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作 用 于人 们 的思 维 活 动 与 行 为 方 式 。舆 论 的定 义 , 为 人 们 对 舆 作 论 本 质 特 性 的认 识 , 往 由 于 不 同 的 人 处 于 不 同 的时 代 , 同的 往 不
地 点 , 同的 立 场 , 同 的角 度 , 得 出不 同 的结 论 。虽 然 舆 论 在 不 不 而
国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的 一支 重要 力 量 。
二 、 法 公 正 司
司法 公 正 , 现 代 社 会 政 治 民主 、 步 的 重要 标 志 , 是 现代 是 进 也 国家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稳 定 的 重要 保 证 。关 心 司法 公 正 , 价 司法 评
公 正 与 否 , 任何 文 明社 会 公 民的 正 当权 利 。这 是 对 司 法权 利 的 是
样 , 法活 动 中也 十 分 强调 公 信 力 的 表现 , 示 主 义 , 判 公 开 原 司 公 审 则 等 等 都 彰显 有 统 一 的 定 义 , 是 监 督作 为舆 论 的一 个 基 本 但
功 能 , 得 到 了一 致 性 的 认 同 。 却 2舆 论 监 督 。 谓 舆 论 监 督 就 是 通 过 公众 意见 所 具 有 的精 神 . 所 压 力 和 社 会 压 力来 监 督 、 范 人们 的行 为 。当 人 或 者社 会 组 织 的 规 行 为 超 过 现 实 社会 所 认 可 的社 会 道 德 底 线 时 , 论 能 够形 成 “ 舆 另
传媒舆 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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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i g原则 的关 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媒体 监 督 与 司法公 正 之 间存在 着 天然 的 冲 突, 其 冲突的实质是 两种价值之 间的选择 , 即言 论 自由和司法 独立 。然而 在一个文 明、 法治 的 国家 , 这两种价值 选择 均 不 可或 缺。在 实践 中 , 应 该 如 何协调两者 的关系 , 使之实现 良性互 动 , 同时 能够 有效保 障媒体 监 督权 并 实现 司法公 正 , 就成 为 亟 待解决的问题 。 媒体监督和 司法公正 的冲突与实际 媒体监 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 电视 等大 众 传媒对各种 违法违纪行 为特别是 国家公 职人员 的 违法犯罪、 渎 职 腐败 行 为所进 行 的揭露 、 报道 、 评 论或抨击 。本论文 中所 涉及 的媒体监督 主要是 媒 体针对 司法权 运 行 程序 的监督 , 其 监督 的实质 是 公开 。 在现代 法 治 国家 , 司法 权是 国家权力 的重 要 组成部分 , 媒 体 对 司法 活动 进行 报道并 监督 司法 权 的行使 , 已成 为 一种 主要 监督 方式 。随着 我 国 司法体制改革 的不 断推进 , 实现 司法公 正 , 加 强司 法权的监督 成为一项 紧迫 的任 务 。法 国资产 阶级 大革命时期 诞生 的《 人权 宣 言》 中论述 道 : 自由传 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 宝贵的权利之一 ; 因此 , 每 个公 民都有言论 、 著 述 和 出版 自由。我 国《 宪法》 第4 1 条也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对 于任 何 国家机关 和 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 出批评 和建议 的权 利; 对于任何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工 作人员 的违法 失 职行为 , 有 向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 的 权利 ,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告 陷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关 键 词 :传 媒 监 督 ;功 能缺 失 ;错 位 ;司 法 公 正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9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4 1 2 1 )40 2 -3 0 8 7 (0 0 0 -1 1 0 着 广 泛 而 密 切 的 联 系 ,是 对 立 统 一 的关 系 。
在 当今 国家 和社 会 生 活 中 , 以 传媒 监 督 为代 表 的 言 论 自由和 以 司法 公 正 为 代 表 的公 平 审 判 是 两 种 具 有 同 等 重 要 性 的价 值 。公 民 的 言 论 自由 是 我 国宪 法 规 定 享 有 的 权 利 , 通 过 传 媒 监 督 所 体 现 出 的 思 想 交 流 、表 达 自由是 这 种 权 利
传媒 与 司 法 也 有 着 各 自不 同 的 特 性 ,司 法 机 关 与 司法 人 员在根本上是一个严格讲究 规范的制度设置 ,公正 、谨
强 化传 媒监督的要求 和主张也 得到 了司法机构 内部 的 积极 回应 。这 可以理解为 司法机构对 司法现状 中消极现象 的正 视 与反 省 。 以期 拉 近 同社 会 各 个 层 面 的距 离 ,有 效 地 缓 释 以至 消 弥 日益 强 烈 的 批 评 司法 现 状 的社 会情 绪 。 同时
21 0 0年 1 2月
河北 大学 成人 教 育学 院学 报
J u n l fA u t u ain o b iUn v ri o r a d l Ed c t fHe e i e s y o o t
De . 01 e 2 O
第1 2卷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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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可 以理 解 为 司 法 机 构 改 革 司 法 体 制 的愿 望 需 要 得 到 广 泛 的社会支持 ,对传媒 监督的认 同以至倡 导 ,不仅 可以使 司 法 机 构 的改 革 愿 望得 到 更 大 范 围 的理 解 和认 同 ,形 成 更 为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传媒即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传媒监督也即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传媒监督因其居于舆论的主导地位而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传媒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传媒监督的制约机制,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不容忽视。
在此,本文试对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传媒监督存在的误区及原因以及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监督机制作初步的探讨。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司法公正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独立,并通过公开审判得以实现。
因此,研究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不能离开司法独立和公开审判。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传媒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
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
在此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办法官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出版、播放、报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然而,由于司法动的严肃性,要求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试论传媒、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联

彭宇疑案引发的思考_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文章编号:1008-8717(2009)06-0071-03彭宇疑案引发的思考——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李崇华饶群(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南方周末》2008年4 月10 日专版以题为《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的文章报道了彭宇案,引发了笔者对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思考,在我国司法与媒体往往是亦友亦敌的关系,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监督,而媒体滥用监督权又会损害司法公正的实现。
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实现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对保障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彭宇案;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一、问题的提出《南方周末》2008 年 4 月 10 日专版以题为《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的文章报道了彭宇案的发展过程及有关此案的不同版本。
彭宇案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没有多少特别之处。
由于媒体的介入,才使得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进入公众的视野,并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
彭宇案引发笔者对司法与媒体关系的思考,即司法裁判是否需要媒体监督,媒体监督的利弊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想就此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以期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内涵界定(一)媒体监督的内涵界定所谓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①媒体监督可从三方面来理解:首先,媒体监督的主体是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
其次,媒体监督的对象是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
最后,媒体监督的方式是对被监督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界定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上一般人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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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
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
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
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
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
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
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
而媒体关注的往往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新闻事件,且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特别要求吸引受众眼球。
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更多地关注纠纷中权利的受害者,站在的受害者的立场进行案件的报道,有时会报以同情或是舆论的支持,谴责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这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实际上失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
①3、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在语言上使用的不同:司法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讲求法言法语,要求严谨、准确、简洁的语言,司法对于语言的使用要求更为严格和体现专业性。
而媒体报道则是记者将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通过编辑整理,传播给公众,要能够吸引社会大众的眼球,除了事件本身具有的新闻价值外,语言的使用也起了关键作用。
新闻语言一般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题目经常标新立异、扣人心弦。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解决的国外借鉴:传媒起源于欧洲,传媒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坎坷的历程。
在西方,传媒被称为继行政、立法、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在传媒发展初期,西方国家对传媒持一种严格管制的态度,确立了事先审查制度及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
而传媒监督权和民意的代表者的地位都是经过启蒙思想家的宣传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确立的。
目前在西方的社会中,由于上至政府,下至民众对新闻、报刊等传媒都持一种积极开放的态度,当然也会有一些列举式的限制条款,但相对整个法律体系来说,对与传媒行为的规制多采取消极的规制,公民能够充分的享有表达自由和出版自由。
美国是世界上司法措施限制传媒监督最多的国家,下面就以美国为例来说明国外如何解决司法与传媒之间的矛盾。
在美国,解决传媒与司法的冲突,经历了为体现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而对大众媒体报道进行限制,甚至以藐视法庭罪等处罚媒体的报道自由,到寻求体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公平审判的平衡点的转变过程。
总体上看,将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放在了更加重要的地位。
在美国司法与传媒的博弈中,较早涉及大众传播与司法活动关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视法庭罪和1789 年的《司法法》。
藐视法庭罪渊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都可以入罪。
《司法法》的规定与之相类似,规定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得处以罚金或监禁。
1950年以后,美国联邦法院在限制以藐视法庭罪起诉大众传媒言论批评行为的同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从保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与尊严逐渐转向保护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权利,防止大众传媒大量的对案情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消息披露对陪审员的影响,从而使被告难以获得宪法第六修正案所确认的受到“一个公正的陪审团”审理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
②通过研究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得知,美国司法界对媒体报道的限制主要是由于陪审员的存在,他们并不担心法官会受到媒体的影响;在传媒与司法关系上,美国法院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护力度更大,对媒体的限制越来越少,而司法的一家独大已一去不复返,他们崇尚合作是解决冲突的最佳选择,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平衡它们的关系,具有深远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传媒监督有助于提高审判的公开程度,遏制和克服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还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审判的认同感,为法院的司法公正树立良好的形象。
健康活跃的传媒监督还是司法机构抵制行政或其他干预的一种有效手段。
同时,合理的媒体报道和舆论导向有助于减轻法院承受的社会压力。
通过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合理引导,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起到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促成道德与法律的①孟晓玲:《法律体系建构视域下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研究》,载于《经济与法》2011年第4期②闫继勇:《司法与传媒的“爱恨情仇”——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掠影》,载于《山东审判》第196期衔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有助于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媒体监督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确认和规范。
当传媒的采访和报道对某些权益造成侵害从而引起法律纠纷时,如果法院在审判中加以肯定就有利于传媒在以后更好地实施监督职能;如果法院予以否定就会使传媒在以后的工作中以此为鉴更加地规范自身的行为。
法院的裁判是对媒体道德性调整方式的一种功能性补充,法院对社会纠纷的裁判结果能够对媒体的价值评判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1、加快传媒监督的相关立法建设从前面对国外的分析中可以得知,国外在传媒监督的立法上已相对完善,而我国连自己的新闻法都还没有确立,对传媒行为的规范性法规是相当不完善的。
我国的法律对于传媒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任何规范,进行新闻传播活动必须具备的权利尚未进入法律领域,如采访权、报道权等仍然仅仅是习惯权利,没有成为法定权利。
一方面是对新闻自由的保障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对新闻报道的限制,同样无章可循。
谁有权限制,限制的程序是什么,是否允许新闻媒体申诉,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申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新闻报道的限制缺乏制度保障,使舆论监督有时候成为了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传媒的公信力。
①所以,我国必须加快传媒监督的法制建设,尽快出台调整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法律法规,从而在传媒报道和司法审判之间划定明显的界限,一方面保障传媒公正报道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传媒行使权利时能够有章可循。
2、建构传媒新闻报道的自律机制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发展、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传媒维护自身合格道德品质的保证。
在传媒监督司法的问题上,传媒要从一般性的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考虑到司法在国家制度以及社会环境中的特殊地位,传媒需要谨慎小心地处理和司法的关系。
自由不得滥用,新闻自由虽然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这个自由仍然受到宪法原则的约束。
自由的约束一方面来自于他方,一方面也要自律。
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我国的传媒监督体制还不完善,再加上司法人员的正题素质不高,受外界传媒舆论影响较大,这种情况下,传媒监督很容易会介入审判,影响司法独立。
相关部门可以引导新闻行业制定相关的自律规范,或者在行业内树立典型等方式促进媒体自律,同时,也应提高传媒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促使他们自律。
3、加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互动目前,在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己经建立起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但是,目前,大多数地方的新闻发言人还仅限于不定期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媒体发布新闻。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传媒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
这当然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公开的内容。
经验表明,法庭所公开的信息越多,报道的随意性就越小,这样对司法的不利影响也能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