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运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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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区各有关企业: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一)核查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核查对象核查对象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五篇]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五篇]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五篇]第一篇: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二、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

”五、将第十八条中的“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修改为“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在第二十二条中的“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后增加“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长江水系运输企业审批、登记事项和营运证核发流程(精)

长江水系运输企业审批、登记事项和营运证核发流程(精)

长江水系运输企业审批、登记事项和营运证核发流程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也是全球第三长的河流。

它是中国重要的运输水道之一,为中国南北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长江水系的运输企业也因此而兴旺发达,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本文将介绍长江水系运输企业的审批、登记事项和营运证核发流程。

审批流程长江水系运输企业的审批流程包括三个阶段,分别是申请、审批和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阶段:企业首先需要到所在地的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材料、经营许可证等。

2.审批阶段: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如果符合条件,会进行现场审批。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临时运输证。

如果不符合条件,则需要企业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资料。

3.公示阶段:管理部门需要对审批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如果没有异议,则可以颁发正式运输证。

登记事项长江水系运输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登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登记船舶的名称、型号、船籍港、载重吨位、建造日期和航行范围。

3.登记运输用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

4.登记船员的姓名、证书号、籍贯和联系方式。

5.登记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运营路线和运输期限。

6.登记企业的运输保险。

企业应当每年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证书更新,确保经营状况的合法性。

营运证核发流程当企业获得了临时运输证时,就可以进行运输任务了。

在完成了一定的运输任务后,企业需要向管理部门申请营运证。

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格和营运证领用卡。

2.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保符合条件后,发放营运证。

3.营运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企业需要在到期前30天申请续期。

结论长江水系的运输企业审批、登记事项和营运证核发流程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运营和运输安全。

企业应当遵循整个流程,确保自身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证明,以便于获得放心的运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__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__年10月13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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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运证核发
1、个体运输户筹建(开业)审批流程图(省内普货)
(法定4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不收费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筹建: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
筹建申请书;
2、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主要人员身份证明、资历、学
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
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开业: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
开业申请书;
2、船舶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
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
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
时船舶国籍证书》、技术船员适任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船舶原籍地营业运输证注销登
记证明书。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6、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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