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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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三篇)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三篇)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是指医院为了保障医疗质量、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风险而设立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医院的规模、特点和管理需求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 内部审计组织和机构设置: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内部审计组织的人员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2. 内部审计计划:制定医院内部审计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周期。

3. 内部审计程序:明确内部审计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包括审计准备、实施、总结和报告的步骤。

4. 内部审计标准:制定内部审计的工作标准和评价指标,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5. 内部审计报告:编制内部审计报告,详细记录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措施。

6. 内部审计跟踪和改进:跟踪内部审计报告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7. 内部审计保密:规定内部审计工作的保密要求,保护审计对象和人员的信息安全。

8. 内部审计培训: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内容,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提供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为医院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第一部分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内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医院内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肃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保持机密,不得泄露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和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礼品、请客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内审人员应严格遵循职业道德,不得有虚报、徇私舞弊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条内审工作应与被审计单位开展广泛沟通,做到信息共享、意见征询。

第六条内审工作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发现风险和问题应及时提醒和解决。

第七条内审工作应做到科学、高效、系统,要对应用的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和更新。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三篇)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三篇)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医院财务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机构第二条本医院设立审计机构,负责医院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机构由医院负责人根据需要设立,业务由专业审计人员负责。

第三章审计范围第四条医院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1. 财务收支及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2. 资产使用情况的审计;3. 内部控制的审计;4. 人员配置与使用的审计;5. 信息系统的审计;6. 经营绩效评价的审计。

第四章审计任务第五条掌握医院财务收支情况,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审计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审计医院内部控制,防止经费浪费和滥用。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配置与使用情况,确保人员的合理分配和高效运作。

第九条审计信息系统,保证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条经营绩效评价的审计,确保医院的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一条审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范围内进行充分的实地调查和核实,采用适当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医院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审计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向上级审计机构报告审计情况。

第六章审计结果的运用第十五条医院负责人应当结合审计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提升医院的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医院负责人应当根据审计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消除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审计工作。

第七章审计保密第十九条审计工作涉及的信息和文件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外传。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机密。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审计结果牟利或泄露给他人,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文(3篇)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文(3篇)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文一、目的内部审计是为了帮助医院评估内部控制效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资产安全、防止风险和舞弊行为。

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医院内部独立的管理和监督机构,直接向医院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

三、审计组织1.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独立的组织结构,并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内部审计人员。

2. 内部审计部门应由医院管理层指定专责人员,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及审计结果。

四、审计计划1. 每年初,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时限等。

2. 审计计划应综合考虑医院的特殊风险和要求,保证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五、审计程序1.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照审计计划,进行初步调查、编制审计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

2. 内部审计应采用采样、测试和分析等方法,评估内部控制效果,发现问题和不合规行为。

3. 审计人员应准确记录和保管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结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六、审计结果1. 内部审计部门应编制审计报告,详细描述审计工作的目的、范围、过程、发现和建议。

2. 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医院管理层和董事会,并定期跟进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报告给医院管理层,协助解决问题并追究责任。

七、保密和独立性1. 内部审计部门应严守保密责任,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涉及医院利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

2. 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进行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八、监督和评估1. 医院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

2.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进展和成果,接受医院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评估和指导。

九、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发现的违反医院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报告给医院管理层,协助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属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我局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局属各单位按照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一)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配备配齐专职审计人员。

(二)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性与效益1、引言卫生健康系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基础性社会系统,其运作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

为确保卫生健康系统的正常运转,并保护公众的利益,内部审计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性与效益进行探讨。

2、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定义与目标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是指在卫生健康系统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独立机构,对系统运行一切重大事项、重要环节进行独立、客观、全面的审计监督,以确保系统运行的合规与高效,以及预防、发现和纠正审计风险与问题。

该制度的目标主要有两方面:(1) 提高卫生健康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效益,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通过对系统运作的全方位审计,及时发现运作不当、敷衍懈怠等问题,促使系统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安全。

通过对系统中的各种决策、操作等进行审计,防止存在的违规、不当行为,以保障公众在卫生健康系统中的权益和隐私安全。

3、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规范运作。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可以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机构内各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式,确保工作按照制度要求进行,避免漏洞和疏忽的出现。

(2) 防范风险与问题。

通过持续的审计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风险与问题,避免危害公众的情况发生,保障公众的健康与权益。

(3) 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定期的内部审计可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促使其改进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公众对卫生健康系统的满意度。

(4) 提升机构形象和公信力。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存在可以让公众看到机构的自我监督和维权机制,从而提升公众对机构的信任和认可。

4、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与运作(1) 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团队。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委托独立的审计团队,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卫生健康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实现卫生健康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规范管理。

首先,内部审计制度应该明确审计的目的和原则。

审计目的是为了评估和改善卫生健康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管理绩效,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

审计原则包括独立性、客观公正、保密性、全面性和可比性等,通过这些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内部审计制度应该规定明确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审计程序是指从立项、计划、实施、报告到监督和改进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确定审计对象、确定审计范围、采集和分析数据、核查和验证信息等。

审计方法包括问卷调查、数据抽样、现场检查、访谈等,通过这些方法获取全面、准确的审计证据。

再次,内部审计制度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

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据的存储、处理和交流,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通过这些监督机制可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最后,内部审计制度应该强调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的落实。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整改,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并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同时,还要加强经验总结和知识分享,为更好地提升卫生健康系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供有益借鉴。

总而言之,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是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目标、规范程序,建立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并扎实落实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才能全面提升卫生健康系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医院内部审计制度是指医院为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管理效率和合规性,对其内部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独立、客观、准确的评价与监督的一套规章制度。

以下为医院内部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审计机构和职责:1.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由医院领导任命正式员工担任内部审计员。

2. 内部审计员要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负责医院内部各项经营活动的审计工作。

二、审计对象:1. 医院内部各部门、科室的经营活动,包括医疗服务、药品采购、财务管理等。

2. 医院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 医院内部各种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内容:1. 审计医疗服务质量:审查医院内部医疗服务操作规范、医疗流程等,确保医疗服务过程合规、科学、安全。

2. 审计医疗费用管理:核查患者医疗费用收取是否合理,核查医院财务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3. 审计药品采购管理:检查药品采购流程,定期检查医院药品库存情况,核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

4. 审计财务管理:检查财务制度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核实医院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审计程序:1. 制定审计计划,并报告医院领导审批。

2. 进行审计工作,并书面记录审计过程、结果。

3. 提出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

4. 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五、追责机制:1. 对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并按照规定程序追究责任。

2. 对于发现的轻微违规问题,监督部门要求相关人员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通过建立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医院内部经营活动,确保医院的合规运营。

同时,也能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保障患者的权益,维护医院的声誉。

医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和运行。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医院内控监督机制,维护财经法纪,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医院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为医院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医院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医院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

第四条医院审计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院长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医院应予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处按照院长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医院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二、对医院及下属独立核算的部门实施财务审计;三、对医院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项目进行审计;四、对医院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五、对医院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六、对医院及所属部门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项目进行审计;七、参与、监督基建项目施工队伍、医疗设备和药品供应商的考察、评定;八、对基建项目、维修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九、对达不到招标要求的零星维修和零星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十、参与、监督各类基建项目、设备、药品、卫生材料和后勤物资等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十一、参与、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十二、不定期对全院的现金出纳岗位进行抽查;十三、定期对药库、器械仓库、后勤仓库、印刷品仓库等处的财产物资进行检查;十四、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提出改进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措施;十五、对医院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的管理、调出和报废进行审计监督;十六、对审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十七、按时完成院领导、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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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属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我局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局属各单位按照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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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收入3000 万元以上或拥有300 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 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配备配齐专职审计人员。

(二)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 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局机关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局属各单位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四条局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对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传达贯彻各级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活动;
(四)对未设审计科和无内审人员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为预防审计监督的滞后性,局内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对下属单位采取每三年一审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缩短审计时间,受局领导安排可随时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五)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和岗位资格证的年检注册,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五)审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办理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根据审计业务需要,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审计的基建工程审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内部本职工作的同时,接受局内审机构的抽调,参与完成系统内统一组织的内审任务。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二)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等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视审计内容的具体情况,内部审计科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其他方式审计。

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
组,并提前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整改效果进行跟踪督查。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在上级审计机关和卫生局的检查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局属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审计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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