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普通法系下的传媒体制与司法关系
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概述

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概述□ 任明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美国的法律建构之下,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都有着各自的法源基础,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相互关联,而又相对独立的。
相互关联源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职能,相对独立则源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设计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当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之间出现矛盾时,美国的做法简单地说有三条:法制化、程序化和人性化。
法制化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和第六修正案(公正审判)中。
一方面,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人们言论、出版等自由,媒体表达自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是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另一方面,美国高度强调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因此,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都有着各自的法律基础,二者之间不存在谁轻谁重的问题,各自在法制的轨道上运作。
程序化则要求媒体采访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条件。
媒体的出发点是尽力挖掘公众感兴趣的案件信息,特别是那些能产生轰动效应的案件,从而满足读者的知情权甚至是好奇心,以吸引读者,扩大媒体的影响力,并赢得更多的广告客户。
但这一切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程。
如果法官对某个案件发布了“禁声令”,那么媒体就不能再对该案进行报道了,即使允许报道的案件,媒体也不准携带照相、录像和录音设备进入法庭,以免影响法庭的“安静”审判。
人性化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允许报道。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判例创设了“禁声令”制度,即当法官认为符合一定条件时,当事人及律师、法庭的工作人员等知晓案件信息的人不得向媒体透露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
这是对案件当事人的人性化保护。
另一方面,法院也为新闻记者的案件采访提供了非常人性化的帮助。
剖析我国传媒和司法的关系论文

剖析我国传媒和司法的关系论文[关键词]传媒司法美国制度中国制度设计[摘要]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的价值,同时又能在媒体报道之中实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是大众传媒、法官、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
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恒久性问题,传媒与司法的尖锐矛盾却是新近才浮现于中国社会实践中的。
因此,从制度上探求解决冲突的可行标准,有必要借“他山之石”,吸取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
而后有针对性地分析我国“司法”与“传媒”的现状,在比较之后完善我国的司法与传媒关系之法庭规则的立法原则和具体规范设计。
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两者之间的价值平衡、制度配设又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上,言论自由属于社会成员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是任何民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传媒报道司法的依据在于其享有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且具体化为“新闻/出版自由”。
而司法独立是司法的本质要求。
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普及,传媒与司法之间的“联姻”越来越难以分离,而它们之间的矛盾也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显著。
作为两种在宪政体制中同等重要的价值,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只能通过具体的利害权衡来解决。
能否找到某种实际有效的标准或模式来解决传媒与司法的矛盾与冲突?这仍需结合各国具体情况,在复杂的实际案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各自价值,从而求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一、美国的制度实践(一)历史与现状。
美国最早意识到这个时代带来的“基本问题之一将是如何最好地协调新的传媒技术与对民主和审判的传统约束手段之间的关系”。
在调整司法与传媒之关系方面,美国是最为值得研究和借鉴的“蓝本”。
自20世纪60年代起,鉴于“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案件急剧增多,美国各州对于法庭向镜头开放进行了大量的实验与调查。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展,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的进步,但是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关系仍然存在天然的排斥。
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无论是对司法改革还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基于传媒的特性,应该从传媒和司法系统两个方面来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构建司法独立。
如何构建司法独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从轰轰烈烈地改革措施来看,改革措施并没有过多地触及司法独立和传媒之间的关系。
但是事实上,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传媒舆论作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在关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分化重组,一些矛盾对立冲突,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更加弥足珍贵。
虽然一些情绪化的观点可能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具有冲击,但自由表达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暴力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还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以及新闻工作者自身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传媒监督会出现一些误导,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等现象。
一、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之矛盾性司法独立,又称审判独立,孟德斯鸿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②意味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的矛盾性:第一,司法独立所需的“隔音空间”与传媒自由的行使。
新闻传媒是公民行使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
然而,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或干涉,这是法治的体现。
浅谈英美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从‚媒体审判‛说起——浅谈英美国家司法机关与媒体的矛盾与渊源1.先大体谈一下有关媒体审判的相关内容,看一下它是如何发展起来的;2.然后说一下美国媒体和司法机关是如何制约的,又有哪些相辅相成点;3.大体提一下英国媒体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提及欧美法系的历史根源;4.最后点一下纠结于他们之间的矛盾,然后找求一种相对平衡的方法去解决,或者期待去解决。
‚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西方的司法及媒体实践当中。
在那些设立陪审团的案件之中,由于陪审员是不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普通公民,很容易受到媒体对于未决案件先入为主的报道和评论的影响,不利于公正裁判,西方把这种新闻媒体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体审判‛。
适当的刑事案件新闻报道侵犯的不仅仅是‚用事实说话‛的现代新闻理念,更有可能侵犯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中心环节——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媒体通过运用自身独特的炒作或者其他手段,借助行政、立法等权力,煽动大规模的民意浪潮,使法院处于身不由己的地位,左右审判的结果,就形成了上述所说的‚媒体审判‛。
如果法官不能自主地判决案件,而受制于某种外在力量,则会导致法官审理权与实体裁判权的分离,而这种审而不判的情形也会相应的使整个审判过程与裁判结果相脱节,从而违背程序自治性的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该是一个有法律创造的,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而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相对封闭的‚隔音空间‛,‚以防止法庭之外和之内的各种‘嘈杂的声音’对庭审活动可能造成的干扰‛。
司法审判的核心是证据,新闻报道的灵魂是事实。
在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影响下,媒体通过对事件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了陪审团成员的意志从而导致陪审团对事实判断发生偏差,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将决定事实‚真相‛。
所以,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下,正是陪审员的知识构成和在审判作用中的角色不对称,才给媒体带来‚审判‛的机会。
在‚尼克松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中,美国新闻媒体发挥了极大作用,成为美国媒体舆论监督的‚得意之作‛。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正 手段 , 它有 助 于促进 司法 的公 正 。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
向社会 大众 传播 各种 社会 信息 的媒 体 。传统 的传 媒
有 3大类: 刊 、 播和 电视 。 刊是 纸质 传媒 , 称 报 广 报 也
防腐 剂 。 [ 审 判公 正是 现 代诉 讼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1 3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出 发 点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众 其
为 平 面媒 体 。广 播 和 电视 是 模 拟信 号 媒 体 , 称 声 也
像 媒体 。网络媒 体是 新兴 的 大众传 播媒 体 。 今 , 如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以及 网络 所 具 有 的其 他 媒 体 无 法 比 拟 的 自由性 , 所发 挥 的 作用 也 越来 越 大 。手 机 的 其 普 及性 和 信息 传 递 的快 捷 性 , 也使 其 成 为新 传媒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X 2 1 )4 0 9 — 3 1 8 4 6 (0 00 — 0 10 0
0 引 言
当代 既 是传 媒 活跃 的 时代 , 又是 司法 作用 日益 强化 的时 代 。如何 既充 分发挥 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 作
活动_ 】 1 。
21 传媒 监 督有 助 于审判公 正 、 制司 法腐败 . 遏
我 国司法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好 的 , 还有 待于 但
12 传媒 的概 念 .
所 谓传 媒 , 传播 媒 介 的简 称 , 以特 定 的方 式 是 即
提 高 , 存 在有 法 不依 、 法 不严 、 私枉 法 等 现象 还 执 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浅谈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

浅谈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愈来愈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的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
而无论在哪个国家,传媒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又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
因此,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且看当今社会,传媒对司法出现重大影响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影响是有利有弊。
看看最近颇红的“药家鑫案”,在庭审过程中,媒体向外公布了药家鑫下跪痛哭乞求原谅的片段,使得群众对之产生强烈的同情,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当然,媒体对司法起到积极作用的例子也并非没有,像今年年初的“解救被拐卖儿童事件”,媒体在其中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传媒对于司法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那么就司法对传媒的影响呢?——至少我没有在当今的中国看到我想要看到的情形。
可能是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使得一些由大众传媒所引起的一系列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被置之不理,这让我一个即将以法律为终生职业的学生十分困惑。
我猜想了许多原因,最终稍微确定下来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法律的所限范围太过狭隘,当面临大规模的介乎道德与法律的范围内的问题便束手无策,例如网络上盛行的“人肉搜索”如今还未在中国的法律中找到它的身影,对此我感到十分的悲哀,也希望能通过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努力使这种状况得以改变。
进一步探讨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它们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对它们进行制度层面上的比较考察,有助于全面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价值追求的统一性。
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
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事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

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一、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新闻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它并不是超越其他一切价值的绝对价值。
现代社会的出版界大多数都有自身的伦理纲领,要求新闻自由不能有害于人道主义、儿童利益、社会风俗等。
就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而言,虽然传媒对某些案件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权更公正地行使,特别是在当下中国司法常常受制于“领导批示”的情况下,传媒的曝光有助于某些违法犯罪的“权贵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伸张社会正义。
但是,从近年来很多案件经过传媒的大力介入从而在一定水准上影响判决结果来看,传媒的新闻自由与法院的司法独立价值,两者存有一定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中一项重要的价值、制度。
在政府三权中,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既没有财政力量,也没有军事力量,可以说是最弱小的权力,甚至法院判决的执行也得依靠行政机关的执行。
那么,如何保证司法权在保障社会公正方面的作用呢?除了司法判决本身的权威性外,必须保证司法独立。
在国际社会中,司法独立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司法权的独立,即司法权不受其他国家权力的干涉;其次从法官角度而言,法官应有权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力量和个人,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干涉,通俗地讲,法官除了法律之外再没有其他的上司。
那么,司法独立究竟应该独立于什么?对此,德国学者将司法独立分为以下八个方面: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官署;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议会;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可见,学者们很早就认识到,司法必须对新闻舆论保持独立,这在很大的水准上是因为两者的特性不同所致。
(本文来自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杂志。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杂志简介详见)首先,媒体作为一种商业存有,其商业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以市场为导向,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特别是时间效应,对于获取的资料要第一时间进行报道;而司法过程则不然,讲究程序性的特点,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等环节才能认定,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还必须依法排除,所以,客观上存有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不相契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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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普通法系下的传媒体制与司法关系一.导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众所周知,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
新闻自由一般从狭义上指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既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权力。
①(摘自童兵。
比较新闻传播学。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26)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宪政理念不可缺少的部分。
而司法独立,一般包括司法机关地位独立,司法权专属于法院,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方面,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臵及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政治走向文明和法治的体现。
二者相互制约,构建着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但它们之间因为目的追求,运行机理的不同而有着天然的矛盾,并时常表现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中。
因此,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存,是每个追求民主发展的国家必须解决的问题。
当代社会普遍认同一个定义,即新闻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产物,根据这一点,每个社会所建立的公众信息体系都是不同的。
当今世界政治体制多样,社会背景复杂,因此各国传媒体制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下面,我将以英美为例,就普通法系国家中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历史与渊源----英美的新闻历史旅程1.英国新闻自由出版史1476年,威廉〃卡克斯顿开办了英国历史上的第一家印刷所,成为了英国新闻出版史的开端,当时,英国不存在出版业的事前制约。
但1485年后,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新闻出版自由,如政府专营,垄断,煽动罪,税收,出版社开办费用限制,宣传等。
其中,政府专营与垄断涉及出版业的方方面面,包括印刷,出版,销售等环节,这些对新闻出版业的限制主要目的是控制政治与宗教思想,确保现存制度。
这一阶段,新闻行业和政府矛盾冲突达到极端。
1688年,光荣革命有利的推动了两党制和议会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新闻出版自由,由于社会民众的强烈反抗,当局又在1771年取消对下议院报道的禁令。
1774年,法庭裁决否定了普通法下的永久版权,从而打破了出版行业的垄断。
在这之后的时期里,英国新闻媒体行业发展迅速。
1836年----1855年商业与非商业报刊图书均由实际性的增长,1856年英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突破十万大关。
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广告税,出版印花税,保证金体制等分别在1853年,1855年与1869年被一一取消。
进入19世纪,英国逐渐在摆脱了原来的新闻出版业前制约体制,建立了新闻出版业产权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意义是对新闻出版业的产权要求。
这揭示了英国新闻出版自由与政府蕴含着深刻的矛盾。
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系中,产权自由即与政治自由与思想文化自由相一致,又存在着彼此冲突的一面。
2.美国-----传承自英国而又有所区别的新闻出版历史旅程美国近代新闻出版自由的发展,一方面在实践与理论中都深受英国自由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在与英国专制势力的斗争中推陈出新,大大推进了英国新闻出版自由传统。
1704年4月,北美英国殖民地产生了第一份真正连续出版的报纸,这之前,早就存在着出版许可法,不经过政府事先同意就进行印刷活动属于犯罪。
这段时期新闻出版业和政府之间冲突连连,且政府总是控制着强势地位。
1791年,美国出版宪法第一修正案,其意义可以说在美国新闻出版自由传统发展史上是空前绝后的,美国新闻出版自由传统由此实现了对英国传统的超越,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具有了能够制约国会的宪法保障,在法律理念上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制约以前普通法惩罚新闻出版的英国法律传统。
这一法案从法律层面保护了新闻业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对新闻媒体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美国对新闻行业并非一味的纵容其自由的发表言论。
在美国新闻出版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另一件大事是美国国会在1798年通过的《煽动法》,该法的目的主要是约束新闻界不顾事实的叙以诽谤,其后法律实践也产生对新闻出版自由相当大的压制,尤其是心理事前压迫。
后来,该法不断遭到非议的抗争,1801年该法到期失效,国会没有延续之。
然而,20世纪60年代以前没有管煽动法时候合宪问题荏苒在政界与学术界争论不息,类似法案不断颁布。
至今,司法机关与媒体新闻自由的讨论一直在持续。
三.冲突与合作-----英美司法体制与媒体的关系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里的规定,对于有关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判例法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实质上体现为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和第六条的关系。
依据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因而对司法的自由报道受到宪法的保护,美国传媒也因此经常被称为‚政府的监督者"或‚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依据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获得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因而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又应受到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限制。
美国虽然有‚蔑视法庭罪‛,但在1831年国会通过《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之后,藐视法庭罪的行使受到限制,现在已不再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表现出对新闻自由的极大保护。
美国的法庭一般允许使用摄影摄像设备。
20世纪初,美国司法部门对媒体报道几乎不予干涉。
到了60,70年代后期,社会秩序较为动荡,新闻媒体报道曾对独立审判带来严重干扰,这个时期美国也曾经出现过关闭法庭的趋势,而近年来又开始放松了对媒体的限制。
总结来说,美国司法界与媒体现行的合作与相互制约模式表现为媒体与司法机构签订协议,限制媒体取得未决案件的信息,对媒体进行事前约束和有冲突时通过诉诸司法程序三方面。
首先,为了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避免出现尴尬局面,美国司法界鼓励在自愿前提下,媒体,律师,和法官在面对司法案件时通过协商来签订协议,这样,既能保证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其新闻自由权利不被损伤并得到帮助,由能避免被告的供证审判权受损。
这样的做法能从最大程度上保证媒体不应不实报道干扰司法程序而受惩罚,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所谓的媒体审判而对被告不公,在伤害其宪法权利的同时亵渎法律的尊严。
其次,美国司法会议要求各地法院对法庭的环境和法庭成员及法院工作人员发布信息严加管理,限制媒体获得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未决案件信息。
这一对司法界的噤声令保存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对避免媒体干扰司法程序有重大作用。
第三,为防止媒体发表可能极大影响诉讼进程和结局的信息,法院可以签署‚司法限制言论令‛美国很早就对媒体可能对司法造成的干扰表示关切。
历史上,美国法院的大门向来对公众和媒体敞开,可是在上世纪70年代,随着司法机构对据称由于将审判公之于众而对公正审判构成威胁所作出的回应,关闭法院的趋势有所发展。
截至70年代末,全美有几十个预审和庭审通过司法命令将公众和媒体排斥在法庭大门之外。
美国现在只有两个州允许媒体进入。
法官认为,在广泛的有偏见的民意面前,不公正的审判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让法院能‚安静‛地完成审判任务,各州法院可以颁布‚事先禁止令‛,不准媒体携带照相、录像及录音设备进入法庭,也可以下令不准媒体报道任何就该案可能造成误导的消息。
同时,为避免对媒体实施各种限制,法官首先应通过程序方法保证媒介和公众不干预审判。
这些方法包括:延期审理,直到媒体偏见的危险消除后再行审理;通过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监督对陪审员候选人的预先审核,避免受媒体影响的人进入陪审团;隔离证人,或者要求他们在作证前不受媒体报道的影响,等等。
总之,美国现在司法和媒体之间的关系为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今天的美国法院和媒体之间日趋规范和良性的互动关系。
对于媒体对法官个人及案件的批评和指责,法官往往保持谦抑的态度。
这样的良性互动对整个美国法制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
在英国,宪法亦规定新闻自由受法律保护,媒体有自主报道和监督的自由。
但是,这种宪法赋予的自由不能滥用,不得与其他宪法原则相冲突。
英国是对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控制比较严的国家,它们有专门的藐视法庭法,该项法律针对媒体记者设立了‚藐视法庭罪‛一英国设立藐视法庭法是为了防止陪审员或法官就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受到媒体的影响,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都有藐视法庭行为。
‚藐视法庭罪"分为两种情况.I一是记者不遵守法庭命令;二是记者干涉法庭程序,如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发表文章严重影响法庭公正审判和司法独立。
‚英国实行藐视法庭罪可以说历史悠久,早在1742年即发生过‚圣詹姆晚报案’’,表明一个报纸的报道可处藐视法庭罪,此后1873年的‚史奇握斯案"、1930年的‚威廉.汤姆斯船公司案"进一步发展了这个规则。
他们用判例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当案件正在由法院积极而不是拖延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价。
即使你确保自己的评论是诚实的,但只要是在法庭审定以前过早地说出真情,也会被认为是藐视法庭的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
在英国,新闻媒体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受到许多限制,下列情况都有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1.在法庭上偷拍录像、偷录录音;2.称未被定罪的被告人为‚罪犯‛;3.由于报道带有倾向性而致使人们同情或憎恨当事人;4.对审理案件的法官的执法进行评价,法庭要求提供而拒不提供报道的消息来源等等。
因为案件还未判决而媒体就乱加评论会影响公正审判。
英国司法界奉行的是对司法权威的倾向性维护和对新闻报道的较严限制。
’1在这个国家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一种普遍认同的观点,即报纸报道庭审是错误的,应予以制止。
当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英国的法院都不接受媒体监督,在诉讼开始以前或案件审结以后媒体可以发表评论,在案件被拖延不积极审理的时候,也允许人们发表意见。
即使是案件正在积极审理过程中,也只有在出现‚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实在的真实的危险‛的时候,才有上面所说的那些限制。
英国司法对媒体的限制是呈由紧到松的趋势发展的。
新闻媒体代表公众利益监督审判活动,主任务在于揭露社会腐败,揭露司法机构及其成员在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此启动司法机构的惩戒程序,任何影响司法审判不公正的言论和行动都应该受到惩罚。
同时,英国媒体的新闻自律也比较完善。
英国于1991年成立的新闻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是全英报纸、杂志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的职责是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并处理公众的新闻投诉,从而避免进一步的司法诉讼程序,使新闻媒体得以规避耗时费力的诉讼。
英美两国由于实行陪审团制,所以,新闻媒体往往是通过发表对案件过分、倾向性的报道以及未审先判的评论来影响陪审团的判断力,从而影响和损害了案件公平审判的,基于此,英美两国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以求最大程度地维护新闻媒体监督权和保障案件公平、独立审判。
而美英之间,在公正审判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的衡平上,亦存在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