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卫生监督协管职责分工

卫生监督协管职责分工卫生监督协管职责分工一、负责本乡镇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本乡镇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
三、开展本乡镇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
四、按照县卫生局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局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参与本乡镇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本乡镇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九、完成县卫生局交办的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考核指标一、基础档案建立率,日常监督覆盖率、监督情况和群众举报记录报告率100%。
二、按要求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三、全年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宣传5次以上。
四、协助县卫生局县卫生监督所开展的相关工作积极有效,有据可查五、参与上级组织的培训率和合格率100%。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在孝昌县县卫生监督所指导下对辖区内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履行6项职能:一是对本辖区内食品、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市场等进行日常巡查或集中式检查、指导,并及时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监督信息及违法信息;二是对在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宣传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三是协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四是为辖区范围卫生单位提供卫生行政审批咨询,并代为交件、代办、领证工作,方便群众办事。
五是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及时如实报告,做好前期现场控制以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六是认真完成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纪律要求一、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各项职责。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

第八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卫生监督所职责

卫生监督所职责(一)负责本乡镇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学校卫生服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等工作,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
(二)每月开展三次对本乡镇辖区被监督单位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如未发现异常问题将本月三次巡查情况,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三)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五)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和突发公共卫生收集基本情况调查。
(六)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置。
(七)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八)完成县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一)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各项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三)坚持办事程序公开,巡查人员公开,巡查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公开。
(四)巡查时不饮酒,严禁着卫生监督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五)不准以权谋私,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
(六)不准利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借故刁难、拖延或设置障碍。
(七)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
(八)不准在卫生监督巡查时购买被监督对象的产品。
(九)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十)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收缴、销毁相关产品。
卫生监督协管员服务内容及形式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二、服务内容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供血信息报告。
三、服务形式(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卫生监督协管日常巡查制度(二篇)

卫生监督协管日常巡查制度是指由卫生监督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人员对卫生监督协管对象进行定期巡查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卫生监督协管日常巡查制度的范例:1. 巡查目的: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对象的卫生条件达标,保障公众健康。
2. 巡查频率: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对象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季度至少一次。
3. 巡查内容:- 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包括供水设备、排污设备、卫生间等。
- 检查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环节的卫生控制情况,包括餐饮场所、食品生产企业等。
- 检查医疗机构的卫生措施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 检查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如公园、商场、学校等。
- 检查废弃物处理情况,包括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
4. 巡查方法:- 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卫生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 检查相关文件和记录,包括卫生许可证、员工培训记录等。
- 进行抽样检测,通过对食品、水源等进行化验,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 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5. 巡查结果处理:- 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限制。
- 对于重大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严肃追责。
- 建立巡查记录和档案,及时更新和保留所有巡查相关的信息和报告。
6. 监督与评估:- 对巡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和提升效能。
- 监督协管对象按要求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 定期向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巡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接受监督。
卫生监督协管日常巡查制度(二)(一)食品安全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办公室,保护好现场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所报告。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现场检查笔录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1、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及时以电话和文本方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二股;二是填写完整的附件1,其中报告内容必须写明隐患具体地点、范围大小、涉及人员多少、隐患大体因素等;三是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2、开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检查2.1主要检查内容2.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职业人员资格证等;2.1.2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理是否规范?2.1.3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超范围行医?2.1.4医疗机构消毒卫生管理是否规范?2.2检查方法每周必须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2.2.1必须携带“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工作日志”等;2.2.2对每户检查时必须有影像材料,检查后必须书写“现场检查笔录”;2.2.3对存在问题单位必须发放“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2.2.4全年必须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单位检查覆盖4次以上;2.2.5检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者,应立即报告县卫生监督所;2.2.6每天工作情况,填入“工作日志”。
2.3完善报告:每月底,将上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填写附件2“卫生监督检查(协管)巡查登记表”,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第页共页被检查人:法人代表/负责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检查机关:正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正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执法证件(证件号: 、),在╳╳的陪同下,对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记录如下:1.查见该╳位于镇(乡)村组(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至少40平米)。
诊室有()无()、处置室有()无()、治疗室有()无()、药房有()无();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无(),效期至年月日;3.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无()、执业证书有()无();4.门诊登记有()无()正常使用、处方笺有()无()正常使用、皮试登记有()无()正常使用;5.基本设备是()否()健全被检查人签名: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第页共页被检查人:法人代表/负责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检查机关:正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正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执法证件(证件号: 、),在╳╳的陪同下,对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记录如下:1.查见该院位于镇(乡)街道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至少300平米)。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保护好现场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按照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部署,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发现或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按照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教学环境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以及发现或怀疑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所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我中心在政府决策指引下,为全力推进辖区卫生监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卫生监督协管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用表
附件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注: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采供血)开展巡查,填写本 表。备注栏填写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方式(如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或帮助整改等 内容)。
2011年度项目考核指标体系
国家公卫 项目考核
现场考核
省市 自查报告
医改监测 数据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
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
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 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学 校 卫 生 服 务 流 程 图
信 息 收 集 与 上 报
辖 区 内 中 小 学
报告信息
基本信息
巡访信息
培训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学校卫生服务
《学校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办学性质 1、公办□ 2、民办□ 3、其他□ 四、校内教学环境及卫生设施 1、教室间数□□□□ 2、宿舍间数□□□□ 男生宿舍数□□□□ 女生宿舍数□□□□ 3、教学环境监测(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有□( 次/年) 无□ 五、饮用水 1、集中式供水□ 供水单位名称 2、二次供水□ 供水设施的卫生许可证号 3、分质供水□ 供水设施的卫生许可证号 4、分散式供水□ 取水点 消毒方式 5、其他□ 取水点 消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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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学 校卫生服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非法行 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指标名称
3.11.1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开展情况
指标说明
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协管 服务有关工作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资料数据来源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PPT课件

采供血设施不达标
非法采供血机构通常设施简陋,缺乏 必要的消毒和检测设备,无法保证血 液质量和安全。
采供血来源不规范
非法采供血行为的采供血来源往往不 规范,可能存在感染、传播疾病的风 险,对血液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影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危害公众健康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 为可能给患者带来严重的 健康风险,甚至危及生命。
重病情甚至危及生命。
传播疾病
非法采供血行为可能导致血液感染, 如艾滋病、乙肝、丙肝等,给患者 带来无法挽回的健康损害。
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可能导致误诊、误治等医 疗事故,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和损失。
对医疗行业的危害
损害正规医疗机构声誉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存在,可能使人们对正规医疗机构 产生不信任感,影响其声誉。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 报告ppt课件
目录
•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现状 •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 •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预防与
打击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现 状
非法行医的现状
01
02
03
非法行医现象普遍
在某些地区,非法行医现 象较为普遍,无证行医、 超范围行医等问题较为突 出。
开展专项整治
针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 动,加大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01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设立奖励制度
以激励更多人参与。
加强执法力度
02
对查实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形成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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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 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某卫生监督所
非法行医的概念
※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 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画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协管的主要 工作内容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等基 本情况,建立基本资料。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宣传工作,做好辖区内 出租户的行政指导工作。 3、实施经常性巡查,对巡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及 时上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 的查处工作。 4、对查处过的非法行医在一周内进行先行回访,并 做好回访记录,上报信息。 5、完成辖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 他各项工作任务。
22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的协查
一、对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的非法行医重点地区和个案进行巡访、 核查。 二、现场协查。 1、参与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的监督检查方 案制定。 2、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的现场监督检查, 对查处的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的保存;对不予配合或拒绝签字的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者,协管员作为旁证人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 证明。 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行为调查 取证,巡访就医患者。 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的违法行为查处 后的文书送达,对不予配合或拒绝签字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者, 协管员作为旁证人对送达情况予以证明。
非法行医存在的危害性
4、患者造成心理伤害。夸大病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 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如本 没有癫痫,却被检查出了癫痫;本没有性病,却被诊断为性 病。 5、使用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使用的医疗器械、药品、卫生 材料既无国家标准文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自制卫生材 料;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 药品的危害。 6、乱丢医疗废物传播疾病。医疗废物无处置设施,也没有经 过专业处理,被当作生活垃圾丢掉,不仅污染环境,更危害 周围人群健康。 7、受害者无法维权。非法行医者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 问题,一跑了之,难以维权。
县卫生监督所
举报投诉
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卫生监督协管员
信息收集的基本方法
1、日常巡查:通过卫生监督协管员日常巡查,主 动发现、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 2、案件巡查回访: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办案结 束后,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对案件进行回访,来主动发 现、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 3、哨点监测:指承担非法行医哨点监测任务的基 层卫生组织,利用其专业性和便利性,通过患者就诊 情况,发现、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 4、聘请打非卫生监督员:通过聘请一批热爱社会 公益事业的市民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义 务监督员,提供非法行医的信息拓宽打非信息渠道。 5、举报投诉: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 投诉电话,市民或者患者主动举报投诉非法行医和非 法采供血信息。
非法行医危害:夸大病情、滥用抗生素、过期药、假药、一跑了之等
非法采供血的概念
什么是非法采供血? 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 范围,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 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特征
1、黑诊所一般设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没有规范的机构名 称,挂牌或不挂牌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 活区(厨房、卧室等),环境恶劣。且多将药品放在“诊 所”外的其他地点为,躲避查处。 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 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设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 为。 4、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如给病人 看病打针、输液、抽血化验等行为。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服务流程图
日常巡查
登记内容:非法行医和 非法采供血地点、行医 时间和特点、诊疗行为 、诊疗标识、报告时间 、接报人、卫生监督机 构查处后的通报信息、 定期随访监测反馈信息
上级领导
案件巡查回访 卫 生 监 督 协 管 员
县卫计局
哨点监测
社会监督员
报告内容:非法行医和 非法采供血时间、地点 和行医人员数量等信息
各类非法行医:如黑诊所、无证牙科摊、免费义诊、神医包治百病等
非法行医存在的危害性
1、延误诊断加重患者病情。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大多无 合法行医资格,也没有相关医学知识,容易造成误诊、 漏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严重影响人 民群众的身份健康和生命安全;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 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 2、消毒不规范造成感染。一些黑诊所就医环境恶劣,不 具备消毒设施和条件,操作规程不符合规范,非法开展 美容手术、人流手术,极易造成感染。 3、滥用抗生素或激素。大量使用抗生素,或滥用抗生素, 导致患者产生耐药性,给身体造成很多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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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
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时, 应立即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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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效果监测信息报告
※根据卫生监督机构通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 查处效果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辖区卫生监督 机构。 ※协管员发现或者收集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的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登记记录。 ※登记内容包括: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地点、 行医时间和特点、诊疗行为、诊疗标识、报告时间、 接报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后的通报信息、定期随访 监测反馈信息等。 ※报告内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时间、地点 和行医人员数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 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 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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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大 家 !
非法采供血的表现形式、特征
1、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 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
2、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非法采供血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行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 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 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 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