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讲稿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互联⽹⼴告管理暂⾏办法》全⽂《互联⽹⼴告管理暂⾏办法》全⽂ 为了规范互联⽹⼴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互联⽹⼴告管理暂⾏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互联⽹⼴告管理暂⾏办法》 (2016年7⽉4⽇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条 为了规范互联⽹⼴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以下简称⼴告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利⽤互联⽹从事⼴告活动,适⽤⼴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告,是指通过⽹站、⽹页、互联⽹应⽤程序等互联⽹媒介,以⽂字、图⽚、⾳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
前款所称互联⽹⼴告包括: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字、图⽚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邮件⼴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中的⼴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
第四条 ⿎励和⽀持⼴告⾏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业规范,加强⾏业⾃律,促进⾏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告活动,推动互联⽹⼴告⾏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政法规规定禁⽌⽣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发布⼴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在互联⽹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告。
禁⽌利⽤互联⽹发布处⽅药和烟草的⼴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途配⽅⾷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品⼴告等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告审查机关进⾏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告。
付费搜索⼴告应当与⾃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导读: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背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
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
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之所以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为了跟上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因为现在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的总和。
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的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
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当中的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急需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在逐渐成熟比较完善的基础上,今天终于把它颁布。
但是,大家注意到,我们这个办法叫暂行办法,也就是说,这种业态可能还会发展,还会变化。
随着它的发展变化,将来还有可能新的条款、新的规制要不断完善,所以叫做是暂行办法。
政策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讲稿

14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暂行办 法》背景 基本原则
互联网广 告发展的 趋势
互联网广 告与传统
《暂行办 法》难点 热点
监管模式 及风险防 控
广告区别
15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 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 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对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互 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32
《暂行办法》明确了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
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 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
实时性
开放性
低成本
精准投放
传播快
停播难
30
《暂行办法》明确了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 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 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 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现行广告法规简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
现行广告法规简介
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人人都是媒体”的自媒体时代。
在自媒体的滚滚洪流里,营销号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广告主也认识到了自媒体潜在的价值:从商业、医疗到娱乐、情感,这背后的生意经规模巨大。
但就目前来说,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模式对自媒体广告进行监管,这也造成了自媒体乱象频生。
许多唯利是图的营销号基本上是来者不拒,在金钱利益面前,对虚假违法信息视而不见。
《暂行办法》的出台,释放出了一个重要信号:加强对自媒体领域广告投的监管力度。
如来佛开始给自媒体孙悟空加紧箍咒了。
《广告法》里面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对广告明显标注“广告”两字。
现在在传统媒体的广告里面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不一,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标了广告。
这次《暂行办法》里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
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如果不标注的话,就和《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我们现在软文广告是目前公众号的主流变现形式。
常见于罗辑思维、玩车教授、王中左右、咪蒙等大号。
软文广告的最大优点是利用故事吸引读者,从而引导读者产生购买行为。
这种方式具有戏剧性,让读者看到了故事的开头,却没猜中广告的结尾,削弱了利益导向的广告,反而容易被粉丝接受。
9月1日后,如果所有软文标题前必须加挂“广告”二字,玩车教授、王中左右等软文大师,是不是要排队哭晕在厕所了。
经历了“魏则西”事件后,付费搜索定性问题引起监管部门和社会的激烈讨论。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列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至此付费搜索广告被明确定性。
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最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互联⽹⼴告管理暂⾏办法》全⽂ 为了规范互联⽹⼴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互联⽹⼴告管理暂⾏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互联⽹⼴告管理暂⾏办法》 (2016年7⽉4⽇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条 为了规范互联⽹⼴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以下简称⼴告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利⽤互联⽹从事⼴告活动,适⽤⼴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告,是指通过⽹站、⽹页、互联⽹应⽤程序等互联⽹媒介,以⽂字、图⽚、⾳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
前款所称互联⽹⼴告包括: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字、图⽚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邮件⼴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中的⼴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
第四条 ⿎励和⽀持⼴告⾏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业规范,加强⾏业⾃律,促进⾏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告活动,推动互联⽹⼴告⾏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政法规规定禁⽌⽣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发布⼴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在互联⽹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告。
禁⽌利⽤互联⽹发布处⽅药和烟草的⼴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途配⽅⾷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品⼴告等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告审查机关进⾏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告。
付费搜索⼴告应当与⾃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九是明确和强化广告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职权、提高法律 责任的震慑力
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 执法效能。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 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 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 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 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总收入 320亿,移动收入占20%。
• 阿里:中国最大的生活服务超市,2013年双11,单日350 亿零售交易额,营业收入417.19亿,2013年广告类收入约 290亿.
互联网发展趋势—7大领域
门户
门户起家平分天 下, 以新浪、搜狐为 代表。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 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 儿童权益。此次《广告法》中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 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 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 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 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 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新旧广告法对比
此次《广告法》的修订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调整政府 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总体上看,此稿与现行法广告 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新法由49个 条文增加到75个,新增33条,删除3条,修改37条,原文保 留8条)。与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大扩 充,而且把很多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 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现行广告法规简介
主要内容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现 Nhomakorabea广告法规简介
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3.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4.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5.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6.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现行广告法规简介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
• 《暂行办法》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 原则,从互联网和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互联 网广告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立足于准确认识 和把握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不同”,着重解决基层 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处理好《广告法》与互联网 广告的衔接问题,厘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分担,一 手抓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规范,一手促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 网业健康发展,力争实现“业界行得通、监管能操作、消费者 权益有保障”的立法目标。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
《暂行办 法》背景 基本原则
第二
互联网广 告发展的 趋势
第三
互联网广 告与传统 广告区别
第四
《暂行办 法》难点 热点
第五
监管模式 及风险防 控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 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 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对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互 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保健食品
药品、医疗、 医疗器械
农作物种子
广告监管 综合数据库
教育培训 招商投资
房地产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 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 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 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 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 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 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 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同时明确禁止 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互联网广告的趋势
*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时代、移动电子 商务、跨境电商等新技术的融入,网络已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平 台,迫切要求我们探索运用新技术,提升网络广告监管执法水平。
新媒体广告:
• 腾迅:中国最大的数字生活社区。微信用户3.5亿,2013年 ,营业额604亿,广告收入50.33亿。
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具 有引领道德风尚、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 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 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 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 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 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 告。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是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新 法对其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 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 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 员将受到处分。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因其具有的针对性强、速度 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为 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 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