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
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2020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侯红2021年2月4日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制度、工作要点、机构编制、会议纪要、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专项规划类和专业技术标准类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确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其他制定机关负责做好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指导各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审查向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五)审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申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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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3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市、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推进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维护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信用报告等公共服务。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成财采〔2017〕26号)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成财采〔2017〕26号)市级各部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精神,现就我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一、查询对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参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还需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查询;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成都信用”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参与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三)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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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32号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神,为有效遏制我市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4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依法查处传销案件,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协调领导小组(郑政明电〔2010〕23号成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工作目标和打击重点(一)工作目标1.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2.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排查处置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隐患;3.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4.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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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自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以来,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清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行为的工作已基本结束。
大多数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已将三清理的材料上报至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局审查,初步澄清了本级本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为依法行政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但从整个工作进展情况看,有些部门认识不到位,三清理二规范工作进度不平衡,许多部门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二规范)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
各级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按照合法、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则,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的意义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就是对各级各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系统清理,对每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文书进行严格具体的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当前,一些机关办事大厅中大都公布了办事的基本流程和办事应提交的材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尚未制定、公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要求的许可(处理)条件、法则和标准,机关权力行使过程透明度不够,群众无法对权力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有效的监督,容易滋生一些腐败现象。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05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
本规定所称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六条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3.城乡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及其实施情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12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建设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2月16日建设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3年,工信部确定我市为首批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的意见》(豫政〔2013〕68号)和《河南省推进信息化促进信息消费实施方案 (2014-2016年)》(豫政办〔2014〕137号)精神,推进我市信息消费试点工作有效开展,建立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促进信息消费、实现“四化”同步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建设的要求,结合郑州市两化融合、三网融合、电子商务、智慧城市、下一代互联网、宽带城市等试点示范城市的建设,以信息消费需求为根本,以信息基础设施为先导,以信息产品、服务为载体,以技术创新为手段,以市场竞争为动力,以信息网络安全为保障,建立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具有中部地区特色的以信息化促进“四化”同步的统筹协调科学发展道路。
(二)发展原则一是需求引领、拉动产业。
面向公众、企业和政府信息消费需求,挖掘市场潜力,扩大市场规模,促进信息产业升级,大力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形成新的产业优势。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政[2010]2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0.11.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指:(一)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六)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七)其他依法认定为行政败诉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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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16]88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
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6〕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3日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河南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豫发改财金〔2015〕9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报告三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信用承诺
第五条信用承诺,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背承诺的责任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