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与司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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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在 二者 的关 系 上 , 没 有 谁 对 谁 错 这 样 的质 的问 题 , 并 不 应该 将 二 者 对 立起 来 。
上 来 说是 其 他权力 借 助媒 体对 司法独 立 的侵犯 。
2部 分 引 起 舆 论 强 烈 关 注 的 涉 及 道 德 、 治 问 题 . 政 的诉 讼 案 件 ,如 果 过 分 的 强调 社 会 舆 论 对 司法 机 关 活 动 的监 督 , 法律 问题 政 治 化 、 德化 的危 险 。2 0 有 道 0 6年 4月 2 1日许 霆 利用 银 行 取 款 机 故 障取 款 1 - 元 。 73万 一
权 利在 《 法 》 3 和 第 4 条 中有 明确 的 规定 。 媒 宪 第 条 l 传
基 于社 会 分 工 获得 的 报道 、 价 以及 建 议 等 权 利 , 是 评 正 宪法 规 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 由权 和批 评 建 议 权 的 延 伸 。 司法 独 立 作 为 确 保 司法 公 平 公 正 的 前 提 性 原 则 .

般 认 为 , 媒 与 司 法 是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传 事
实上 , 媒 能促 进公 平 公 正 的实 现 , 司法 具 有 相 同 的 传 与 价值 追 求 。 时 , 媒 又 监督 司 法 , 响 司 法 独立 。 本 同 传 影 从
传媒 有健 全 民主政 治 、 维护 与促 进 个人 价值 等作 用 。
的监 督成 功 主要 不 在 于媒 体 的报 道 . 而是 因为 媒体 报 道
后 得 到有 关领 导 的重 视 、 示 。这种 所谓 的监 督 , 批 与其 说 是 媒 体 监 督 的结 果 , 如 说 是 领 导 干 预 的结 果 , 实 质 不 从
独立 权 , 是 《 法》 一 国家 根 本 大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都 宪 这

法律的媒体与传媒

法律的媒体与传媒

法律的媒体与传媒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媒体传播紧密相连。

媒体在向公众传播法律信息、事件、案例以及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该文将讨论法律与媒体的关系,并探讨媒体在法律领域中的角色。

一、法律与媒体的关系法律与媒体之间的关系相互影响和促进。

法律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评论,得以更加广泛地传播给公众。

与此同时,媒体也依赖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并保护新闻自由。

法律和媒体各自的存在都得到了对方的支持和保护。

法律的媒体报道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

通过媒体渠道,重大法律事件和案例的报道可以使公众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性。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媒体在法律领域中承担着监督和倡导的角色。

媒体报道可以向社会揭示不公平的司法行为,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改革的进行。

通过暴露法律程序中的漏洞和不公正之处,媒体有助于纠正司法中的问题,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媒体在法律领域中的角色1.法律媒体的宣传与报道法律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栏文章、电视节目等形式,将重要的法律信息传达给公众。

这些媒体渠道可以帮助公众了解法律问题、维权途径和法律保护。

宣传和报道包括了重要的法律事件和案例、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趋势等方面的内容。

2.法律专家在媒体上的发声媒体是法律专家传播专业知识和观点的重要平台。

法律专家可以通过参与媒体访谈、发表评论等方式,向公众解释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解读。

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减少对法律的误解和误导。

3.社交媒体对法律的影响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法律与媒体的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

社交媒体平台成为公众交流和获取法律信息的重要渠道。

通过社交媒体,个人可以传播法律知识、分享法律经验,并对法律事件和案例发表个人观点。

然而,社交媒体也带来了法律风险和挑战,例如侵犯隐私、名誉侵权等问题。

三、法律媒体应关注的问题1.应保持客观公正作为传媒,法律媒体应该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报道法律事件、案例和新闻。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构建司 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

构建司 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

构建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构建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当今信息时代,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的方式。

司法领域也不例外,新媒体为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如何构建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新媒体为司法工作带来了诸多积极影响。

首先,新媒体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渠道。

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法院可以及时发布案件审理信息、裁判文书等,让公众更加便捷地了解司法工作的进展和结果,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新媒体为普及法律知识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条文、分析典型案例,能够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再者,新媒体促进了司法监督的多元化。

公众可以通过新媒体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规范、公正地行使职权。

然而,新媒体与司法的结合并非一帆风顺,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新媒体传播信息的快速性和广泛性,可能导致一些未经核实的司法信息被迅速传播,引发公众的误解和质疑,影响司法权威。

另一方面,新媒体上的舆论压力有时可能对司法审判产生不当干扰,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新媒体环境中的信息过载和虚假信息泛滥,也给公众准确获取司法信息带来了困难。

为了构建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司法机关应积极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要求,加强自身的新媒体运用能力。

建立健全新媒体宣传机制,培养专业的新媒体人才队伍,提升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

同时,要善于运用新媒体平台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的疑问,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新媒体行业应加强自律,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传播司法信息时,要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当言论和虚假信息,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删除。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还 有 。在这 种 情况 下 , 媒 监 督 就 成 为 一种 社会 匡 传
正 手段 , 它有 助 于促进 司法 的公 正 。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
向社会 大众 传播 各种 社会 信息 的媒 体 。传统 的传 媒
有 3大类: 刊 、 播和 电视 。 刊是 纸质 传媒 , 称 报 广 报 也
防腐 剂 。 [ 审 判公 正是 现 代诉 讼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1 3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出 发 点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众 其
为 平 面媒 体 。广 播 和 电视 是 模 拟信 号 媒 体 , 称 声 也
像 媒体 。网络媒 体是 新兴 的 大众传 播媒 体 。 今 , 如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以及 网络 所 具 有 的其 他 媒 体 无 法 比 拟 的 自由性 , 所发 挥 的 作用 也 越来 越 大 。手 机 的 其 普 及性 和 信息 传 递 的快 捷 性 , 也使 其 成 为新 传媒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X 2 1 )4 0 9 — 3 1 8 4 6 (0 00 — 0 10 0
0 引 言
当代 既 是传 媒 活跃 的 时代 , 又是 司法 作用 日益 强化 的时 代 。如何 既充 分发挥 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 作
活动_ 】 1 。
21 传媒 监 督有 助 于审判公 正 、 制司 法腐败 . 遏
我 国司法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好 的 , 还有 待于 但
12 传媒 的概 念 .
所 谓传 媒 , 传播 媒 介 的简 称 , 以特 定 的方 式 是 即
提 高 , 存 在有 法 不依 、 法 不严 、 私枉 法 等 现象 还 执 徇

从马德里准则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从马德里准则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新闻记者 86 2007.03
S HANGHAI J OURNALIS M REVIEW
新闻与法律
的 案 件 加 以 评 论 ”。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2 条 明 确 规 定 :“未 经 人 民
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媒体 对案件的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 不能借助舆 论的压力来干涉司法活动。就我国目前来看, 确定新闻 媒 体 的 评 论 是 否 会 出 现“干 涉 ”, 尚 缺 乏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宪 法 禁 止 的 只 是 有 意 识 、有 目 的 地 对 法 院 审 判 进 行 阻挠、干预的行为 , 而不包括媒体对案件客观公正的报 道。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从司法的角度规定法院不应受 法律以外的因素影响, 没有包含禁止媒体对案件和审 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的内容。
3.公 开 审 判 原 则 。 公 开 审 判 是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一 项基本司法制度, 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案件 都 应 该 公 开 审 判 。公 开 审 判 的 案 件 允 许 社 会 公 众 旁 听 。 从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内容上看, 公开审判并不是指向 法庭旁听者公开, 而是向社会公开, 允许公众了解案情 的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自然需要向媒体公开, 允许传 媒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评 论。公开审判是实现媒体对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 监督的基础。不过, 公开审判不是绝对公开, 马德里准 则 强 调 :“ 基 本 准 则 并 不 排 斥 在 司 法 调 查 程 序 阶 段 对 法 律秘密的保守。”( 第 4 条)“在民事案件中, 如果有法律 授权, 可以为了保护私人合法利益而对规则加以限 制。”( 第 12 条) 我国的相关法律同样规定, 涉及未成年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文库精品】

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文库精品】

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关键词: 司法自我约束/司法限制媒体/司法向媒体开放/发展趋势内容提要: 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西方主要法治国家采用的模式是不相同的。

美国采用的是不限制媒体的“司法自我约束模式”;而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而大陆法国家则采用了一种近乎“放任自流”的“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

大陆法国家采用开放模式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陪审团,职业法官不担心媒体的影响;大陆法系的法官根据法典法裁判,并没有英美国家那样的“造法”的空间,使其受媒体影响的可能性也较小。

而英国与美国形成不同模式的原因在于:在美国,人民大众有直接监督司法的民主权利;美国有“言论自由不可以预先限制”的传统。

从发展趋势上来看,媒体与司法关系有以下的特点:言论自由形式平等使司法与媒体关系简单化、自主媒体出现使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一体化、媒体影响和促成司法裁判体现价值的多元化,这些特点导致我们限制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论既不合理,也不可能。

中国的司法模式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规则模式上,应当采纳大陆法国家模式。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这一热门的研究课题上,学者们往往引用不同国家的立法来支持中国应当开放还是限制“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论”,如贺卫方教授根据美国的实例得出结论:“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若干里程碑式的判例,对于平衡两种价值发展出了一系列极富启发意义的学说和原则。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出版自由是较之名誉权位阶更高的权利,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对于后者给予更高的重视。

”[1]张志铭教授则认为“新闻自由在绝对意义上意味着不受事前审查。

但是,尽管在实践(如美国的实践)中,事前审查往往被混同于事前约束。

”“从法治国家的实践看,事前限制在范围上均受到严格限定,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应该受到免于事前限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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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一、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

我们应当从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冲突性分析出发,正确平衡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
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赞与被监替的关系,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是新闻自由的客观需要。

媒体不仅可以及时纠正法庭的程序问题,还能使人民参与到案件中,达到提高人民法律素质的效果。

首先,表现在基本价值追求的一致上。

媒体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来判断是非公正, 为了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认可的法律来认定事实, 给社会以公道,为的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

两者异曲同工, 都以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审判公开,遏制腐败为重要任务,所以说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舆论监督因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成为诸多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

其次,权利与权力互相制约的要求一致性。

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概念。

只有二者平衡制约的发展,社会的大齿轮才能顺畅运行。

司法与媒体正是权力与权利对立又融合的社会实例。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所以,舆论监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传媒监督司法的这一主导任务和功能与整个社会抑制、惩治腐败的理念和机制相吻合, 通过传媒监督获知司法的相关信息, 加强执政者对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的监控。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对司法的干扰是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任务
传媒监督的道德化倾向, 往往使媒体更容易用情感判断, 从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下,道德意识主宰着我们的行为规范,要做到真正的法治,道德与法治的博弈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媒体对司法具有天然的干扰性。

新闻舆论由于其高度的自觉性和组织性,决定了它具有强大的导向功能,成为历代当权者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宣传工具。

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利。

司法权除法律以外无其他权源,因而司法权只服从法律。

由于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利,其思维活动最容易受外界干扰,特别是那些能够决定它利益得失的力量。

因此,要确保实现司法这种思维判断活动的纯洁和公正,就应该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也就是要实现司法判断的公正和准确,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独立的体制来保障相对较弱的司法权,使其不受干涉的影响。

否则,没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权从根本上就无法向社会民众提供"正义"。

其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扮演"媒体审判"破坏司法独立。

在我国,媒体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下了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被媒体牵着走的窘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判的制度就很容易被打破,从而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
现. 在以往的案例中, 对刑事被告人的指责常常不分诉讼阶段, 在侦查、预审、起诉阶段中的定罪报道比比皆是。

比如:将检方的指控事实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报道;把被告人称为"人犯、罪犯";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申辩斥为"强词夺理、百般抵赖"。

所以,这样的媒体监督是对新闻自由权利的一种滥用,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司法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两点建议
1、如果嫌体对司法案件的影响是积极的, 有利于维护司法的一般公正, 可以把这种影响看作是合理的允许媒体介人。

司法并不等于媒体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必须遵守媒体最根本的报道原则—客观公正,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喧宾夺主, 特别是在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 媒体不能对案件做结论性的评判, 这是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做法。

如果由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只要这种影响是积极的, 符合社会的一般公正性,我们应该对这种影响给予充分的肯定, 因为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价值目标下, 媒体与司法是一致的。

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民意又不屈从于民众的激情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个案的裁决, 又通过个案去触及“社会的敏感穴位”。

这是民主社会中媒体与司法的一种正常关系。

2、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自舟的程序完善和自律来完善司法公正, 进免受到媒体的不良影响, 而不应该通过限制媒体自由来实现。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在这种条件下, 对媒体进行各种限制不利于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一味的强调司法封闭可能最终会导致司法行政权力的异化, 司法内部暗箱操作的滋生以及司法人员权利的肆意扩张, 这种恶性循环将破坏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其实, 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敢于接受来自媒体的监督的。

在我国, 允许媒体介人司法并且保障媒体对其行使监督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 具有开放性、透明性的传媒应该介人具有封闭性的司法领域。

客观公正的展示司法过程, 与司法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审判公开是天然契合的。

五、平衡法律人和媒体人的职业尺度
媒体监督和公平审判是两种同样重要的价值。

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识别真正的民主自由社会的标准。

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不可相互代替,不可偏废其中任何一方。

为此,要协调解决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就应当以正义理性的精神,作为法律人和媒体人的职业尺度,规范约束彼此的行为,达到二者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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