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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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在 二者 的关 系 上 , 没 有 谁 对 谁 错 这 样 的质 的问 题 , 并 不 应该 将 二 者 对 立起 来 。
上 来 说是 其 他权力 借 助媒 体对 司法独 立 的侵犯 。
2部 分 引 起 舆 论 强 烈 关 注 的 涉 及 道 德 、 治 问 题 . 政 的诉 讼 案 件 ,如 果 过 分 的 强调 社 会 舆 论 对 司法 机 关 活 动 的监 督 , 法律 问题 政 治 化 、 德化 的危 险 。2 0 有 道 0 6年 4月 2 1日许 霆 利用 银 行 取 款 机 故 障取 款 1 - 元 。 73万 一
权 利在 《 法 》 3 和 第 4 条 中有 明确 的 规定 。 媒 宪 第 条 l 传
基 于社 会 分 工 获得 的 报道 、 价 以及 建 议 等 权 利 , 是 评 正 宪法 规 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 由权 和批 评 建 议 权 的 延 伸 。 司法 独 立 作 为 确 保 司法 公 平 公 正 的 前 提 性 原 则 .

般 认 为 , 媒 与 司 法 是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传 事
实上 , 媒 能促 进公 平 公 正 的实 现 , 司法 具 有 相 同 的 传 与 价值 追 求 。 时 , 媒 又 监督 司 法 , 响 司 法 独立 。 本 同 传 影 从
传媒 有健 全 民主政 治 、 维护 与促 进 个人 价值 等作 用 。
的监 督成 功 主要 不 在 于媒 体 的报 道 . 而是 因为 媒体 报 道
后 得 到有 关领 导 的重 视 、 示 。这种 所谓 的监 督 , 批 与其 说 是 媒 体 监 督 的结 果 , 如 说 是 领 导 干 预 的结 果 , 实 质 不 从
独立 权 , 是 《 法》 一 国家 根 本 大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都 宪 这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要 :近 年 来 ,传 媒 对 司法 活 动 的报 道 已经 成 为 司 空见 惯 的现 象 ,传 媒 与 司 法 的 中突 随之 而起 。 在 中 国视 闽 下 ,
司 法和 传 媒 应 该 是 一种 对 立统 一 的 辩 证 关 系。 本 文从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角 度 对 二 者 进 行 界 定 .探 讨 这 一 范畴 的 一 致 性
司 法 独 立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前 提 .而 司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的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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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星容 , 尹 宁一 中国视 阂下 司法与传媒 舌 辩证 关 系 沧 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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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 正 : 一 方 面 , 媒 报 道批 评 侵 犯 者 的侵 犯 行 为 , 另 传


司 法 与 传 媒 的 界 定
司 法 是 指 检 察 院 或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对 民 事 、 刑 事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 判 。 (8) 法 有 广 义 ① 狭 义 之 分 . 审 p1司 12 和 本
文 有 关 司 法 与 传 媒 关 系 的 探 讨 .主 要 定 位 于 审 判 机 关
2二 者 互 为 保 障 一 方 面 . 闻 自 由 和 媒 体 的 职 责 新 要 求 传 媒 适 时 地 报 道 或 监 督 司 法 活 动 . 泛 的 、 开 的 广 公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是 遏 制 腐 败 的 利 器 . 其 有 助 于 增 加 司 法
过 程 的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 时 达 到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 扬 同 弘

再论法治视野下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的关系

再论法治视野下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的关系

二 、 法 与 法 制 新 闻 传 媒 关 系 的 现 状 司
法 治 国家 不 是 一个 区分 为 孤立 板 块 的 社会 ,法 制 新 闻传 媒 和 司法 亦 非 一 孤立 的领 域 .在共 建 法 治 国家 的过 程 中 二 者有 着必 然 联 系 , 多 领 域交 叉 、 撞 、 一 、 调 。 在 碰 统 协

2 法 制 新 闻传 媒 偏 重 于 从 伦 理道 德 层 面 评 价 司法 活 动 。 、 法 制新 闻传 媒 作 为专 业 媒 体 , 发 展 迅速 , 不 免让 人觉 虽 却
得 有 些 “ 成 ” 其 从 业人 员 在 法 学专 业 水 平 上 仍 有 所欠 缺 , 速 。 在
关 键 词 法 制 新 闻 传媒 司法 法 治 国家
中 图分 类 号 :F 4 D 8 文献标识码: A
0 。
对 司 法 活动 进 行 报 道 时往 往 掺 杂 过多 主观 态 度 ,偏 重 于 从 伦
理 道德 层 面 来 评 价 司法 活 动 , 略 了 司 法本 身 的明 确 性 、 忽 中立 性 和 程 序性 。法 官 审理 案 件 。 以法 律 而 非道 德 为 标 准 , 须 法制
应 当得 到 实 现 , 且 应 当 以人 们 能 够 看得 见 的方 式 实现 。 ” 而 法
3 法制 新 污 媒 随 意抨 击 评 论损 坏 司法 权 威 。 、
器和减压阀。 f 以说 , 制新 闻传 媒 为 民主 和 法 治搭 建 了一 法
座桥 梁 。 司法 是法 治 实 现 的重 要 环 节 , 治 意 味着 法 律 的普 遍 法 适 用 和 至 高 无 上 , 须 经 由公 平 、 正 、 开 的 司 法 活 动 来 贯 必 公 公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还 有 。在这 种 情况 下 , 媒 监 督 就 成 为 一种 社会 匡 传
正 手段 , 它有 助 于促进 司法 的公 正 。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
向社会 大众 传播 各种 社会 信息 的媒 体 。传统 的传 媒
有 3大类: 刊 、 播和 电视 。 刊是 纸质 传媒 , 称 报 广 报 也
防腐 剂 。 [ 审 判公 正是 现 代诉 讼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1 3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出 发 点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众 其
为 平 面媒 体 。广 播 和 电视 是 模 拟信 号 媒 体 , 称 声 也
像 媒体 。网络媒 体是 新兴 的 大众传 播媒 体 。 今 , 如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以及 网络 所 具 有 的其 他 媒 体 无 法 比 拟 的 自由性 , 所发 挥 的 作用 也 越来 越 大 。手 机 的 其 普 及性 和 信息 传 递 的快 捷 性 , 也使 其 成 为新 传媒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X 2 1 )4 0 9 — 3 1 8 4 6 (0 00 — 0 10 0
0 引 言
当代 既 是传 媒 活跃 的 时代 , 又是 司法 作用 日益 强化 的时 代 。如何 既充 分发挥 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 作
活动_ 】 1 。
21 传媒 监 督有 助 于审判公 正 、 制司 法腐败 . 遏
我 国司法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好 的 , 还有 待于 但
12 传媒 的概 念 .
所 谓传 媒 , 传播 媒 介 的简 称 , 以特 定 的方 式 是 即
提 高 , 存 在有 法 不依 、 法 不严 、 私枉 法 等 现象 还 执 徇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摘要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让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方便和快捷。

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无时不处在公众的视野里,无时不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平台也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挑战,如何构建司法活动与媒体传播的良性互动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极易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宣泄口,司法活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舆论围观。

新媒体传播的开放性、集群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更为舆论围观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迫切需要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笔者认为,就现实语境而言,确保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既要人民法院练好内功、善待宽容,又要媒体强化自律、把握界限,更要自媒体在行使表达权时,切实坚守法律底线。

只有坚持三位一体,才能努力实现舆论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互动,从而既保障社会舆论的有效监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文/张智全督落地生根,又避免社会舆论左右司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首先,人民法院要切实苦练内功,善待宽容。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突破了对信息的“严格”准入权,形成了“人人即媒体”的信息传播格局,公众获得了发表并且广泛传播言论的全新途径,可以随时随地、无所不包、无所不有,以其海量的信息能力、开放式的结构和直观的表达方式,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

在新媒体的聚光灯下,任何一起案件,即使是“鸡毛蒜皮”之类的纠纷,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引发舆论风暴。

“打铁还需自身硬”。

新媒体完全颠覆了传统媒体监督司法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切实练好内功,把自身的各项工作做好,真正做到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以扎实过硬的工作坦然面对新媒体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善待媒体。

一方面,应着眼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积极为媒体提供充分的采访报道权利,并通过与网民在线交流、开通微博直接倾听公众意见等形式,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要秉承“兼听则明”的诚恳态度,善于从新媒体传播出来的“牢骚话”、“诉苦话”甚至是骂声中捕捉民意,认真对待公众对司法的切身感受。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结论
结论
本次演示对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机制进行了初步研究,指出实现这种机制的 关键在于官方沟通、联合采访和定期交流等方面。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良性 互动机制在实践中具有显著的优势和效果。然而,本研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例如未能全面探讨良性互动机制的实现条件和具体操作方式等问题,这为未来的 研究方向提供了思路。
四、结论和建议
四、结论和建议
本次演示通过对低碳农业与碳金融良性互动机制的研究,提出以下建议:首 先,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低碳农业提供更多的资金补贴和技术指导;其次, 建立健全碳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国内外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最后,加强 政策监管,确保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良性互动和发展。
五、
谢谢观看
二、研究方法
二、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低碳农业与 碳金融的良性互动机制进行研究。首先,通过文献综述梳理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 发展现状、问题及挑战;其次,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国内外低碳农业与碳金融 成功实践的经验与启示;最后,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当前低碳农业与碳金融的发 展需求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为互动机制的构建提供数据支持。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其次,要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应当遵循法律和 道德准则,客观、真实、公正地报道事实,不得滥用新闻自由权利。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最后,要加强对媒体和公众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和 道德素质,促进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
互动机制研究
3、定期交流:司法机关和传媒可以定期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的交流活 动,共同探讨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案例分析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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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一、问题缘起及从制度原理角度分析的重要性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目前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从大的背景分析,这是因为,实行法治在中国社会已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而在此过程中,司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在人们的心目中日显突出,相应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愈益迫切,对作为公权腐败之“冰山一角”的司法腐败尤显注目。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义不容辞地担负了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的任务;另一方面,司法决策者为改善公众形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度,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司法透明度,对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持开放欢迎态度。

法治、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和舆论监督等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推演,在当今中国已构成一道由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构成的特殊风景线。

说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意味它们之间并不只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们并不常是友好合作的伙伴,它们更是相互角力的对手,从而也存在相互抑制的负相关关系。

如果说传媒和司法皆有自己正当作用的领域,那么从原理上说,当这两个领域发生交叉时,当各自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对方不受欢迎地侵入时,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在决策时的良好愿望就会显得空泛,制度规范层面的操作分析就成为必需。

在这里,必须强调专家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上避实就虚,把一些决策中基于常识、一时之需、想当然的愿望付诸于制度建设,那么制度建设就难上轨道。

在传媒和司法的关系上,时下除了要注意决策的妥帖慎重、以及制度设计相对于决策的不可替代性外,还应该强调在一般制度原理上探讨和认识问题的极端重要性。

不容否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活生生的,它往往发生于具体的个案之中,要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必须在具体事实情节上作出考量。

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实践看,即使一般制度原理,也是经由法官在一个个判例中阐发而成。

但是,中国的制度实践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法院的司法判决除了给具体的纠纷一个“权威的”答案外,并不在判决理由、甚至在一般原理上作细致的说明。

因此,尽管现实中以司法和传媒为两造的个案时有所见,但由此而生发出的制度原理上的探讨却不多见。

制度设计应该立足于一般原理,而非一时一地具体个案中的是非得失。

在谈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如果只是局限于所选择的一些“典型”个案作单向度的表达,那么在民众和决策者中激起的只能是义愤,是制度设计上的感情用事。

二、问题的关键所在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的价值,即新闻自由(free press)和公平审判(fair trial),它包含了一个恒久性的问题,这就是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关系问题。

从当今中国的实践看,也许人们更习惯的是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的提法,而对新闻自由则心存疑虑,对公平裁判的确切含义则体悟不深。

因此,在从制度设计原理上深入探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之前,有必要首先分辨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与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之间,到底何者是更能揭示问题的表达。

显然,如果人们在对等的意义上谈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意味着它们两者在满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上,具有相对独立、而非从属或重合的价值。

如果我们把视野限于现实已展开的程度,那么这里需要思考的是:就传媒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含价值的是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新闻自由还是舆论监督?就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含价值的是公平审判还是独立审判?在我看来,最能表达传媒的内在价值的是表达自由,而就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而言,这种表达自由则以新闻自由为突出表现。

同时,最能表达司法的内在价值的是公平审判。

对此,从民主宪政的意义上就能获得较好的说明。

在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上,表达自由属于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一种综合性的的权利,是任何民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

由此可以认为,尽管中国宪法中没有关于表达自由的措词,但表达自由内含于宪法上述条文的规定之中,应属不容置疑。

宪法所列举的这些自由和权利,在宽泛的意义上说可以用表达自由囊括无余(狭义的表达自由则可以认为是指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1]新闻自由虽然也未见诸于宪法文字,但它应该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确切地说,它由上述言论和出版自由、批评和建议权延伸而来,是后者借助于报刊媒体的实现。

新闻自由的正当性和规定性,只有回归于表达自由或言论出版自由才能加以认识。

新闻自由以表达自由为根据,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上文认为,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表达自由以新闻自由为突出表现。

表达自由不是自言自语,也不是窃窃私语,而是保障公民政治参与、造就健康的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在通过自由表达实现有效的政治参与方面,民众个体对报刊媒体有一种深切的依赖。

具体主要有二:其一,在表达意见方面,如果没有新闻出版界的帮助,个人实际上就不可能以一种社会听得见的声音,宣传他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并进而影响公共事务。

其二,在为了有效表达而获得必要的信息方面,民众个体有赖于新闻媒体准确有效的报道来保证资讯畅通,以便对政府行为和其他众所关心的问题作出有根据的判断。

因此,表达自由的社会目的只有在新闻出版界能够自主决定报道或出版什么时才能实现。

如果说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就表达自由对国家司法活动可能经常构成的挑战而言,显然是以报刊媒体的工作者为直接活动主体的新闻自由。

相对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则只能是前者发生作用的客观结果。

尽管对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人们甚至决策者的日常表述,其正当性被视为理所当然,但相对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不过是前者价值的一种表象。

报刊传媒界所扮演的应该是公众代理人的角色,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只能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获得说明。

在司法方面,尽管中国宪法规定的是独立审判,即第126条所说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相对于新闻自由并在价值上与之恰成“对峙”的却应该是公平审判。

理由主要是,独立审判以公平审判为依归,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表与里、因与果的关系。

离开公平审判,独立审判就无以说明自己的正当性,也就不足以抵御传媒所体现的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挑战。

因此,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分析传媒和司法的关系,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这两种在宪政体制中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而如果把问题的关键定位于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就会不得要领,使问题陷入简单的对峙:前者犹如“倚天剑”,后者适成“铁布衫”、“金钟罩”。

很显然,立足于舆论监督,那么只要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昭示公权不受监督制约必然腐败的趋势,强调独立审判在普通民众看来,就可能是一种反动或别有用心;而立足于独立审判,强势而硬性的舆论监督在制度层面上就很容易被认为是一种界限不清、遗患无穷的脱缰“野马”。

三、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两种同样重要的价值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

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识别真正的自由民主社会和其他社会的标准。

[2]如上所述,新闻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

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主要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3]第一,新闻自由是自由交流思想的需要。

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只有公众对不同意见和思想进行公开而自由的交流和争论,才能使事实真相得以揭示,使社会成员的个性得以健康发展,使社会生活之根本不断获得滋补而趋坚固。

第二,新闻自由使社会自治成为可能。

民主政治是以民主权利和社会自治为基础的政治。

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对政府而非政府对人民的监督。

人民把支配范围有限的公权委托给他们选出的代表,但保留监督政府的自由,包括通过新闻出版等媒体监督政府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人民享有和实现自治权的体现。

第三,新闻自由是社会秩序的“安全阀”。

任何社会都难免因为各种有理或无理的原因而形成不满情绪,从心理角度分析,对不满情绪一味地压制,只能酿成激愤和暴力。

[4]新闻自由不仅能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地被发现,而且还能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及时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增进社会生活的和谐。

公平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源头活水,[5]它关涉的主要不是法官和法院的权威,而是个人、团体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进而言之,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确立,与法律的正当程序观念切切相关。

按照这一观念的要求,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公平审判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应该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

同时,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也应该是两种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价值。

如果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祉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则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正如美国大法官Frankfurter所说:表达自由在价值上并不具有压倒公平审判的重要性。

法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的堡垒,为了在审判中不至于陷入原始的情感冲动和压力的泥沼,它应该获得各种保障以便使审判过程不偏离合理的轨道。

就社会而言,对法院工作品头论足的需要与法院严格履行职责的需要同样重要。

[6]当然,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发展皆不充分。

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7]把司法视为“政法战线”的一部分、视为治者治理社会的“工具”,对它们的作用估量不足,外在制约较多;另一方面,媒体和司法的内部自治自律机制尚未形成。

但是,就中国宪法规定和社会发展趋势而言,两者皆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

因此,从制度设计原理的角度看,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前瞻性地、在两者发展皆比较充分的意义上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四、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的正相关关系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两者之间既可能是对手也可以是伙伴,既存在一种负相关的关系,也存在一种正相关的关系。

这两种关系甚至可以恰当地视为一币之两面,一车之二轮。

所谓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是指把负责任的报刊媒体视为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

公众对司法的关注,是司法制度合理建构和有效运作的可资利用的资源。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司法活动的结果有赖于媒体向民众传导、并通过民众影响社会生活甚至历史发展。

以美国的实践为例。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处于政治枢纽的地位,甚至美国的体制被戏称为“九个老人的专政”,但专门研究美国最高法院历史的学者Warren认为,人民对司法宣告的法律(即判决)的反应,一直是美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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