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职工医保大病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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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保报销标准

长沙医保报销标准

长沙医保报销标准长沙市医保报销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医保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报销的费用标准。

长沙市医保报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公民身体健康。

下面就长沙医保报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报销范围。

长沙医保报销范围涵盖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等费用。

具体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基本药物费用、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等。

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只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或购药,便可享受相应的医保报销待遇。

二、报销比例。

长沙市医保报销比例分为不同等级,一般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对于门诊和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在50%至90%之间,而大病保险则对于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更高的报销比例,一般可达到90%以上。

具体的报销比例可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和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三、报销限额。

长沙医保报销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享受的医保报销费用的上限。

一般来说,医保报销限额会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时,参保人员需要注意自己的报销限额,避免因超出限额而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四、报销流程。

长沙医保报销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就医、缴费、报销。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需前往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或购药,并在缴费时出示有效的医保证件。

之后,医疗机构会将费用信息上传至医保系统,参保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保报销窗口进行费用报销。

五、注意事项。

在享受长沙医保报销待遇时,参保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就医时需选择规定的医疗机构,否则可能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其次,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确保自己的参保资格和报销权益;最后,参保人员在就医时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保证件,以便顺利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总之,长沙市医保报销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有效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了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附件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重大疾病类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2012年社保缴费情况

2012年社保缴费情况

第1页,共2页长沙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最新社保缴费情况 单位:元/月用工形式缴费基数企业养老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汇总缴费月数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合计缴费月数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合计缴费月数 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合计缴费月数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合计缴费月数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合计缴费月数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合计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合计城镇合同制1524 1 304.8121.92426.72 1121.9230.48152.4 1297.597.5 130.4815.2445.72 115.2415.24110.6710.67483.11175.14658.251、大病医疗互助费每年缴纳一次,社保部门一般是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扣缴,初次购买,当月扣缴。

每年应缴金额根据长沙市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而递增。

长沙市2012年大病医疗费用是97.5元/人,公司可在代缴后一次性扣缴,毕竟数额不大;2、社保结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2012年长沙市社平工资为2524元,社保缴费基数为1524-7572元。

最低购买基数不能低于当年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3、各险种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企业20%,个人8% 医疗:企业7%,个人2% 生育:企业0.6%,个人0% 工伤:企业0.5%,个人0% 失业:企业1.5%,个人1%单位合计缴费基数29.6%,个人合计缴费基数11%;4、每月初第一至第三个工作日社保局会在公司指定账户上代扣代缴当月应缴款项。

每年购买基数会调整1-2次,具体缴费基数根据长沙市每年社平工资的递增而增加。

第2页,共2页。

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湖南省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医疗保险简介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含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及年度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长沙地区的单位(包括参加省直医保和长沙市医保的单位)为7%,个人为2%;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缴费比例的70%缴费,不计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4 月到次年3 月。

十二、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不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及药物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2、交通、医疗事故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6、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7、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二)、下列是不能进入保险范围的药物: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省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十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及基数划入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人员类别个人扣款比例单位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个人帐户合计在职职工45 岁及以下2%0.7%2.7% 46 岁及以上2%1.2%3.2% 退休职工3.4%3.4% 计算方法: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划入;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每月月平均工资的3.4%计算(受在职职工每月人员异动影响,退休职工月划入个人帐户金额会有所变动),如果退休职工退休费高于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则按本人退休费总额的3.4%计算. 帐户专用存折仅限于医疗消费,参保职工凭门疹、购药发票可在中国建设银行市内任一联网储蓄点支取。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附件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实施细则》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 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至60 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16 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 )陕西省办事处(下简称“办事处” )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 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 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重大疾病类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 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 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 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医疗保险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医疗保险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医疗保险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长人社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医疗保险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8]10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协议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付费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168号)及《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有关工作的通知》(长发改价服〔2017〕409号),参照《关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106个病种按病种收付费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标准纳入市本级(不含望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三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

其中: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就医的按病种收付费标准,按照《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168号)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按照《关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2号)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按照《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长发改价服〔2017〕409号)中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市辖区内其他三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标准执行《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有关工作的通知》(长发改价服〔2017〕409号)规定。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5〕64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5〕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5年7月10日长沙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困难居民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政府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三)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四)属地管理,分类分段,应救尽救。

第四条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三)低收入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居民);(四)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五)重症精神病人。

长沙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标准

长沙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标准
长沙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的标准是指在长沙地区提供的一种
医疗互助保险产品,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

具体的长沙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参保对象:长沙市居民,包括长沙市户籍居民和非长沙
市户籍居民。

2. 保障范围:长沙大额医疗互助保险通常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特殊检查费用、特殊治疗费用等。

具体的
保障范围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有所差异。

3. 保险金额:长沙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较高,可以根据参保人员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选择。


般来说,保险金额越高,保费也会相应增加。

4. 缴费方式:参保人员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按年、
半年、季度或月份进行缴费。

缴费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方式。

5. 免赔额和赔付比例:长沙大额医疗互助保险通常设有免
赔额,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参保人员需要先承担一定的
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赔付比例一般为80%至100%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长沙大额医疗互助
保险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保险公司、产品和个人需
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选择购买保险产品之前,建议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集团公司职工大病互助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职工大病互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因患大病带来的经济压力,推动“和谐皖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大病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互助会实行会员制,凡集团公司在册职工、退(离)休人员,自愿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

第三条互助会的任务是在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政策,筹集、管理职工大病互助金,自主开展职工大病互助活动。

第二章互助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四条大病互助金筹集渠道:1、会员交纳的会费(每年的6月份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每人每年12元);2、职工自愿捐款;3、社会各界捐赠;4、企业资助;5、工会资助;6、互助金利息收入。

第五条互助会设立大病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大病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审批。

管委会由工会、资产部财务、医保中心、总医院、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副主席、资产财务部长、医保中心主任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原单位同职人员自行替补。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矿区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生活保障部部长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工会生活保障部、医保中心、总医院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互助金由管委会委托工会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互助金收支账目每年年底公布,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患大病时,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权利;2、参与互助金管理,对互助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3、对互助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承担下列义务;1、严格依照规定交纳会费;2、严格依照规定如实申报;3、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

第四章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第十一条会员患有下列疾病或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互助金,获得救助:1、恶性肿瘤;2、白血病;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4、重要器官移植(指心、肝、肺、胰腺、肾、骨髓移植);5、系统性红斑狼疮;6、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疾病;7、低保户会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在1.5万元以上(含1。

职工医保大病救助规定范围及标准【最新】

职工医保大病救助规定范围及标准【导读】职工大病医保包括了: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心脑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等44种疾病,大部分地区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报销上限是8万元,超出8万元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级分段报销。

职工医保大病救助规定范围及标准职工医保大病救助规定范围第一类:1、造血干细胞移植术;2、肾移植术;3、肝移植术;4、人工瓣膜置换术;5、体外循环的心脏手术。

第二类:1、胸部肿瘤(肺癌、食管癌、纵隔肿瘤、胸膜间皮瘤、乳腺癌);2、腹部肿瘤(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胆囊及胆管癌、胰腺癌);3、淋巴、血液系统肿瘤(恶性淋巴瘤、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4、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脑胶质瘤、脑膜瘤(恶性))。

第三类:1、头颈部肿瘤(鼻咽癌、上颌窦癌、扁桃体癌、喉癌、舌癌、甲状腺癌);2、泌尿、生殖系统肿瘤(肾癌、膀胱癌、前列腺癌、睾丸肿瘤、阴茎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恶性滋养细胞肿瘤);3、骨及皮肤、软组织肿瘤(骨肉瘤、尤文氏肉瘤、软组织肉瘤、皮肤癌、恶性黑色素瘤);4、转移性恶性肿瘤(原发灶不明的转移癌、脑转移瘤、骨转移瘤、肺转移瘤)。

第四类:1、脑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胰腺坏死、急性亚急性肝坏死;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介入治疗、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治疗、心脏起搏治疗、心脏射频消融治疗;3、肝硬化失代偿期、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等);4、尿毒症(非透析)。

第五类:尿毒症(透析)。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推荐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3、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4、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5、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6、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7、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推荐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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