甲于2021年10月10日找到居民委员会要求乙赔偿。

2021 年10月20日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于2021年11月1日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由乙于年底赔偿甲500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一、概念题1.取得时效(北邮2006年研)答: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

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

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②肯定说。

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

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南航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业大学2013、201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之客体(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4.诉讼时效的中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5.除斥期间(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京大学2012年研;武大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8年研)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

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

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

这里所指的某种权利,是指有限范围的权利。

6.期限(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北科2007年研)答: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①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

它是某一特定的时间段,是时间某一动态的阶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

②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是时间的某一静态的点。

期限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指定。

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7.特别诉讼时效(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答: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8.诉讼时效的中止(湘潭大学2016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0年研)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

二、简答题1.民法时效制度的作用。

(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时效制度的意义及基本分类。

(中南财大2004年研)答: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其分类与意义具体阐述如下:(1)时效的分类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民法通则》仅对诉讼时效作了规定。

(2)民法时效制度的作用①稳定法律秩序。

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之一在于稳定法律秩序。

在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持续一定的期间时,法律应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否认旧的关系,确认新的关系,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

实行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稳定法律秩序。

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时效制度的作用之二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西方法谚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

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或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使权利人取得权利,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③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

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

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即认为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便于及时确定法律关系。

2.什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因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上交2007年研)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具体阐述如下:(1)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

“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2)因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的起算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发生时起算。

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辨析: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北师2008年研)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1)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对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就应适用特别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立法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三种。

(2)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此,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4.辨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这里的“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

(首都师范2010年研)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特点主要有:①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

②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只是丧失了司法保护请求权,权利人仍然享有原权利。

题目中提到的“一年”的期间针对的是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因而不符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另外,1年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就会丧失,因而也不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特征。

因而,题目中提到的“一年”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而该说法是错误的。

5.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北化工2007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与事由。

(天津商业大学2014年研)(2)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中的“其他障碍”。

(湘潭大学2015年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