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

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

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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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

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 “信用证”方法的通俗解释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买方将钱交给银行,并按合同内容交给银行一个购货清单;银行将买方的购货清单转给卖方;卖方按买方的购货清单生产和供货,然后凭供货证明向银行取钱。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绝大部分仍采用“信用证”的方法。 信用证的缺点是手续多,过程长,费用高,透明度差;信用证的漏洞是银行无法辨别单据的真伪,如果有人以假单据诈骗,或发货不合格,使买方比较被动和蒙受损失。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异同谈 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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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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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与保函有什么区别吗_沈阳涉外律师冯伟

独立保函与保函有什么区别吗_沈阳涉外律师冯伟 保函是商事保证,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保函是经常用到的法律术语,根据保函是否独立,保函又分为独立保函和非独立保函。那么,独立保函与保函有什么区别吗?下面,沈阳涉外律师冯伟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保函和保函有很大区别,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沈阳涉外律师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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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 (独立保函标准格式) 保函编号: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 (大写)¥**** (小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30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内容介绍: 以上文本为履约保函独立保函标准格式,明确规定了保函的有效期,项目信息,担保金额,可以直接采纳为合同所需履约保函参考文本,且不需修改。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浅谈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联系与区别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 (一)银行保函。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对于后者很少使用。 (二)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的说,备用信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编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 承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日止,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向承包人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贵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在保证担保金额最高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

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1、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由于各国关于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备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明确记载该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名称。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3、开立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 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 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 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委托人(即申请人) 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 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 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4、生效条件不同 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 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 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

习题(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答案

1、开立保函申请书是(A)代表了一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划分的书面文件。 A.申请人与担保行之间;B.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 C.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D.担保行与转递行之间。 2、以下不属于申请人的主要责任是(B)。 A.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义务,避免保函项下发生索偿和赔偿;B.索偿时应按保函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索偿证明或有关单据;(受益人)C.承担保函项下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D.在担保行认为必要时,预支担保保证金,提供反担保。 3、卖方或承包方(申请人)委托银行向买方或业主(受益人)出具的,在不能履约时保证退还与预付款等额的款项,或相当于合约尚未履行部分相应比例的预付金款项的保函,称为(D)。 A.维修保函B.履约保函C.保留金保函D.预付款保函 4、提货保函的受益人为(C)。 A.银行B.出口商C.船公司D.进口商(申请人) 5、以下不属于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相同点的是(B) A.两者都是由银行作出的承诺;B.两者形式相似;C.两者都是单据化业务;D.银行对单据的审核责任都仅限于表面相符。 6、在(A)中,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申请人是否违约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这往往使银行因卷入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而进退两难。 A.从属性保函B.独立性保函C.付款保函D.透支保函

7、保函项下担保权益的享受者,也就是有权按保函规定通过提交某种单据或声明向担保行索取款项的人,是保函的(C)。 A.申请人B.担保行C.受益人D.反担保行 8、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往往不需要保兑行。(B) A.担保行信誉、资金实力较差;B.申请人信誉、资金实力较差; C.担保行处于外汇紧缺的国家; D.担保行处于政治经济局势动荡的国家。 9、投标保函的xx是(C)。 A.招标国政府B.招标人C.投标人D.中标人 10、下列不属于进口类保函的是:(D)。 A.付款保函B.租赁保函C.提货保函D.质量保函(出口商申请开立)11、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不包括(B)。 A.开证行B.担保行C.受益人D.开证申请人 12、以下不属于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相同点的为(E)。 A.两者形式相似;B.两者都属银行信用; C.两者都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或单据付款; D.两者开证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E.两者的用途相同。 13、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的一套独立的国际统一惯例是(C)。 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一定条件下符合)B.《托收统一惯例》C.《国际备用证惯例》D.《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14、以下关于备用信用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A.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B.若申请人未能履约,则由银行负责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合同分类 : 工程招投标合同 合同条数 : 9 发布日期 : 2021.01.27 官方合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业类别 : 房产与建筑行业 字数 : 1565 发文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编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年月日就(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合同分类 : 工程招投标合同 合同条数 : 9 发布日期 : 2021.01.27 官方合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业类别 : 房产与建筑行业 字数 : 1522 发文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编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经贸实务]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孙 洁 (徐州工程学院外语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 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两者之间日趋接近,以致有人将两者混同。事实上,两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比较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09)03-0070-02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了解和信任,因而给达成交易和履行合同造成一定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就出现了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具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从而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都是银行为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惟一付款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和/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所以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正如国际商会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等等,所以二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保函申请书为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 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 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一)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目前,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其一是5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6(ISP98);其二是5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6(UCP500);其三是5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6(United Nations Conventio n on Independent G uaran 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 f Credit)。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的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6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5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6。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而后者也只能对参) 70) 2009年第3期 总第177期黑龙江对外经贸 HLJ Foreig 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No.3,2009 Serial N o.177

独立保函是什么意思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215328410.html, 独立保函是什么意思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可能会涉及独立保函的法律关系。独立保函属于法律凭证,是金融交易中涉及到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独立保函是什么意思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独立保函是什么意思 所谓独立保函,其实是狭义的独立保证。国际商会《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条将独立保证定义为:“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在我国,独立保证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被广泛使用。尽管就立法层面而言,尚缺乏对独立保函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有关独立保函的案件。其做法可以归结为:独立保函只适用于涉外商事海事活动,而不能适用于国内保证。

主要条款 独立保函产生的原因与前提是基础合同,保函的运行指引是保函开立委托合同,但保函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前述两个合同,保证人只依据保函的规定对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由以上的关系可以看出,独立保函至少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的权益。为全面保护各自的合同权益,而保函的运行又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内容。因此,各当事人对保函的条款内容非常重视。尽管各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差异,保函格式各有不同,但主要条款内容基本还是一致的。 独立保函主要条款介绍: 1、保函独立性条款 2、基础交易关系参照条款 3、先决条件条款 4、担保义务条款 5、有效期条款(包括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等)

信用证保函银行信用证的区别风险

信用证保函银行信用证的区别风险

一、区别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之间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银行保函可以有从属性保函。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二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备用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即期汇票;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 1、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三)银行保函与信用证区别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其区别在于: 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二、风险 (一)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1.不依合同开证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进口商若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2.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 3.伪造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不易获得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5.要求不一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和非独立保函)【最新版】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年月日就(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

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信用证保函银行信用证的区别风险

一、区别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之间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银行保函可以有从属性保函。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二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备用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即期汇票;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 1、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三)银行保函与信用证区别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 中的货款支付,其区别在于: 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 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 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二、风险 (一)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1.不依合同开证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进口商若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2.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 3.伪造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不易获得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5.要求不一

建设工程领域独立保函的法律分析

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2013-11-29作者:韩如波(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文由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近年来,然着国际工程承包的不断涌现和国内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蓬勃发展,独立保函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出现。然而在与多数施工总承包企业沟通时,发现施工企业并不太了解独立保函的概念和性质及国内独立保函的司法操作。而国内因尚无对独立保函的明确法律规定,所以往往出现二种极端的态度,一是施工企业认为没关系,只要接到项目能签合同,随便业主需要什么样保函,反正银行是我的开户行,会保护我的利益,按业主要求先把保函开出来再说;二是银行觉得很紧张,认为一旦出具此类保函则必须按保函承诺履行独立担保义务,否则银行将面临违约和被诉。为便于施工企业对外开展义务和降低独立保函风险,现将独立保函在国内应用的司法实践,作以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独立保函的概念和性质 工程保函起源于美国(1894年的“米勒法案”),是指担保人应工程合同 一方的委托,向另一方作出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担保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保函承诺的条件下(时间、金额、责任方式等)替代履行合同或承担支付义务的一项工程担保制度。 独立保函的概念源于1992年国际商会公布的《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也有译为《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凭要求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等),将独立保证定义为: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命名如何,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其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 独立保函的特性在于虽然源于基础合同,但原则上独立于基础合同、独立于基础交易、不受基础合同的效力影响;其项下的索赔不依靠基础合同、也不以基础合同是否真实存在违约为前提和条件。 国内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工程建设领域保函中出现类似“不可撤销”、“无条件支付”、“见索即付(见单即付)”、“放弃主合同一切抗辩权”、“独立于基础合同或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等表述的,司法实践中通常都视为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担保方式,在《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除了规定“欺诈例外”(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中民四外初字第34号案例,认定印度电热公司【electrotherm (india) limited.】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主张保函项下237,500.00美元的索款行为存在欺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以终止向印度电热公司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担保人可以止付外,担保人只能就担保权人索赔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说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是基于被担保人是否违约及违约性质、违约责任,而是基于担保权人索赔时提交的声明或资料是否符合独立保函规定的相应文件和手续(比如独立保函规定担保权人索赔时,必须提交担保权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索赔声明必须由企业法定负责人亲笔签名等)。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合同分类 : 工程招投标合同 合同条数 : 7 发布日期 : 2021.01.27 官方合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业类别 : 房产与建筑行业 字数 : 1947 发文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编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 承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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