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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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

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

水路运输业务办理指南深圳市交通局目录一、行政许可类 (2)(一)市内水路运输经营权 (2)(二)市内船舶业务 (4)(三)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6)二、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8)(一)申请筹建国内沿海、内河(省内、省际)水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初审 (8)(二)办理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初审 (9)(三)办理水路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初审 (10)(四)办理水路运输企业申请购(建)船舶、船舶光租的初审 (11)(五)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延期的初审 (12)(六)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经营权变更及船舶报废、注销的初审 (13)(七)办理企业法人、名称、地址变更的初审 (14)(八)办理《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的初审 (15)(九)申办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初审 (16)(十)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初审 (17)三、外贸水路运输业务 (18)(一)申请筹建港澳航线客、货运输企业的初审 (18)(二)申请企业筹建完毕申请开业的初审 (19)(三)现有经营内贸运输船舶申请增加港澳航线的初审 (20)(四)现有港澳航线船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初审 (21)(五)申请光租船舶经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务的初审 (22)(六)申请建造(购置)船舶的初审 (23)(七)申请港澳航线船舶改装的初审 (24)(八)申请建造、购置、改装船舶和船舶数据变更完毕申请投入港澳航线营运的初审 (25)(九)现有港澳线船舶航行期限到期申请续期的初审 (26)(十)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船舶所有权转让、船舶经营权变更、船舶报废 (27)(十一)申请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更名的初审 (28)(十二)现有港澳航线船舶更名后申请投入营运的初审 (29)(十三)现有港澳航线船舶申请变更船舶数据的初审 (30)(十四)申请港澳地区工程(建筑)砂、石运输船的初审 (31)(十五)申请正在建造(购置、光租)船舶延长建造(购置、光租)期限的初审 (32)(十六)申请企业(船舶)退出或暂停航行港澳线的初审 (33)(十七)申请办理《港澳航线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初审 (34)(十八)申请许可证名称、地址变更、法人变更的初审 (35)(十九)申请《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的初审 (36)一、行政许可类编号:SX.1一、业务名称:市内水路运输经营权二、受理类型:非行政许可类三、版本号:VER2006_01四、修订时间:2006-5-25五、业务简介:申请深圳市水域范围内水路运输经营权,包括客运和货运。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船舶运力供给结构,统筹考虑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发展情况,现就《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的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2014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二、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2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内河运输600总吨。

(二)国内沿海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内河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应分别在2019年3月1日前、2020年3月1日前满足《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企业应编制整改方案,明确自有船舶运力分年度达标进度和具体完成时间节点,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

三、仅从事海上试采油作业平台原油污油水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5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

仅从事长江三角洲长江干线以外内河港口至长江干线江苏段或上海段港口间直达运输(不跨越第三省市)的内河省际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企业,可适用《规定》附件1中其他内河省际运输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即应不低于1000总吨),但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此核定企业和船舶的经营范围。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二、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的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一切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二、一切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三、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中国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运输船舶租赁给“三资企业”或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亦应按本条前款规定,经交通部批准。

第四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的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在内。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运输。

第六条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经营下列业务的视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一、各水路运输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公司、部、站、所等),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兼为其他水运业服务的;二、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8.25•【文号】厅水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

2003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这批证件将于2008年10月31日到期(以下将2008年10月31日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简称为旧证)。

为保障经营者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管理,部决定对即将到期的旧证统一换发新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对象、时间及旧证有效期(一)换证对象。

本次换证对象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含企业、个体经营户)。

(二)换证时间。

结合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换证工作,换证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三)旧证有效期。

由于旧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与换发新证存在时间差,为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我部决定将旧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

二、换证要求(一)申请换证的经营者应通过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

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不予换发新证。

(二)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换发新证。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因行政区划建制变化需要相应变更企业名称的,凭已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在换发新证时作相应变更。

(四)换证应提供的资料:1.凭有效旧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样式不变)。

LNG船舶运输公司、LNG船舶管理公司成立要求及程序

LNG船舶运输公司、LNG船舶管理公司成立要求及程序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8项的要求;7、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4)经营省际沿海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5)经营省内沿海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6)经营省际内河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7)经营省内内河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上述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8、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和船舶的经营资质管理。

本规定所称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港区内的驳运、拖航和船舶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运输、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输等港口经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按照其所经营船舶的种类或运输形式分为货船运输、客船运输和拖航运输。

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

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受部委托从事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设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第一节经营资质条件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经营船舶的种类,其中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四)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五)有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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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1、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内河普通货物运输除外)
2、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3、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4、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内河运输,高职)以上学历;
5、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
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6、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底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7、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8、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应的船舶;拥有相应的运力规模
9、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10、经营客运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必须的服务设施
三、递交资料
(一)办理省际水路运输企业、“三资”企业筹建、省内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经营省际运输应递交以下资料
1、企业筹建(扩大经营范围)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表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实施ISM规则的企业,可提供“符合证明”( DOC)、“临时符合证明”(IDOC)]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7、《企业法人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8、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9、客船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港航协议
10、固定办场所证明
11、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提供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提供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12、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一人提供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13、评估报告(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提供)
14、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供)
(二)办理单船载货量500吨以上(广州、深圳市1000吨以上)省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市内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经营省内运输应递交以下资料
1、企业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表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实施ISM规则的企业,可提供“符合证明”( DOC)、“临时符合证明”(IDOC)]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书
7、《企业法人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8、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9、客船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港航协议
10、固定办场所证明
11、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提供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提供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12、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一人提供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13、评估报告(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提供)
14、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供)
四、办理程序
(一)办理省际水路运输企业、“三资”企业的筹建、省内企业扩
大经营范围经营省际运输的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编上文号)并附上有关资料;
2、经逐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3、报省交通厅加具意见后上报交通部;
4、交通部收到申请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发文批复,并签发为期一年的筹建专用《水路运输许可证》;
5、省交通厅收到交通部批文及筹建专用《水路运输许可证》后,转发给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6、申请人凭交通部的批文和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执照》;
7、开展筹建工作。

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部批复后直接签《水路运输许可证》,申请人凭交通部的批文和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二)办理单船载货量500吨以上(广州、深圳市1000吨以上)省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市内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经营省内运输的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编上文号)附上有关资料;
2、经逐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3、报省交通厅审批,省交通厅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发文批复;
4、申请人凭厅筹建企业批文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执照;
5、开展筹建工作。

五、备注说明
所有申报资料必须经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后加具“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核对机关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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