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销社直属单位内部审计规定
供销社审计总结(完整版)

供销社审计总结(完整版)一、引言供销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之一,它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为了确保供销社的正常运营和规范管理,本次审计主要围绕供销社的财务状况、管理效能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展开,旨在为供销社提供有益的建议与改进措施。
二、财务状况审计1. 资产负债状况分析供销社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我们经过审计发现,供销社的资产总额稳步增长,但流动资产比重过大,流动性风险较高。
建议供销社合理调整资产结构,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降低流动性风险。
2. 收入支出情况审计通过审计发现,供销社的收入主要来自销售业务和其他经营活动。
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支出也相对较高,导致供销社的盈利能力较弱。
建议供销社加强成本控制,优化经营策略,提升盈利能力。
三、管理效能审计1. 内部控制审计我们对供销社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审计,并提出了以下发现和建议:(1)供销社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但执行不到位。
建议加强对内控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内控意识。
(2)供销社的风险管理措施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建议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2. 绩效评估审计供销社的绩效评估对于提高管理效能、激励员工非常重要。
我们发现供销社的绩效评估体系存在以下问题:(1)绩效评估指标不合理,无法准确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
(2)绩效评估结果缺乏科学性,存在主观评价的情况。
建议供销社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和流程,确保绩效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风险控制审计1. 内部审计供销社的内部审计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们的审计发现供销社的内部审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1)内部审计工作缺乏针对性和连续性。
(2)内部审计报告的整改情况跟踪不到位。
建议供销社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详细的内部审计计划,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2. 外部风险控制供销社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供销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销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高效和透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销社内部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供销社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供销社的相关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供销社的资金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超预算支出。
第七条资金结算应使用规范的结算方式,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第八条供销社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九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供销社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置等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勤进快销、降低库存”的原则。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应注重其价值评估和无形资产权属保护。
第四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十四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成本费用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或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六条成本费用核算应准确、及时,确保成本费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十七条成本费用分析应定期进行,找出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五章收入支出管理第十八条供销社的收入支出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支出合理合规。
第十九条收入管理应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隐瞒、截留或坐支收入。
第二十条支出管理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支出用途正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供销社应定期对收入支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六章内部审计与监督第二十二条供销社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供销社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供销社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销社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供销社内部审计工作,是指供销社为检查、评价、监控和改进组织管控效能所开展的独立活动。
其目的是为供销社提供独立、客观的审计报告,并为供销社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条供销社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保密原则,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四条供销社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据审计工作计划开展,确保审计工作的制度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供销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组织,配备专业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供销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内部审计品质管理,提高内部审计水平。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第七条供销社应当成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供销社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由内部审计负责人领导,直接向供销社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高尚的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接受相关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水平。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十一条供销社应当按照审计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标准、审计方法、审计时限等内容,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供销社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标准和方法,全面地收集、分析、评价审计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和保密,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时限,及时完成审计任务,并报告审计结果。
供销社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制度

供销社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制度
供销社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制度是指为了解决供销社内部审计问题,在进行整改工作过程中制定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和规定。
一、整改目标和原则:明确整改目标,确保供销社内部审计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整改过程透明、公正、有效。
二、整改责任和分工:确定整改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部门,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确保整改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整改内容和措施:根据审计问题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对应的整改内容和措施。
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审计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加强违规行为处理等。
四、整改期限和进度:确定整改工作的起止时间和进度要求。
确保整改工作按时完成,并建立相应的跟踪和监督机制。
五、整改效果评估: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或委员会,对整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整改工作制度。
六、整改宣传和报告:加强整改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汇报整改情况和成效,增强整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以上就是供销社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供参考。
具体的制度和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供销社企业财务制度

供销社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销社企业财务管理,保证企业经营稳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供销社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销社企业的财务管理,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供销社企业财务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原则,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条供销社企业应当为财务管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确保财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供销社企业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会计准则和交易原则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六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第七条供销社企业应当遵守财务报表编制、审计、披露等相关规定,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第八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信息管理平台,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明确财务核算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规范进行,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供销社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财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明确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和标准。
第十七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规范借款和还款的程序和权限。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十八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及时、真实地编制财务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和股东。
第十九条供销社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内容编制财务报告,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条供销社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财务报告,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设;(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企业指粤合资产公司(含省农资公司)、天禾股份公司、新供销商贸公司、天润粮油集团、天保再生资源集团、天业冷链集团、天成投资公司、天恒控股公司。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直属企业应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直属企业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
重大财务事项应按照《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和企业章程、“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议事规则等要求执行。
企业董事长及总经理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企业重大经营业务涉及财务、税务及资金事项,决策前应征求企业财务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应列席涉事事项决议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省社按照有利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有利于风险控制、有利于稳健经营的原则对直属企业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六条直属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第七条直属企业应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的要求,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控制机制。
第八条直属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战略目标和董事会下达的预算指标,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效组织、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资源配置。
直属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应当报省社备案。
第九条直属企业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授权审批和领导班子联签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资金审批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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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直属单位
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社)直属单位审计工作,建立完善审计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省社直属单位审计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省社直属单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省社组织审计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省社直属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的各项审计、直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内审人员)开展的对所属单位的各项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省社直属学校、直属投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实施审计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服务与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审计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审计政策、法规、制度;
(二)对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社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等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根据需要组织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属单位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协调、配合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供预算或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以及其他与本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其他与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管理系统)和资产。
被审计单位须及时做好会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相关资料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可建议有关单位(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查明问题原因落实责任,督促审计结果执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审计工作规则
第七条省社监察审计室负责省社直属单位审计监督,向省社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省社审计工作实行分级审计制度,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由省社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直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由各直属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负责实施,但必要时可由省社监察审计室直接进行审计。
第九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如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省社直属企业年度审计工作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其他审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聘请
中介机构审计。
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由省社监察审计室牵头,根据中介机构资质和报价情况进行评审,选定聘请的中介机构。
聘请的中介机构连续承担同一家直属企业年度审计业务原则上应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签订业务约定委托书的要求,按时、按质、独立完成审计工作。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依法审计,严守职业道德,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企业及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不得利用参与审计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审计程序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监察审计室按照省社理事会确立的年度工作要求,明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省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如无特殊原因,对直属企业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审计与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年度审计同步进行,年度审计和经营业绩考核审计一年一次。
(二)确定审计小组。
监察审计室根据审计项目和年度计划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应做到内容具体、重点突出、人员分工明确。
(三)下发审计通知书。
在进场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审计小组成员名单、审计纪律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动员部署审计工作。
由监察审计室牵头召开由审计小组、被审计单位、省社有关处室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工作部署动员会,对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被审计单位须按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五)提供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要求,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省社监审室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审计资料。
(六)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收集审计证明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审计中发现的疑问,审计人员可以口头或书面查询函的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查询函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七)拟定审计报告初稿。
实施现场审计后,审计人员拟出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
1、审计的目的、范围及实施审计遵循的审计准则;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概况;
3、本次审计的基本情况;
4、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存在
的主要问题;
5、需要反映和揭示的其他问题;
6、审计评价意见;
7、基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
(八)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初稿须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交省社监察审计室。
(九)形成报告。
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后,报省社分管领导批准,形成审计报告,其中年度审计报告须在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审计报告印发被审计单位,报送省社理事会及相关处室。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审计结果是指根据年度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文书。
审计报告内容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作为被审计单位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结果。
应对审计报告反映存在的问题,在收到审计报告后3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省社监察审计室,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省社监察审计室要组织跟踪检查督导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反映存在的问题,省社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反映的涉及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社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社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