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担保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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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穆磊刘霞关键词:商业银行保证担保防范措施担保措施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

保证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推动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保证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一、商业银行保證担保贷款的风险点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商业银行在办理保证担保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保证担保主体不具备代偿能力部分业务经办人员未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资产情况、盈利能力等影响其代为偿还能力的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导致准入的担保主体无担保能力,削弱了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缓释作用。

保证主体是否具备担保能力是决定贷款风险高低的重要因素,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部分业务经办人员未对保证人的代为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导致无实际经营、资不抵债、盈利能力较差的保证人被违规准入。

(二)借款人之间形成担保圈为了防止信用风险,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往往倾向于追求多家企业担保、联保,希望通过“连坐”手段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担保圈企业业务大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往往呈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点,同时如果再疏于对担保圈内相关企业经营情况、融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导致保证人的风险未能得到充分揭示,给信贷资金埋下了安全隐患。

从单一客户贷款看,担保圈的存在似乎可以通过互担方式分散信贷风险,但就整个担保圈贷款而言,更多的则是虚化了担保,并提供了风险传染的介质和链条,使得信贷风险更容易传递到整个担保圈。

尤其在经济下行期,原本不相关的企业因为担保圈而变得紧密相连,风险极易沿着担保链条传染、扩散,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单个风险扩散成区域性、行业性风险,甚至造成系统性风险。

(三)小微企业主贷款未追加经营企业担保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小微企业主贷款时,未按规定追加借款人经营的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银行担保圈风险是指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存在的担保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和稳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引起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对银行担保圈风险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一些化解方法。

一、银行担保圈风险的表现及影响1. 表现银行担保圈风险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信用风险。

由于担保圈中涉及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一旦某个企业出现经营风险,将可能引发整个担保圈的信用风险。

其次是流动性风险。

担保圈中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能在资金周转中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

再次是操作风险。

在担保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操作失误或不当行为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

最后是监管风险。

由于担保圈的复杂性和跨区域性,监管难度加大,可能会出现监管漏洞。

2. 影响银行担保圈风险对金融机构可能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一是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降低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是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市场地位,导致客户流失和信任危机。

三是可能对金融市场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是可能加大金融机构的管理成本和监管压力,影响其稳健运营。

1. 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金融机构应当从内部做起,加强对担保圈风险的认识和认识,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与担保圈风险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在担保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应对风险。

2. 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担保圈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建立科学、完备的评估体系。

通过建立客户资信评级制度、对担保圈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及时的调查和分析,了解其真实的信用和偿债能力。

对担保圈中的潜在风险和不良信贷进行及时发现和识别,加强对可疑交易和不当行为的监测和预警。

3. 规范担保行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担保行为的规范管理,严格要求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流程,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浅析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范本模板】

浅析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范本模板】

浅析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柯芳/重庆市审计局交通审计处内容摘要:由于国内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欠佳,银行信用贷款大量减少,担保贷款发展较快,虽然担保贷款从风险补偿方式来看似乎要比信用贷款风险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造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和损失。

本文旨在根据金融审计的实践,对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浅析,对其审计方法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银行担保贷款问题审计方法银行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借款人取得这种贷款,无需以财产做抵押。

担保贷款依据担保形式不同,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目前各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普遍采用担保方式发放贷款,特别是自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以实行担保为原则以来,担保贷款在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迅速提高,某些基层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例高达100%。

虽然从风险补偿方式来看担保贷款似乎要比信用贷款风险小,但由于我国担保体系的滞后、银行担保贷款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抵质押物价值衰减等原因,使得担保贷款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风险,也对担保贷款的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担保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一)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然而在审计中发现部分贷款,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学校等建设项目贷款,保证人为当地政府、财政局或教委等国家机关,由于他们不具备担保资格,当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银行将丧失对担保人实施法律追偿的资格。

银行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银行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银行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在银行担保业务中,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银行作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服务时需要仔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管理这些风险。

以下是银行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风险和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

1. 不良债务风险:银行在提供担保服务时,承担可能出现的不良债务风险。

为了管理这一风险,银行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包括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

此外,银行还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性质和价值来减轻不良债务风险。

2. 法律风险:担保业务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如果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银行在提供担保服务前,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银行还需要与律师合作,以确保担保文件的合规性。

3. 市场风险:随着市场的波动,银行可能面临到市场风险。

担保业务中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担保物价值的下降和利率上升等。

银行可以通过对担保物的定期评估和监控来管理市场风险,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比如调整担保物的价值或规模。

4. 操作风险:银行担保业务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复杂的操作流程,操作风险是非常常见的。

为了管理这一风险,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并遵守操作流程。

此外,银行还可以使用强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来提高操作效率和减少操作风险。

总之,在银行担保业务中,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银行需要对不良债务、法律、市场和操作等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只有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银行才能够在担保业务中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在银行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方面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考虑因素和措施。

5.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担保业务中,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借款人更了解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而银行则需要通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来获取信息。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银行评估不准确,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银行担保圈风险指的是在金融市场中,银行为了满足企业、个人的融资需求,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一种担保圈,共同承担风险。

当其中一个机构出现问题,可能会引发整个担保圈的连锁反应,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银行担保圈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信用风险:当一个担保方不能履行其承诺时,其他担保方需要承担额外的风险,这会导致整个担保圈的不稳定;2.信息不对称:不同担保方对于项目的信息掌握程度不一样,导致不同担保方对项目的风险判断不一致,增加了担保圈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当担保方需要迅速变现时,可能会触发其他担保方的风险,导致整个担保圈的流动性风险增加。

针对银行担保圈风险的化解,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加强风险管理:在建立担保圈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参与方的信用评估和监管,确保参与方的信用状况稳定,降低担保圈的风险水平;2.提高透明度: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担保圈的透明度;3.分散风险:通过多元化的担保圈组合,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参与方之间,降低整个担保圈的风险;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方可以建立一种风险补偿机制,当一个担保方出现问题时,其他担保方可以共同承担风险,减少担保圈的连锁反应;5.加强监管: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担保圈的监管,确保担保圈的稳定运行,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银行担保圈风险在金融市场中是一种常见且具有潜在风险的现象。

为了降低担保圈风险,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化解银行担保圈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银行贷款担保的信用风险管理

银行贷款担保的信用风险管理

银行贷款担保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当今的金融领域,银行贷款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风险缓释手段。

然而,这一手段并非一劳永逸,其中蕴含着诸多信用风险,需要银行进行精细的管理和有效的把控。

银行贷款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

这看似为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了一道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信用风险却可能以各种形式悄然出现。

首先,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就是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担保人自身的财务状况不稳定,或者信用记录不佳,那么在借款人违约时,担保人可能无法如约履行代偿责任。

这就使得银行面临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比如说,担保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借款人提供担保,导致其担保能力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范围。

当多个借款人同时出现违约时,担保人很可能无力承担全部债务。

其次,信息不对称也是信用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难题。

银行在评估担保关系时,可能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和潜在风险。

比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可能存在关联交易或私下的协议,这些信息如果被隐瞒,银行就难以做出准确的风险判断。

再者,市场环境的变化也会对银行贷款担保的信用风险产生影响。

经济衰退时期,企业普遍面临经营困难,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增加,担保人的代偿能力也可能受到削弱。

行业的波动同样不容忽视,某些行业可能因政策调整、市场竞争等因素陷入困境,导致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恶化。

为了有效管理银行贷款担保的信用风险,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贷前阶段,银行要对担保人和借款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不仅要审查他们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硬性指标,还要了解其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声誉等软性因素。

对于担保人,要评估其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确保其有足够的实力和意愿在必要时履行代偿义务。

同时,银行要完善担保合同的设计。

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在出现风险时产生法律纠纷。

合同中还应规定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采取的措施,如要求担保人提前履行代偿义务等。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摘要】银行担保圈风险是指由于银行与其客户之间存在过度紧密的关联关系而可能引发的风险。

其影响因素包括: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化解方法包括: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和措施。

有效应对银行担保圈风险的关键在于健全的风险管理与监管机制。

未来发展趋势将更加强调风险防范和监管力度,对经济金融的影响将是促使银行业更加注重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

要避免银行担保圈风险对金融体系稳定造成负面影响,需要不断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银行担保圈风险、影响因素、化解方法、风险管理制度、监管政策、有效应对、发展趋势、经济金融影响。

1. 引言1.1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银行担保圈风险是指银行在与特定客户或企业之间形成的紧密关系中,存在着过度依赖或过度集中风险的情况。

这种风险主要源自于三个方面:第一是对特定客户或企业的信贷风险过高,一旦该客户或企业出现问题,银行将会遭受巨大损失;第二是在这种关系中,银行可能存在过度授信或过度担保的情况,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下降;第三是银行在与特定客户或企业形成的担保圈中,可能存在着内部利益输送、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为了化解银行担保圈风险,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和审查机制,明确风险责任与分工,加强信息披露与监督等;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政策和措施,包括完善相关监管法规和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和跨部门协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银行担保圈风险的化解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风险管理与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才能有效应对银行担保圈风险,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维护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2. 正文2.1 什么是银行担保圈风险银行担保圈风险是指银行通过担保关联方风险,导致银行自身风险暴露的情况。

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银行与其客户或关联方之间的担保关系,当客户或关联方出现风险时,银行可能需要履行担保责任,从而使其自身陷入困境。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

浅论银行担保圈风险及其化解方法银行担保圈风险是指当一个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多个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果其中一个借款人发生违约或违约风险增加,可能导致其他借款人也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风险会使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并可能导致银行资产负债表出现长期的或持续不断的风险。

银行担保圈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担保圈内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例如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济下行压力增大。

二是担保圈内的担保关系。

如果多个借款人之间存在担保关系,当其中一个借款人违约时,其他担保关系借款人可能也受到影响。

化解银行担保圈风险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应根据担保圈风险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授信审核、资产质量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时调整担保圈内借款人的信贷额度和担保比例,降低风险暴露。

第二,增加抵押品和担保品的数量和质量。

银行在担保借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抵押品和担保品,以减轻担保圈风险。

银行应对抵押品的估值进行审慎评估,以确保其价值足以弥补担保圈风险带来的损失。

分散风险。

银行可以通过分散担保圈风险来降低其风险暴露。

一种方法是将担保圈内的借款分散到不同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另一种方法是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程度和还款能力,将担保圈内的借款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并分别建立相应的信贷政策和担保要求。

第四,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

银行应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协同应对担保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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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担保贷款风险【摘要】本文通过以吉某向农村信合行贷款一案为例,就银行担保贷款风险从银行自身方面和司法执行方面进行剖析:银行为了扩大贷款量,对贷款人及配偶手续不合程序,担保人审查不严导致贷款不能及时收回,直至上诉;有关法律部门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影响银行的合法利益。

因此,银行在放贷时,不仅要有担保,而且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一切严格按制度办事。

【关键词】银行;担保;贷款风险《中华金融辞库》一书中,对担保贷款的定义为: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实物或某种权利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约,银行可通过行使对该担保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

从担保贷款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担保贷款是一种很“保险”的贷款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对担保人或物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

正是由于担保贷款的这种特点,使我们部分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对担保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担保贷款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视了担保贷款的风险,危机信贷资金安全。

下面笔者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来说明担保贷款的风险一、案件基本情况案由:某农村合作银行与乔某、李某的借贷纠纷案情:2007年2月13日借款人吉某因扩大经营规模向某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0.5‰,期限从2007年2月13日至2007年10月10日止。

按照该合行发放贷款的要求,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借款人的配偶必须签字,否则不予放款,于是同日借款人吉某与担保人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的妻子乔某和李某两人,其中保证人李某的担保期限为2年,并且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2名保证人分别在担保合同中签字并按手印。

2007年4月2日,吉某去世,2007年10月10日借款人与该合行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出现了债权债务无法履行的尴尬局面,于是该合行作为债权人对乔某和李某俩名保证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从2007年2月13日起至本案调判执行终结的约定利息及罚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李某辩称,其为借款人吉某担保的前提是他的妻子乔某必须担保,而现在的事实是担保合同中乔某的名字和手印并不是乔某本人亲自签名和按手印的,而是原告和吉某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其与乔某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并未成立或生效,其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李某在《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担保时,曾询问原告工作人员和吉某,乔某是否已经提供担保,原告工作人员和吉某答复为其妻乔某已提供担保,随后被告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签字担保。

2008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申请对《保证担保合同》中“乔某”的签字、手印进行鉴定,2008年12月26日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保证担保合同》中“乔某”的签名、手印不是乔某本人的签名、手印。

另查明,2007年4月2日,吉某去世,该案的借款是在吉某与被告乔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饭店扩建,在吉某去世后,被告乔某还在经营以吉某为负责人的饭店。

法院认为,原告农村合作银行与借款人吉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应为有效。

本案争议的标的10万元借款为吉某与乔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且在借款人去世后,被告乔某还在经营以吉某为负责人的某饭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故原告要求被告乔某偿还借款本息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乔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应承担逾期不履行借款的罚息,故原告诉请被告乔某承担罚息之请求依法亦应予支持,本案中乔某并没有签字担保,被告李某签字担保时,原告工作人员虚构乔某已经提供担保,和借款人骗取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故被告李某辩解理由成立,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之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乔某偿还原告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月利率10.5 ‰计算,从2007年2月13日起至执行之日止,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全部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乔某承担。

二、争议与分歧意见1、本案经过靖边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做出:借款人吉某的债务由被告乔某履行,被告李某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

认为李某所担保合同无效。

2、本案一审判决做出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签字担保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声称其担保的前提是系乔某也提供担保,与事实不符,且其辩称靖边农村合作银行与借款人吉某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仅仅依其答辩理由,行径判决免除其担保责任,显然不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3、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审,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被告均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举证内容和质证意见与原审均为一致,此外,县人民法院认为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内容之使用法律错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三、评析结论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担保贷款所存在的风险:1、从银行自身方面(1)在我国,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的利息差收入,银行要增加利润总额,就要增加利差收入,那么相应的就要增加贷款业务,贷款业务又是我们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营业务,贷款的稳健增长是银行业务的重中之重,在利益的驱动下,我们银行往往就会不自觉的盲目追求贷款规模,从而忽视了贷款质量,使得信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2)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三查制度上执行力度不够,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乔某本人并没有签字、按手印。

导致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称辩其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原告和借款人的串通下被骗保的,从而不利于银行的债权请求。

这显然属于银行的操作风险。

(3)疏于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片面依赖担保措施。

银行信贷人员在审查借款申请时,容易只注意贷款的担保措施,而轻视了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这种意识是错误的。

因为,担保措施只是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所实施的一项额外保障措施,而担保措施是在借款人已经确定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所实施的。

如果担保合同中的抵押、质押物变现处置遇到困难或者保证人不能按时履行偿付义务,那么商业银行的贷款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所以,把审查借款申请的重点放在担保措施而不是借款人本身还款能力上,是一种对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意识认识上的错误。

当前,我们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资产实力雄厚就具备了还款能力,通常来讲,资信状况良好和还款意愿良好才构成了较强的还款能力。

为此,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客户信用情况,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及还款意愿是判定借款还款能力的唯一途径。

(4)银行内部法律文本还不够成熟。

夫妻双方应为共同债务人,但是一方债务人在合同文本中“借款人”位置签下名字,配偶却只能将名字签到“保证人”的地方,合同的不完善致使债务人钻空子延长案件的审判进度。

正是由于工作实践中的总结,银行明显加强了法律文本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如我行近年就使用了新的法律文本,杜绝了上述现象的发生。

(5)银行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

正确的机制应该是: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银行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检查、法院等部门,共同建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等有效机制,争取外部的统一支持。

如在本案中,公安中没有经侦的配合,法院中得不到相应的支持,虽然检查机关提起抗诉,中院也发回重审,但是结果显而易见,这说明银行还没有很好的将司法资源有效串联整合,联动机制还不够完善。

2、从案件执行方面通过此案以及相关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强制执行措施上执行不力,不足以解决现实中的诸多问题。

(1)法律程序的绝对不公致使法律效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首先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至抗诉裁定再审之日至今已有一年零几个月的时间,这无疑严重违反了审判期限的规定。

其次原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递交的乔某证言和笔迹鉴定的两组证据明显违法。

再次,原审两名被告显然都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属亲属关系,其证明力是不宜采信的。

同时被上诉人乔某作为借款人吉某的妻子,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的借款由夫妻双方负担。

因此可见,被上诉人乔某的保证行为是否成立并不影响其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也没有因此加重被上诉人李某的保证责任。

将被上诉人乔某列为保证人,只是上诉人在收贷时为了达到借款配偶一方配合收贷需要而要求的。

可见,原审法院有关上诉人与借款人串骗骗保的认定不仅与事实不符,且与常理和基本的经验法则不符。

此外,根据最高法解释就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可见,原审判决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总之,原审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抗诉而依然枉法裁判,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李某,致使法律效果与实际相差甚远,严重亵渎了法律的神圣和权威。

(2)执行期限过长,不能为案件受害人雪中送炭。

法院在利用自己办案期限的自由裁量权时,无限制的拖延执行期限。

如本案中至抗诉裁定再审之日起至今一年多时间,无疑违反了法院审判期限的规定,给原告债权请求造成了一定的风险,此外,审判效果不能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从而导致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满意度在逐步滑坡。

(3)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使用率和执行力、处罚力不够,不足以遏制被执行人主动还款的紧迫性。

本案中乔某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理应承担责任,而拒不履行,应严格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民事责任,以使被告乔某主动的向原告履行债务,从而降低原告的债权请求风险。

(4)执行强制措施要真正的应用落实到实处,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舆论监督、限制高消费等手段,让其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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