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法规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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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传媒法:是调整大众传播媒介组织、传播行为、传播参与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第一节传媒法律关系

传媒法律关系是传媒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大众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传播权利和传播义务关系。具体来说,传媒法律关系包括国际(传媒主管机关)、大众传播媒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者(个人、群体、组织等)、受众(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传媒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大众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1.传媒主管机关

2.传播媒介

3.传播者

4.受众

二、传媒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在大众传播活动中,传媒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传播行为

3.智力成果

三、传媒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传媒法律的主体所享有的传播权利和传播义务

1.传播权利

a.采访权

b.报道权

c.批评、建议权c.优待券

d.人身权

2.传播义务

a.更正与答辩

b.保守国家秘密

c.保守职业秘密

d.维护司法尊严

e.不得搞“新闻诽谤”

f.

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g.不得借采访的名义拉广告h.不得搞“有偿新闻”i.不得发布禁载新闻

四、传媒法律关系的类型

1.传媒管理关系

2.传媒监督关系

3.传媒服务关系

4.传媒纠纷处理关系

5.传媒写作与竞争关系

6.传媒职务关系

第二节传媒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

第三节传媒法与其他规范

一、传媒法与传媒政策

传媒政策是执政党、政府对所属传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态度和策略,具体体现在其有关传媒内容、传媒经营管理等活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范中

二、传媒法与传媒道德

传媒道德是媒体工作者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和处理新闻机构内外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

三、传媒法与传媒纪律

传媒纪律是执政党、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约束传媒及其成员的行为规范,其作用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

第一章传媒与国家安全

第一节禁止发表煽动言论

第二节禁止泄露国家秘密

由于大众传播媒介具有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迅速的基本特征,新闻工作者有更多机会接触到国家秘密,因为特别需要强调保守国际秘密,防止新闻媒介泄密

新闻泄密:指在新闻媒介中公开国家秘密,以致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一般来说,新闻泄密时间是一种过失行为。

新闻保密制度

1.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设计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由主管机关批准的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第三节禁止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章传媒与社会秩序

新闻传播活动具有调控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传播媒介一旦向社会传播了不良信息,便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国法律禁止传播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散布谣言,宣扬邪教,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渲染凶杀、暴力内容

第一节禁止散布谣言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散布谣言的危害极大,可能使个人名誉受到损害,可能使企事业单位甚至行业名誉受损,经营受损,甚至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散布谣言

指行为人以制造社会混乱、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节禁止宣扬邪教

第三节禁止传播淫秽、色情内容

第四节渲染凶杀、暴力内容

第三章传媒与司法独立

第一节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的一致性

传媒报道与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追求社会正义为

其主要的价值取向。

二、传媒与司法的矛盾性

司法活动与传媒监督虽然都追求真实,但司法活动讲究独立性和程序性,而传媒监督讲究公开性和时效性,实际上是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冲突

三、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传媒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

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1.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2.监督公共权力的需要

3.传媒的职责所在

4.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二节传媒监督与“媒介审判”

一、媒介审判及其负面影响

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进行评论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白素等结论,造成败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

1.亵渎法治原则

2.错误示范民众

3.导致媒体角色错位

二、如何避免媒介审判

要做到客观、真实,不煽风点火,不添油加醋;理性,不偏不倚;公正、平衡,给原被告双方同等说话的机会,甚至给犯罪嫌疑人发言或为自己辩驳的机会。维护司法尊严,在法治原则下监督司法。

传媒监督司法的原则:

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评论

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

4.不易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安放

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评论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

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另外,还应注意:

1.对未成年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应注意用匿名报道

2.要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意愿

3.不能随意与公共官员、人物、利益、兴趣相关为借口而谋求采访报道特权等。

第三节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与互动

一、媒体自律: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法院判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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