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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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5•【文号】银监办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11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商行,天津农合行: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监管任务落实年、金融服务创新年、改革稳步推进年、内部管理强化年、从业人员培训年、文化培育起步年”(以下简称“六个口号”)要求,结合实际做了大量工作,总体起步良好。

但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到位、组织推动不力、工作进展不平衡、实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认真组织做好六项重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六个口号”是银监会党委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实际,确定的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六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审时度势、着眼长远做出的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六个口号”,对于逐步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银监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扎实推进和落实“六个口号”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根本,以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整体推进,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1•【文号】银监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4]23号)各银监局:现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4•【文号】银监办发[2009]34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各项贷款增速迅猛,尤其是各类项目贷款增长快、管理不到位、行业集中度高、风险隐患大,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一、主要风险点(一)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增速过快。

今年以来,为确保经济增长,各级政府大量筹集资金用于当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农合机构政府平台公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激增。

截至7月末,农合机构发放政府平台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分别为1552亿元和1238亿元,增幅分别高达89.7%和63.1%,分别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68.6和42个百分点。

从地区来看,政府平台公司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江苏(13.73%)、广西(13.27%)、四川(13.02%)、广东(12.88%)、陕西(6.78%),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9.7%;房地产开发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广东(24.5%)、上海(12.9%)、江苏(9.8%)、天津(5.4%)、贵州(5.3%)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7.9%。

(二)项目贷款管理不规范。

一是借款主体资格不合规。

如甘肃省今年新增10笔政府平台公司项目贷款中,8笔由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直接作为借款主体;新增142笔房地产开发贷款中,13笔共计金额3680万元是自然人直接作为借款主体。

二是资本金账户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省份农合机构未建立规范的项目资本金账户管理制度,对资本金未实行专户管理,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在同一账户混淆使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6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6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62号)各银监局: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信贷投放总体呈现平稳增长态势,较好地支持了农民增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但还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一是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能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盲目将贷款大量投放于主要商业银行已逐步退出的领域;二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权限移交地方政府后,少数地方政府对信贷投放的行政干预明显增多,导致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被迫增加“政绩工程”和限控行业的信贷投放;三是信贷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特别是房地产等中长期贷款增长较快;四是大额贷款、票据融资和债券投资攀升,贷款集中风险不断增加,票据和债券投资业务风险不断显现;五是部分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性过剩,信贷扩张冲动进一步增强。

为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资本监管,促进贷款合理增长。

各级监管机构要切实按照“四四六”监管理念,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拨备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的监测,对贷款规模、投向、结构、节奏及风险实施有效监控,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情况,实施差别监管。

对资本充足率达标、拨备充足的机构,要督促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好贷款投向;对资本充足率达标、拨备不充足的机构,要督促其在保证支农信贷基本需求和逐步提高拨备的基础上,适度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对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拨备不充足的机构,除农户贷款外,对其他贷款要严格控制规模、节奏和投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25•【文号】银监办发[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监管信息表明,最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业务存在风险隐患。

为遏制案件发生,控制新的信用风险,现作风险提示如下:一、风险状况(一)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状况今年一季度,由于资金较为宽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业务发展迅速。

截至3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余额3552.4亿元,比年初增加697.64亿元,增长24.4%。

其中,福建、云南、陕西、天津等四省(市)增幅较大,分别比年初增长45.27%、55.62%、114.38%和154.32%。

少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债券投资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对合规开展业务审核不严,加强内控管理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制度措施不完善,加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二)银行卡业务风险状况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对增强服务功能,提升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银行卡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隐患:不能严格执行各业务系统的密钥管理制度,特别是POS密钥管理不严;不能严格约束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外包关系,在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前没有充分审查、了解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确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后,与其签订的书面合同,没有全面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业务主机生产环境和开发测试环境管理不严格,存在制卡流程管理和重写磁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6]25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0.12【实施日期】2006.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5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陈年旧案得以集中暴露,1-8月全国案件自查发现率达到76%。

但是,各地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

部分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持续高发,重大、特大案件频发,案件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为此,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九次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当前需要落实的1 / 2几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在深挖陈案的基础上严控新案各银监局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传达贯彻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九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治理措施到位,案件查处到位。

各地要加大力度,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排查案件,充分暴露陈案,坚决控制新案,加大查处问责力度,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各地要认真组织完成案件专项治理大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实现自查、省联社交叉检查、监管部门抽查“三覆盖”。

督促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争取年末前,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陈案充分暴露。

各地要把防范新案作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银监会将加强对新案高发省份的督查和考核。

二、集中治理,采取针对性2 /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银监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 (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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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
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62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宏观调控中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
(银监发〔2006〕62号)
各银监局:
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信贷投放总体呈现平稳增长态势,较好地支持了农民增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但还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一是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能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盲目将贷款大量投放于主要商业银行已逐步退出的领域;二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权限移交地方政府后,少数地方政府对信贷投放的行政干预明显增多,导致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被迫增加“政绩工程”和限控行业的信贷投放;三是信贷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特别是房地产等中长期贷
款增长较快;四是大额贷款、票据融资和债券投资攀升,贷款集中风险不断增加,票据和债券投资业务风险不断显现;五是部分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性过剩,信贷扩张冲动进一步增强。

为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本监管,促进贷款合理增长。

各级监管机构要切实按照“四四六”监管理念,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拨备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的监测,对贷款规模、投向、结构、节奏及风险实施有效监控,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情况,实施差别监管。

对资本充足率达标、拨备充足的机构,要督促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好贷款投向;对资本充足率达标、拨备不充足的机构,要督促其在保证支农信贷基本需求和逐步提高拨备的基础上,适度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对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拨备不充足的机构,除农户贷款外,对其他贷款要严格控制规模、节奏和投向。

二、调整信贷投向,规避限控行业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和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辖内机构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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