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出口类保函 进口类保函 对外贸易类保函
承包保函
预留金保函
质量保函与维修 保函
付款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
投标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
来料加工保函
履约保函
租赁保函
预付金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实务处理
(一)保函签发流程
• 未发生赔付
申请人提出 申请 银行出具保 函
通知或转开
保函的撤销
• 发生赔付
申请人 提出申 请 银行出 具保函 通知或 转开 索赔和 理赔 银行对 申请人 追索 保函的 撤销
• (4)开立方式不同。 开立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往往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 (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负责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 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则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 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 证两种方式。
三、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 (1)分类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不象银行保函那样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 分。 •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 保的法律规范。
三、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 (3)单据要求不同。 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 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 票。
四、银行保函的作用P178
保函作为第三者的信用凭证,其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使 受益者能够得到一种保证,以消除他对申请人是否具 有履行某种合同义务的能力或决心的怀疑,从而促使 交易顺利进行,保证货款和货物的正常交换,这是保 函的基本功能之一。除此之外,保函还通常用来保证 合约的正常履行、预付款项的归还、贷款及利息的偿 还、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完好被扣财务的保释等等。概 括而言,保函从其本质上来说具有两大基本作用: 第一,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二,发生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 责任人进行惩罚。
几种结算工具的比较

[几种结算工具的比较]一、备用信用证(SBLC)与保函(LG)的比较:1、不同:(1)与基础交易关系不同: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而保函有独立性和附属性保函之分SBLC:开证人应对收益人承担第一位责任,即开证人是第一债务人。
LG:在银行保函项下,银行作为担保人由于申请人未尽其基础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过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时是第一性的,有时是第二性的。
(2)适用范围不同:SBLC:虽然,从法律观点看,SBLC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SBLC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SBLC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
(3)使用惯例不同:SBLC:适用于ISP98或UCP600;LG: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包含统一规则》2、相同:(1)所涉及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基本相同;(2)与非从属性保函相同,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文件;(3)基本当事人相同,即为委托人、担保人和收益人。
二、备用信用证(SBLC)与LC比较:1、不同:(1)所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SBLC:仅凭简单单据付款。
LC:凭证明销售和运输货物的商业单据付款。
(2)适用惯例范围不同:SBLC:适用UCP600的部分条文,另有一部分不适用的条文。
如分期装运/分期支款,对到期日的限制等条款;LC:适用UCP600全部39条条款。
(3)款项支付条件不同:SBLC:备用信用证项下,如申请人履约,则赔偿不会发生。
LC:商业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一般是必然会发生的。
(4)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能作为融资的抵押品:SBLC:是很少有货物作保证的,因此也就限制了融资的可能。
LC:是以货物的交付与款项支付为依据,进出口双方都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证来进行融资.(5)适用范围不一样:SBLC:与LC相比用途更广泛。
LC: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
(6)开立者不同:SBLC: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以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五、保函的开立
1. 直接开立
principal beneficiary
guarantor
Advis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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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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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银行保函的种类
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函是在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 或者货物买卖等交易中,银行应投标方 的要求向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投标方在投 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在中标后 固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者提交履约保函, 如投标方违反以上条件,则由担保银行 向招标方赔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投标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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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商洽,双方同意:A公司执行第5份合同的发货义 务,同时,买方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 信用证,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了保证单证相符,该信 用证主要条款由卖方拟定,且将该证的保证条款作出: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 i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s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up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s. and the payment will be plussed additional payment for the amount of USD450000.00 under beneficiary's S/C No:95STxxxx on the collctions basis which was ensured by the applicant and agreed by the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一、关于保函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
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1、产生原因当承运人到达目的港时,买方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而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人的身份;2、作用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3、性质(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4、权责(一)委托人: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保函索赔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和一般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与一般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主讲人:刘一展
共同点
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文件
其目的都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或补充商业信用的不足 涉及的基本当事人都包括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
银行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银行都是在申请人未履约的情况下对受益人做出赔付
不同点
适用规则不同 单据要求不同 付款依据不同
共同点
都属于信用证范畴,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 均可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均可凭单付款,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不同点
使用范围不同 作用性质不同 主要单据不同 适用规则不同。
浅析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异同

浅析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异同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有什么区别?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当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表面相符的单据后,如果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时付款;如果是远期承兑信用证,则开证行承兑汇票,并于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
备用信用证实际就是银行保函,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够开立保函,所以用“备用信用证”这个词汇来代替“保函”,但实质是一样的,即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开证申请人一定会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一般是指付款义务),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所以,两者的区别是: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信用证保函银行信用证的区别风险

信用证保函银行信用证的区别风险一、区别(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之间的区别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银行保函可以有从属性保函。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二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备用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即期汇票;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1、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三)银行保函与信用证区别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其区别在于: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二、风险(一)信用证风险及防范1.不依合同开证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进口商若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异同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异同
相同点:银行信用、在申请人发生违约情况下使用
不同点:1、惯例。
UCP500 ISP98
URCG325(合同保证统一规则)
URDG458(见索即偿保证书统一规则)
2、与合同关系。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独立的约定而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无关;开立保函的银行,须经调查证实委托人违反合同而又不予赔偿时才进行偿付,在调查证实过程中,有可能被卷入商业纠纷。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相同点:1、独立于合同之外2、银行负第一性责任3、凭单付款
不同点:1、使用情况。
正常履约/出现违约2、适用范围。
货物买卖/所有国际间经济往来3、开立条件。
申请开立/主动开立
4、是否跟单。
跟单/汇票和相关文件
5、开证行风险。
较小,因为有押金和单据/较大,因为主要依据申请人信用与履约能力,随机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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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实务]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孙 洁
(徐州工程学院外语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 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由于两者之间日趋接近,以致有人将两者混同。
事实上,两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比较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09)03-0070-02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了解和信任,因而给达成交易和履行合同造成一定障碍。
为解决这些问题,就出现了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具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从而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都是银行为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惟一付款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和/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
所以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但在实务上,正如国际商会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等等,所以二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保函申请书为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
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
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表现在:第一,担保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一)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目前,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其一是5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6(ISP98);其二是5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6(UCP500);其三是5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6(United Nations Conventio n on Independent G uaran 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 f Credit)。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的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6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5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6。
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而后者也只能对参)
70) 2009年第3期 总第177期黑龙江对外经贸
HLJ Foreig 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No.3,2009 Serial N o.177
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二)两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
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见索即付保函)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三)两者的独立性不完全相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
而贸易合同与银行保函之间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四)兑付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而银行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
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
(五)开立方式和生效的条件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则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
银行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
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委托人(即申请人)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提供银行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
(六)融资作用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不仅是申请人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Packing L oan);另外,银行还可以在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
而银行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不具有融资功能,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委托人或指示方)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
(七)付款依据不同
银行保函与履约相联系,其付款依据是有关合同或某项承诺是否被履行,因此,保函赔付的审查较为复杂,往往易使担保人被牵扯到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基础交易纠纷中去。
而备用信用证与单据相联系,只要受益人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或单据,开证行即验单付款,而不去理会基础交易是否履行。
[参考文献]
[1]许先丛,陈正川.金融担保法律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高圣平.担保法新问题与判例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张德荣.金融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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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得不偿失的,首先,汇率不稳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不利于出口,因为价格一直在上升;第三,造成国家财富流失,汇率长期在合理水平之下,无形中财富流到境外;最后,引发金融不稳定,国际游资可长期炒作人民币,因为人民币持续升值,总有利可图。
鉴于目前的形势,人民币可一次性再升值20%,不会导致大的经济问题。
四、人民币汇率发展趋势
人民币未来将会持续升值,这是由于人民币仍然被低估所决定的。
保守估计,2015年1美元兑4元人民币左右,将和1994年汇率并轨前的官方汇率相当,人民币汇率实现理性回归,届时人民币将成为世界货币,并可自由兑换。
中国2008年GD P超过30万亿元人民币,按目前(2009年1月)1美元兑6.83元人民币约合4.4万亿美元,居世界第3位。
按目前的增长速度到2010年将达到40万亿元人民币。
考虑到人民币升值因素,如果届时1美元兑6元人民币,2010年中国G DP将达到6.7万亿美元,将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
[参考文献]
[1]李凤羽.继续深化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J].中国发展观察,2008(11).
[2]张天阵,王贵民.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缺陷与风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10).
(责任编辑: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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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洁: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