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产品检验方案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安标国家中心,有关单位:为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此方案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请安标国家中心将此方案转发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等相关单位。
各部门、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牛军、余博龙,************。
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12月29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一、目标任务(一)促进安全监测监控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促进安全监测监控多元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煤矿安全预测预警水平,实现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的深度分析和综合利用。
(三)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合理有效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井下日常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统一技术方案,示范先行、稳步推进,针对不同的矿井类型分步实施。
2.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同配合。
发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作用,突出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引导生产企业积极进行产品研发和升级,督促检测检验机构和安标中心积极配合开展产品检验和MA认证。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制度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制度1. 背景煤矿作为重要的能源来源,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矿工和设备的安全,保护环境,提高煤矿生产效率,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4. 管理标准4.1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布设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应根据煤矿的特点和隐患选择合适的监测设备,并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布设。
2.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应覆盖煤矿的关键区域,包括矿井、矿山地面、矿井口等,并能够实时监测温度、氧气浓度、可燃性气体浓度等关键参数。
3.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报警装置,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信号,以便矿工和管理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
4.2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维管理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维工作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3.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定期备份,并进行存档,以备后续使用。
4.3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分析与应用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够实时采集和记录监测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
2.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分析应能够对煤矿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合理的建议。
3.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能够协助煤矿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4.4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响应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够及时响应突发事件,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
2.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指挥中心应具备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应急预案。
5. 考核标准5.1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布设考核1.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了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布设。
2.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布设是否满足煤矿的实际需要。
5.2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维管理考核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是否按照要求定期进行了维护和检修。
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制度

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制度一、总则1.1为了提高矿井瓦斯监控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煤炭矿井的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工作。
1.3瓦斯监控仪器是保证矿井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效验,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1.4本制度所称瓦斯监控仪器包括瓦斯浓度检测仪、瓦斯漏风检测仪等。
二、效验目的2.1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准确性和灵敏度。
2.2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3发现并排除监控仪器存在的问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三、效验时间3.1瓦斯监控仪器应当按照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效验周期。
3.2一般情况下,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周期为半年一次。
3.3在矿井安全事故发生后,瓦斯监控仪器应当立即进行效验。
四、效验内容4.1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无损。
4.2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显示屏和标识是否清晰。
4.3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传感器和控制器是否正常。
4.4检验瓦斯监控仪器的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五、效验方法5.1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
5.2可以使用标准瓦斯气体进行检验,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宜的方法。
5.3在进行效验前,需要提前清洁瓦斯监控仪器,确保准确性。
5.4在效验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确认每一步骤是否正确。
5.5在效验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瓦斯监控仪器的反应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六、效验记录6.1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6.2记录内容包括瓦斯监控仪器的型号、编号、效验时间、效验人员、效验结果等。
6.3效验记录需要及时归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七、效验报告7.1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报告应当由技术人员编制。
7.2报告内容包括瓦斯监控仪器的效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等。
7.3效验报告需要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以便制定后续工作计划。
八、效验结果处理8.1如果瓦斯监控仪器存在问题,需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有关部门。
8.2对于问题严重的瓦斯监控仪器,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
煤业矿业监测监控系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监测监控系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号)以及《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一通三防”全覆盖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函〔2020〕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及对象(一)整治时间:2020年3月至12月。
(二)整治对象: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工作目标针对部分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调校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等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范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设置和传感器调校、测试等工作,确保装备齐全、功能完善、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建立完善省、市、县、煤矿四级联网和煤矿与煤矿企业集团联网监测监控。
— 1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一)整治内容。
煤矿企业:一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未联网。
未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所属企业集团联网并实时上传数据。
二是系统升级改造未完成。
未按要求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验收,系统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不能满足要求。
三是数据采集传输不真实。
存在蓄意包裹等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和修改、删除、屏蔽数据,使用假监测监控系统等。
四是设备安装设置不达标。
监测监控设备未严格按要求进行安装和门限值设置,未按规定设置“三闭锁”、分级报警和逻辑报警等功能。
五是设备调校测试不规范。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存在异地违规调校,甲烷超限闭锁、风电闭锁未每15天测试1次,存在失电状态下违规断电测试等。
六是系统基础管理不到位。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不完善,未配齐满足矿井监测监控需要的值班、维护、检修、调校等从业人员;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瓦斯涌出异常预警制度、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各类账卡及报表未按规定建立,图纸、各类帐卡及报表等资料数据造假。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与监测制度(5篇)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与监测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准确、有效的运行,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AQ1029-____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201-____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1008-____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内容,依照神华____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与监测制度,特制定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与监测制度。
(一)本制度使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构、安全监测工岗位责任制与技术资料管理等制度。
(二)神新公司井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要求1.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3.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____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5.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联网。
7.煤矿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8.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9.煤矿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热导元件检测时(4%---40%CH4) 4-------40%CH4 真值的±10%CH4 热导元件检测时(4%---100%CH4) 4-------40%CH4 真值的±10%CH4 大于40%CH4 测量上限的±10%CH4 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检查: 通入标准气体过程中达到预设值时实现报警、断电。 断电功能: 断电范围 断电时间(控制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异地控制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 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 2s。 )
是否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现场试验声光报警功能) 双机热备功能。(现场实现主、付机自动切换,数据同步) 杀毒软件安装情况。(病毒库更新日期) 电话录音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数据库备份情况(本地备份、异地备份) 数据上传 (3)机房设备: 监控主、付机,网络交换机、硬件防火墙、UPS后备电源、声光报警装置、 电源防雷装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防火消防设施、通讯设施、机房环境 监控、视频监控等。 (4)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 配备甲烷传感器、测定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 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6、分析报告 (1)瓦斯超限分区回风巷达1%,总回风巷达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达0.5%,由矿总 工程师主持。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有安监处长、机电矿长主持分析。发 生3%以上的瓦斯超限或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由集团(区域)公司主持 分析。 (2)CO超限分析 发生 CO超限,必须组织分析,查明原因。50PPm以下的超限,由通风区长 组织分析,50PPm以上的超限、原因工作面异常升温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 析,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区域)公司。 (3)监控系统故障分析 (4)上传集团公司监管系统中断分析
4、井下现场检查
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制度

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井瓦斯监控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矿井瓦斯监控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可燃气体检测仪、瓦斯测量仪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工作,确保仪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五条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应定期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临时效验。
第六条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应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备查。
第七条对于发现的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的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效验項目第十条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应包括以下项目:(一)仪器的检测精度和准确性。
(二)仪器的响应速度和稳定性。
(三)仪器的报警方式和报警信号的准确性。
(四)仪器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适应能力。
(五)仪器的实际使用效果和功能。
第三章效验方法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应采用以下方法:(一)对比法。
将仪器与已知准确的标准仪器进行对比,判断仪器的准确性。
(二)实验法。
通过在不同条件下对仪器进行测试,验证仪器的响应速度和稳定性。
(三)环境法。
将仪器置于不同的环境中,检测其适应能力。
(四)功能法。
测试仪器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运行。
第四章效验过程第十二条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的具体过程如下:(一)准备工作。
确认仪器的型号、设备名称等基本信息,准备测试所需的标准设备和环境条件。
(二)效验操作。
按照效验方法进行操作,记录效验结果和相关信息。
(三)效验结果处理。
根据效验结果,判断仪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效验文件整理。
将效验记录整理归档,并保存备查。
第五章效验周期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的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为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监测监控评分标准

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未 安装甲烷传感器,每项扣2分;高瓦 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回 风巷长度大于1km时未在回风巷中部 设置甲烷传感器扣1分。 现场检查: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 风流中,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扣1分。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 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扣2分。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 煤点处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扣2分。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 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 风流处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扣1分。
注:★为否决项,不计入总分。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评分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标准分 1 组织机构 15 煤矿要设置监控调度室, 检查调度室及分管领导情况: 同时配备值班人员和维护 1、未按要求设置监控调度室扣3分; 人员,有分管领导。 2、无分管领导扣2分。 安全监控系统各工种上岗 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 有省厅颁发的工作人员上 岗资格证书。 1、安全监控系统应实行 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 运行,应建立健全各项规 章制度,包括: 2、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3、操作规程 1.3 管理制度 10 4、岗位责任制 5、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6、设备管理制度 7、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 的定期检修制度 8、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9、监控故障报告制度 10、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2 管理技 术资料 15 监控系统技术资料应归档 查阅各项技术资料,每缺少一项扣1 分,内容不规范扣0.5分。 管理,资料包括: 1、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2.1 系统技 术资料 5 2、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 3、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 案 4、安全监控系统验收合 格文件 5、数据备份 1、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 系统无“MA”标志证书检查不合格。 有“MA”标志证书。 检查上岗工作人员: 未经培训或持上岗资格证书值班工作 人员不足6人,井下维护人员不足10 人,检查不合格。 检查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行24小时不 间断值班制度,检查不合格。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及评分办法 扣分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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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产品检验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中涉及的13项内容的检验,升级改造未涉及的内容,执行现行标准。
2 检验准备要求
系统生产企业在送检之前,应做好文档准备和样品准备工作。
2.1 文件资料要求
检验实施前,送检企业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为检验机构高效有序开展检验工作提供参考:
(1)梳理出完备的技术资料,包括企业标准(或技术说明)、使用说明书、受控表、图纸;
(2)提交传感器到其上级设备的通讯协议文件;
(3)提交自评估报告和自检报告,自检检验报告应重点体现系统巡检周期、异地断电时间、备用电源时间等技术指标的测试情况和结果数据;
(4)抗干扰摸底测试报告,应包含抗干扰测试详细情况和结果数据。
2.2 样品要求
除应符合MT/T 772-1998第5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2.2.1 轮巡主从式的系统送样要求
(1)中心站设备。
应包含:监控主机设备2台(含显示器)、打印机1台、井上传输设备1台。
(2)井下传输设备。
系统主传输为环网的,应至少2台完整整机;其他接口设备各1台;其它为机芯(模拟传输设备)构成环路等网络机构的最大配置,多种型式的传输设备每种至少1台。
(3)分站。
整机数量应不少于3台,系统配备多种型式分站时每种至少1台,其余为模拟分站设备。
(4)电源。
应不少于3台,多种型式的电源每种至少1台。
(5)信号转换器(如有)。
总数应不少于1台,多种型式的信号转换器每种至少1台。
(6)每种本安电源最大组合负载的全部传感器。
(7)传感器、执行器、声光报警器。
每种设备至少1台整机,数字量传感器设备及数字量传感器模拟板总数要满足2台分站满容量;执行器、声光报警器的设备总数应满足甲烷风电闭锁的检验需求。
(8)井上融合后的系统牵涉到联动子系统的设备由企业提供最小组合样品(至少包含人员分站、人员识别卡、应急广播设备)满足应急联动功能的检验需求。
(9)井下融合后的系统企业提供人员、应急广播等系统全部设备,且满足各自行业标准送样要求。
(10)构成系统的其它必要设备。
2.2.2 其它巡检方式系统送样要求
(1)分站。
应不少于3台整机,系统配备多种型式分站时每种至少1台,其余为模拟分站设备。
测试前,1台整机分站必须挂满实际传感器,其余所有分站(含模拟分站)均采用软件程序模拟满容量上传数据包。
(2)其余要求与轮巡主从式的系统一致。
2.2.3 抗电磁干扰试验(EMS)的样品准备
在前述样品中选择相应设备用以进行EMS试验,至少应具备下列设备:(1)中心站设备(即地面设备)一套,一般至少应有:
a)监控主机1台(含显示器);
b)地面交换机等接口设备各1台,且应满足系统所需的全部下井数据通道的配置需求;
c)声光报警器(如有)1台,如有多种,应各有1台;
d)避雷器(如有)1台,如有多种,应各有1台;
e)其他与井下设备可靠运行密切关联设备,例如将矿用隔爆兼本安型交换机放置在地面中心站作为地面交换机使用时,该设备也应视为中心站设备。
(2)井下交换机等接口设备,应满足如下配置:
a)系统主传输为环网的,应至少2台,且保证不同规格型号的交换机每种1台;其他接口设备各1台;
b)系统主传输为非环网的,各种规格型号接口设备应至少各1台。
(3)传感器、执行器(含声光报警器)等井下终端设备。
每种传感器、执行器等井下终端设备至少1台,具体数量应满足异地断电功能测试的最大配置需要。
(4)分站类设备。
分站类设备的总数,应满足测试所需所有传感器、执行器硬件连接需求。
a)如果只有一种分站,则应至少2台;
b)如果存在不同型号、不同功能的分站类设备,每种应至少1台,且应保证安全监控分站的数量不少于2台。
(5)电源类设备:每种电源设备至少1台。
(6)电缆:必须使用技术文件规定型号规格的实际电缆。
(7)构成系统的其它必要设备。
3 传输数字化
要求:所有的井下分站至中心站的传输都必须是数字化;所有模拟量传感器至分站的传输必须是数字化;开关量暂不作要求。
判别:对于模拟量传感器,如全为数字传感器则符合要求;否则应通过转换器进行模数转换,转换器与传感器必须采用一体化设计或一体化固定。
分站连接模拟量传感器的接口必须为数字接口。
4 增强抗电磁干扰能力
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要求,被试系统EMS试验施加部位(即具体设备的有关端口)应执行GB/T17799.2 -2003《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的规定。
4.1 系统连接及典型运行条件设置
4.1.1 中心站设备的连接要求
应按照系统技术文件规定的连接方式进行连接。
4.1.2 主传输设备的连接要求
(1)系统主传输为环网的,应将地面交换机与各种规格型号井下交换机进行环网连接;
(2)交换机类设备的每个电信号接口至少带载一台配套设备;
(3)其他接口设备按照系统技术文件规定的连接方式进行连接。
4.1.3 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等终端设备的连接及配置要求
(1)系统只有一种分站时的要求:选取2台分站配置成为具备异地断电控制逻辑的对应关系;其中一台分站接满甲烷风电闭锁测试所需传感器、执行器;另一台分站接入至少一台执行器、至少一台传感器(传感器类型不限)。
(2)系统中存在不同型号、不同功能的分站时,连接要求如下:
a)如果安全监控分站类型仅为一种,则选取2台该种分站,并按照前一条要求完成连接和配置;
b)如果安全监控分站类型为两种,则选取该两种分站各1台,并按前一条要求完成连接和配置;
c)如果安全监控分站类型为三种或更多,则应进行分组,每组为两种分站各1台;每组均按前一条要求完成连接和配置;
d)如果系统存在其他功能的分站(人员管理分站、电力监控分站等),其连接和配置应满足该种分站的最大监控容量测试要求。
4.1.4 系统其他设备的连接要求
需要接地的设备(如避雷器、隔爆兼本安型电源),必须遵照其产品技术资料规定的接地方式完成相关连接。
产品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配置应为长距离传输/供电线缆的,EMS测试时不得使用仿真线,且应遵照具体的EMS 试验方法规定的长度完成电缆连接。
4.1.5 典型运行条件设置要求
被试系统连接完成后,应核查前述的安全监控异地断电控制逻辑关系的正确性、检查其他功能(如人员管理、电力监控等)的监控容量配置的完整性。
被试系统运行后,首先检查安全监控异地断电控制功能是否正常,监控软件界面是否能够正确显示相关模拟量数值、开关量状态、报警状态,实时曲线是否正常刷新。
其后应检查其他功能(如有,例如人员管理、电力监控等)的监测控制能力,具体检验方法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
4.2 试验顺序选择
为保证试验有效进行,建议抗电磁干扰试验执行以下顺序: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具体的试验实施次序可由送检方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
4.3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4.3.1 试验等级要求
(1)频率范围:80~1000MHz;
(2)场强:3V/m;
(3)调制方式:1kHz,80%,AM调制;
(4)扫频驻留时间:≥2s;
(5)评价等级:A。
4.3.2 试验要求
(1)试验样品范围:本试验的被试设备(EUT)为被试系统整体。
(2)试验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EUT的边线应当平行于均匀域布置,以使影响最大(GB/T17626.3-2006第9页第二行为“最小”,是翻译错误);其余试验布置应遵守GB/T 17626.3-2006第7章的规定。
b)为了能够有效运行被试系统典型运行条件,需要将需进行操作的终端设备(异地断电测试时选取的关键传感器等设备)放置于电波暗室之外,由试验人员直接设置其输出状态;因此,需要将本试验分成两个(或更多)批次进行。
如果系统规模庞大,众多被试设备无法一次性放置在试验转台(净区),则应将各种设备进一步分类,以满足更多批次进行辐射抗扰度试验的需要。
(3)试验程序:具体试验程序遵守GB/T17626.3-2006第8章的规定。
(4)注意事项:如果分站数据上传方式为总线型,应使用分站模拟设备配满单条总线支路最大容量,分站模拟设备应后放置于电波暗室之外。
4.4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4.4.1 试验等级要求
(1)直接施加的放电:接触放电,±6kV,每点正负各十次,间隔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