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精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06Cr17Ni12Mo2 06Cr17Ni12Mo2Ti 06Cr19Ni13Mo3 022Cr17Ni12Mo2 022Cr19Ni13Mo3 022Cr19Ni5Mo3Si2N
06Cr23Ni13 06Cr25Ni20 12Cr18Ni9
表A-2中钢号都是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和气瓶现行标准中所列钢号。
10 15 20 25
HP245 HP265
L175 L210 WCA
S205
HP295 L245 Q345R
15MoG
HP325 L290 16Mn
20MoG
HP345 L320 Q370R
12CrMo
HP365 L360 15MnV
12CrMoG
Q295 L415 20MnMo
15CrMo
钢
Q345 L450 10MoWVNb 15CrMoR Q390 L485 13MnNiMoR 15CrMoG
GMAW(含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
SAW ESW PAW EGW FRW SW
A4.2.2 金属材料类别 金属材料类别与其示例见表A-2。
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是要求焊工按照评定合 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出没有超标缺陷的焊缝。从焊接 缺陷角度出发,焊工焊接操作技能与母材钢号没有 关系,对于焊条电弧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与药皮 类别密切相关。
(七)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管理与视频管理。
1.主要人员;
(1)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焊接操作技能 教师(2名)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
(2)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
(3)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 教师从事焊接工作5年;
2.无损检测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细则

表4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横焊2S仰焊3S第十四条焊接操作技能合格的焊工,焊试件钢号或焊材变化时,属下列情况这一的,不需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一)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该类别其他钢号时;(二)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该类别钢号与类别代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焊接接头时;第十八试件适用范围第五章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第三十七条焊工考试项目代号,应按每个焊工、每种焊接方法分别表示。
(一)手工焊焊工考试项目表示方法为:①-②-③-④/⑤-⑥-⑦,其中:①焊接方法代号,见表1,耐蚀堆焊代号加:(N及试件母材厚度)。
①焊接方法代号,见表1,耐蚀堆焊代号加:(N及试件母材厚度)。
试件钢号分类代号,见表3,有色金属材料按相应标准规定的代号。
异种钢号用X/X表示。
③试件形式代号,见表4,带衬垫代号加:(K).④试件焊缝金属厚度。
⑤试件外径。
⑥焊条类别代号,见表2。
⑦焊接要素代号,见表5。
考试项目中不出现某项时,则不填。
(二)焊机操作工考试项目表示方法为:①-②-③,其中:①焊接方法代号,见表1,耐蚀堆焊代号加:(N及试件母材厚度)。
②试件形式代号,见表4,带衬垫代号加:(K).③焊接要素代号,见表5,存在两种以上要素时,用/分开。
考试项目中不出现某项时,则不填。
(三)项目代号应用举例如下:(1)厚度为12mm的16MnR钢板对接焊缝平焊试件带衬垫,使用J507焊条手工焊接,试件全焊透,项目代号:SMAW-II-1G(K)-12-F3J.( 2 )板厚为10mm的16MnR钢板立焊试件无衬垫,采用半自动CO2气体保护焊,填充金属为药芯焊丝,试件全焊透。
项目代号为GMAW-II-3G-10。
.。
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及资格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及资格管理制度前言压力容器是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工业设备,它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焊接是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焊工的水平直接决定了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性。
因此,对压力容器焊工进行考试和资格管理非常必要。
本文将介绍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及资格管理的制度,以保障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性。
一、考试制度1.1 考试内容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焊接原理、工艺和方法;•材料选择与预热;•焊接工具以及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焊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1.2 考试形式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由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并在一定时间内开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
理论考试内容包括焊接原理、焊接工艺和方法、焊接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实际操作考试:考生需要选择相应的焊接方法,根据图样和工艺规程完成焊接工作,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100分。
考试地点由考试机构指定。
1.3 考试评分标准考试评分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理论考试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以上,未达到及格线即被视为不合格;•实际操作考试满分100分,评分按焊接质量、工艺操作规程等方面计算,及格分数线为70分以上,未达到及格线即被视为不合格。
二、资格管理制度2.1 资格证书考试合格的焊工可获得焊工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3年后需再次参加考试并通过方可继续使用证书。
2.2 资格等级制度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级,不同等级的资格证书要求的考试内容和实际操作难度不同。
证书等级可根据焊工的工龄、经验、技能水平等进行评定。
初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中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高级证书有效期为7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再次参加相应等级考试。
2.3 资格证书管理资格证书是焊工从事焊接工作的重要凭证,为保障其安全性和可靠性,需加强资格证书的管理:•资格证书需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损坏;•检查焊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及时进行证书更新;•焊工还应定期参加培训,并记录相应的学习内容和情况。
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按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
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为焊机操作工。 考试范围
3
第二章 试机构
第九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组织设立;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焊工考试用设备、设施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相适应; (四)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范 围相适应; (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作业指导 书,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六)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 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 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七)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管理与视频管理。 焊工考试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见表1。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 考核细则
1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
(TSG Z6002-20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
则。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
备信息化工作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6
第十三条 焊工考试机构只能在批准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 织实施焊工考试,如果变更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应当向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公布后,方能按新考试类别、项目 范围组织实施焊工考试。
焊工考试规则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 受压元件焊缝;(二) 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 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 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 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 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 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 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临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

不一样,从焊接工艺复杂程度出发而 将试件母材钢号进行分类,并制定出 替代规则,手工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 也相应分成四个等级。
表3 试件钢号分类及代号表
类别 碳素钢 低合金钢 马氏体钢铁素 体不锈钢 代号 Ⅰ Ⅱ Ⅲ 典型钢号示例
Q195、Q215、Q235、10、20、20R、20G、 Q195、Q215、Q235、10、20、20R、20G、20g HP245、HP265、L175、L210、 HP245、HP265、L175、L210、S205 HP295、HP325、L245、L290、 HP295、HP325、L245、L290、
③F3 钛型、钛钙型 型号:(GB/T983) :(GB/T983) EXXX( )-16型焊条 EXXX(X)-16型焊条(G202),药皮可 以是碱性的,也可以是钛型或钛钙型。 适用于交流或直流焊接,为了在交流 施焊时获得良好的电弧稳定性,这类 焊条药皮中一般都含有易电离元素如 钾,直径不大于4.0mm的焊条可用于全 钾,直径不大于4.0mm的焊条可用于全 位置焊接 。适用焊件的焊条范围:F1、F3。 。适用焊件的焊条范围:F1、F3。
奥氏体不锈钢、 Ⅳ 双相不锈钢
表3中钢号都是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和气瓶现行标准中所列钢号。 GB6653-1994《焊接气瓶用钢板》 GB6653-1994《焊接气瓶用钢板》 中所列气瓶用钢的牌号都用“HP” 中所列气瓶用钢的牌号都用“HP”打头, 例如HP245、HP365。 245” 例如HP245、HP365。“245”表示钢材屈 服点σ 服点σs 下限值。气瓶用钢的化学成分 都有控制范围。
完成与钢号无关,焊机操作工用某一钢号 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则焊接所有 钢号都可免除考试。 表4 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见图: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它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1)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 名从事焊接工作5 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 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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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第4条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2、 2、焊接工程师1~2名;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8条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
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9条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第11条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1、焊接安全技术;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6、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1、焊接方法对于组合焊接方法:一名焊工可以采取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试件进行考试,也可以采用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
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用后一种办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
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 /D”。
2、母材钢号类别3、试件类别在相应的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不加障碍物的同样位置的管状试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水平转动的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的板状试件。
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不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的插入式管板试件。
在重新考试时,仰焊的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的板状试件。
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的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相应厚度范围内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
但是,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4.焊接材料电焊条一般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
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性焊条的分类号为J。
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的考试。
第14条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
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度件者除外。
承担图样要求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15条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第16条试件的坡口形式第17条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1.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
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2.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
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3.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
焊工应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
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应依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
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手工焊的10~16mm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倡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
3~6mm 厚的板状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Ⅰ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
V形、U形与UV形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表2第2~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第18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
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
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但是,对于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19条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
每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第20条试件的外观检查是用眼睛或放大镜(不大于5倍)检查焊缝正面和背面的缺陷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陷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的缺陷不计。
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
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21条试件的焊缝经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
2.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6 的规定。
对于Ⅰ形坡口试件,焊缝不直度(指焊缝中心线扭曲或偏斜)应不大于2mm,焊缝宽度差应不大于2mm,比坡口增宽值可不测量。
管板试件的焊缝凸度或凹度应不大于1.5mm。
骑座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3~6)mm,(S为壁厚,mm,下同)插入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2~4)mm。
外径小于或等于60mm的管状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进行通球检验。
管外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85%。
管外径小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75%。
3.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自动焊的焊缝表面还不得有未焊透、咬边和凹坑。
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未焊透和背面凹坑不超过表7的规定。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目试件的外观检查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2条试件的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第23条试件经射线探伤后,焊缝的质量不低于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Ⅱ级为合格。
没有衬垫的单面焊试件未焊透可不评定(在外观检查时评定)。
第24条试件的断口检验是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开头和尺寸见图4,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查断口缺陷。
第25条试件的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2.未焊透深度不大于15%S,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0%(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3.背面凹坑深度不大于25%S,且不大于1mm;4.单个气孔沿径向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2mm;5.单个夹渣沿径向不大于25%S,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30%S;6.在任何10mm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打不多于3个;7.沿圆周方向10S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大于S;8.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