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格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执业资格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执业资格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执业资格证书补贴管理办法(暂行)

为满足公司人才战略发展需求,提高员工学习积极性,促进员工整体素质提升,建立学习型组织。现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需求的相关证书给予相应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编人员考取并服从调配的注册类、职称类证书: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甲级造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

二、证书考试、补贴管理

1、公司要求员工积极参加建造师、造价师等资格考试,凡在编人员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本公司三年内必须取得建造师等资格证书。

2、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相关考试日期安排,组织报名、发放准考证、组织参加考试。

3、取得资格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合格证书,安排注册和延续注册,注册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公司统一组织,其费用也由公司承担。

4、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及使用协议书的签定、补贴的发放等工作,由总裁办公会批准,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5、本公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申报考核认定形式取得资格的员工),必须注册在公司,公司在编人员取得证书后,出租、转借、授权他人(单位)使用的,一经发现查实,将取消其所有补贴,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同时,公司根据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6、公司员工持有注册建造师及其他资格证书的,公司将按任职资格优先推荐各中心、事业部、分子公司主要岗位工作。

7、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由公司统一管理和使用。

8、证书补贴按月度计算,按年度结算发放,集中发放时间一般在3月份,计算区间自证书注册成功(公告)当月起至当年12月。如遇持证人员离职,按离职时间退还剩余补贴费用。同一注册类别证

书取得增项专业的,同一类注册证书取得不同等级的,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累加。

9、公司目前补助证书主要是根据公司资质保持及升级所需专业,如考取的专业与公司所需无关联,暂无奖励措施。

三、补贴费用标准

四、附则

以上补贴标准是根据上年度市场行情制定,原则上补贴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职业资格补贴标准

***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 人员津贴发放标准的管理办法 根据《**集团总公司关于调整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总发〔2016〕132号)规定,为不断鼓励职工多考证、多取证,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各类资格注册人员津贴发放范围标准调整如下: 一、各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津贴发放标准: (一)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一专业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 (二)一级建造师资格注册后,又取得第二、第三增项专业注册证书,还可每月分别增发津贴对应标准的80%。 (三)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甘肃省(内)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已规定从2016年3月31日起取消,不再享受相关待遇,遇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新规定再予通知执行。 (四)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其他专业注册证书,同时可享受月度各自对应的津贴发放标准。 (五)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月发放津贴600元。 (七)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证书,每项每月发放津贴500元;其他专业注册的(如: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民航、等专业)每项每月发放津贴400元;取得建筑专业注册证书,每项每月发放津贴300元。 (八)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又取得第二、第三增项专业注册证书,还可每月分别增发津贴对应标准的80%。 二、对考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且注册,还可另行享受一次性奖励: (一)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专业、水利水电一次性奖励50000元;其他专业(如: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民航、等专业)一次性奖励40000元;建筑一次性奖励30000元。 (二)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又取得第二、第三增项专业注册证书,还可分别再享受一次性奖励30000元;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一次性奖励15000。 上述一次性奖励的5项,执行范围为取得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并注册本企业的人员,基层各单位不再另行进行奖励。 三、其他事项: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模板】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包括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包,专项职业能力以及为稳定和促进就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技能精准扶贫计划,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在本办法中,将专项职业能力、专项技能提升项目、职业培训包等统称为专项能力,专项能力证书不分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及高级技师(一级)证书五个等级。 政策解读:可申领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技能项目包括:国家公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国家批准的职业培训包和专项职业能力、以及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应有专业人员编写的项目大纲、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明确的合格标准和考核鉴定方式等材料。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核发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用印的培训合格证书;乡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统一样式、监制的《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二、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技能 - 1 -

补贴,下同)”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补贴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补助资金、省级就业创业政策性补助资金)用于技能补贴部分单独核算,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技能补贴,下同)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可以将两项补贴合二为一,也可分开设立补贴标准。技能补贴专项资金不足支付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地方财政有解决资金缺口的责任。 三、本办法所称证书包含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 政策解读:在本办法中,明确将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纳入我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四、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XX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用工需求以及技能人才供给状况,制定并公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发布其他职业(工种)、项目技能人才供求情况,并根据供求状况,在 - 2 -

取消职业资格有何意义

取消职业资格有何意义 取消职业资格许可释放三利好 2014年8月国务院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到明年将基本完成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太多、证书太乱的现象有望改变。 很多工作都需要“持证上岗”,人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并认为这是提高专业技能、保证工作质量的必要举措。但目前的问题是,职业资格呈现过多过滥之势,一方面,很多工作其实没必要“持证上岗”;另一方面,有些职业资格认定并没有法律依据。 换句话说,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具有多重积极意义。其一,约束政府权力,促进依法行政,政府不必管、不该管的事情就不要管。 其二,让市场更具活力,让劳动更加自由。大部分工作并不需要持证上岗,某个人能否胜任某项工作,用人单位、服务对象都会作出评价,市场“无形之手”就能实现优胜劣汰。这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竞争,远比行政审批更具活力。 其三,遏制权力寻租和“花钱买证”乱象。取消一些如同鸡肋的职业资格许可,可以达到釜底抽薪之效,让各种乱象失去生存土壤。 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体现法律至上原则 “持证上岗”原本是为管理劳力市场、提高专业技能、保证劳动质量而实行的规范性举措。但由于其在具体实践中夹杂了太多权力与利益的因素,导致过多过滥的职业资格许可,已成权力寻租、备受诟病的社会公害。取消所有于法无据的职业资格许可事项,不仅彰显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改革勇气,更会对反腐倡廉、权力约束及生产力解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正能量意义就是建立法律至上原则。 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由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共有560项,还有地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575项。这1135项职业资格且属经过多年“清理”之后的“保留”项目。 取消所有于法无据的职业资格许可,其看点不止在于职业资格许可数量上的大幅“缩水”,更在于职业资格许可在程序规定上的“法治”回归。即所有职业资格的“许可”事项,必须拥有法律依据,得到法律的“许可”。这既是对职业资格许可乱象的正本清源,也是国家致力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固有特性。“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约束政府行为、践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和题中之义。无论政府设定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的初衷如何善意、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

国务院取消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认定(附取消的43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国务院取消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认定(附取消的43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 认定事项) 12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再次公布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公共营养师和营养配餐员。 据悉,公共营养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2005年3季度第4批新职业之一。此前是应社会、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职业技能人才,指接受专业知识技能培训,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取得从业资格,从事营养指导、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 以下为新华社报道原文——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公布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决定》指出,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六批取消了3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本次再取消114项。至此,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取消70%以上,基本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7项,其中准入类3项,水平评价类4项,涉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防雷、管理咨询等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0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涉及机械设备、食品加工和农业、文化、轻工等多个领域。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要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要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此外,国务院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职称资格证书补助管理办法

杭州新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学历、职称、资格证书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员工在专业、学历、职称方面的优势,鼓励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建学习型企业的良好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符合以下补助条款中所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助人员不包含试用期人员。 第三条:具备统招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的人员可申 职称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的人员可申请技术具有技术类职称,第四条: 第五条:具有建造师资格(机电安装),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的人员可 ,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的人员可申请资第六条:具有造价资格(安装)格补助,补助标准为:

职称证书的员工,证书第七条:由公司组织培训、考试、评审并取得相关资格/,不享受相关补助。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在公司注册之日起第一年(自然年度)类别暂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三章申请程序及要求职称、《学历、由本人填写规范的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人员,,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上报到总经办审核。审核通过的人资格补助申请表》补助随工从讨论通过的次月起执行,员在每月底汇总呈报总经理专项会议讨论,资发放。 在职期间作为申请依据的各类证件原件应在申请同时上交总经办审核。第九条:具备补助新取得的学历、职称、资格等证书应在发放后及时到总经办审核备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助。 日常管理第四章进行技术创新与改第十条:按规定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技术攻关,进,完善企业管理,开发新工艺,节能降耗,挖潜成本,提高工程质量,优化施 工工艺,多提合理化建议,刻苦钻研,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按规定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应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格保密。职称、资格类补助领取需先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具体内容参见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按规定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出现岗位变动、公司补助系数调整等情况,公司总经办将及时调整发放标准,从变更的次月起执行;若离职,则从离职当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三条:按规定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当月缺勤累计超过7天,当月不再发放补助。 第十四条:按规定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或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取消当月补助,情节严重的,自当月起不再发放补助。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补助的各类人员在上报领取各类补助时,必须保证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有效。在提供证件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除取消补助外对弄虚作假人员罚款1000元。另外,弄虚作假人员以后将不再考虑各类补助。 第六章其他 年九月一日起执行。2011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自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一、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含创业初期的四类人员,下同)参加创业培训,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海南籍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初期是指四类人员实现创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的期限。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就业专项资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三、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 (一)就业技能培训 ⒈四类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下同)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后,在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 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⑷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⑸培训合格后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证书的管理与使用,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维护公司和持证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系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证书,及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它证书。 第二章考试、培训、注册管理及费用 第四条公司的证书管理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质量工程师等各类注册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统一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从业资格证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后由员工个人管理。 第五条凡由公司组织培训或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报考、评审取得的各类证书,必须在公司注册(使用),并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根据证书的种类,决定是否报销其考试费、书本费、培训费,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持证人员必须参与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或考试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七条公司员工自行在外获得的各类证书,不能在公司之外使用或注册。须交公司审核确认后,纳入公司证书管理体系中。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现场履约检查等工作原因需使用证书时,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证书,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给证书所有人。证书使用完毕后,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十条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证书时,持证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因工作原因需派本人亲自前往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证书交付公司人力资源部代管,自证书交付之日起(需要注册的自通过注册之日起),公司将给予一定程度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党政联系会讨论通过后,由人力资

员工考取证书及证书津贴支付管理办法

员工考取证书及证书津贴 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取证书及各项津贴的支付标准,以提高在岗员工积极主动考取证书的热情,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结合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阶段,特制定在岗员工考取证书及享受津贴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各部门、建筑公司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在岗人员。 第三条职责划分 (一)综合部负责员工考取证书及证书津贴支付管理办法的制订、适时修订以及员工证书报考的组织工作; (二)综合部负责员工证书办理、证书注册、证书转移、证书的统一保管及证书的继续教育等事宜;并且负责证书的领用、保管和及时归还。 9

第二章员工考取证书管理办法 第四条员工考证原则 (一)由综合部定期收集员工考取各类证书、职称评定的信息,并在公司内及时发布,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考试; (二)公司在编人员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九大员和技工证类证书由公司统一报名安排员工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报名费由公司承担,其他如建造师、造价员等证书由员工自行报名参加考试,公司员工对取得适用于本办法的证书后,可向公司报销取得该证书时所产生合法合规的相关报名、教材、培训、考试等费用。除考试成绩为两年滚动有效的,可按“就近时间”原则报销两次考试费用(教材、培训费仅报销一次)外,其他岗位证书均只允许报销一次。报销期限自取得证书后一年内有效。 (三)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公司将给予一次性奖励,若非客观原因不参加考试或二次考试均未通过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员工一次性处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1(在岗员工考证奖罚标准表); (四)由公司综合部根据公司证件管理的需要,安排员工参加岗位证书考试时,员工应全力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证件管理原则 (一)在岗员工通过公司组织或自行考取的证书均应第一时间注册到公司,并享受相应证书津贴(本职岗位需要 9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取消了

随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的取消,二建也跟风行动啦!目前,已经有8个省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了哟!这对考生来说,是个好消息哟!说明人才缺口变大,往后对建筑方面专业人才的需求更大,说不定分数线会有所调整哟! 那么,具体有哪些省份取消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呢?分别是:北京、江苏、山东、黑龙江、福建、湖北、四川、安徽等地,其他地区也有取消的趋势。 相关文件: 北京:《北京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知》 江苏:《江苏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知》 山东:《山东2382人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知》 黑龙江:《黑龙江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知》 福建:《福建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知》 湖北:《湖北省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知》 四川:《四川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知》 安徽:《安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知》 各个文件具体内容大同小异,用北京举例说明: 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北京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76号)第六条规定的,参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部分科目。 由此可见,如福建、山东等以往凭借《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可以报名的地区,以后这条就行不通了,这里提醒想报考明年二级建造师的小伙伴,要提前准备好学历、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免报不上名。 虽然各地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会有所区别,但有一条基本条件是每个省份都一样的,只要符合这一条,你就能报名!是什么条件呢?小编告诉你: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报考级别为“考3科”)。 【学历】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 【工作经验】除上海等个别省份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年底(工作年限从院校毕业后,实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开始计算)。 看了上面的内容,是不是热血沸腾了呢?想报考二建了吧!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二建考试报名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考试报名操作流程等信息,尽管来中华考试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不但有老师给您解惑,还能和同道交流,备考资料、模考试题尽在网站领取哟!

员工司龄补贴办法[精品文档]

员工司龄补贴办法 1、目的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做出的贡献,给予员工更多的薪资福利,加强人员的稳定性,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同时为了规范司龄工资的管理,特将司龄工资的具体计算标准做如下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司龄标准 1、司龄以“年”为单位计算。 2、新入职员工自入职当日起(以新员工入职的日期为准)满一年的为一年司龄,满两年的为两年司龄,以此类推。 4、司龄补贴结构 司龄补贴分基层、中层、高层三个级别进行补贴。 基层:入司满一周年者可享受补贴100元/月,逐年递增。5年封顶。 中层:入司满一周年者可享受补贴200元/月,逐年递增。5年封顶。 高层:入司满一周年者可享受补贴300元/月,逐年递增。5年封顶。 5、司龄补贴享受标准 入职满一年可享受司龄补贴,15号前入职员工补贴将于当月工资中实现,15号(含)后入职的将于次月工资中享受。例如2015年7月15日入职,可于2016年8月工资中享受司龄补贴。 6、其他规定 1、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司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司龄。 2、企业隶属公司、部门之间调动员工的司龄,调动前后可以累加。 3、符合制度规定并得到公司批准的产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期间司龄仍然有效。 7、司龄补贴统计实施 每月由人力资源部统计员工司龄变化情况(直营中心由其人资部门进行统

计),并填写《月度员工司龄变动表》(附件一),由总经理最终签批后,作为工资发放依据之一,司龄工资每月随当月工资一同发放。 8、此司龄工资不影响公司的其它调薪政策。本制度如与公司其他制度或办法相抵时,以本制度为准。 9、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涉及调整司龄的员工从8月1日起按以上规定开始执行,8月份以前的不在追溯调整。 10、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河北瀚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5年7月21日

北京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职业培训补贴 管理办法

附件: 丰台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 ]5号)的精神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京人社职介发[ ]136号) 的要求,结合本区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对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能够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街道、乡镇社保所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开展和实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对本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师。职业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巧、择业观念等。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担任,或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推荐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经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后方可担任。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人员认真填写《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采用一对一指导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国务院取消室内设计师等67种职业资格证

国务院取消室内设计师等67种职业资格证

国务院取消室内设计师等67种职业资格证[摘要] 国务院日前印发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11号),取消和下放了9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67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等。 国务院日前印发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11号),取消和下放了9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67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等。 在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中,包括建筑装饰设计师、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陈设艺术设计师、气象填图员、化工操作工、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冶金监理工程师等。 具体名单见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 门(单 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 师 中国煤 炭建设 协会 准入 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162 号) 取消 原实施单 位为国资 委管理的 行业协会 2冶金监理工程师中国冶 金建设 协会 准入 类 《关于印发〈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 监理(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 通知》((1994)冶建字第451号) 取消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安全监 管总局 准入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取消

职称津贴管理办法

职称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为提高公司员工素质,激发员工积极好学、自我提高的潜能和意识,打造一支整体素质过硬的员工团队,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则:鼓励自学提升,学以致用;按级补贴激励。 三、适用对象: 除试用期的员工、受聘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工程师及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外所有正式员工。 四、管理组织与职责: 办公室是本办法的主导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相关待遇的审核评定及考核工作。 员工通过国家统考取得国家专业资格证,所获得的证书必须是国家权威机构颁发,全国通用,可根据证书号在网上查询;员工通过评审或者定职取得的证书必须有国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认可。 六、职称津贴的申请、考核和发放: 1、员工本人填写《职称津贴申请表》,经部门考核合格、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办公室核定津贴标准,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以上规定享受每月职称津贴。 2017年7月1日前取得证书经批准后自2017年7月1日开始享受,2017年7月1日后取得证书经批准自取得证书次月起开始享受。 2、公司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升个人专业技能。员工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后,需把所掌握的技能运用到工作中,达到提高工作能力,创造更好工作业绩的目的。每年12月中旬前对当年度享受职称津贴的员工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当年考评结果不合格者次年不予享受职称津贴,第三年需重新按要求履行申请手续及流程;考评合格者继续按上一年度标准享受职称津贴。

3、员工获得更高级职称证书时可按本规定第六条第1点履行申请手续,申请获批准后按新核定的级别标准享受职称津贴。 4、职称津贴由办公室统计汇总,单独造册并按月统一发放,不计入部门工资承包或定员承包总额。 七、其它情况: 1、具有多职称、资格证书者,以所在岗位的最高证书核定补贴,不予累计享受。 2、凡弄虚作假办理的证书,一经查实除退回所有津贴,还将给予2000元的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八、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办公室。 附件:《职称津贴申请表》 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3〕221号) 一、《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适用于哪些人? 答: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 二、《办法》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包括我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现在职的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人员如果在我市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适用。 四、认定个人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以珠海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 五、申领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的审核条件是什么? 答:审核条件是:(1)上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当年未申领培训鉴定补贴。 六、在岗职工申领培训鉴定补贴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1、通过补贴系统申领了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 2、参加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备案单位组织的培训; 3、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组织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证书。如本年度前已取得某一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本年度必须取得某一工种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申领补贴。 七、申请备案单位需要核查哪些具体内容? 答:核查的内容详见《用人单位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须知》。具体事宜与市、区经办机构联系。 八、开班报备需要核查哪些具体内容? 答:核查的内容详见《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班报备须知》。具体事宜与市、区经办机构联系。 九、备案单位的职工能否个人申领培训券? 答:备案单位的职工不能个人申领培训券,应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但职工个人在用人单位成为备案单位前申领的培训券可由个人决定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培训。 十、个人申领了培训券后,在参加培训时能否更换培训机构及工种? 答:可以更换培训机构。但在更换工种时,需要在培训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一、劳动部证书 人力资源管理师|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经营师| 策划师| 营养师| 秘书| 项目管理师| 心理咨询师| 公关员| 企业培训师| 职业经理人| 理财规划师| 园艺师|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造价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监理工程师| 经济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估价师| 会计职称| 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 造价员| 建筑预算员| 建筑质检员| 建筑材料员| 建筑施工员| 建筑安全员| 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装饰预算员| 装饰施工员|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 导游资格| 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 教师资格证其他——ISO9000内审员/外审员| ISO14000 | 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报关员| 监理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 设备监理师| 造价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 建造师| 结构工程师| 质量资格| 投资项目管理师|

安全工程师| 房地产经纪人| 土地登记代理人| 环境影响评价师| 经济师| 注册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会计职称| 报关员| 报检员| 外销员|单证员| 注册会计师| 会计证| 统计师| 审计师| 企业法律顾问| 国际商务师| BEC | 公共英语| 自考英语| 英语四级| 日语等级| 在职申硕英语、攻硕英语| 零起点英、日、德、法语| 职称英语、日语| 执业药师|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口腔执业药师| 中医师| 卫生职称| 国际商务单证员| 国际商务跟单员| 国际货运代理师| 营销师| 物流管理师| 信用管理师| 会展管理师| 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理财规划师| 汽车营销师| 职业经理人| 人力资源管理师| 项目管理师 七、司法部 1、执业律师卫生部1、执业医师; 2、执业药师; 3、执业护士; 4、注册营养师财政部1、注册会计师;2、注册资产评估师;3、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 八、农业部 1、执业兽医水利部1、注册水利工程师; 2、注册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注册造价工程师; 2、注册监理工程师; 3、注册土木工程师; 4、注册化工工程师; 5、注册城市规划师; 6、注册物业管理师; 7、注册电气工程师; 8、注册机械工程师; 9、注册冶金工程师;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1、注册房地产经纪人;1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13、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14、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15、一级、

某某公司职业资格补贴标准

***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各类专业执业资格注册 人员津贴发放标准得管理办法 根据《**集团总公司关于调整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得通知》(**总发〔2016〕132号)规定,为不断鼓励职工多考证、多取证,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各类资格注册人员津贴发放范围标准调整如下:一、各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津贴发放标准: (一)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一专业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 (二)一级建造师资格注册后,又取得第二、第三增项专业注册证书,还可每月分别增发津贴对应标准得80%。 (三)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甘肃省(内)造价工程师得执业资格已规定从2016年3月31日起取消,不再享受相关待遇,遇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新规定再予通知执行。 (四)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其她专业注册证书,同时可享受月度各自对应得津贴发放标准。 (五)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且在企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每月发放津

贴600元。 (七)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企业注册,取得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证书,每项每月发放津贴500元;其她专业注册得(如: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民航、等专业)每项每月发放津贴400元;取得建筑专业注册证书,每项每月发放津贴300元。 (八)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又取得第二、第三增项专业注册证书,还可每月分别增发津贴对应标准得80%。 二、对考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且注册,还可另行享受一次性奖励: (一)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专业、水利水电一次性奖励50000元;其她专业(如: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民航、等专业)一次性奖励40000元;建筑一次性奖励30000元。 (二)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又取得第二、第三增项专业注册证书,还可分别再享受一次性奖励30000元;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一次性奖励15000。 上述一次性奖励得5项,执行范围为取得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并注册本企业得人员,基层各单位不再另行进行奖励。 三、其她事项: (一)各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都要与企业签订各类注册人员津贴标准

执业资格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执业资格证书补贴管理办法(暂行) 为满足公司人才战略发展需求,提高员工学习积极性,促进员工整体素质提升,建立学习型组织。现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需求的相关证书给予相应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编人员考取并服从调配的注册类、职称类证书: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甲级造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 二、证书考试、补贴管理 1、公司要求员工积极参加建造师、造价师等资格考试,凡在编人员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本公司三年内必须取得建造师等资格证书。 2、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相关考试日期安排,组织报名、发放准考证、组织参加考试。 3、取得资格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合格证书,安排注册和延续注册,注册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公司统一组织,其费用也由公司承担。 4、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及使用协议书的签定、补贴的发放等工作,由总裁办公会批准,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5、本公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申报考核认定形式取得资格的员工),必须注册在公司,公司在编人员取得证书后,出租、转借、授权他人(单位)使用的,一经发现查实,将取消其所有补贴,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同时,公司根据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6、公司员工持有注册建造师及其他资格证书的,公司将按任职资格优先推荐各中心、事业部、分子公司主要岗位工作。 7、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由公司统一管理和使用。 8、证书补贴按月度计算,按年度结算发放,集中发放时间一般在3月份,计算区间自证书注册成功(公告)当月起至当年12月。如遇持证人员离职,按离职时间退还剩余补贴费用。同一注册类别证

公司员工培训职称的奖励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员工培训、职称的奖励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经公司决定,特对在职员工参加专业培训、考取职称等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培训补贴相关规定: 1.员工自主参加的培训 (1)补贴标准 员工转正后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经过公司审批同意的可以申请公司培训补贴(以报销部分培训费用的方式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申请培训补贴的员工需要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见附件)。 (2)管理规定 ①培训费实际金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金额报销; ②每个员工每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以申请3次补助; ③员工需要通过相应的职称考试或培训考试,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培训,需要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并在部门内或相关部门间进行培训分享,通过公司相应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2.公司组织的培训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求组织员工进行的培训,培训组织者需要考虑培训要求、培训内容与员工工作本身的相关性、必要性等条件,进而拟定培训名单,培训名单拟定后,与相关各部门负责人沟通后确定培训名单,并下发。原则上,员工必须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如有特殊情况,须提报培训请假申请。如果培训对于人数有要求,由请假者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人员补充。 二、职称津贴相关规定: 1.津贴标准

员工入职前持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转正后即可申请公司职称津贴,具体津贴标准如下: 2.管理规定 (1)建造师(机电专业)、项目经理、中级/高级工程师等,需要注册进入公司,才可以享受补贴; (2)新员工入职第一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入职月数核定,入职半年以上的享受补贴的二分之一,入职不足半年的,当年度不享受补贴。特殊情况,根据公司需要或具体情况另行处理;员工考取职称的第一年的津贴标准的核算方法与新员工相同; (3)离职员工不享受当年度津贴; (4)员工在职期间须保证自己的证书、职称等的有效性,按规定参与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等,公司承担每年的继续教育报名、考试费用;如果因为工作原因,未通过继续教育考试、考核,公司继续承担相关补考费用,如果因为员工个人原因未通过考试、考核,由员工自行承担补考费用。 三、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附件 《培训协议书》 附件: 培训协议书 一、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进而提升公司整体的专业化水平。公司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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