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精品范文】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2篇)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作为一个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会给自己和周围的人带来诸多困扰和麻烦。
通过对自己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深入反思,我认识到了这种行为的危害,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我对于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心得体会。
不作为是指对于自己的任务和责任怠慢、不履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源于个人的懒散和漫不经心。
我曾经有过不作为的经历,工作任务交给我时我总是拖拖拉拉的,不去积极主动的完成,导致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整个团队的进度。
后来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开始积极改正。
懒散的态度和漫不经心的行为只会让事情越来越复杂。
在工作中,我发现及时地主动解决问题会事半功倍,不仅能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也能让团队更加和谐。
于是我开始注重事前的准备工作,提前规划好工作流程,积极主动与同事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我发现,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工作堆积,还能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增强自己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慢作为是指对于事情拖延、不及时处理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让自己陷入被动,对于事情的处理效率也会严重受到影响。
我曾经在学习上有过慢作为的表现,总是拖到最后一刻才开始准备,导致学习时间紧张,学习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我意识到了自己的拖延习惯,开始积极主动纠正。
及时高效的处理问题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
在面对新的任务时,我会迅速分析问题的关键点,并确定解决问题的步骤和方法。
尽可能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制定合理的时间安排,避免事情堆积。
在处理事情时,我会尽量专注于问题本身,不断思考和总结,寻找更加快速和有效的解决方法。
通过这样的改变,我发现工作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同时我也收获了更多的时间去学习和充电,提升自己的能力。
乱作为是指对事情不加思考、不分轻重缓急乱来处理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带来混乱,也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
我曾经在生活中有过乱作为的表现,总是随意处理事情,没有根据事情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来安排时间和处理方式,导致自己经常处于紧张的状态。
2024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作为一个思想伟大、崇高理论家,马克思曾经说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这句话简洁而深刻地表达了一个道理: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如果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都将无法取得真正的进步与发展。
首先,不作为意味着缺乏积极的行动与努力。
一个人如果不作为,就意味着他对于自己的所期待的事物或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的努力是缺乏的。
与此同时,社会上的每一个个体也同样存在不作为的可能性。
不作为无疑是一种消极的表现,它不仅会阻碍个人的成长与发展,也会阻碍整个社会的进步。
其次,慢作为意味着拖延与敷衍塞责。
一个人如果慢作为,就意味着他对于工作或者任务的完成缺乏紧迫感与责任心。
这种态度无疑是一种对待工作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它会导致任务的拖延、浪费时间与资源的现象,进而影响整个团队的协作与效率。
同样,社会上的慢作为也同样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与社会效益的降低。
最后,乱作为则意味着无序与混乱。
一个人如果乱作为,就意味着他对于事物处理的方式与方法是不规律的,不科学的。
这种行为无疑是一种冲动、随意与不负责任的表现,它容易产生许多问题与隐患,甚至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
同样,社会上的乱作为也同样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安定的破裂。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对于个人的成长与发展都是不利的。
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敢于追求梦想、积极行动、不拖延、条理清晰,才能获得真正的进步与成功。
通过积极的行动,我们可以充实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实现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对于社会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社会的进步与繁荣需要每一个个人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奉献。
只有每一个个体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才华,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富强、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
而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都会产生负能量,阻碍社会发展的脚步。
综上所述,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都是对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阻碍。
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个人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个人心得体会范文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个人心得体会范文【一】不作为就是一种腐败时下,人们只要聚集在一块,提起腐败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某某利用职权贪污腐化,纵容子女及其亲属从事非法经营,从中获利,并对此深恶痛绝。
这说明反腐败工作已经深入人心,形成了共识,也势在必行,必须坚决进行到底。
然而人们对于某些领导在其位不谋其政,导致单位经济发展滞后,人民群众利益受损的不作为的行为则感到无所谓,很少去指责和谴责。
其实,不作为同样是一种腐败,其危害程度并不亚于经济和生活上的腐败。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腐败现象得到了明显的遏制,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珍惜手中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兢兢业业地干事创业,使经济建设有了较快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从而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戴。
然而,也的确有少数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束手束脚,用权不足,无所作为,成了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改善的阻碍者。
他们主要表现为“四想四不想”,即:只想新点子、出新招,不想调查研究,科学决策;只想出政绩,创新高,不想扑下身子,狠抓落实;只想个人升迁,当官发财,不想群众的利益和冷暖疾苦;只想保平安,守摊子,不想创新发展,争创一流。
说到底,就是不求无功,但求无过,不妨碍当官,影响不了进步的思想在作怪。
我们说类似这种不作为的现象是一种腐败,是因为它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辜负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严重的用权不足和失职渎职。
它所造成的损失和消极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比一般的贪一点、占一点要腐败得多,破坏性更大。
由此可见,不作为就是一种腐败,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比经济和生活上的腐败冠冕堂皇得多,但其危害却不可低估,必须坚决反对,彻底根治之。
反腐败,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是顺民意、得民心的重要工作。
对于那些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纵容妻子儿女违法乱纪的腐败现象,当然要采取强力措施予以坚决打击,从而维护党的形象、巩固国家政权的地位。
2024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例文(3篇)

2024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例文【3000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模板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工作态度和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工作中,总有一些人陷入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状态中,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影响整个团队的运转。
本文将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三个方面,总结自己在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不作为不作为指的是在工作中没有动力和激情,缺乏积极主动性。
造成不作为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环境单调乏味、人际关系紧张等。
对于不作为的心得体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明确工作目标:在工作中,明确工作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明确了工作目标,才能有效地分配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明确的工作目标也可以增强个人的工作动力,使自己更加有规划地去完成工作。
2.保持积极态度:不作为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工作动力和激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保持积极态度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面对什么样的工作,都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以积极的态度去对待工作,才能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3.加强团队合作:团队合作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
在工作中,多与同事进行交流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可以增加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与同事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也能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三、慢作为慢作为指的是工作中的拖延和迟缓现象,导致工作进度缓慢。
造成慢作为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缺乏时间管理、任务量过大等。
对于慢作为的心得体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理安排时间:慢作为的原因之一是缺乏时间管理能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常常通过合理安排时间来提高工作效率。
首先,可以将任务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然后制定详细的时间表,确保每项任务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培养自律习惯:自律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
为了培养自律习惯,我常常通过设立小目标来要求自己提高工作的速度和效率。
每天制定几个小目标,并设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自己的工作动力和效率。
不作为慢作为_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2024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标题:2024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一、引言进入新的2024年,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呼唤着我们更高的效率和创造力。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探讨2024年面临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总结心得体会,以期为自身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二、不作为的表现及原因分析不作为是指在面临问题和挑战时,个人没有积极行动或没有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在2024年,不作为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主动性和责任心。
很多人对生活和工作缺乏热情,对待工作敷衍了事。
2. 盲目追求安逸和享乐。
一些人只关心眼前的舒适,缺乏追求卓越和进取的精神。
3. 缺乏自我驱动力和目标。
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对未来缺乏规划意识和努力。
不作为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 压力和焦虑感。
社会竞争加剧,个人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导致一些人选择逃避和不作为。
2. 缺乏自信心。
对自己能力的不自信,使得一些人害怕去做新的尝试和承担责任。
3. 价值观的扭曲。
某些人过分追求物质和享乐,忽视了对社会、家庭和自己的责任。
三、慢作为的表现及原因剖析慢作为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中效率低下、行动迟缓的现象。
在2024年,慢作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拖延和推卸责任。
对于一些重要的任务,个人没有抓紧时间安排和完成,导致事情进展缓慢。
2. 决策犹豫不决。
面对抉择,个人思考时间过长,导致错失良机或进展迟缓。
3. 行动迟缓和效率低下。
在工作中个人行动缓慢,一些任务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才能完成。
慢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缺乏效率意识和紧迫感。
对于时间的利用和管理缺乏自觉性,不重视工作和生活的效率。
2. 对重要性和紧急性的判断错误。
对于任务的重要性和紧急性的判断不准确,导致行动迟缓。
3. 缺乏自我约束和自律。
对于自己的行为和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划和约束,导致容易拖延和慢行动。
2024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范文

2024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范文一、引言2024年是我们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之年。
在这一年,我们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但也有着无限的机遇和希望。
然而,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不可否认,存在着一些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为了反思和总结过去的不足之处,进一步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我们特编写此自查报告,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不作为问题在2024年,我们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的不作为问题。
首先,在一些重要的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上,我们的执行力不足。
这导致了政策的落地效果不佳,影响了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的进程。
其次,在一些重要领域的改革中,我们的推进力度不够。
虽然有了一些初步进展,但还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
最后,在一些重要的社会问题上,我们的监管和治理不到位。
例如,一些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疗卫生问题等,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阻碍了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的进程。
三、慢作为问题2024年,我们还存在一些慢作为的问题。
首先,在一些重要事务上,我们处理问题的速度不够快。
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困扰。
其次,在一些机构和部门的管理中,我们的决策和执行不够迅速和果断。
这就使得一些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的进程。
最后,在一些项目和计划的实施中,我们的进度不够紧凑和高效。
这就延误了工作的进展,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资源。
四、乱作为问题2024年,我们也存在一些乱作为的问题。
首先,在一些基层单位和地方政府的治理中,乱作为现象比较明显。
这就导致了一些工作的混乱和无序,影响了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的进程。
其次,在一些领域的监管中,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腐败问题、权力滥用等,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
最后,在一些个人行为中,乱作为现象也时有发生。
例如,一些公职人员不担当、不负责的态度,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五、问题原因分析在2024年,出现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有多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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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
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
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等重点工作明显滞后,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依法实施或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冷硬横推”;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反应迟缓、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八)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担当、做老好人、庸碌无为的。
(九)无故不上班、“吃空饷”,违反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或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擅离职守,值班、带班脱岗离岗的。
(十)对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管理的单位不执行电子监察有关规定的。
(十一)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十二)具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根据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问责对象可以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人员等。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八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根据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确定问责方式。
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对问责过程中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受到问责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资格。
调离现任工作岗位的,不得从事与调离前工作岗位相当的工作,或者是与调离前岗位业务有联系的工作。
辞退或者解聘主要针对非正式工作人员;对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的辞退
或者解聘,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对问责中适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人员,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程序:
(一)搜集线索来源;
(二)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四)下发问责决定书;
(五)送达问责对象;
(六)申诉和执行。
第十四条对下列反映本办法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事件;
(三)行政诉讼或复议中的败诉案件;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五)监察审计、人事、信访法制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被郑州市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七)监督检查或者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
(八)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五条对市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由市委常委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对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
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
范围内澄清事实。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问责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局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