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南大学法学院906法学综合考研核心题库之刑法学论述题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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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中南大学法学院906法学综合考研核心题库之刑法学论述题精编

1.试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案】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该原则包含以下基本涵义: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并不包括立法平等。立法上是否平等,并不影响司法上即适用法律的一律平等。

第二,所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把刑事法律作为统一的尺度毫不例外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一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而有所区别。无论是定罪、量刑、执行刑罚以及诸如解决追诉时效、刑法的适用范围等问题,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地适用法律。

第三,平等意味着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首先是反对特权。任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触犯了刑律,都要严格地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上的特权,有罪不罚或重罪轻罚,或者在执行刑罚时予以不应有的特殊待遇。同时也要反对歧视。歧视一方面表现为对某个或某一部分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不平等保护,对侵害其利益的罪犯不予惩处或惩处不力;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某个或某一部分公民,不予平等地惩处,使其受到不公正的惩罚或待遇,无罪判刑,轻罪重刑或者在执行刑罚时非法剥夺他人应享有的权利。特权和歧视是不平等的两种表现形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实质在于严格执法,铁面无私,执法如山,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应有之意。

但是,不应当把刑事司法中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立起来,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实行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惩罚,这正是严格执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为刑事司法的准则,要求我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任何人,不论其贫富贵贱,不论其职务高低和身份如何,都应一视同仁,必须严格根据事实和依照刑法上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罪。没有触犯刑律的,就要坚决认定无罪,不得惩罚无辜。

2.试述假释的基本条件。

【答案】(1)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包括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

(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3)限度条件: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②被判处尤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③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髙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④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徙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2年考验期在内)。

(4)消极条件:①累犯不得假释;②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3.论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答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洗钱最初由毒品犯罪衍生而来。洗钱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奠定了经济基础,便于犯罪分子和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用其他犯罪所积累的物质财富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进一步成为健康经济机制的腐蚀剂,挫伤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系统的信任感,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阻碍国家经济秩序和银行系统的健康发展。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我国刑法列举了以下几种具体的洗钱方式:①提供资金账户;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谓“其他方法”,一般是指行为人以犯罪所得的资金购买不动产、贵重金属、有价证券等,然后变卖出去,或者投资服务业等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从而将非法收入变为合法收入等。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5种行为方式中的一种,即符合洗钱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实施的洗钱行为,必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资金转移。银行如果不注意重视反洗钱的工作,没有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就必然招来密切注视金融系统薄弱环节的洗钱者,从而成为洗钱者相当有利可图的合伙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道金融交易涉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但是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依然决意实施洗钱行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误以为是合法来源和性质的财物,则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洗钱犯罪的范围已经扩及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洗钱行为。

4.试论述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碍公务罪的区别。

【答案】(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两者的区别如下:①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上;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③犯罪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非军职人员;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妨碍公务罪。④犯罪主观方面上: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依法执行公务且自己行为会造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结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发生;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5.试论述滥用职权罪,

【答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管理活动。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敢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按犯罪处理。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④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从司法实务来看,滥用职权者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至于行为人滥用职权是为自己利益或他人利益,或者为其他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在《刑法》分则第九章除规定滥用职权以外,一般条款外,还规定一些滥用职权犯罪的特别条款。而且《刑法》第397条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这是法条竞合现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理,应按照特别条款处理。因此,对于《刑法》第397条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应按具体条文规定定罪处罚。同理,《刑法》第399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和第399条,但应按第399条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第397条定罪处罚。

6.论述敲诈勒索罪。

【答案】(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敲诈勒索罪的对象除财物外,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例如,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迫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用勒索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与用同样的方法迫使他人无偿提供劳务,占有其劳动价值相比较,二者没有本质区别。所以,犯罪对象中可以包括“财产性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的方法,都属于恐吓的方法或胁迫的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略有不同的是,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例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①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他们的亲属等。②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③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产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惧,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的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④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是可以当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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