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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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媒体的舆论导向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媒体舆论导向看司法审判的独立

浅议媒体的舆论导向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媒体舆论导向看司法审判的独立

2 1 年 第 l期 01 l
传 媒 与法
浅议媒体的舆论导向对司法审判的髫响
从药家鑫案到李 昌奎案媒体舆论导向看司法审判的独立
梁 燕
( 西安翻译学 院 人 文艺术学 院,陕西 西安 7 0 0 ) 1 1 5
摘 要 :近年来发生 的一些敏感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介 的关注 ,随着 互联 网的普及 以及 当前微博 的广泛适
判 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赔偿被害人家 属经 济损 的视线 ,细心 的网友不免将两起案件联 系在一起进行对 比, 失 4 4 85元。5月 2 59. 0日,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对 药家鑫案 甚至得 出一个公式化 的结论。
二 审维持一 审死刑判 决。2 1 年 6月 7日上午 ,经最高人民 01 法 院核准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 那就是,药家鑫交通 事故后 杀一个人+自首: 死刑,李昌 奎 因邻里琐 事杀两个人+ 强奸+自首= 缓。 网友 的归纳不无 死
李 昌奎 和王家飞同为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 ,李
收稿 日期 :2 1-82 0 10 —4
作者简介:梁燕,女,西安翻译 学院人 文艺术 学院教 师,硕 士1 1
传 媒 与法
舆论 是完全不 同的。但 我们 不得不说 ,舆论 的监督在 二、媒体对两起典型 司法 案例 的报道情况 “ 审判”
的对 比分析
药家鑫 案经媒体报道 后,引发 了社会各界 的普遍关注 , 当然 网友所代表 的民众也是紧跟其后 。从庭 审到执行 ,媒 体 的长枪短炮包 围了药家鑫所出现的各个角落 。特别是 中央 电 视 台和 国内的一些主 流媒 体都进行 了跟踪报道 。俨然形成 了
主流媒体的上述报道无疑会吸引更多受众的眼球众多的民众对整个事件的情绪或谴责或愤怒或惋惜或反思??使得本已逐步平息的嘈杂声再次掀起波澜本属一起普通的刑事个案演变成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事件司法机关在这样的舆论背景下会更加谨慎尤其在中国这样个民众非常相信死刑的威慑力的国度里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到民众的声音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摘要:近年来,网络舆情事件对司法部门公开、公正地判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网络舆论与司法互动通常是首先由网络及时曝光案件概况,网民鉴定还原事实真相,形成网络舆论,再由网络舆论界定案件性质,对案件实行“干预”,最后网络舆论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案件审判进入公开、公正的阶段。

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推动社会民主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够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互动在我国社会进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新旧体制交织、利益分化、贫富差距、城乡差异等各类矛盾不断出现。

传统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治社会化的意向,维护的基本上是精英阶层的利益,公众的声音往往比较微弱。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为公众的意见表达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网络的平等性和互动性赋予了在现实世界中受到不公待遇却投诉无门的公众一种可能起到“一呼百应”效果的话语权,网络也随之成为舆论监督的另一平台。

司法类网络舆论热点近年来,一系列富有极大争议的司法案件进入网络公共空间的讨论范围,如“刘涌案”、“许霆案”、“黄静案”、“赵作海案”、“宝马撞人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暴露在公众面前的是某些司法人员的腐败和种种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司法不公成为公众热议的主题,对司法的监督和质疑也成为网上的舆论热点。

综观近年来的司法舆情热点可以发现,网民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的抨击和反思,如“佘祥林案”、“聂树彬案”、“赵作海案”等;二是对偏袒强势阶层案件的“干预”,如“刘涌案”、“宝马撞人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三是对弱势群体受不公审判的同情,如“许霆案”、“何鹏案”、“梁丽捡金案”等。

网民对这些司法案件的关注首先是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监督强势阶层的不法行为,关心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命运。

在这种监督和关心背后,人们思考的其实是司法体系、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性问题。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中国传媒技术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广大社会媒体和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也日趋增加,中国人面对公众事件少了淡漠的观望,多了意见的表达。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我方认为利大于弊,首先“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是反映主流民意的重要形式,我方认为的“司法审判”也不仅是指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因为不论是立法过程,司法过程还是普法过程,都是一个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本质正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力工具。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陈述我方观点。

第一,舆论对司法实施的过程起监督与促进作用,能有效保证司法公平,减少司法腐败。

《论法的精神》中曾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当法官被赋予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如果不加予制约,如果不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就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发生,舆论不仅能挖掘隐藏的法律问题,更能将法律行使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我方希望对方辩友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而不是“干预”或“影响”,司法审判在执行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就是应不受除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也即每一个司法过程都应保证其独立性,而大众舆论的关注,不会导致对方辩友即将会告诉我们的舆论使案件重判这样类似的情况发生,恰恰相反,舆论的关注使司法实施过程暴露在聚光灯下,公开和透明的优点更加保证了审判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且被毒打致死,官方却坚持称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并使违宪的《收容遣送办法》被整改。

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司法公平如何保证?第二,社会舆论能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浅议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议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高的今天, “ 舆论监督” 不断地 出现在人 民群众身边, 它 借助各种各样的媒体形式,向民众表达一种有关公民
政 治权 利的 声音 , 与此 同时 , “ 司法公 正” 在 舆论监 督 的 各 种声 音之 下也在 和谐 稳定 的行使 着它应 有 的功能 。 舆 论 与司法是 两种 看似对 立 却又 能够相 互协调 的社会 存 在形 式 ,本文 着眼 于舆论监 督 与司法公 正的 冲 突与
的和 谐』 处, 其重 要于 段之 一 是首 先要 创 建一 个 健康 和 谐 的氛
m 。对于 舆 论监 督与 司法 公 正而 言 , 则 需要 建 立 。 一 个 能够 尊 重 司法 程序 的舆 论 监督 环境 。要做 到 这个 要 求 , 首先 需 要舆 论 媒 体机 构增 强其 行 业道 德及 法律 修 养 , 同 时也 需提 高 社会 公众 的 法律 素养 , 创 造一 个 良性 循环 的言 论 空 f a J ; 同时 , 舆 论监 督媒 体 应该 以案 什 的进 展流 程为 霞 点报 道对 象 , 司法 部 门 也戍 提 升 案件 审理 的公开 度 与透 明度 , 既 能确 保 公众 的 知情 权 , 也 能保
四、 结 语
舆 论 监 督 与司 法 公 正是 基 于两 利 - 不 闷价 值标 准 的独 的
求 是 作为 判 断准 则 , 然而 两 者 的评判 过程 却 是截 然 不 同的 。其 社 会存 在 , 两者 之 问存 在着 原始 的冲 突关 系 , 然而 通 过 系 列
巾, 司法 的 裁判 依 据取 决 于全面 且 客观 的人 证 、 物 证 等合 法 证 的描施 进 行平 衡 , 可 以找 到让 两者 和 谐十 n 处 的 办法 。木文 就 舆 据, , { : 遵 衙 法 定程 序逐 步 判定 , 而对 于舆论 督 媒体 而 言 , 其 判 论 监督 与析 了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人们从古至今就有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是对的。

我想对方辩友也是受了这种偏见的影响,犯下了不少错误。

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指出:第一,对方辩友理论上不清,概念上混乱,认为舆论一定能遏制司法腐败。

我想请问:舆论中所认定的所谓法官被收买,审判员与当事人有交易,证据何在?没有确凿证据就只凭舆论或是主观臆断来看问题是不是有些片面呢?第二,事实上的问题。

认为舆论就是民意。

请问,当舆论不分青红皂白,谩骂司法人员时;当舆论不顾公民隐私权,任意人肉搜索时;当舆论蔑视司法程序,认为直接枪毙嫌疑人才好时,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吗?第三个,对方辩友忽视了媒体对舆论的误导。

经过某些个人和媒体的片面报道,普通家庭背景的药家鑫成为了富二代,16岁的李天一变成了19岁,杀害警察的杨佳成为了英雄。

引起舆论的,到底是司法不公,还是不实虚假的报道?下面我继续总结我方观点。

首先,为什么我们需要司法公正,因为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司法的平等与正义,而事实上当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强势的舆论,而做出偏离审判时,我们失去的是恰恰是司法的独立性。

当舆论被操控,司法被舆论绑架时,我们失去的又是司法的公正。

我们再看,舆论与司法,舆论更关注主观猜测,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当法官进行证据收集,综合考量时,有人散播谣言,企图制造舆论,向司法施压;当审判员分析案件,了解实情时,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妄加评论;当法院长监督审理过程时,不明真相的舆论开始未审先判,盖棺定论。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想让大家真正意识到舆论对司法公正强制的干涉行为。

当审判结果与舆论期待有所出入,“阴谋论”“司法不公论”等甚嚣尘上的时候,当有甚者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对司法制度大肆抨击的时候,难道这就是舆论对司法公正所谓的益处吗?我们常把司法当做天平,天平两端是当事人双方,而舆论的干涉如同往一方加上一个砝码,导致天平倾斜。

媒介舆论与司法审判

媒介舆论与司法审判

论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案件一:张金柱案件摘要: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

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正文:张金柱为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以及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张金柱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

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

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事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

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

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

关键词:张金柱媒体舆论司法判决一:张金柱事件如何传播1、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2、国内多家媒体对此案件进行转发报道,其中包括《北京青年报》、《新闻人物报》等多家知名报社,并在社会上掀起一股舆论风潮;3、《南方周末》于1997年12月12日对张金柱事件进行了报道,名为《郑州惊天大血案开审》;4、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于10月13日播出了对此案件的调查,激起全国人民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5、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

二:张金柱事件中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审判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

在案件报道过程中,媒体大肆宣扬“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

其中《大河报》就张金柱案发出全国首篇报道,在标题中就将肇事者肇事行为界定为“狂逃”,并在行文中使用了“令人发指”等多种带有个人情感色彩的词语,这些词语给报道加上了个人的主观情感色彩,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使读者在阅读本篇报道时对张金柱产生了强烈的感情偏差。

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大众舆论是公众在特定的时空里,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意见和态度以及情绪的总和,是一种社会评价。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遵循司法独立和审判公开等原则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随着各种媒介平台的兴起,大众舆论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引发我们的思考。

而判断标准在于大众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首先,大众舆论往往会扰乱视听,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由于大众只是通过一些媒体平台或第三方言论来了解信息,鱼龙混杂的网络平台不乏夸张和虚假信息。

所以大众缺乏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会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和传递虚假信息,这就会扰乱视听,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例如在药家鑫案件中,张显作为受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利用新闻媒体发表许多有关药家鑫的虚假言论,许多信以为真的人起哄讨伐药家鑫,并通过网络媒体发表各自对药家鑫愤恨的言论。

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沉重的舆论压力,法官在外界的严重干扰下,也就难以做出客观的审判,最后顶着舆论压力判其为死刑立即执行。

诸如此类的“网络审判”还有很多。

对于严肃的司法审判来说,大众舆论往往会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其次,大众舆论往往站在道德情感层面作出判断,忽视法律知识,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大众总是站在道德制高点带着感情基调的大肆渲染案件事实发表许多观点,此类舆论总是带有情感性和倾向性,这种忽视法律知识的判断,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李昌奎案件中,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情感偏向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立即执行死刑。

另外,邓玉娇案件还未开庭,舆论已是“为民除害”“正当防卫”一边倒的局势。

显而易见,大众舆论明显干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作者:贺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手段之一,在西方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业或大众媒介被视为系独立于行政、司法、国会之外的“第四等级”、制约社会的“第四权力”。

而在现代社会,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手机,这些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新闻媒介不仅把世界带到了我们的眼前,更能够通过“对话”,使公众对媒介所表达的意见和观点加以支持、批判及回应等,从而起到对公共事务监察、督促和制衡的作用。

这对于目前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之下的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媒体、网络等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的同时,也造成相当的舆论压力,有时甚至代替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这种角色错位的“媒体审判” 和过度限制传媒的“司法专制”事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

本文浅析了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统一性和冲突性,并试图挖掘冲突背后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二者之间的平衡,试图提出一些可行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审判独立冲突平衡作者简介:贺爽,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161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的飞速发展和传播媒介诸如报纸、杂志、电视以及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使得公民可以更加方便及时的获取外界信息,因此,媒体作为监督力量的渗透性与日俱增。

一个案件极有可能因媒体的报道而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从而使得国家权力的运作处于广大媒体受众的监督之下,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即为最典型的例子。

以管窥豹,新闻舆论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形式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乏看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和协调关系。

媒体监督可谓是宪法上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利的延伸,司法公正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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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连 大 学 11 级法学双学位毕业论文

论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关系 学校:xxxx 学院:xxxx 专业:xxxxx 班级: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 指导教师:xx 完成日期:2014年5月7日 摘 要 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实践社会公平和民主平等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审判。一方面舆论监督对社会腐败,民众公平诉求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舆论监督有时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损害

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本文将从五个部分论述论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舆论媒体该如何真正发挥其作用,司法审判又将如何抵制舆论对司法公平与独立的影响,并给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新闻媒体 舆论监督 司法审判 司法独立 平衡关系 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彭宇案”到近来的“钓鱼执法”、“喝开水”事件,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其中有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案情真相水落石出的积极作用, 也有情绪性舆论失衡失准影响审判公平的消极影响。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审判”——一把双刃剑 (一)媒体审判来源 “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因此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这里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院审判”的效力。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可以这样说,“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的滥用。

(二)媒体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媒体通过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而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作为一种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因此司法活动理所当然要被纳入被监督的视野。 允许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独立合法的报道和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独立,尽量减少各种行政、经济等司法外力量对判决公正的影响,能够有效地避免过去在个别地方存在的法律审判由上级领导说了算的现象。 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而公众对司法活动知情度的增加,也能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有所顾忌,从而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 新闻舆论客观报道、评论司法过程和判决结果,有助于扩大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为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对案件的报道和评价,可以使人们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进而甚至还能对推动依法治国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事实表明,自由的舆论可以及时地纠正司法中的偏差,揭露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所以适当的舆论监督不但不是司法公正的障碍,而且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正。比如1995年在山西省临汾地区发生的马海旺一案。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而且是在律师事务所内殴打律师,情节十分恶劣,但是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后来该案在经过各级媒体连续报道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最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刘涌案、许霆案等,这些都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的证明。 总之,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媒体舆论监督是推动司法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强大动力。

(三)“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消极影响 一切事物总存在两面性,近些年来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他们惯常运用炒作手段,把报纸、电视和网络作为自己断案的“阵地”,在法院没有定案前就妄下“判决书”,给法院舆论压力。 目前国内法律界对于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媒体报道表露出的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压力可能对法官、律师和证人产生影响,使得审判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决定;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不当可能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媒体报道中表露出的对司法权的不尊重影响公众心目中的司法权威。 我认为,“媒体审判”的消极影响可以分为如下三方面:第一,“媒体审判”的自由性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媒体审判”所代表的民心民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往往由于不同的人处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随意性和自由性势必对法律运行造成一种明显的波动,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司法的神圣性,而且不利于民众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不利于国家法治的进程;而相对说来,法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程序化,都要求审判机构更稳定公允。如刘晓庆2002年因涉嫌偷税漏税被捕,于2003年8月15日解除羁押取保候审。据传媒报道,其被解除羁押的原因是“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税愿望”,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态度、愿望成了取保候审的一个条件。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纯属缺少法律常识的胡乱猜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根本就没有涉及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和态度。刘晓庆的解除羁押是司法机关为防止超期羁押,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出发而允许其取保候审。还有的媒体报道中将取保候审报道为“刘晓庆被无罪释放”,这也是对取保候审的误解。媒体的记者缺少法律常识,自由胡乱诠释司法决定,往往会误导公众。 第二,新闻媒体的“道德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媒体与司法是两种不同的工作,秉承不同的评判标准。媒体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司法审判的评价标准通常是道德性的,政治性的。司法是一项特殊的法律职业,审判案件常常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需要精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这决定了这项工作不是一般人可以随意评判的。如果过分强调媒体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将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不仅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作用,而且影响了司法乃至法治的权威。最典型的事例是四川夹江县发生的一起行政诉讼案。案情是四川夹江县彩印厂印刷假冒商标,省技监局得知后,查封了该厂的假冒商标和厂房、设备,并予以罚款。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国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于是就以其越权为由,夹江彩印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新闻媒体上一片原告无理的声音,致使该案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受行政处罚的夹江县彩印厂)的起诉权被剥夺,而有越权行使处罚权嫌疑的省技术监督局却被认定为合法。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正当,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 第三,“媒体审判”的利益性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我国的新闻媒体一般隶属于某一部门或某一级地方政府,其在运作监督司法活动时往往表现为权力的延伸,“官方化”色彩非常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间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当这些冲突或纠纷被诉至法院时,这些部门或地方政府往往利用自己控制的新闻媒体来传播有利于自己的舆论,对法院施加某种影响,从而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二、司法审判原则 司法审判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具有终局性、公正性、独立性的特点。

(一)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司法独立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一般认为,司法独立有两个不同层面的意义:一是在司法的权力层面上,司法权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二是在司法的裁判层面上,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司法独立性往往指审判独立,而不包括检察独立。

(二)司法公正 在我国,一般认为公正就是要公平、正义、正直、合理;具体说就是要是非清楚、赏罚分明、不偏不倚。而司法公正则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终极要求,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所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法庭“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堡垒”,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没有司法的独立,司法活动不可能得到公正的结果,所以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目标指向。当然,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摈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三、媒体舆论如何影响司法审判 (一)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天然侵犯 新闻具有自由性、典型性以及及时性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新闻媒体试图影响司法审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媒体审判”或者“舆论审判”。作为舆论监督载体的新闻媒体会想当然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案情,在案件没有审结时对案件先入为主,作出定论,从而侵犯司法独立。主要表现在:有时新闻媒体在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辩论的轻率表态,都有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独立判断依法办案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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