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须知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一、概述病历复印是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患者的医疗事务管理、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和法律诉讼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病历复印管理工作,提高复印质量和效率,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二、复印申请1. 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可以提出病历复印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 患者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 复印用途的说明材料,如医学教育、科研、法律诉讼等;(3) 患者的住院号或门诊号等患者信息。
2. 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复印申请窗口,负责受理患者的复印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
三、复印审批1. 医疗机构负责审查患者的复印申请材料,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审核不通过的,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注明原因。
2. 复印申请涉及患者隐私信息的,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限制复印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 复印申请涉及医学教育、科研或法律诉讼等特殊情况的,医疗机构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合理需求,并及时给予审批。
四、复印操作1. 复印工作由医疗机构指定的专人负责,确保复印操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 复印前,应对原始病历进行清点核对,并在复印品上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或复印专用章。
3. 复印品应与原始病历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删改、涂抹等痕迹。
4. 复印品应按照病历复印申请的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和封存。
五、复印费用1. 病历复印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2. 复印费用应合理、公正,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复印费用的专款专用。
六、保密措施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保密制度,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
2. 从业人员在从事病历复印工作中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患者隐私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3. 处理病历复印废纸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七、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复印病历的注意事项

复印病历的注意事项
1. 哎呀,复印病历的时候可别马虎啊!你想想,要是弄少了一页,那不就像做菜少放了一种调料一样,味道就不对啦!比如小王那次,就是不小心漏了关键的那页检查结果,后来得多麻烦呀!
2. 注意啦,一定要核对好病历上的信息呀!这就好比你出门前得照照镜子整理下着装一样,不能有差错呀!像小李,之前没仔细核对,后来发现名字都弄错了,多闹心啊!
3. 嘿,别忘了找对复印的地方哦!可别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你看小张,到处瞎找,浪费了好多时间呢!
4. 复印病历的时候要轻拿轻放呀,这病历可不像玩具可以随便折腾。
就像对待宝贝一样小心对待它,不然弄坏了可就麻烦大啦!邻居家的大妈就不小心把病历弄皱了一块,多不好呀。
5. 一定要按顺序整理好病历再去复印哟!不能东一页西一页的,那可不行,这就像整理书架一样,得有条理呀!我上次就是没注意,结果复印得乱七八糟的。
6. 哇塞,记得带上有效证件啊!不然怎么证明你有权利复印病历呢,这就跟你出门得带钥匙一样重要呀!我的朋友就因为没带证件,白跑了一趟呢。
7. 复印病历的时候数量也要弄对呀!别多复印也别少复印。
这就好像做菜放盐一样,多了咸少了淡,恰到好处才行啊。
我听说有人复印多了,真是浪费呀!
8. 千万注意保护好病历的隐私呀!这可不是能随便让人看的。
就像你自己的秘密不想被别人知道一样,得谨慎呀!上次看到有人大咧咧地拿着病历到处走,真不应该。
9. 好啦,记住这些注意事项,复印病历就不会出啥问题啦!可别嫌我啰嗦,这都是为了大家好呀!。
患者复印病历须知

患者复印病历须知
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701号令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一.就医者如需复印、复制其病厉及影像资料,借提供就医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病历复印申请书,经医务部工作人员审批后方可复印;如其监护人复印,需加户口本等佐证资料;如委托他人复印,需加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复印的纸质病历需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版章。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4篇)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病历复印工作,保护医生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复印管理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与病历复印有关的人员和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是指医院内部将原始病历进行影印或电子复制,并提供给需要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工作。
第二章病历复印申请第四条凡需要复印病历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申请病历复印时,必须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提供明确的复印目的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病历复印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复印目的和需复印的病历范围;(三)相关材料的清单;(四)申请复印的时间和地点;(五)复印数量和方式。
第七条医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对病历复印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病历复印限制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病历复印进行限制。
第九条禁止复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病历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部分;(二)病历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三)病历中含有医院机密的部分。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复印限制清单,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病历复印程序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病历复印的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病历复印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病历复印;(二)病历复印审核;(三)复印病历;(四)核对复印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五)分发复印品。
第十三条复印病历的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确保复印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病历复印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应当明确病历复印管理责任,并落实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设立病历复印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病历复印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病历复印管理专职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识,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病历复印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病历复印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行为,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三篇)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病历复印工作,保护医生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复印管理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与病历复印有关的人员和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是指医院内部将原始病历进行影印或电子复制,并提供给需要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工作。
第二章病历复印申请第四条凡需要复印病历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申请病历复印时,必须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提供明确的复印目的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病历复印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复印目的和需复印的病历范围;(三)相关材料的清单;(四)申请复印的时间和地点;(五)复印数量和方式。
第七条医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对病历复印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病历复印限制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病历复印进行限制。
第九条禁止复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病历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部分;(二)病历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三)病历中含有医院机密的部分。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历复印限制清单,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病历复印程序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病历复印的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病历复印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病历复印;(二)病历复印审核;(三)复印病历;(四)核对复印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五)分发复印品。
第十三条复印病历的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确保复印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病历复印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应当明确病历复印管理责任,并落实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设立病历复印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病历复印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病历复印管理专职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识,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对病历复印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病历复印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行为,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

21.3医院应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的合规性,对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作出响应。
二十二、病历复印的总结与展望
22.1医院应定期对病历复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成效与不足,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
22.2医院应积极探索病历复印管理的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5.3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病历复印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确需提供时,需征得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4医院应建立健全病历复印件的销毁制度,确保不再使用的病历复印件得到安全销毁。
五、病历复印的收费标准
5.1医院应参照国家及地方物价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病历复印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5.2病历复印费用应包括材料费、服务费等,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22.3医院应以提升患者满意度为目标,不断优化病历复印服务,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贡献力量。
2.1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可申请复印病历。
2.2复印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医嘱单、手术记录等。
2.3病历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内容与原件一致。
三、病历复印的程序
3.1患者或其代理人向医院提出病历复印申请,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
3.2申请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非患者本人办理)。
4.3医院应建立健全病历复印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或代理人的疑问和投诉。
4.4医院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病历复印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五、病历复印的保密与信息安全
5.1医院应采取措施,确保病历复印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防止患者隐私泄露。
5.2医院工作人员在办理病历复印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医院复印病历的规章制度

医院复印病历的规章制度
《医院病历复印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病人的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医院制定了一系列的复印病历规章制度。
以下是医院病历复印的规定和程序:
1. 复印范围:医院规定只有病人本人或者其合法监护人才有权利申请复印病历。
另外,病历的内容复印只能限于病情诊断和治疗的相关资料,并且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审核。
2. 申请程序:病人本人或者其合法监护人需要在医院指定的窗口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医院将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复印件。
3. 复印费用:医院对病历复印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医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复印费用应当直接向医院指定的窗口缴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人员或者部门交纳。
4. 信息保密:医院员工在复印病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私自窃取病历信息。
复印件的交付和传输必须通过医院内部安全信道进行,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5. 违规处理:任何医院员工在复印病历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和程序,医院将能够保障病人个人信息的隐私和
安全,同时也能够规范医院内部的工作流程。
希望医院的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病人权益和医疗信息的安全。
病历复印科普知识

病历复印科普知识
病历复印科普知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病历复印制度: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其所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施行的医疗机构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为患者提供病历进行查阅、复制及封存的制度。
2. 复印所需资料:本人申请复印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代办人申请复印的携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 复印时间:一般出院后14天以后可以复印,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联系主管医师确认病历交至病案室后,再来复印。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提供复印服务外,其他时间周一至周日正常工作时间都可至病案室窗口复印病历。
4. 复印地点:各个医院的具体复印地点可能不同,需要咨询相关医院。
5. 复印步骤:到病案室复印窗口处,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审核信息无误后,等待,交复印成本费(每张元),核对无误拿取病历离开。
以上是关于病历复印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流程,如有需要,可以向相关医院工作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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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宣教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摘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