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

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信用证”方法的通俗解释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买方将钱交给银行,并按合同内容交给银行一个购货清单;银行将买方的购货清单转给卖方;卖方按买方的购货清单生产和供货,然后凭供货证明向银行取钱。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绝大部分仍采用“信用证”的方法。
信用证的缺点是手续多,过程长,费用高,透明度差;信用证的漏洞是银行无法辨别单据的真伪,如果有人以假单据诈骗,或发货不合格,使买方比较被动和蒙受损失。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异同谈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
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
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国际贸易由于其特殊性,汇票支票用的比较少,银行保函和信用证是主要的支付工具。
持有保函和信用证的卖方,都可以先发货后收款。
两种凭证都是银行开具的,具备法律效力,这些是共同点,那么,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有关知识。
国际贸易由于其特殊性,汇票支票用的比较少,银行保函和信用证是主要的支付工具。
持有保函和信用证的卖方,都可以先发货后收款。
两种凭证都是银行开具的,具备法律效力,这些是共同点,那么,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与合同关系不同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去。
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特点是什么?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第一篇: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
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
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一)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
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
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比较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 适用范围不同
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 对单据要求不同
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 能否融资不同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 与合同关系不同
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去。
有的国家,如美国、日
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求白话文讲解银行保理、保函、信用证业务及其区别

求白话文讲解银行保理、保函、信用证业务及其区别摘要:一、银行保理业务概述及作用二、银行保函业务概述及作用三、信用证业务概述及作用四、三者之间的区别五、总结正文:银行保理业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的包括融资、销售账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
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企业解决应收账款融资难题,提高资金周转率,减轻财务压力。
通过银行保理业务,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获得即时的资金支持。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业务。
当客户在投标、招标、合同履行等过程中需要提供保函时,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其开具。
银行保函业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度,降低交易风险。
信用证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期限和条件的付款保函。
在进口贸易中,信用证业务为出口商提供了保障,确保其能按合同收到货款。
同时,信用证业务还有助于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
三者之间的区别:1.业务性质:银行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涵盖融资、销售账务管理等多方面;银行保函业务是一种担保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支付责任或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障;信用证业务则是一种支付保证业务,确保买卖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业务对象:银行保理业务主要针对企业,解决其应收账款融资问题;银行保函业务面向各类客户,为其在交易过程中提供担保;信用证业务则主要服务于国际贸易,确保出口商能按时收到货款。
3.业务内容: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应收账款的管理、融资、风险控制等;银行保函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投标、招标、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担保;信用证业务则关注货物买卖双方的支付保证和合同履行。
总结:银行保理、保函和信用证业务都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重要金融服务。
它们在业务性质、对象和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共同目的都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降低交易风险。
浅析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异同

浅析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异同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有什么区别?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当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表面相符的单据后,如果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时付款;如果是远期承兑信用证,则开证行承兑汇票,并于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
备用信用证实际就是银行保函,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够开立保函,所以用“备用信用证”这个词汇来代替“保函”,但实质是一样的,即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开证申请人一定会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一般是指付款义务),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所以,两者的区别是: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信用证和保函》课件

承兑方式
如果信用证采取承兑方式 ,承兑行在收到相符单据 后,将对汇票进行承兑, 到期付款。
资金清算
根据不同付款方式,开证 行或承兑行需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资金清算,确保交 易顺利进行。
03 保函概述
CHAPTER
保函的定义
保函的定义
保函是一种由担保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 书面承诺文件,承诺在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发生特定 事件时,由担保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 软条款风险:信用证中可能存在对申请人有利的“软条款 ”,申请人可能滥用这些条款。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严格审核单据
仔细核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欺诈行为 。
确保单证相符
确保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避免因单据不 符导致拒付。
警惕软条款
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警惕任何可能对自身不利 的“软条款”。
索赔与理赔
索赔条件
当受益人提出索赔时,申请人需核实索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保函规定 进行理赔。
理赔流程
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理赔资料,银行或担保机构将根据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 保函约定支付赔偿款项。同时,申请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05 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与联系
CHAPTER
区别
定义不同
信用证和保函都涉及到了第三方的参 与,开证银行或担保人在其中扮演了 重要的角色。
06 信用证和保函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CHAPTER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欺诈风险
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一些不法分子 可能会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
单据风险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可能导 致开证行拒付。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01
02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而设立的工具,但它们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 功能不同:保函是一种保证金制度,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工具,可以在需要时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保函主要用于保证履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支付货款。
2. 使用对象不同:保函主要用于海关、政府机构、供应商等的公司,用于保证付款的安全性。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公司,用于保证收款的安全性。
3. 使用范围不同:保函可以用于各种类型的交易,包括履约保函、担保保函等。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通常与出口合同相结合使用。
4. 签发方式不同:保函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签发。
备用信用证通常由银行签发。
总体来说,保函主要是用于保证履约方的履约能力,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备用信用证主要是用于保证支付货款的安全性,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
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
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一)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
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
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对于后者很少使用。
(二)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的说,备用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出的信用证。
就法律意义而言,备用信用证不过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另一称谓,根据美国银行监管法,美国的银行不能开立保函,为避免使用“保函”字样,就使用了“备用信用证”这一称谓,由于同样的原因,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将备用信用信用证包含在其适用范围内。
这样既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同时又避免了与法律发生冲突,备用信用证应运而生。
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份独立合同。
在操作上,备用信用证不与基础合同的履行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即使受益人与备用信用证申请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无效,只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就不能免除。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共性分析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因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付款唯一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
所以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二者相同之处具体如下:(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和银行接受申请而形成;担保人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契约关系。
(二)使用目的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银行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银行保函有一致之处。
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相同。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表现在:第一,担保银行和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当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可以不找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直接从银行取得补偿;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即凭单付款。
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三、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之处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虽然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但在实务上,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两者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二)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保函的做法和格式多样复杂,国际商会首先对于使用较多的合约保函(包括投标,履约,还款保函在内)做了规定,1978年制定公布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325号)。
并出于统一保函格式的目的,再制定和公布了《合约保函示范格式》(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06号)。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备用信用证目前可适用于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600);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和UCP500、600,根据ISP98 第1120 条(b)项:“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ISP98 的条款应优先适用。
就ISP98 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由于ISP98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
当然,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那么,ISP98 并不能优先适用,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公约》相当于法律,根据ISP98 第1102(a)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
(三)开立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
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
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
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委托人(即申请人)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四)生效条件不同。
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
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
(Consideration is not required to issue, amend,transfer, or cancel a letter of credit, advice, or confirmation.)。
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
(五)兑付方式和单据要求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
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
另外,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声明文件。
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但要求提交索赔书及违约声明,否则,担保行有权拒付。
四、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践中的运用综合而言,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银行保函,换言之,备用信用证就是银行保函的另一种称谓,只是因为出于规避美国相关部门监管的目的,导致备用信用证的产生,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不在法律上,而在习惯做法和商业术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