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供应者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主要包括三种原则:谁生产谁负责原则、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原则通常是综合考虑的,以确定责任的主体。
首先,谁生产谁负责原则是指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无论产品是由生产者自己生产还是委托其他企业代工,生产者都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由于设计缺陷导致电池过热,造成消费者受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警示标识。
如果销售者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伤,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某家超市销售了一批过期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是指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承担合理的责任。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警示标识的要求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违反了产品使用规范,导致自身受伤,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某人在使用电动工具时未按照说明书要求佩戴防护装备,导致受伤,该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实际操作中,通常会综合考虑上述三种原则,以确定责任的主体。
例如,在一个产品供应链中,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会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产品的设计缺陷或制造过程中的瑕疵,可能会导致多个生产者或供应者共同承担责任。
总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确定责任的承担时,需要综合考虑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责任,以确保对受害者进行公正的赔偿。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出现缺陷或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相关的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引进责任原则:根据引进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2. 制造责任原则:根据制造责任原则,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生产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3. 警示责任原则:根据警示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产品的潜在危险提供警示信息,并告知用户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以避免潜在危险。
如果产品缺乏必要的警示信息或提供的警示信息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4. 信息责任原则:根据信息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用途、安全注意事项等。
如果产品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是指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或其他生产者,他们将产品提供给市场。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的商家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必要的警示信息和产品信息。
如果销售者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进口商责任:进口商是指将产品从其他国家引进并销售的商家或个人。
进口商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进口商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进口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用户责任:用户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
略论我国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Ke ywod : beto po uti it; rd c f w;pou e;dsiuo rs s j f rd c l ly pout a u c b a i l rdcr ir t tb r
产品责任 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 该责任
的产生 , 因于产 品存在缺 陷并在后果 上致他人遭 受损害。围绕产品责任而确定的产品责任法律制
2 1 年第 4期 01 总第 19期 1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J OURNAL O F HAR N UNI ERST OF C BI V I Y OMME E RC
No 4, 0 1 . 2 1 s r lN . l ei o 19 a
[ 经济法苑 ]
略 论 我 国 产 品 责 任 主 体 的 范 围
刘 雅斌
( 黑龙江省政法 管理 干部学院 , 哈尔滨 108 ) 500
[ 摘
要 】 品责任主体是 因产品存 在缺 陷而致他人 损 害应承担 赔偿 责任 的人 。生产 者和销 售者 是我 国 产
法律明文规定的产品责任主体, 它们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事 由。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 秩 序 出发 , 原材料和零部件 或半成品提供 者、 准生产者、 口者应 归属 于 生产 者 范畴 , 输 者、 进 运 仓储 者等 第三人
偿义务 的赔偿义务人 , 与被侵权人 即赔偿权利人 共 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由于我国的产 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 并没有采用统一法
度, 在我 国是 以《 民法通则》 《 品质量法》 《 、产 、 侵 权责任法》 等法律和有关 司法解释作为规范载体 加以构建的。其中, 产品责任主体及其归责事 由, 是该法律制度 的重要 内容构成 但是 , 似乎 明了 的某些问题如生产者的范围、 销售者赔偿 责任 的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规定和界定。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于由此引发的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
在此原则下,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因此导致了损害。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导致了产品缺陷和损害。
这是一种相对严格的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性产品。
3.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以综合运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
二、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产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者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合理的检验和把关,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如果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不得超出产品的使用范围或使用目的。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注重的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失行为,要求消费者证明其损害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所致。
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仍然存在,但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似,但严格责任原则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更为宽泛,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
严格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包装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生产者可以是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制造商、组装商或产品品牌所有者等。
生产者应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产品流通环节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其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产品警示和说明。
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存在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产品的个人或单位。
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产品质量安全和信息透明等。
当消费者受到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范围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组装或警示方面存在的问题,使产品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的预期目的,或者存在危害用户安全的风险。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合于危(wei)险性较高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
严格责任原则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迫使生产者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1.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惟独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合于普通消费品的质量问题。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需要证明其在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将被认定存在过错。
1.3 共同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多个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分销商等相关方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能够确保责任的全面承担,避免责任方逃避责任。
二、生产者的责任承担2.1 生产过程责任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可靠、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等。
生产者应竭力避免产品缺陷的产生,若产品存在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者修复。
2.2 质量保证责任生产者应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或者合格证明,并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信息披露责任生产者应对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包括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生产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三、销售者的责任承担3.1 销售合格产品责任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有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负有责任。
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和加工业等生产者直接参与产品生产的行业。
2. 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责任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负有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零售业和批发业等销售者直接参与产品销售的行业。
3. 进口者责任原则进口者责任原则是指进口者对其所进口的产品负有责任。
进口者在进口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进口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口者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国贸易和国际进口业务等进口者直接参与产品进口的行业。
4. 供应链责任原则供应链责任原则是指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共同负责。
供应链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者、加工商、分销商等各个环节。
如果产品在供应链中的任何环节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相关环节的责任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链责任原则强调了供应链各个环节之间的合作和共同责任。
二、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1.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或不安全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承担的经济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因产品缺陷或不安全性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
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将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判定。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律师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其实施无过错(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它不同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修、换、退等质量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给出的定义是:“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他人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遭受损害。
即: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人身的伤残、人死亡、精神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与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法理还是现行法规,毫无争议地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界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但综观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范围则未有明确、具体的说明。
对此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探讨、论述。
本人在此尝试作一概括性界定,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任何人。
这里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定性。
本人试图以此定性将仓储者、运输者等已被法律明定为非责任主体从产品责任主体范围的概念中直接甄别出去。
因为细细考量,仓储者、运输者,还有如其他的参与产品市场营销活动的广告者等,依法都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同样参与了产品的市场流转活动,他们与其他如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责任主体不同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是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而仓储者等则是通过提供与市场流转有关的服务而获利。
如此论据,不知是否科学?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而获利的任何人,具体是: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进口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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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
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
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
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
所谓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意即产品的直接制造者。
但就生产者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界定,有讨论必要。
(一)生产者是否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抑或仅限于最终生产者???? 就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将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的生产者也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产品大多由许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部分所制成,基于产业分工,各部分可能分别由不同的生产者生产。
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固然应就该产品的缺陷负责,但在能证明损害系因该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引起,且该部分另有其生产者时,被侵权人在最终产品生产者之外,又多了一位或数位请求赔偿的对象,当然更能确保其获得实际赔偿。
???? 本文作者对此不敢苟同。
在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并不单独成为最终产品的情况下,将其生产者纳入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可能面临以下问题:第一,在无法区分真正造成损害的产品部分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探知各产品部分及其生产者决非易事。
承认这一规则极有可能出现最终产品生产者与产品部分生产者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被侵权人求偿无门的现象,不一定有利于被侵权人的保护。
???? 第二,在产品由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组成的情况下,产品的缺陷是由哪个部分所造成的,不易举证。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基于双方实际上的不平等,法律上已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并未免除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被侵权人仍应就其所受损害及其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被侵权人请求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则其还应就其所受损害与最终产品的特定部分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将徒增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 第三,从“产品”本身的界定出发,《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产品均受《产品质量法》规制。
就《产品质量法》的特别立法和规制产生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在缔约能力和缔约地位相处于弱势的群体的需要来看,这里所谓“用于销售的产品”应作限缩解释,使其仅包括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而不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销售给最终生产者的产品,后一种情形两种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自可适用合同关系解决。
???? 第四,在原材料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范畴的情况之下,将原材料的生产者纳入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将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
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如将这些“产品”作为原材料进入生产过程,其生产者(准确点说应是提供者)却要依《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有违《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意。
???? 综上,将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限定为最终产品的生产者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与前述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的基本法理相合:最终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有最终的、也是最重要的控制力。
至于有证据证明最终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缺陷造成了损害,最终生产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依其与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生产者之间的合同向后者追偿。
此时,完全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解决。
?(二)生产者是否包括“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 1. 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 现代化大生产往往以追求生产的高效或品质的提高为其要旨,生产者往往集合群力,使之形成体系而从事生产活动。
如某一特定的生产者(或仅仅只是销售者)以委托合同或以母子公司形态将特定产品委托他人生产,由委托者以其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方式径行在该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商号(名称)或商标,并投入流通领域加以销售。
此时,如何判断产品的生产者对此,《侵权责任法》未置明文。
???? 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是指虽未从事生产活动,但在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在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他显着标志而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人,又称准生产者。
虽然这些人不是真正的产品生产者,但各国立法上均视其为生产者而令其承担产品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也对此作了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即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 2.进口者???? 比较法上一般视产品的进口者为产品的生产者,并令其就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负无过错赔偿责任。
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如系进口时,对国内消费者而言,如因该产品遭受损害而仅能向国外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则鉴于谈判或诉讼费用经常不敷成本,实质上无异于让被害人求偿无门。
在我国目前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仍存争议的情况下,将《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称“生产者”解释为包括“进口者”在内,较为妥适。
如将“进口者”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称“销售者”,至少在最终责任的承担上,进口者可举证证明自己就产品存在缺陷并无过错而免责,也可通过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而免责(第42条),此种解释结果,与其他立法例规定进口者应负与生产者相同的无过错责任相较,在保护被害人上尚嫌不周。
应视为生产者并负无过错责任的进口者,仅限于以进口该产品系基于营利目的者。
如进口该产品时是供自己使用,即使其后将产品出售,也不负无过错的视为生产者责任。
???? 应当注意的是,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视为”生产者,不能以相反的事实举证而推翻。
如进口者虽指明了产品的生产者,仍应视其为生产者而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否则将无法达到将其视为生产者的目的。
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2条、第43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销售者作为媒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亦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法上强调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商业实践中,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时较少关注其生产厂家,而且有一些商品并无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
将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此外,以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害方,更便于被侵权人进行诉讼活动。
???? 这里的销售者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经营该产品为业;此种经营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的或偶尔的;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务或唯一的营业。
销售者应当包括:产品批发商、零售商,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或易货贸易等方式销售产品者等。
???? 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最大争议在于销售者的归责事由。
就此,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实行过错责任。
对销售者与生产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考虑到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流通中的地位和责任形式的不同。
一般而言,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处于积极主动地位,承担着投入流通的产品因制造、设计、警示上存在缺陷而引致的责任;相对而言,销售者则处于较消极地位,其承担的只是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不存在缺陷而营销中存在的产品致损的责任,主要是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仍然实行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过错仅仅只是在销售者与生产者等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内部分担责任时才有意义,只是说明销售者在承担最终责任时采取过错责任。
???? 本文作者认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归责事由是无过错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