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德里准则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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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1).

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1).

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1)内容提要:媒体与司法关系因为涉及到两种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的冲突,所以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但是二者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即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和其他公民与司法的关系是一样的,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应当享受普通公民待遇。

因此,象普通公民一样,媒体可以对司法情况进行传播(在媒体为报道)和评论;司法则通过自身的程序完善和对媒体给以对普通公民的通常限制达到防止民众激情影响司法理性和保护社会其他利益的双重目的。

当司法与媒体对某些案件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发生争议时,应当允许媒体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复议的权利。

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民意又不屈从于民众的激情;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个案的裁决,又通过个案去触及“社会的敏感穴位”。

这是民主社会中,媒体与司法的一种正常关系。

关键词:司法独立,言论自由,复杂关系,简单关系因为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冷静理性地审理案件,在我国,一方面,了出现以司法独立的名义法院、擅自以《通知》的形式封杀媒体的现象,法院却认为理所当然,因为没有法律明确法院对媒体能做什么;另一方面,面对媒体对司法个案的讨论,有人认为“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i],甚至于有些媒体也以权威口吻断然指出:“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

[ii] 以此来指出媒体不能对案件进行与判决相反的报道和评论。

法院的“通知”和有些论者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评断,貌视言之凿凿,实则是一种误导:是在审判独立的名义之下,要求媒体放弃舆论监督的权利。

事实上,关于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国际公约和准则告诉我们,媒体只要遵守新闻自由的一般规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与司法机关立场相反的独立报道和评论;司法要避免媒体的激情对司法理性的影响,但是这不是通过对媒体的不同于公民个人的特别限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司法程序本身的自我完善、限制媒体参加庭审时在法庭的录音录像等来实现。

因此,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从两种价值的重要性来看,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从媒体监督司法的权限确定的标准来看,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

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

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

1994年1月18日—20日,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之下,39位来自23个国家的杰出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开会。

该会议旨在审视和探讨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原则》所确立的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制定协调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准则。

经过讨论,最终确立了十四项基本准则:《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The Madrid Principl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简称马德里准则。

参加者来自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法国、德国、加纳、印度、约旦、荷兰、挪威、巴勒斯坦、波兰、葡萄牙、塞内加尔、斯洛维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英国。

以下是规则的内容:导言·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

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一言论自由的解释。

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

·媒体有义务尊重国际公约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

·规则只是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最低标准,它并不妨碍更高标准的确立。

基本准则1、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

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

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2、规则只有根据1984年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限制与抑制的斯拉卡沙公约,才能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有背离。

3、评论司法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

基本准则的范围4、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

这种情况下,秘密保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被怀疑和被控告的个人的无罪推定的实现。

不能限制任何人了解官方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的信息。

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初探——以《马德里准则》为参照

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初探——以《马德里准则》为参照
应该鼓励法官向媒体提供帮助包括提供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的较长或者较复杂的判决书的摘要文本又或者通过其他适当的措施帮助媒体不得禁止法官回答媒体提出的有关司法的问题但是司法部门应当针对处理此类问题制定合理的指导以此来管理对具体诉讼程序进行的讨论
新 闻 与 法 J 实 践 与 创 新
的 道路 只有 三 种 : 一 是 由政 府 实施 改 革顶 层 设计 , 并 有相 应 的 力 量推 动 ;二 是利 用现 有可 能 的因素推 动社 会 力量 的发育 , 使 社会 力 量成 为 打破 现状 的动 力 ; 三是 在 矛盾和 危机 推 动下 的被
全 身的 考量 .既 需珍 惜发 展 进程 中取 得 的来 之不 易 的改 革成 绩, 也要 正视 深刻转 型 中积 累 的不容 忽视 的改革 问题 。
坚 持 改革 发展 的道 路 , 以“ 天 变不 足 畏 , 祖 宗 不足 法 , 人言
不足恤 ” 的精 神推 动政治体 制 改革 , 维 护 好社会 的“ 弹 性稳 定” ,
动改 变 。 “ 但这 要取 决于 既得利 益集 团的 自省和 觉悟 ” 。而该课 题 组早在 2 0 1 0年发 表 的“ 社 会 发展 报告 ” 就指出: “ 目前 的社 会 矛盾和 冲 突 . 绝 大多 数是 因为 弱势群 体缺 乏有 效 的利益 表达 而 从 世 界 范 围 来
看。 在 处 理 司 法 和 媒
体 的 关 系 问题 上 ,
1 9 9 4年形 成 的《 关 于
媒 体 与 司 法 关 系 的 马德 里 准则 》 有 着 重
造成 的 ” 。报 告对 目前 中国社 会 的形 势做 了整体 评价 : 第一 , 经 济快速 发展 ; 第二 , 政 治基本 稳定 ; 第三 , 社会 矛盾 突 出。 因此 , 对深 水 区 的大 刀 阔斧 的改 革势 在 必行 . 必须 建 立 “ 信 息获 取机

传媒问责与司法独立 (1)

传媒问责与司法独立 (1)

传媒问责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均系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原则,二者应当保持良性互动的关系。

然而传媒活动稍有不慎就有防碍司法独立之嫌,司法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也会拒斥传媒。

由于传媒与司法具有明显的角色差异,因此必须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障传媒的正当报道权利。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责任;调试随着我国司法公开程度的提升,传媒对司法的关注日益广泛而深入。

毫无疑问传媒的热情关注有利于促进法制建设,但其负面效应也不可小视。

新闻失实、妄加评判、不当施压等现象屡见不鲜,法庭审判有演化为舆论阵地的争夺之虞;另一个极端是,一些地方的法院要求媒体不得作与裁判内容相反的报道,从而媒介成为专门论证裁判合理性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如何寻求独立品质、媒介如何实现正当报道便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题。

一、传媒问责与司法独立的现状观察传媒是以各种方式向大众传播社会信息的媒体,它所行使的信息传递权来源于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以及公共事物监督权。

现代传媒还极为关注社会正义,同时为其自身利益驱使,讲究新闻的时效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喜欢按照社会关注的热点并利用群众蕴涵的激情去创造轰动效应。

有些学者甚至把大众传媒称为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并力的“第四种”国家权力。

(1)其实传媒并非真正的权力主体,但其影响力却不可小觑。

司法是公民权利的还原过程,其功能在于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复位和补偿。

所有司法活动中,裁判作为权利救济最直接的方式而备受瞩目。

司法强调形式理性,倡导被动美德,要求法官保持中立超然性,对诉讼当事人应保持大致平衡的心理距离。

他对案件思考不得脱离“法的空间”,即使面对敏感的复杂的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也要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相应的法律技术手段来处理。

(2)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目前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司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司法事关重大、甚至涉及生命权,现代司法日益增强的专业化倾向,人们不免担心司法沉沦为一种专制力量、司法人员异化为法律官僚,因此拉近司法与公民的距离、体现人民民主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期待也逾加迫切;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权力机制中司法权最为脆弱,被称为权力结构中的“阿基利脚跟”,司法守制于司法体系的行政化、地方化、政治化及功利化等因素的拖拽而尚未达到较为理想的独立境界,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失范现象屡有发生。

浅析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方式

浅析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方式

浅析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方式作者:赵悦阳来源:《人间》2016年第23期摘要:媒体与司法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媒体有权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但媒体的监督却容易与司法活动发生冲突。

因此,明确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方式便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认为,新闻媒体应注重对司法活动的事后监督,同时须明确其监督重点应落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而非评判“良法”与“恶法”,以此保障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新闻媒体;监督;自由;司法活动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216-01一、媒体有权且必须监督司法活动众所周知,“新闻工作者必须成为独立的权力监督者”①是新闻媒体工作的核心原则之一,这其中就包括独立监督司法权力的运行。

并且,根据1994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发表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简称马德里原则),“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前提下,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

”所以,媒体是有权利报道并监督司法活动的。

媒体也必须报道并监督司法活动,因为媒体对于“司法系统和个别司法意见的批评是一个强有力的纠错武器”。

也正如英国远近闻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所言“在黑暗与神秘的地方,司法是没有一席之地的。

当一个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时,他自己亦在被审理。

如果他出现任何错误,或存有偏见,那么就有记者在盯着他。

”②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强有力的监督,司法活动是有可能出现错误和存有偏见的。

当然,媒体监督并非是消除一切错误的灵丹妙药,但是它的存在对一些心怀鬼胎的司法人员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威慑。

二、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事后监督但是,媒体与司法向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媒体的监督容易与司法活动发生冲突,比如,媒体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结论性的报道或评论,会使公众对案件结果产生不正确的预期,给法官裁判造成不应有的压力,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尊严。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一个法治与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二者一个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利或权力。

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形式主要包括纸质传媒和电子传媒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新兴的媒体类型。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有三种模式: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司法自我约束模式、信息控制模式。

当前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主要表现为:①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②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③因发帖人使用假名而加大了对媒体的查处难度;④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二、当前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存在的冲突1.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实现,但是,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恰当的运用其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媒体监督就变成了“媒体审判”,而“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抢先做出判斷,这无疑是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

这一现象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体现的尤为明显,即媒体在报道事实、评论是非时,对庭审前或庭审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媒体应有的客观立场,主观的支持或反对处被告何种刑罚。

“媒体审判”超出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仅从民意需求的角度做煽情报道,于是,不免将防卫性的媒体监督权力转化为进攻性的权力,直接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体制下,司法开放性程度仍较为有限,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过程封闭性较强,公开审判不足。

浅谈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合理构建

浅谈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合理构建

浅析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及合理构建内容提要: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都是重要的法律价值,两者又是对立统一的博弈体。

两者在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追求,司法在实践中也需要媒体的参与。

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以及时效性等原则又决定了其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主要表现为超越程序抢先报道、发表倾向性意见、发布不实虚假信息。

关于两者关系的合理构建,本文将立足于司法公正,并从完善司法公开制度、限制和规范新闻行为、加强司法自我约束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内在统一对立冲突关系构建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一)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和相对性司法独立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细想,气确切涵义在不同语境和层面上有着不同理解。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之要求是由司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司法权本质上属于判断权,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将抽象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并根据自己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断。

纠纷的当事人总是希望找到中立、不偏不倚的第三人来解决矛盾,基于司法中立性的要求,法官在进行案件审判时需要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包括社会舆论的不适当界入和影响,司法的消极性、程序性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证司法中立性而设置的。

司法独立性具有天然排斥媒体界入的特征。

就审判中立而言,具体包括:(1)在对冲突事实全面理解之前,不对纠纷及解决方式形成先验的倾向;(2)对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或主张给予相同的重视;(3)在了解纠纷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义愤、同情或其他情况,不能直接体现在纠纷的解决之中①。

法官应当是理性的裁判者。

然而,司法独立又并非绝对,我国实践离此价值目标往往会产生距离。

从司法独立的三个层面来说,一是司法权的独立,这是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下的产物,我国不存在这个问题;二是法院的独立,这是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的,但是实践中法院受党、人大、行政机关的干扰是常有之事;三是法官的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我国在法律上无此依据,事①卢鹏·《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平衡》,《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期实上也很难做到,法官行政化、服从领导已是常态。

《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的蔓延加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日益加剧。

对这一冲突媒体自身也不加掩饰。

一家报纸说:一方面,“不少新闻媒体为了解客观情况,往往携带并使用微型录音机、微型录像机,还有的记者动辄查帐、自由出入档案室翻查档案等,这种手法现场感很强,也确实掌握了事实真相。

但采取这些手段是否合法,会不会在行使采访权的同时侵犯了其他权利,都是令人关注的。

”有的认为,法庭直播热从中央延伸到地方,其“初衷是美妙的,它亟待利用媒体的公开性来监督司法公正,但现实状态却复杂得多”。

为了直播,举证的过程常被压缩,摄像机林立法庭之中,使法庭少了安静和秩序,有的电视台甚至自备发动机,轰鸣的马达声让法官不得不努力提高听力。

这些都难免对法官的缜密分析和理性思考形成干扰。

还有的认为,“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

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等。

” 在这种舆论的压力下,法官常常不得不以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死刑判决书的布告也常常写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民愤常常是非理性、感情用事的,依民愤判案,就难免出现冤假错案。

比如,有“一名女青年受到流氓伤害,当地媒体以‘流氓残害女教师’大量报道,在严格意义上量刑不足以枪毙的被告被判处死刑。

某组织卖淫案主犯也是因为民愤而被判死刑。

造假者固然可恶,但报纸以‘打假者进入被告席,造假者上了原告席’为题,从舆论上剥夺了造假者的权利” .似乎,冲突的过错一方是媒体,是它超越了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而侵犯了司法的独立。

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

司法抵制合理正当的媒体监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比如,“尽管目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对记者开放,但法院往往做出种种苛刻的限制,比如不准录音、记录,不准摄像,旁听案件时还需接受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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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 86 2007.03
S HANGHAI J OURNALIS M REVIEW
新闻与法律
的 案 件 加 以 评 论 ”。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2 条 明 确 规 定 :“未 经 人 民
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媒体 对案件的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 不能借助舆 论的压力来干涉司法活动。就我国目前来看, 确定新闻 媒 体 的 评 论 是 否 会 出 现“干 涉 ”, 尚 缺 乏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宪 法 禁 止 的 只 是 有 意 识 、有 目 的 地 对 法 院 审 判 进 行 阻挠、干预的行为 , 而不包括媒体对案件客观公正的报 道。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从司法的角度规定法院不应受 法律以外的因素影响, 没有包含禁止媒体对案件和审 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的内容。
3.公 开 审 判 原 则 。 公 开 审 判 是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一 项基本司法制度, 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案件 都 应 该 公 开 审 判 。公 开 审 判 的 案 件 允 许 社 会 公 众 旁 听 。 从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内容上看, 公开审判并不是指向 法庭旁听者公开, 而是向社会公开, 允许公众了解案情 的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自然需要向媒体公开, 允许传 媒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评 论。公开审判是实现媒体对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 监督的基础。不过, 公开审判不是绝对公开, 马德里准 则 强 调 :“ 基 本 准 则 并 不 排 斥 在 司 法 调 查 程 序 阶 段 对 法 律秘密的保守。”( 第 4 条)“在民事案件中, 如果有法律 授权, 可以为了保护私人合法利益而对规则加以限 制。”( 第 12 条) 我国的相关法律同样规定, 涉及未成年
2007.03 87 新闻记者
新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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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体现。 6.限制法定与救济原则。 要 平 衡 司 法 独 立 与 新 闻
自由, 必须对媒体的活动进行相关限制, 但是这种限制 应 是 法 定 的 、事 先 的 、合 理 的 , 避 免 临 行 措 施 和 随 意 限 制。媒体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限制, 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提出申诉, 进行权利救济。马德里准则规定:“任何对 基本准则的限制必须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如果有授 权自由裁量, 这种权力只能授予法官”( 第 7 条) ,“只要 法官实施对规则规定的权利的限制, 媒体就有权利要 求 听 证 和 进 行 上 诉 ”( 第 8 条 ) 。 国 家 在 制 定 法 律 规 则 时, 应该保证媒体有足够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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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德里准则看媒体与 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王方玉
随 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 我国的新闻媒体在揭 露 司 法 弊 病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方 面 起 着 越 来 越 重 要的作用, 人们对新闻媒体的期盼与依赖也愈加强 烈。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 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 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 司 法权力也不例外。毋庸置疑, 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中, 媒体监督功不可没。现实生活中无数事例证明, 媒 体监督对彰显社会公正, 推进民主进程, 培育法治精 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 现实同样也表明媒 体与司法机关往往会产生冲突。因此, 如何处理媒体 与司法的关系就成为法学与新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而深刻认识处理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则是良好解决 这一问题的基础。本文以相关国际准则为基础对这些 原则进行探讨。
2.新闻自由原则。所谓新闻自由, 是指采集、发布、 传 送 和 收 受 新 闻 的 自 由 , 包 括 报 刊 出 版 自 由 、电 台 、电 视 台 和 网 络 的 播 放 自 由 、新 闻 采 访 和 报 道 以 及 发 表 意 见 和 新 闻 批 评 的 自 由 。 马 德 里 准 则 在 导 言 中 说 :“ 媒 体 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 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 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 适用法律时 作 有 利 于 言 论 自 由 的 解 释 。 只 能 根 据《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 制 。 ”在 基 本 准 则 中 又 说 :“表 达 自 由 ( 包 括 媒 体 自 由 ) 是每一个 宣 称 是 民 主 社 会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基 础 。 ”( 第 1 条)“评论司法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 第 3 条) 马德里准则坚持的两个基本理念, 一是实现司法 独立, 另一是媒体自由, 从整体的理念看, 该准则更偏 重对新闻自由的强调。因此, 国家关于媒体监督的立 法或指导, 应该以实现媒体自由为基础。媒体对司法 的监督面要宽, 内容要广, 国家不能设置过多的禁区, 除了法律事先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事项外, 都应当接受 传媒的监督。
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著名的 《媒体与司 法关系的 马德里准则》①( 下文简称“马德里准则”) 。在媒体与司 法的关系问题上, 马德里准则是一个重要的、而又不为 中国人所熟悉的国际准则。它是由国际法学家协会的 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发表的, 旨在根据国际公约的精 神 解 释“媒 体 与 司 法 关 系 ”的 文 件 。1994 年 8 月 18 日 至 20 日, 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 召集之下 , 40 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 代 表 , 在 西 班 牙 的 马 德 里 相 聚 , 研 讨 媒 体 与 1985 年 联 合 国《司 法 独 立 基 本 规 则 》所 确 立 的 司 法 独 立 之 间 的 关 系, 系统规范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本文对 司法与媒体关系原则的考察, 主要就是根据该准则的 精神进行的。从该准则的地位和基本内容看, 马德里准 则并不是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只是对已有的公约内
根据对马德里准则的理解, 结合国外的司法实践 以及理论研究, 笔者认为, 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 原则包括:
1.司 法 独 立 原 则 。 司 法 独 立 指 司 法 机 关 在 办 理 案 件过程中,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 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 也是我国有关诉讼法和组 织法规定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 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 行使,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司法 机 关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在 处 理 媒 体与司法的关系中, 首先必须强调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 机关不应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使案件处理有失公 正 。 马 德 里 准 则 第 一 条 就 说 ,“ 媒 体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是 收 集和调查公共信息, 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 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 , 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
这条原则与司法独立密切相关, 否则就会影响 司法独立。如前所述, 马德里准则第一条强调, 媒体 要“ 在 不 妨 害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对 审 理 前 、审 理 中 和 审 理 后 的 案 件 加 以 评 论 ”。 一 般 来 说 , 对 于 审 判后的媒体评论, 国际准则几乎不作特别的限制; 而 对 审 判 前 的 限 制 , 提 出“ 不 妨 害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也 就 是 说 对 有 利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评 论 不 受 限 制 。 从 实 践 角 度 看 , 笔 者 认 为 ,“ 不 妨 害 无 罪 推 定 ”可 以 扩 张 理 解“ 为 不 妨 害 司 法 独 立 ”。 在 审 判 前 不 论 是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有 利 或 不 利 的 评 论 都 应 受 到 限 制 , 避 免 影 响 司 法 独 立 。但 是 对 于 揭 发 犯 罪 的 报 道 , 世 界 各 国 都 不 认 为 是“ 妨 害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 因 为 这 是 以调查所得的事实为基础的, 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 打击犯罪。
7.自律原则。自律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求司法 机 关 自 律 。司 法 独 立 本 身 要 求 审 判 人 员 要 保 持 慎 独 、公 正的心态, 司法人员的职业特性要求司法人员不得与 合议庭以外的人员谈论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不征询他 人意见和不发表自己的看法, 不与案件有关人员单独 接触, 不让无关人员接触审判秘密, 不非法接受新闻媒 体的采访。另一方面, 媒体应当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 神, 加强自我约束, 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具体的监 督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考虑司法的特点和媒体的导向性, 注意社会的承受能 力, 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和监督。媒体的自律并不是对 媒体监督的限制, 而是为媒体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 空 间 和 发 展 余 地 。“传 媒 的 行 业 自 律 是 传 媒 谋 求 自 身 政 治空间, 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 同时也是传媒 自 身 独 立 品 性 的 保 证 ”②。
容进行整理和解释。由于在目前的国际公约中并没有 专 门 针 对“司 法 与 媒 体 ”的 内 容 , 所 以 该 准 则 被 许 多 国 家广泛采纳。
马德里准则的基本内容有三个方面, 包括导言 、14 条基本准则和 3 条附录。导言部分强调的是媒体的言 论自由和司法独立两个基本理念。基本准则部分强调 在媒体自由的前提下, ( 1) 阐明媒体对司法进行报道和 评论的具体内容; ( 2) 司法对媒体最多能作出什么样的 限制; ( 3) 在司法中实现媒体权利的程序机制, 强调媒 体 对 不 公 开 的 内 容 和 报 道 方 式(录 音 录 像)的 限 制 有 申 诉权。附录部分对法官面对媒体的做法提出指导, 并对 司法权力与言论自由、特殊人群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提 出建议。
以上是根据马德里准则的相关内容所引申出来的 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就目前来说, 我国 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法律规范, 分布比较散乱, 立 法体例混乱, 法律法规的内容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所 以要更深入地处理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需要进行制 度创新, 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 坚持马 德里准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尽快制定相关的 基本法律, 界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以此指导和规范双 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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