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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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11号令解读

审计11号令解读

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是中国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的重要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和规范具有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对该令的解读:提升内部审计目标:第11号令将内部审计的目标从传统的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提升为完善公司治理,这表明内部审计的职责和作用已经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内部审计不仅要关注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还要关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的能力,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

拓宽内部审计范围:第11号令增加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政策跟踪、战略、资源环境等业务的审计,这表明内部审计的范围已经得到了进一步拓宽。

企业内部审计不仅要关注传统的财务审计,还要关注企业的各个方面,包括业务流程、合规性、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资源利用等。

拓展内部审计职能:第11号令强调了内部审计的咨询和服务职能,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组织改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

这表明内部审计的职能已经从传统的监督和评价转变为更加注重服务和咨询,为企业提供更有价值的管理建议和解决方案。

加强党组织对内部审计的领导:第11号令增加了党组织对内部审计的领导要求,强调国有企业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这表明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求国有企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在企业中得到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

强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11号令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强调了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

这表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已经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和管理,要求被审计单位认真对待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总之,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和贯彻该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价值、防范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公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旨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本规定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和监督职能。

其中包括起草内部审计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内部审计的统筹安排审计计划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等。

最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最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最新内部审计⼯作规定最新内部审计⼯作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作,建⽴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制定了内部审计⼯作规定,下⾯是意见稿的详细内容。

内部审计⼯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作,建⽴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审计⼯作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内部审计是指单位(或组织,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员,实施的⼀种独⽴、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系统、规范的⽅法,审查和评价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标。

第三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励和⽀持其他单位建⽴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员应当向本单位权⼒机构或者主要负责⼈负责,并向其报告⼯作,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性,增强内部审计⼯作的有效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单位权⼒机构或者主要负责⼈应当保护内部审计⼈员按照规定履⾏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条内部审计⼯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建⽴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内部审计⼯作的规定。

第⼆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员 第⼗条⼤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融机构,下同),或者有关规定对设⽴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内部审计机构。

中⼩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内部审计机构。

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履⾏内部审计职责。

⿎励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设⽴内部审计机构。

第⼗⼀条企业设⽴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和⾼级管理层主要负责⼈(总经理或者总裁,下同)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作。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是指为了加强审计署自身建设、提升内部管理和监督水平,高效开展审计工作,所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审计署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署的工作质量,审计署制定了一系列的若干规定。

第一部分审计署内部审计的管理规定一:审计署内部审计的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是建立在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审计署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分工,规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职责及权限等,完善工作程序、方法、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规定二: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应按时按质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应按时按质进行,做到确保审计工作的高质量。

同时,内部审计的负责人应注意审计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符合实际情况,落实审计结论的反馈和整改,确保审计结论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三: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应做好合作与沟通,加强与上司的联系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除了要做好内部管理外,也需要做好合作与沟通,并加强与上司的联系。

合作与沟通方面,审计署内部审计团队应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实现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高效实施。

同时,审计署的高层领导和审计署的内部审计负责人之间要会同领导班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相了解和沟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部分审计署内部审计的核心工作要求规定一:内部审计要紧扣重点、注重实效性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核心工作是紧扣重点,注重实效性。

审计人员要做好内部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现场勘察,重点关注重要节点和核心环节,对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财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调查、核查、分析,研究问题的成因和找出症结所在,较真、较严、较细地开展审计工作。

规定二: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应强化文书管理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应强化文书管理。

内部审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证内部审计报告的准确和一致性,报告应真实客观、可信可靠,对审计工作的意见、结论等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同时应注重报告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内部审计的目标和任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和评价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提供独立的、客观的和有价值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组织持续改进和推动实现目标。

内部审计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审查、评价和监督组织内部的风险控制、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和合规性等方面的情况,向组织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提供审计报告和建议。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独立性与客观性:内部审计应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2. 保密性:内部审计人员应严守秘密,对于从审计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持严格的保密性。

3. 全面性与及时性:内部审计应全面、系统地审查被审计对象的各个方面,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4. 科学性与合规性:内部审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科学运用审计方法和技术,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1. 内部审计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审计人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合格注册会计师或具备相当资格的人员。

2.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工作能力和素质的不断提升。

3. 内部审计人员应服从工作的安排和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确定审计对象和目标:根据组织的重要性和风险评估,确定需要审计的对象和审计的目标。

2. 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目标,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时间、范围、方法和程序等。

3. 执行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4. 编制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的结果,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新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之比较

新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之比较

新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之比较引自:"新规定"在"旧规定"对内部审计定义的基础上明确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新规定"认可了实践中内审机构的设置形式,尤其提到审计委员会这种具有较强独立性的设置形式,并从宏观角度考虑内审单位,扩大了内审范围。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2003年3月4日发布,该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确定内部审计的职能和目的,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其职责,激励与约束机制并用,推动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从而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促进组织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一、在内部审计定义方面,"新规定"在"旧规定"对内部审计定义的基础上明确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施经济目标。

理论界对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众说纷纭,但监督职能是界内公认的职能,还有服务职能、管理职能和鉴证职能等说法。

"新规定"确定内部审计还具有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包括评定和建议两部分,即通过审核检查,评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计划、预算、经营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针对经济效益的好坏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新规定"要求内审人员开展工作、行使监督权的同时,注重评价职能的行使,内审人员应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关注决策程序是否规范,运行管理是否到位,进行单位业绩考核和风险评估,以实现内审目标。

二、在内审机构设置形式和内审范围方面,"新规定"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也可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审计署颁发)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各部门,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和基本建设单位,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少的部门和小型企业事业组织,可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均简称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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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胡泽君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着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着、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

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二)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四)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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