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司法与传媒的关系_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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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反思与协调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反思与协调

引起社 会 公众的 同情甚至 是 揭 露事 实真相 的基础 上 , 通过舆 论 的导 的辩 论后 由法院 认定 的 “ 法律 事实 ” 两 舆论效 应 , 。 向性 在社 会 中弘 扬 公平正 义 价值 ; 而 者 间价 值 的 冲 突 主 要 表 现 在 表 达 自由 与 领 导 的 重 视 而 最 终 使 受 害 者 的利 益 得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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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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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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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 清 楚 之 前 , 要 止 “ 媒腐败 ” 不能 像某 些缺 乏责任 心 不
发 表 过 早 的 评 的记者 那样 收受 的 “ 口费 ” 者作 “ 封 或 有 论 及 对 法 官 的 偿 新 闻” 只追 求 经济效 益和新 闻 卖点 , , 揣 测 。第 三 , 而 忽视 司法尊 严 以及报 道 的社会效 果 。 加
法 院独立 行使 审判权 , 民检察 院独 立 的 反 思 人
行 使 检 察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 会 团体 社
和 公 民个人的干 涉 。
运作规 则的对立及价值 的冲突使二 出 公 正 的 审 判 。 者之 间存在 一定 的冲突 。 闻事 实是媒 新 传媒 的 “ 论审判 ” 舆 。在 司法机 关
独 立 是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宪 法 原 则 , 民 人
与 社会 保 持适 度 距 离 的相 对 封 闭的 环
境 ,以 保 证 各 种 公 权 力 、公 众 舆 论 及 大
I传媒监 督与 司 法独立 之 间
众情 绪 等 因素 不 对法 官构成 干 扰 和影
响 , 法 官 能 够 客 观 公 正 的 适 用 法 律 作 使

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Legal,S ys t em A nd So c i e t yf叁垒!圭塾金竺!!竺!!望兰!耋lll霾笺盔蓬箧圈司法机关-b媒体的良性互动石安琪摘要新闻媒体为吸引眼球,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往往与司法独立要求、司法程序规则和法律事实诉求产生矛盾与冲突,以至于社会公众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莫衷一是,影响了司法判断的明确性和司法权威。

本丈试从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双视角探讨司法机关如何更好地处理与媒体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审判司法公正法律事实司法公开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09.02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

起,媒体与司法关系成为法学家、传媒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之一,一方面,媒体对司法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传递了司法信息,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一些片面的报道又可能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产生压力,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张金柱案曾一度成为“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反复被赞同对媒体报道司法加以限制的学者提及,另一批学者以“媒体监督司法具有合法性”为理论前提,以权利-权力制衡理论为解释框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民意迅速而广泛地介入案件审判,尤其是“躲猫猫”事件、“梁丽案”、“杭州飙车寨”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使得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再度趋于紧张。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如何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在中国“媒体审判”是否存在,检察机关是否会受到媒体报道影响,进而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利用好媒体宣传法律,如何将媒体的舆论监督与自身法律监督更好的结合。

一、我国“媒体审判”的现状(一)‘媒体审判”的界定“媒介审判”英文为“t r i al by m e di a”,这个词来自西方,最早被称为“报刊裁判”(t r i al by new s paper),是指新闻媒体在诉讼过程中,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报道和评论。

规范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

规范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

规范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摘要:随着传媒业的不断发展,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也越来越多。

传媒利用其直观、快速的特点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广泛、迅速、连续的传播。

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和大众追求的是一种感观上的公正,是一种道德和情感评价。

但这两种公正在本质上是相容的。

理论实践都表明,舆论监督和司法作为现代社会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两大公器,在价值层面上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与价值追求,在本质上两者之间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从而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并且”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提倡舆论监督,就是要让普通民众看见正义、感受正义、批判非正义。

如何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法制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这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基本宪法原则。

总的来说,司法独立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它任何机关不能行使;二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不受立法行政或上级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其他的上司”。

舆论监督源于我国宪法,即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舆论监督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传媒自身代表公众舆论对社会实行监督;一是公众借助新闻传媒对社会实行监督。

今日传媒·社会舆情·法律问题(五篇)

今日传媒·社会舆情·法律问题(五篇)
地 引导社 会舆 论 ,促进 社会 的和谐发展 。
本期“ 传媒与法” 栏目 精选新媒介环境下新闻舆论监督 、 舆情危机处理等方面的文章 , 从传播学 角度解读传媒活动,为规范传媒活动提供 了 借鉴和启示。“ 传媒与法” 栏目 作为学术研究成果传播 的 重要 窗口,不仅承担传播渠道的功能,而且作 为传媒学术期刊的重点栏 目,竭力展 示传媒与司法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 可少 的重要工具 之一,中国共产 党历 来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本文研究 了建国 以来 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的新闻 舆论监督理论 以及其“ 度” 的形 成、发 展、完善过程 ,结合 当前新 闻舆论 监督进程 中存 在的问题,论述 了全媒体时代坚持马克思主 义新 闻观 ,充分认 识新 闻舆论 监督的“ 度” 以及在新 闻舆论 监督 实践中把握好舆论监督“ 度” 的重要性 ,从如何 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 观,谨守新 闻舆论 监督 的“ 度” 的角度,对 当前新闻工作者 完成好新 闻工作 的责任和任 务,履行好党和国家、人 民赋予或期许的新
最新动态,为广大研究者拓 宽研 究思路 , 指明研究方向,从而成为读者认知传媒与司法领域以及传
媒 研 究 的思 想 交流枢 纽
从新 闻 触


形威赢 ‘ 的把 攘
赵新春
( 驻马店人民广 播电台 新 闻中心 ,河南 驻马店 4 6 3 0 0 0 )
要 :新 闻舆论监督是 马克思主义新 闻理论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社会主义政党和政府管理职 能的 一种延伸和补充 ,是构建
今 传媒
2 0 1 4 年第2 期
传 媒 与法
今 日传 媒 ・ 社 会 舆 情 去律 问题 ( 五篇 )
主持人 :张 园
( 今传媒 杂志社 编辑 )

传媒自由、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传媒自由、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J n, 0 a. 0 7 2
Vo.4 N . 1 o1 3
第3 4卷 第 1期
传媒 自由、 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何 士青 , 迁 曾
( 湖北 大学 政法与公共 管理学 院 ,湖北 武汉 4 0 6 ) 30 2 f 摘 要】 传媒 自由、 司法公正与社 会和谐相 辅相成 , 司法公 正是社会和 谐的 关键 和核 心 , 进社会 和谐 、 促 构
[ 稿 日期 】 0 6 0 — 2 收 2 0 - 7 1 [ 者 简 介 】何 士 青 (94 , , 北 公 安 人 , 北 大 学 政 法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要 从 事 法 学 研 究 ; 作 16 一) 女 湖 湖 主 曾迁 (9 3 ) 18 一 ,
的首要方式。 然而 ,徒法不足以 自行” 法律实施既有赖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 , 更有赖于 司法机关公正司 法。 如果司法不公 那么无论法律多么公正也是毫无意义的 。 社会矛盾依然不能得到合理解决 , 受侵害的
权 利依 然 难 以得 到有 效 救 济 。司法 不 公 背离 了法治 的精 神 , 利 于实 现 社 会 和谐 。 不 其 次 , 谐 社 会 是公 平 正义 的社 会 。 法公 正 是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表 现 和 保 证 。 会 公 平 正 义 与 法 律 和 司 社
建和谐社会 , 必须 实现司法公正 , 以实现司法有效解 决矛盾和纠 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维护社 会稳 定方面的作 用。司法公 正不会 天 然形成 , 它需要一 系列备件 , 传媒 自由对于 实现 司法公 正具有重要 的价值功 能。
f 关键词】 传媒 自由 ; 司法公正 ; 社会和谐
[ 中圈分类 号】D 9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0 — 7 9 2 0 ) 1 0 5 — 4 0 1 4 9 ( 07 O — 0 2 0

传媒监督能走多远——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

传媒监督能走多远——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

实质 。对于案件审判 中运用法律 、 法规有不同的理 解时, 不要
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 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 内部 提出或登 内
提 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和质量 。然而传媒对 司法的论 说与评 述 参反 映,待达成共识后 于适 当时间予 以发表 。不得 对司法人 员进行恶意 的人身攻击 和人 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 实歪曲 报道否则,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 责任 。 其次 , 传媒行业 自律的加强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传媒应建立 良好 的 自我 约束 机制 ,重要的是传媒的行业
自律 。 传媒 的行业 自律是传媒谋求 自身政治空间 、 争取社会广 职业标准出发 约束 自己的行 为 ,而且基于司法在社会生活中
立性造成强大的干扰 。传媒行 为可 能会对 司法活 动产 生的负 面影响有 :它会妨害审判独立 , 侵犯公 民获得公平审判 的权
利 ,会使司法人员更注重 审判 的形式 问题 而不是案件 的实质 问题 ,可 能侵蚀 传媒工 作者 的职业 伦 理,造 成传 媒腐 败 。 关依法不受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 个人 的干 涉 , 自然也不应受 传媒 的干涉 , 传媒任何不适 当的“ 督” 监 实际上是对 司法独立
所担负的重要任务是肯定并宣传司法工作 。在这种制度设计
的关系需要我们辩证 的看待 , 二者之间是相互需要 、 相互 作用 的 。司法需要传媒 的监督 , 需要传媒进行法制宣传 , 增强人们 的法治观念 , 使司法能更好 的运作 。 传媒 又通过司法达到 自己
实现新闻 自由的 目的, 同时追求 自己的最大利润。 结合我国的
适当的介入, 任何有倾 向性的报道评论都 有可能给法官 、 给公
众造成先人为主的偏 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 对 自身情感 的 影 响或迫于公众 舆论 的压 力,作 出有 失法律 公正 的判 决 , 从

文化传媒与司法关系的三种调控模式——以两大法系国家为视角的分析

文化传媒与司法关系的三种调控模式——以两大法系国家为视角的分析

性 因素 。实 际上 , 相 似 的 问题 也 出 现 在 德 国 、 法 国等采 取非对 抗 制刑事 诉讼模 式
的国家 中 。与美 国 的大部分 司法 辖 区相 比, 这 些 国 家 的 检 察 官 是 被 任 命 而 非 选 举 产生 的公务 员 , 并且 混合组 成 的审判 组织 取代 了外行 陪 审团 。
系问题 变得 清晰 , 但仍 存在 不足 因而需要加 以改 良。 大陆 法 系调 控 模 式更 为 关 注维护 当事人 个 人 隐私 及 人
格尊严 , 同时亦关注无罪推定原则不受传媒 的影响。对于传媒的涉法院言论 , 大陆法 系国家采取 了包括事先
限制 、 私 法救 济 等一 系列 限制措施 , 以减 少对 司法程 序造 成 的不 良影响 。 两大法 系国家对 于传 媒与 司法关 系 的调控 差异 正逐 渐 缩小 , 各 国法律 相 互 融合 的 态势正在发 生。
会法律 信息部兼 职研究人员 , 中国政法大学博 士后研究人 员 , 主要从 事诉讼法学 、 司法制度 与
证 据 法 学研 究 。
1 1 8
重 庆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1 3年 第 l 9卷 第 3期
采 取 比较 的 视 角 , 以更 好 地 对 下 列 事 项 加 以 评 估 , 即
关 键词 : 传媒 ; 司法 ; 两 大法 系 ; 调 控模 式
中图分 类号 : G 1 2 0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8 . 5 8 3 1 ( 2 0 1 3 ) 0 3 4 ) 1 1 7 )8 4
在美 国 , 煽 情 并 充 满 商 业 动 机 的新 闻 媒 体 与 公 平 审 判 权 之 间 的 紧 张 关 系 , 已 经 达到 了世界 其他 地方 无法 比拟 的程 度 …。一 般认 为 , 精 确 设 置 的 体 制 可 以 解 释“ 媒体 审判 ” 在美 国引起公 众广泛 关 注 的原 因 。在这 些 体制 因素 中 , 比较 重 要 的包 括 , 享 有 几 乎 不 受 限 制 的 自由 裁 量 权 并 且 扮 演 政 治 角 色 的 国 家 检 察 官 、 陪 审 团审判 、 严 格 的 证 据 规 则 以及 宪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所 采 取 的 “ 专 制 主 义 ”的 观 点 J 。 这些 因素虽然 重要 , 但 并 不 能 自行 成 为 大 众 传 媒 与 司 法 程 序 间 隐 含 冲 突 的 决 定 .

浅析当前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原因

浅析当前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原因

这 样 的观念虽然 在某种 程度上 是基于 中国的特 殊 国情而 创设 , 但 力的重要 举措 , 而司法 的独 立就 能有效地 实现这 一点 , 很大程 在 是 就其 本质上 而 言, 仍然 可 以理 解为 新闻 自由和 司法独 立 , 以 所 度 上将 行政权 限制在 法律 授权地 范 围之 内; 后者而言 , 就 只有实 在 考 察媒体 与 司法 的关 系上我 们应 当从这 两者 入手 加 以比较分 现 司法独 立, 才能够 在人们 的权利 因为权力 膨胀而受到 侵害时依
的现象 。 一方面 , 媒体 通过 对于 司法领域 的报 道使得 大量 司法领 统 治者 , 不是 服务于 统 治者… …出版 界收到这 样地保 护 , 而 它才
域 的 问题被 曝光 , 进 了司法 改革 的进 程 , 推 同时也促 进 了司法领 能披露政府 的秘密使 人 民知 晓 , 只有 一个 自由的不 守任 何限制 的 域 各种 增加 司法透 明度 措施 的出 台; 另一方 面 , 我们 也看 到随着 媒 体对 于司法 的迫 近 , 两者 的关 系又呈现 出了某种 紧张 的态势 , 出版 界才 能有效地揭 露政府 中的欺 骗。 ” 由此 我们可 以看 出新 闻 自由的重要意 义在 于将 为 民众提供 重要 的信 息使得 民众可 以据
使得刘 涌最 终伏 法 , 同样也有 不少 法学 界的学 者却认 为 , 而 媒体 的, 而只有 当这种 声音通过 媒体放 大 , 成为 公众舆论 时, 这种孤立
在二审 判决后 的大肆报 道干预 了司法 独立 , 出了传媒监 督司法 而 弱小 的意见才 能释 放 出真正的 力量, 超 实现 对公权力 的制约 以及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 S ce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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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司法与传媒的关系_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无论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还是发生在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行政争议,抑或是谋财害命、烧杀淫掠的犯罪行为,都是对文明社会所珍视的自由、秩序、正义的严重破坏。

传媒作为社会公正的守望者自然不会对这些现象无动于衷,传媒作为公民传播信息、表达观点、交流思想的载体,对这些社会矛盾的关注、挖掘其终极目的在于查清事实、激浊扬清、弘扬正义。

然而传媒毕竟不是专门解决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的机关,其与专门的、意在惩恶扬善的司法机关无论是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还是操作理念上都有所不同,二者难免会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 L. Black,1937-1971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

”①妥善处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和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

作为社会监督者的传媒“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

实在说来,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②正如麦迪逊所说,人们之间自由交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唯一有效保障。

③传媒是人们传播消息、表达观点、交流思想的载体,传媒自由根源于人们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文学艺术表现自由等。

在西方,媒体被视为“第四势力”(Fourth Estate)、“第四种权力”(Fourth Power),是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其社会职能是“监法”,即对上述三种社会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以保证这三种权力的运作透明,以及社会肌体的健康运行。

④美国立国先贤托马斯・杰弗逊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

”⑤著名报人约瑟夫・普利策说道:“报纸的生命就在于暴露,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报纸,应当试图使政府官员、公务员、社会各机关和司法系统尽心尽职,履行责任。

”⑥基于人民主权的观念,司法权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司法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法律争端以维护社会的文明秩序的活动,被学者称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培根有云:“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⑦从一定程度上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因此,民众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在民主国家民众可以通过言谈、新闻传媒、出版等方式行使自己表达自由的权利,从而实现对司法权力的监督。

在大众传媒发达的现代社会中,传媒成了公众发表议论和意见或代表公众发表议论、意见的最基本的渠道,并且,基于公众表达自由的自主性,对传媒上出现的舆论,既不能加以严格限制,更不能禁止。

对传媒的这种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1年著名的Bridgesv.Califor2nia案中认为:“对所有公共机构发表评论,尽管有时令人讨厌,但这是一项珍贵的权利。

对言论的压制,无论多么有限,若仅仅是为了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尊严,其结果可能并非是增长人们对法院的尊敬而是招致怨恨、怀疑和轻蔑。

”⑧ 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权力干预、权钱交易等问题,传媒监督就更是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出现了“有困难,找媒体”的局面。

传媒监督基于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知情权与审判公开制度形成一种理念上的沟通与契合,通过实现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积极参与达到监督司法权力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作为正义女神的裁判者西方对正义(Giustizia)的一个描述:“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

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fasci)。

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

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

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

权杖申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反:正义属于永恒。

”⑨人类社会所孜孜以求的正义具有普罗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

⑩在现代社会,由于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来具体体现。

作为正义女神的裁判者,其唯一的追求便是司法公正。

正如正义女神形象所示,裁判者除了要有高尚的道德修养(“道德无瑕,刚直不阿”)、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更重要的是,女神是蒙着眼睛的(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蒙眼的正义女神不受外界影响。

现代的司法活动强调审判公开,因为公开是公正的前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活动的公开有利于司法公正,正所谓“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在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正义女神”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感官”,还可能是铺天盖地的报道、汹涌的民意……这对正义的实现是福、是祸?传媒摘走了正义女神的蒙眼布吗诚如有学者所言:“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

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升,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

”一时间,“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风起云涌,纷纷指责传媒非法干预司法,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并举出刘涌案、许霆案加以佐证,还几无例外地推出当年的张金柱案,指称媒体杀人。

按照这些说法,传媒的报道、言论直接左右了判决的走向,司法判决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是依据民意。

事实果真如此吗?难道传媒真的摘走了正义女神的蒙眼布吗?一位新闻界人士认为,“一般来说,媒体只是传播消息,而不是解决纠纷、伸张正义。

在中国,当事人如此大规模、高强度地找媒体伸张正义,这是不正常的,然而这是媒体面对的现实。

当事人为什么找媒体?首先,司法功能、行政功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缺失。

某些完全可以由法院解决的小问题往往因为没有及时解决而演变成大问题,简单问题演变为复杂问题,一般民事纠纷酿成恶性事件。

当事人往往是在处于绝境时才来找媒体的……从中国媒体所处的这种实际情况来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媒体报道产生的舆论压力说成干扰司法独立。

从根本上看,传媒的监督只是软性的,而法律是刚性的。

也许有少数案例由于受到政治的、舆论的压力而在处理时有所偏差,但不能因此认为媒体掌握了所谓的“话语霸权”。

毋庸讳言,有些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根据传播规律和公众关注重点会做一些“选择性报道”,于其间突出某个观点或话题,甚至会出现一些失实的报道,但不能因为对某个热点问题的关注就归责于媒体,说是传媒影响了司法进程和司法结果。

因为司法权力是垄断的、独占的、排他性的、有强制力的,而媒体是互相竞争的、非官方的、无强制力的;司法权力是法律性的,而媒体的权利则是学术探讨性的;司法的结论是唯一的,而媒体表达的民意是多样的;司法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媒体表达的民意是主观的。

因此并不存在媒体干预司法的前提。

媒体只是公民表达看法的一个平台,对一个案件往往有许多不同的声音,而且舆论往往关注的并不限于某个案件,而是超出了案件本身,是在探讨案件背后的立法公正、社会公正问题,并没有直接对案件如何判决作出结论。

在生活中通常是这样一个流程:“媒体关注――领导批示――解决问题”,而不是“媒体关注――解决问题”,因此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实无道理。

如何戴好正义女神的蒙眼布建立一个完善的、有效的司法体系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这样既能够维护公民的表达自由,又能实现公正的审判。

在一些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种方式避免审判情绪化。

事前防范的手段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的“封闭陪审团”、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审理制度(审判组织是临时选出的,审判前尽可能不接触案件材料;审判过程连续、封闭,庭审法官不能更换,审理后当即判决,防止受到媒体影响的陪审员进入陪审团,某些特定程序和案件情况不向社会公开等)。

事后救济是指当事人对于其认为媒体的激情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可以作为要求宣告原审无效、重新审理的理由。

姚笠先生说得好:“要求民意稳定不情绪化,那没必要,因为他们不是法官,不要用要求法官做到的标准要求普通人。

倒是法官们应该在听取各种民意的基础上,以社会正义为原则,作理性和职业性的思考,考虑法律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从而在裁决中争取做到更完善、更合理,甚至改进法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司法机关的审判权与公民的表达自由并非水火不容,二者归属于不同的范畴,适用不同的理念和规则。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

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在《附录・实施的策略》中指出:“法官应当接受有关处理媒体事务的规定。

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到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公民的表达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高于司法权力,是第一位的,除非涉及国际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民的表达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指出,“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

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

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

“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

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

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注释:①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99~400页。

②斯宾诺莎[荷兰]:《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1~272页。

③凯斯・R・桑斯坦著,宋华琳、毕景悦译:《偏颇的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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