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中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风险防范及核心条款的起草和审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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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函业务审核与风险防范

工程保函业务审核与风险防范

工程保函业务审核与风险防范【摘要】工程保函业务审核与风险防范是在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首先介绍了保函业务审核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定义和作用。

接着详细分析了工程保函的特点以及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范围。

然后解释了工程保函业务审核的流程,包括相关文件的准备和审核程序。

重点探讨了风险防范措施,如如何规避可能的风险和保障双方权益。

结论部分指出了加强工程保函业务审核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介绍和分析,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工程保函业务审核与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从而更好地应对工程项目中的挑战和风险。

【关键词】工程保函,业务审核,风险防范,基本概念,特点,应用范围,流程,措施,加强,重要性,完善,机制,结论1. 引言1.1 工程保函业务审核与风险防范工程保函业务审核与风险防范是保险行业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起着关键作用。

工程保函业务审核实质上是对保险公司发出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保函形式的担保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防范潜在风险。

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也是保证工程保函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在工程保函业务审核过程中,审查投保人的资信状况、项目的合法性、合同的完整性等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加强工程保函业务审核的重要性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不容忽视,只有通过严格审核和有效防范措施,才能确保工程保函业务的稳健发展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保函业务审核的基本概念保函业务审核的基本概念是指对保函业务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风险程度。

保函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承诺在债务方无法履行合约时,向债权方提供一定金额的支付保证。

业务审核是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核查和评估的过程。

在保函业务中,审核的重点在于确保债务方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同时减少债权方的风险。

保函业务审核的基本原则包括审慎性、独立性、全面性和客观性。

国际工程承包中的风险管理范文(二篇)

国际工程承包中的风险管理范文(二篇)

国际工程承包中的风险管理范文在国际工程承包中,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通常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风险管理需要承包商和业主共同合作来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种潜在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国际工程承包中的风险管理策略,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首先,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起点。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存在多种潜在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因此,项目各方应积极主动地开展风险识别工作,以确保及时发现和评估风险。

为此,承包商可以组织专门的风险识别团队,通过调研、访谈和分析等手段收集项目相关的信息,并将风险因素整理成清单形式。

同时,业主也应提供充分的支持和配合,为风险识别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以便各方共同完成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其次,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风险评估需要对识别出的各种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以确定其可能的影响程度和发生概率。

定量评估可以利用各种风险评估工具和方法,如敏感性分析、蒙特卡洛模拟等,来量化不同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定性评估则可以采用专家判断或专家系统等方法,对风险进行主观评估。

通过风险评估,承包商和业主可以得到一个全面、准确的风险图景,从而为风险应对和管理提供依据。

另外,风险应对是风险管理的关键步骤。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风险应对通常包括风险转移、风险控制和风险规避等措施。

风险转移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签订合同等方式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第三方,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

风险控制则要求承包商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例如,承包商可以制定详细的工程计划和质量控制计划,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此外,承包商还可以与业主共同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不可预见的风险。

风险规避则是在项目前期就设法避免一些潜在的风险。

例如,承包商可以在投标前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和业主信用,以避免与不具备足够资金和信誉的业主合作,降低合作风险。

论银行在国内工程类预付款保函的风险管理

论银行在国内工程类预付款保函的风险管理

论银行在国内工程类预付款保函的风险管理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工程建设领域被广泛应用,2003年7月,某市重新修订施行的《某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将工程担保列为一项强制性工程管理措施,2005年10月,建设部确定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等七城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积累了经验。

国内试点城市在工程承包中,普遍采取第三方担保,保证被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有能力、并将认真履行合同,否则,因被担保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保证人负责赔偿。

其表现形式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

在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的通用条款第41担保条款中,虽没有要求对预付款要求保函担保,但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履约周期长、合同金额大、风险因素复杂等特点,建筑业对履约信用有高度的依赖性。

因此,业主一般会要求承包商出具与预付款等额的独立银行保函。

一、银行预付款保函的独立性银行保函的独立性被作为一项国际惯例而得到普遍承认,当然,银行保函的独立性并不排斥其从属性,是独立保函或是从属保函,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对银行保函的独立性一般约定为“见索即付”。

主要形式有:“我行接到业主的索赔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业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业主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赔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的书面索偿通知时,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立即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出人民币××元整地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任何向你追索地权力”等。

因此,在实务中,银行预付款保函主要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是“见索即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管理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管理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工程承包行业迅猛发展,各国之间的合作愈发频繁。

然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法律、文化、技术和经济等因素复杂多变,给承包方和发包方带来了诸多风险。

因此,做好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管理,成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提高项目成功率的关键。

一、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风险识别。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风险主要包括:1.法律风险: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合同法律法规差异可能导致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给工程实施带来法律纠纷。

2.信用风险:参与方的信用状况不稳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项目延误和资金损失。

3.技术风险:技术标准、施工方法、设备性能等方面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4.市场风险:国际市场的变化,如汇率波动、物价上涨等,可能影响项目的成本和利润。

5.政治和环境风险:政治局势的不稳定、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对工程进度和安全构成威胁。

二、风险评估在识别风险后,承包方需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其可能发生的频率。

常用的方法有:1.定性分析:通过专家评估、问卷调查等方式,判断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概率。

2.定量分析:运用统计模型或历史数据分析,量化风险,评估其对项目成本、进度和质量的影响。

3.风险矩阵法:构建风险矩阵,将风险的概率与影响程度分为多个等级,使项目管理者能更直观地了解风险状况。

三、风险应对对识别和评估的风险,承包方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1.风险规避:通过修改合同条款、选择更为可靠的合作方等方式,避免潜在的风险发生。

2.风险转移: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方,如通过投保、外包等方式,将部分风险交给专业公司处理。

3.风险减少: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如加强项目管理、完善施工技术等。

4.风险接受:对一些小概率且影响轻微的风险,可以选择接受,同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四、合同条款设计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合理设计合同条款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

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近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业主正日益处于优势地位,见索即付保函的应用范围从国际延伸到国内,并从工程建设承包扩展到商业借贷、招投标、债券发行、技术合作等经济领域。

正如国际商会(ICC)出版物458号《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58,以下简称“《统一规则》”)译者所言,由于上述合同期限长、金额大、风险高,一方在基础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已不足以防范风险,更加需要第三方出具保函对合同价款的支付和合同的履行等事项提供担保。

《统一规则》在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也对平衡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利益,使后者免受不正当索赔的侵害制定了多项规则。

但遗憾的是,不仅我国现有成文法律至今仍未对见索即付保函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司法机关对于见索即付保函的态度也仍不明朗,见索即付保函屡见不鲜却又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使得我国见索即付保函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扑朔迷离。

一、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现有态度见索即付保函也称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赔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书面承诺。

与传统意义上的从属性担保相比,独立保函与产生主债权的基础合同在发生、变更和消灭上没有从属关系,并且独立担保人不能享有和行使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担保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人只有对索赔文件及所附单据进行形式审查的权利,当受益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时,担保人必须承担替代给付的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在对外担保上也作出了“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的规定。

上述条文通常被认为是允许独立保函存在的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函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

见索即付保函风险点

见索即付保函风险点

见索即付保函风险点言:本文主要根据国际部近两年多来审阅的中行、建行、渣打银行等多个银行的格式,分析过各格式的异同后,在深刻学习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格式(“URDG 458”)》基础上,就见索即付保函格式中的主要风险点根据URDG 458作一释析,以期在实务中进行防范,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也请大家一起研究见索即付保函中的种种风险,有好的体会大家一起分享。

一、见索即付保函基本常识介绍:1、保函的目的和手段:目的:违约发生时的补偿工具和惩罚手段。

手段或方式:银行根据受益人的要求进行保函项下的付款。

2、保函的调整对象:见索即付保函(下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下称“银行”)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

3、保函的分类:3.1 保函从目的来分,主要分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种。

从主流来讲,这种划分方式是根据包含的不同目的而产生的;不过,银行和国际结算界部分专家认为这种划分方式主要是外管局为了管理上的需要,我们姑且不论为什么这么划分,这不是我们的重点。

融资性保函:主要是金融机构之间保函作为为了融资、拆借而开具的保函,和我们的实务没什么联系,略过不提,单表非融资性保函。

非融资性保函:在国际上最常见的领域不外乎三种:1是涉外国际工程服务;2是国际贸易;3是船舶建造工程。

保函的格式千百种,国际工程服务主要采用以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格式为蓝本的格式;而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保函格式主要以为ICC发布的保函格式为基础;船舶建造保函种类繁多,集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独立保函与随船舶建造进度和质量而行的包括质量保函、履约保函的从属性保函之大成。

3.2 从保函和基础合同的关系来分,又分为独立性保函和从属性保函。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概述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承诺支付担保的业务形式。

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土地拍卖、招标投标等方面应用广泛。

银行在提供保函业务时,需要详细审查客户的资信,以确认其能否履行合同。

但是,银行保函业务也存在着法律风险,该风险主要体现在担保金额风险、担保基础风险和违法风险等方面。

因此,银行应该通过做好内部管理、加强审查程序等措施防范这些风险。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1.担保金额风险担保金额风险是指在保函期限内,客户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且产生损失时,银行需要承担的赔付责任超过了银行的最高限额,从而导致银行经营风险的可能性增加。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严格审查客户的信贷记录、资产负债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担保金额的大小设定适当的担保费用和保险措施,以降低担保金额风险。

2.担保基础风险担保基础风险是指在保函期限内,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但由于担保期限已经到期,银行无法取消保函,导致银行承担的赔付责任与客户实际还款能力不相符的情况。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定期审核客户的资信,确认是否存在评级下降、经营不善等情况,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以降低担保基础风险。

3.违法风险违法风险是指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信和合同条款,导致银行承担的赔付责任与客户实际还款能力不符的情况。

例如,客户提供的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不明确,或者银行未确认客户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客户资信并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降低违法风险。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内部控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划分担保金额风险和担保基础风险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担保管理和资信评审制度;定期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更新。

同时,银行应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确保银行保函业务运作安全可靠。

2.加强审查程序银行应根据风险等级和业务性质设定不同的审查程序,针对性地审查客户的资信、合同条款等,确认其能否履行合同。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和与其性质类似的备用信用证(在下文中统称“保函”)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不仅为提前支付款项/开出跟单信用证的业主/买方提供保障[1],也可直接用于为承包商/买方收取款项提供保障[2],比如在工程服务贸易领域通过投标保函、预付款/各期履约保函、保修金保函、留置金保函等保障业主利益。

可以说,在涉及大宗货物和服务的国际贸易中保函是担保交易的顺利开展的必备元素。

相对于附属性担保来说,保函是一种全新的担保方式。

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担保中的主流趋势和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机制,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一样被视为“国际商业中的生命血液”,以其快速的、确定能实现的特征,被视为受益人的“在手现金”。

然而,对保函申请方(通常是货物贸易中的买方/服务贸易中的服务商)而言其被视为自杀担保和断头备用信用证毫不夸张。

两则案例:案例一[3]、G船厂与C船东签订一化学品船舶建造合同,C按照建造进度分期支付进度款,G开具以C为受益人的担保函担保建造合同项下的违约;合同适用英国法,由英国法院管辖。

此后C以交船日期延误为由中断造船合约,但按照G对延误日期的计算并未延期,走国际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会是旷日持久,拖上好几年,任何一方都明白,在这期间占有保函款项本身就是博弈的利器。

由于担保函的文字比较含糊,双方就担保函的是否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各执己见,最后上诉庭判该担保函属于见索即付担保函。

案例二、2008年,位于A国的B公司与国内C公司签订工程服务合同(该项目系我国政府通过国内D银行提供优惠买方信贷的援建项目),约定由C公司承包工程全套服务,付款按照工程进度从援建贷款合同中直接拨付,C公司提供见索即付保函担保工程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合同适用英国法,在新加坡进行仲裁。

后C公司向D银行申请开具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保函,保函适用URDG458。

2012年,双方因工程合同履行发生争议,B 公司提出解约的同时向D银行申请支付保函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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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中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风险防范及核心条款的起草和审查见索即付保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在实际操作中,见索即付保函多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因此准确把握这一规则,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业主为了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蒙受损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这既是买方市场的特点之一,也是国际公认的业主采取的防范措施。

银行保函作为一种信用度高且收费合理,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它通过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了商务合同中当事人互不信任的问题。

在建设领域施工招标时,业主单位均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保函以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且要求提供的银行保函往往是见索即付型的,如果不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往往是很难中标的。

见索即付型的保函严肃的约束了承包商的合同义务,稍有不慎将会给承包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及金融风险。

因此,承包商应清醒认识见索即付保函所具有的风险,并在投标决策、办理保函和保函管理中采用相应的措施,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工程项目保函的特殊性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付款的法律文件,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预
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实质上说,这种保函是承包商在特定条件下交给了业主一笔可向银行兑换为货币的保证金,它就是金钱。

保函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承包商不能撤销,并且要承担银行开出保函之全部责任。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下保函的法律地位、效力和格式依赖于不同的国家、提供资金的机构和保函的业主,即使在FIDIC条款中也只是提供了一般的要求和格式,在国际承包界没有明文规定。

当遇到法律仲裁时,这类保函的法律纠纷就显得比较复杂且充满随机因素;保函既是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又是工程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要受招标文件中有关保函条款的制约。

因此,保函的法律纠纷实际上也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纠纷。

由于国际工程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和被担保人不属于同一国家或地区,且保函有效期长、保函种类多和保函金额大等特点,所以银行保函的风险极大。

二、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法律概念及风险表现
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实质上是法律概念上的独立保函。

所谓独立保函,就是一种与基础合同执行相脱离、其效力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担保,其担保责任仅以独立担保自身条款为准。

独立担保一旦生效,即与基础合同和委托合同相分离,担保人不仅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和产生于基础合同的其它抗辩事由,如主债权无效、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等,同时也不得援引委托合同中的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

担保人的付款义务以独立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除非受益人存在明显的欺诈和单据的伪造。

同时,独立担保的金额、付款条件、期限、
责任的终止都以约定条款为准,只要受益人按照约定提交了相应的文件要求付款,担保人就应该支付,无须调查相应的客观事实。

担保人不对受益人所提交的文件和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只负有合理谨慎的表面审查义务,且对单据传递中的遗失或延误以及受益人与委托人或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概不负责。

尽管出具见索即付保函的目的是减少一方违约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的风险,但是在见索即付保函的实际运用中,申请人即承包商处于严重不利的合同地位,遭遇索赔的风险很大。

由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化特点,且担保人应履行的责任是,只要受益人提供与保函条款表面相符的书面文件和规定的其它单据,担保人就要履行付款责任,而因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风险最终自然就转嫁到申请人头上。

在实际使用中,申请人可能遭受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受益人恶意提交单据可能给申请人带来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受益人提交的据以索赔的文件不真实;受益人提呈的文件虽然真实,但基础合同因违反公共秩序或其它原因而无效,而受益人却利用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原则,照样凭相符单据从银行得到了赔款,从而给申请人带来风险;在见索即付保函中,虽然没有延期条款,但申请人可能因为受益人提出的“付款或展期”要求而面临相同的风险,受益人可能通过请求使保函无数次地展期,使申请人处于一种连续的风险状态;同时,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情况复杂多变,任何细小的违约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履约保函金额的缺失。

三、见索即付型保函的风险防范与补救
理论上而言,见索即付保函在索偿兑现前完全剥夺了承包商申辩的权力,如业主持此种保函如果向银行声明承包商违约,且其索偿金额在保函金额范围之内、且索偿日期也未超过保函的有效期,则银行就有义务接受业主的付款要求。

这种保函的提款完全掌握在业主手中,保函兑现无须事先征得承包商的同意,担保银行也无权以承包商实际上未违约而拒绝付款,虽然事后可通过仲裁等方法争取索回被恶意提取的款项及因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系列困难而拖延,甚至毫无结果。

鉴于此,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投标时购买标书前,承包商必须认真分析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形势,掌握业主的资信和财力、项目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

购买标书后,应对标书中各类保函的要求和保函格式中的具体内容逐字逐句进行认真研究,尽量避免开出风险较大的保函,如果业主的财力及信誉均一般,且在招标书中严格限制“见索即付保函”,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投标的必要性。

2、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投保,并将保险费计入报价中,或者将可能出现的保函风险考虑进去。

一旦发生了业主的无理索偿保函的情况时,承包商应立即向仲裁庭或通过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紧急诉讼,申请暂时冻结保函,阻止业主的恶意索偿行为。

3、虽然在招标文件中队开具保函的担保银行有限制性的规定,承包商应尽可能说服业主接受由本国银行开具的保函,避免开具转开
保函。

4、合同签订时,应谨慎约定保函的核心条款,充分地估计保函风险,力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条款的约定(例如保函条件、保函生效时间等)将保函风险降低到最小。

如果在保函条款中可以约定违约证明书应由权威机构出具,其真实可靠性就大大增加了。

5、严密控制合同的履行过程,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商的义务要严格执行,对于业主方或非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影响要及时主张权利,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特别是在履约过程中的工期、质量、民工工资、机械调配等方面,杜绝一切可能引发业主启动保函索赔的行为发生。

6、在业主索赔、银行支付完毕之后,如果确属业主错误行为,那么应立即全面收集证明承包方无违约行为证据资料,及时与业主沟通,退还索付金额或者以诉讼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回业主不当所得。

虽然见索即付保函的风险极大,但是实际操作中发生概率是很小的。

但对于要走向国际市场的承包商而言,不能抱着侥幸心理,熟悉常用的国际规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才是防范该类风险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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