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精品文档)
2020年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doc

2020年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doc第一篇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为了掌握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全面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安排部署工作重点,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开展在全辖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巡查,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明确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职责;建立了许可、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有效的衔接机制;主要选择工作相对薄弱和有投诉举报地区和单位。
督查应覆盖辖区内全部卫生室和个村。
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
暗访主要以无证行医、违法违规采血(浆)情况。
非法行医主要督查医疗机构、人员执业情况。
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有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主要查妇产科、B超室);医疗机构对既往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医疗、计生、机构有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核查当地报纸、电视)。
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行为。
非法采供血主要以医疗单位为主,村卫生室为辅,督查检举违规采供血行为,进行明察暗访,要深入基层,了解工作情况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收集第一手资料。
不定时不定期对辖区内有可能有条件发生非法采血行为的地点进行巡查,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巡查工作中,若发现有无证经营非法开业和非法采供血情况之一的,立即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本年度对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血的意义重大,我们要高度重视,结合以往通知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督查工作。
在做好督查工作工作的基础上,还要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血的总结工作,按时完成总结报告。
第二篇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非法行医和采供血监督》第三篇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专项方案《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第八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

第八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部分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台账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台账摘要: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现状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措施四、公众如何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五、结论正文: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现状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严重问题,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都在努力打击和整治。
尽管经过多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
但是,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是深远的。
首先,非法行医可能导致误诊、误治,甚至危及患者生命。
其次,非法采供血可能引发血液传播性疾病,如艾滋病、乙肝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最后,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了合法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发展。
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措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需要政府、卫生部门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查处力度。
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健康意识,引导群众选择合法医疗机构就医。
此外,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存在与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密切相关,因此,解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也是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关键。
四、公众如何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公众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方式有很多。
首先,公众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选择合法医疗机构就医。
其次,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时,要积极向卫生部门举报。
最后,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良好氛围。
五、结论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社会问题。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四篇)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一)负责本乡镇、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社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三)开展本乡镇、社区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并出具初步现场审查意见。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社区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参与本乡镇、社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参与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社区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九)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1、及进掌握协管范围内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
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同时,负责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3、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返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4、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局,并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现场检查笔录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1、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及时以电话和文本方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二股;二是填写完整的附件1,其中报告内容必须写明隐患具体地点、范围大小、涉及人员多少、隐患大体因素等;三是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2、开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检查2.1主要检查内容2.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职业人员资格证等;2.1.2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理是否规范?2.1.3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超范围行医?2.1.4医疗机构消毒卫生管理是否规范?2.2检查方法每周必须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2.2.1必须携带“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工作日志”等;2.2.2对每户检查时必须有影像材料,检查后必须书写“现场检查笔录”;2.2.3对存在问题单位必须发放“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2.2.4全年必须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单位检查覆盖4次以上;2.2.5检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者,应立即报告县卫生监督所;2.2.6每天工作情况,填入“工作日志”。
2.3完善报告:每月底,将上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填写附件2“卫生监督检查(协管)巡查登记表”,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第页共页被检查人:法人代表/负责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检查机关:正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正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执法证件(证件号: 、),在╳╳的陪同下,对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记录如下:1.查见该╳位于镇(乡)村组(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至少40平米)。
诊室有()无()、处置室有()无()、治疗室有()无()、药房有()无();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无(),效期至年月日;3.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无()、执业证书有()无();4.门诊登记有()无()正常使用、处方笺有()无()正常使用、皮试登记有()无()正常使用;5.基本设备是()否()健全被检查人签名: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第页共页被检查人:法人代表/负责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检查机关:正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正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检查员、出示执法证件(证件号: 、),在╳╳的陪同下,对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记录如下:1.查见该院位于镇(乡)街道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至少300平米)。
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ppt课件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特征
1、黑诊所一般设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没有规范的机构名 称,挂牌或不挂牌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 活区(厨房、卧室等),环境恶劣。且多将药品放在“诊 所”外的其他地点为,躲避查处。 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 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设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 为。 4、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如给病人 看病打针、输液、抽血化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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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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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危害:夸大病情、滥用抗生素、过期药、假药、一跑了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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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供血的概念
什么是非法采供血? 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 范围,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 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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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存在的危害性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台账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台账【最新版】目录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严重性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定义与分类三、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四、我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措施五、公众如何防范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正文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这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打击和整治。
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定义与分类非法行医指的是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非法采供血则是指未经国家批准的机构或个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这两者都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分别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带来隐患。
三、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非法行医容易导致误诊、误治,甚至造成患者死亡。
非法采供血则可能导致血液传播疾病的传播,如艾滋病、乙肝等,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
此外,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还容易滋生腐败、破坏医疗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我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措施针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专项整治等措施。
此外,还加强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通过这些措施,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五、公众如何防范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在选择医疗机构和献血点时,要确保其具有合法资质。
如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1.2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

1.2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附件7-2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厅、局,事检察院,生产建设人民检察院、局: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六)》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一)》,对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一)(节选)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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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
一、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协管服务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药监、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有效压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对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和报案,并做好相应信息的采集、调查、登记等工作。
四、建立非法行医监测报告网络,进一步落实卫生监督案件个案报告制度。
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平台,及时收集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及非法诊疗行为的信息。
五、加强基层监督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六、加强相关法规宣传,通过典型案例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结合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防范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及各类虚假“义诊”活动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七、加强上级对下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力度,共同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