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社保新政策
北京市社保2014年新政策

2014年北京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4]116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现将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比上年增长10.9%。
凡按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2014年6月6日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京社保发〔2014〕23号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存档缴费人员:为确保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自2014年起,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一)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20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4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csibiz)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

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背景介绍社会保险是指在个人遭受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经济风险时,由国家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供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则是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情况2014年,我国对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比例确定。
2013年,全国职工月均工资为5021元,因此,根据调整比例,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也有所提高。
具体数值如下:•养老保险:201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即5021元 * 60% = 3012.6元。
所以,2014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012.6元。
•医疗保险:201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即5021元 * 60% = 3012.6元。
所以,2014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012.6元。
•失业保险:201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即5021元 * 60% = 3012.6元。
所以,2014年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012.6元。
•工伤保险:201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即5021元 * 60% = 3012.6元。
所以,2014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012.6元。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对社保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数值仅为示例。
缴费基数的意义及影响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对个人和单位都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社保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待遇水平。
缴费基数越高,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能够获得的金额也会相应提高。
其次,社保缴费基数还涉及到单位的用工成本。
单位需要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费基数的高低也会影响到单位的经济负担。
较高的缴费基数会增加单位的用工成本,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负担。
20140704关于确定201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及恢复办理2014年7月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的通知(事业网上申报)

关于确定201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及恢复办理2014年7月社会保险费
申报业务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4〕107号),现将201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9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922元。
二、2014社保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养老保险(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采暖费,下同)最低缴费基数为295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4766元/月。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95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4766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4922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953元/月执行。
三、即日起恢复办理2014年7月及以后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4日
1。
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进一步统一实施登记和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和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鄂政办发[2008]1号、武人社办[2014]43号、武人社办[2014]47号、武人社险中心[2014]1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贯彻执行省、市社保部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与缴费工资申报核定的政策,2014年度我区继续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登记与缴费工资申报核定的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社保统一登记、申报、核定的范围和对象实施社保统一登记、申报、核定的五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凡参加上述社会保险的单位2014年度都应统一办理登记、申报、核定等手续。
二、登记、申报、核定工作的内容和相关政策(一)社会保险登记各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应参保的全部险种进行登记,不得逃避应参保的险种。
如果参保单位对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不进行登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法规和政策核定这些险种的应缴帐,报区地税部门强制征收。
(二)社会保险申报与核定年度的政策规定根据省、市政府及社保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一个社会保险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三)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1、缴费工资申报的范围及要求各参保单位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应以本单位申报当月的在册职工为对象,以职工本人在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申报。
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申报;无本年月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申报。
各社保险种的缴费工资采取统一申报的办法,一人申报一个缴费工资,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申报;无上年度月养老金的,以申报当月的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申报。
2、缴费工资申报流程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不得瞒报、虚报。
申报缴费工资时,单位按“两表两签字”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即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以及经职工本人和法人代表签字认可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见附件1)、《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见附件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上述三样表格既要提供纸质表,也要提供电子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武汉市2014年7月-2015年6月单位社保缴纳基数及标准(最新)

个人缴费
小计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纳金额
养老保险
2687.3
20%
537.46
8%
214.98
752.44
医疗保险
2316.5
8%
185.32
2%+7元
53.33
238.65
工伤保险
2316.5
0.50%
11.58
0%
0.00
11.58
失业保险
2316.5
2%
46.33
1%
23.17
5.单位参保必须为员工同时办理以上五险,不能自行选择参保险种。
6.以上缴费项目不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如果需要缴纳,按单位实际需求办理。
7.武汉市中心城区缴费标准指以下九个区:汉阳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湖高新技术区、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8.五险涨福情况:养老保险较去年标准上涨181.44元;医疗保险较去年上涨39.51元;失业保险较去年上涨11.86元;工伤保险较去年上涨1.97元;生育保险较去年上涨2.77元。五险合计比去年上涨237.55元。
752.44
医疗保险
2316.5
8%
185.32
2%+7元
53.33
238.65
工伤保险
2316.5
0.50%
11.58
0%
0.00
11.58
失业保险
2316.5
2%
46.33
1%
23.17
69.50
生育保险
2316.5
0.70%
16.22
0%
2014年7月社保新政策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二)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14年)温馨提示:1、根据成府发[2011]5号文、成办发[2011]31号文、成办发[2011]32号文、成办发[2011]33号文、成人社发[2011]8号文的规定,2011年4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
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城镇职工或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3、根据川人社发【2013】57号文、成人社发【2013】228号文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4、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规定,每年4月调整浮动费率。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3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3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644元。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4]14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从2014年6月开始执行。
2014年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2014年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2014年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2014年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2014医保政策,医疗保险改革政策法规,个人医保最新消息。
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正式启动。
为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让参保居民享受更大的实惠,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新调整,调整后的医保报销水平再次提高,在现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对于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解决。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健康保障问题,是涉及千家万户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国家实施为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惠民政策。
这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以增加政府医疗补助,提高医疗保险待遇为目标,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武清区人力社保局城乡医保中心副主任于波向我们介绍:”今年做调整主要是从三个方面,一个是住院的报销比例,还一个住院的起步标准,再一个就是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这三个方面有了提高。
在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五个百分点,将普通住院的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起步标准统一调整为伍佰元,将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七万元、九万元和十一万元,统一调整到十八万元。
”经过调整以后的医保政策将更加完善,提高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了基金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
正在陪老伴住院的武清区富民里还迁小区的居民石树林告诉记者,自己的老伴有心脏病、肺纤维化等一些慢性病,每年都要住几次院,听到城乡医保再次调整的消息后,他高兴地说:”从明年开始,城乡医保政策改革,报销比例又提高一部分,对我们有病的病人和家属减轻了很大的负担,这是党的政策好啊。
”除此之外,对于已纳入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居民医保低档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参保报销。
2014年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

2014年园区企业养老金增资解读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调整对象的养老金调整标准按以下办法计算,各项计算结果的合计数即为本次调整增发的养老金数额,最终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具体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第1步:按每人每月40元的定额标准增发。
第2步: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3元的标准计算月增发额;月增发额不足45元的,补足到45元。
第3步: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数额乘以4%计算增发额。
第4步:上述1-3步增发额合计数低于240元的,再按调整前养老金数额乘以3%计算增发额,不足40元的,补足到40元,但此项增发额与上述1-3步增发额的合计数不超过240元。
第5步:上述1-4步增发额合计数仍低于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数额分段按比例计算的数额的,予以补足,补足金额即为此项增发额。
下表所示各段按比例计算结果的合计数,即为增发额补足对比标准:举例:原养老金5100元的分段调整计算方法。
小于3000元部分增加:3000*10%=300元;3000元至4000元部分增加: 1000*6%=60元;4000元至5000元部分增加: 1000*4%=40元;5000元以上部分增加:100*2%=2元。
分段调整合计:300+60+40+2=402元。
(二)适当增发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调整对象,在按上述1-5项规定增发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发:三、有关说明:1、所称调整对象“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数额”,为调整对象本人2014年3月份养老金数额。
2、所称调整对象“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
3、调整对象的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中间计算过程保留两位小数,合计增加结果见分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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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二)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14年)
温馨提示:
1、根据成府发[2011]5号文、成办发[2011]31号文、成办发[2011]32号文、成办发[2011]33号文、成人社发[2011]8号文的规定,2011年4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
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城镇职工或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3、根据川人社发【2013】57号文、成人社发【2013】228号文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4、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规定,每年4月调整浮动费率。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3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3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644元。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4]14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从2014年6月开始执行。
温馨提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前为3970元/月。
四、2014年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温馨提示:
2013年的社平工资将使用至2014年的社平工资公布使用为止。
五、2014年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温馨提示:
2013年的社平工资将使用至2014年的社平工资公布使用为止。
六、相关政策文件查询、表格下载:
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