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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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到消费全过程的安全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追溯管理内容1. 原材料追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记录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

2. 生产过程追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录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数量、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等信息。

3. 运输追溯:食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记录,记录运输日期、起止地点、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等信息。

4. 销售追溯: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日期、批号、销售数量、销售地点等信息。

四、追溯信息管理1.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实现追溯信息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2.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便于消费者查询和监管部门监管。

3. 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存储、查询、分析和预警等功能,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追溯信息的公开与查询1.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公开追溯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2. 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的来源、生产、运输、销售等信息。

3.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的追溯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六、追溯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追溯制度的实施。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

3. 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的追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和督促企业改进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遵循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无缝衔接、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环节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产品批次、检验检测、销售等情况,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出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三章食品流通环节追溯管理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包括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储存条件等情况,确保食品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储存管理,确保食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四章餐饮服务环节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食品批次、餐饮服务等情况,确保餐饮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饮服务环境的卫生。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可追溯。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责任,配备必要的追溯设施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生产加工过程、产品销售渠道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八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查询、分析和预警等功能,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传输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及时传输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传输应当采用加密、身份认证等技术手段,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与使用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监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查询、核实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查询、核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第十四条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查询、核实食品的来源、质量等相关信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包括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责任人员,负责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生产经营规模,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效能。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共享给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与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使用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使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用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了解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情况。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检查。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追溯责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对原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二)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规格、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三)对食品包装进行标识,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四)对食品运输和储存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存;(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在食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追溯信息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追溯和调查。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追溯到来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来源的可追溯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职责分工1. 食品生产者负责对食品进行编码,确保每批次食品都有唯一的食品安全码。

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码档案,记录食品的流通信息。

3.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食品安全码追溯制度的实施情况。

四、食品安全码的生成与管理1. 食品生产者应在食品包装上打印或附加食品安全码,码内包含必要的食品信息,如生产日期、批次、成分等。

2. 食品安全码应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复使用。

3. 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码数据库,记录食品的生产、检验、销售等信息。

五、食品流通的追溯管理1. 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查验食品安全码,并录入自己的食品安全码档案。

2. 经营者应保存食品进货记录,包括食品安全码、进货日期、供应商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3. 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应保持食品安全码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更改或损坏。

六、信息共享与查询1.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将食品安全码信息上传至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 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的来源和流通信息。

七、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码追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修订与更新本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食品安全管理的新要求和新技术的发展。

食品安全追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的全过程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涉及食品供应链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追溯内容追溯内容包括食品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过程、产品批次、销售渠道等。

第五条追溯责任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 食品原料供应商、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等涉及食品供应链的各方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追溯体系构建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2. 企业应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包括生产日期、批次、工艺等,确保生产环节可追溯。

3. 企业应标注产品批次、生产日期等标识,确保产品包装可追溯。

4. 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客户信息、销售区域等,确保销售环节可追溯。

5.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追溯体系的有效性。

第七条信息共享与协作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主动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与上下游企业共享追溯信息。

2. 企业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上下游企业开展调查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追溯的有效性。

第八条培训与宣传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追溯培训,提高员工追溯意识。

2. 企业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

第九条监管与考核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定期对企业追溯体系进行审查。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对追溯体系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涉及食品安全追溯的各方提供虚假信息、拒绝配合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存储、查询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控、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信息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包括食品原料的来源、生产过程、检验检测结果、销售渠道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理、存储和归档,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查询和获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四条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进行监督和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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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范本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应制定规范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障公众消费知情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从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产品销售终端各环节的信息,实现食品从原辅料到消费者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市场运作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全省统筹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落实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机构、人员,将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建设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扶持食品安全追溯示范区和重点企业,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和查询终端。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推进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信息追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二)对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后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推进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畜禽屠宰、生鲜乳等收购和储运环节信息追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二)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畜禽屠宰、生鲜乳等收购和储运等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肉菜等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鼓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结合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特点,采集、留存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的追溯管理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追溯。

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可追溯。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安全追溯实行种养殖档案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种养殖户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采购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物屠宰、捕捞日期;植物收获日期等,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可追溯。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检,出具检测证明。

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食用农产品检测证明。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在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后,凭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产地准出证明随货同行,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接。

第十五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标志,通过标识标志查询码进行追溯。

动物及其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耳标标识,进行追溯。

第十六条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七条收购、储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明,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购、储存和运输。

对索取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供货商姓名及其 ___、进货时间等内容。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

第十九条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在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消毒剂等物质,保持初级农产品的原始性状。

第二十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产地准出证明管理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期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巡查。

第二十一条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食用农产品追溯工作,真实全面记录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农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应保存2年(含)以上。

第四章食品的追溯管理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按照风险分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追溯。

优先完成保健食品、乳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粮食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追溯,逐步推广到其他普通食品,实现食品从原辅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环节可追溯。

(一)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或 ___明、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农产品合格证明、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食用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二)采购非农产品原辅料时,应查验供应商资质证明、地址、___以及原辅料许可证明(纳入许可管理的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记录原辅材料贮存、领料投料、关键控制点控制、产品包装入库及贮存、出厂检验、产品销售流向以及各环节责任人等食品安全信息,鼓励建立电子信息记录台账,保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出厂销售追溯制度,记录出厂销售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 ___。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置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室),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对采购的原辅料和产(成)品进行检验,并留存样品;对检验检测要求特殊的产品和检验项目,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验收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信息,保留相关凭证,建立进货台账;食品批发商和商场超市必须建立电子进销货台账;食品批发商在销售食品时必须出具“一票通”。

第二十八条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商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向上游供应商索取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应提供的追溯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对接;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室),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第二十九条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 ___、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建立进货台账。

中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学校食堂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时,可以将“一票通”作为进货凭证保存,并建立进货电子台账。

第三十条实行集中统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并记录查验信息,建立电子进货台账和查验记录,保证每个分支机构可查询。

第三十一条现场制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辅料时应当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和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管、农业、 ___门负责建设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第三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发并推广使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平台。

第三十五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息追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信息追溯义务。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有权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信息。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农产品和食品的信息。

鼓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与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或食品安全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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