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慢作为_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和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不作为是指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没有做到应该做的事情,乱作为是指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工作中没有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行事,而是自行发挥,致使工作流程混乱。
慢作为是指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工作中缺乏紧迫感和责任心,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针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存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加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推进各项工作进程,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1. 深入开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排查薄弱环节和关键区域;2. 对现有体制机制、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等进行逐一审查,发现不足之处并及时予以整改;3. 促进政府、企业、群众互动,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合作频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4. 着力打造干部职工工作创新和服务创新的新气象,推进各项工作和改革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果。
三、工作内容1. 制定专项清理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责任;2. 深入开展现场调研,全面了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影响;3. 建立问题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类问题和整改进展情况;4. 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认真核实,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5. 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减少管理漏洞和人为操作空间,提高工作效率;6. 加强培训和岗位责任落实,提高全员管理和服从意识;7. 常态化管理和责任追究,加强制度执行和管理规范化。
四、工作重点1. 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事业领域;2. 土地、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领域;3. 公共财政和投资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领域;4. 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领域。
五、工作保障1. 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和计划;2. 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保障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 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创新力度;4.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各界参与意识和配合度;5. 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工作和制度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改落实方案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改落实方案一、问题概述近年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在我国的各类组织和机构中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事务滞后等现象,更加剧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给公共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许多阻力。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整改落实方案,来提高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效率,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二、整改原则1. 问题导向:在整改过程中,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立足于问题实际,深入研究分析,通过调研、座谈、统计等多种方式,充分了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原因。
2. 制度建设:整改方案应立足长远,从制度层面根治问题。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政策,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规范,使得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工作流程更加顺畅、高效。
3. 推动机制:应建立健全的考核激励机制,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对于工作不力、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要严肃追责,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4. 信息共享:各部门和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配合能力。
通过共享信息和资源,减少重复办事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三、整改方案1. 建立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在党委或政府的领导下,设立问题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推动整改工作的落实。
领导小组的成员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要求成员负责、专业、具备行政决策职权。
2. 问题调研和分析: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问题调研和分析工作,深入了解各部门和机构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原因。
通过调研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症结,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3. 建立问题信息系统:建立问题信息系统,记录各部门和机构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包括具体情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以便进行统计、分析和排查。
同时,将问题信息网络化,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慢作为,是相对于不作为而言的。
相关部门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是什么也没做,但做起来有一搭没一搭,改进起来像乌龟爬,半天没动一步。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6类问题1.在执行上级、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重点任务、目标任务落实上,不依法实施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未按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干部职工思想僵化,服务经济发展意识不强,不讲策略,照抄照搬照传,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探索创新工作意识不强。
遇事只讲问题,不谈方法,不会主动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困难和矛盾,该办的事不办或不及时办理的。
3.工作中见难题就推,遇矛盾就躲,上推下卸,当“甩手掌柜”、“大懒支小懒”;对问题干部职工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愿负责、得过且过的。
4.办事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越权执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设置障碍、故意刁难、粗暴对待的;5.行政审批设置程序要求不规范、不科学。
审批不及时,程序仍然繁琐,手续仍然繁杂,审批时限仍然较长。
6.不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看电影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15项问题1. “不作为”行为整治重点⑴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程序清单缺失,对法律法规、监管责任清单规定的监管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为官不为”、“为政不为”。
⑵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事项敷衍应付,或放任不管,或监管不力。
对所负责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深入,工作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站队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失察失管。
⑶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中依法依规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防范“权力任性”,对履行经济责任中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问责,根据党内相关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副处职(含副处职)以上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对象包括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所、中心)、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
对学校审计、会计监督、执纪监督等内部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财政专项检查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相关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经济责任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问责领导小组”)。
问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财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纪检、监察、学校办、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国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主责单位(经济责任问责涉及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回避。
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问责办公室”)。
问责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设在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兼任。
第四条对违反经济责任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逐级问责、层层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不依法依规决策,集体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总结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总结一、引言作为工作总结的一部分,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梳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探讨其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并为未来工作提出建议,以期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不作为的原因与表现1.1原因不作为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个人原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
个人原因包括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自觉性差等;外部原因包括工作环境差、沟通不畅、任务不明确等。
1.2表现不作为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工作质量低、进度缓慢、工作态度不积极等方面,从而影响整个团队或组织的工作效率。
三、慢作为的原因与表现2.1原因慢作为的原因多与工作流程、个人能力、沟通等因素有关。
工作流程不清晰、过于繁琐,使得工作进度缓慢;个人能力不足,无法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沟通不畅,信息传递效率低,导致工作流程受阻等。
2.2表现慢作为的主要表现在工作进度慢、工作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不明显等方面,影响了整个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乱作为的原因与表现3.1原因乱作为主要由工作环境混乱、工作职责不明确等因素导致。
工作环境混乱使得员工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方向,容易迷失在琐碎的工作中;工作职责不明确使得员工无法明确分工和责任,成为“人云亦云”的从属者。
3.2表现乱作为的表现主要包括工作混乱、工作效率低、责任逃避等,使得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乱,工作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五、解决办法4.1个人层面个人应提高自我意识,明确自己的工作责任和目标,并充分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定期进行自我反省,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并积极改进。
4.2组织层面组织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资源支持,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定期组织团队建设和培训活动,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和能力。
4.3沟通层面加强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定期的交流会议、工作日志、工作报告等方式,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未来工作建议5.1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慢作为,是相对于不作为而言的。
相关部门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是什么也没做,但做起来有一搭没一搭,改进起来像乌龟爬,半天没动一步。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6类问题1.在执行上级、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重点任务、目标任务落实上,不依法实施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未按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干部职工思想僵化,服务经济发展意识不强,不讲策略,照抄照搬照传,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探索创新工作意识不强。
遇事只讲问题,不谈方法,不会主动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困难和矛盾,该办的事不办或不及时办理的。
3.工作中见难题就推,遇矛盾就躲,上推下卸,当"甩手掌柜"、"大懒支小懒";对问题干部职工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愿负责、得过且过的。
4.办事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越权执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设置障碍、故意刁难、粗暴对待的;5.行政审批设置程序要求不规范、不科学。
审批不及时,程序仍然繁琐,手续仍然繁杂,审批时限仍然较长。
6.不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看电影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整改会议(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15项问题1. "不作为"行为整治重点⑴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程序清单缺失,对法律法规、监管责任清单规定的监管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为官不为"、"为政不为"。
⑵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事项敷衍应付,或放任不管,或监管不力。
对所负责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深入,工作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站队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失察失管。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1篇)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1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1. 整治不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官员无视社会民众反映的问题,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导致滞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整治措施:加强领导责任制,建立问题清单和进展跟踪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 整治慢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官员对社会民众的问题缺乏及时、高效的响应,处理速度慢,导致问题加剧。
整治措施:加强官员素质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追责机制,对慢作为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整治乱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官员任性妄为,不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行事,导致决策失当、行动混乱。
整治措施: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推行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违法违纪惩处机制,保障决策高效有序。
4. 整治不作为问题:问题清单:企事业单位内部存在官僚主义作风,导致问题无人负责、无人解决。
整治措施:深化改革,推行责任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强化单位领导责任。
5. 整治慢作为问题:问题清单:企事业单位内部工作流程繁琐,流程冗长,导致决策和执行速度慢。
整治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内部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6. 整治乱作为问题:问题清单:企事业单位内部存在权力滥用、乱作为现象,导致资源浪费、成本增加。
整治措施:规范权力行使,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的管理,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7. 整治不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学校存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现象,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整治措施:加强学校管理,明确责任,建立教师考评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教学质量。
8. 整治慢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学校对学生问题反应不及时,处理速度慢,导致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
整治措施:建立学生问题反馈机制,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沟通,提高问题处理的效率和及时性。
9. 整治乱作为问题:问题清单:学校存在行政任性、不按照规定行事的现象,影响正常教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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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
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等重点工作明显滞后,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依法实施或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拖延不办,
致使政令不畅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不予答复、“冷硬横推”;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反应迟缓、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八)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担当、做老好人、庸碌无为的。
(九)无故不上班、“吃空饷”,违反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或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擅离职守,值班、带班脱岗离岗的。
(十)对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管理的单位不执行电子监察有关规定的。
(十一)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十二)具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根据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问责对象可以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人员等。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八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根据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确定问责方式。
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对问责过程中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受到问责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资格。
调离现任工作岗位的,不得从事与调离前工作岗位相当的工作,或者是与调离前岗位业务有联系的工作。
辞退或者解聘主要针对非正式工作人员;对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的辞退或者解聘,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对问责中适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人员,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程序:
(一)搜集线索来源;
(二)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听取问责对象的述和申辩;
(四)下发问责决定书;
(五)送达问责对象;
(六)申诉和执行。
第十四条对下列反映本办法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事件;
(三)行政诉讼或复议中的败诉案件;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五)监察审计、人事、信访法制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被市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七)监督检查或者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
(八)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五条对市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由市委常委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对机关工
作人员问责,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一定围公布。
第十九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作出维持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围澄清事实。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问责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局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