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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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在 二者 的关 系 上 , 没 有 谁 对 谁 错 这 样 的质 的问 题 , 并 不 应该 将 二 者 对 立起 来 。
上 来 说是 其 他权力 借 助媒 体对 司法独 立 的侵犯 。
2部 分 引 起 舆 论 强 烈 关 注 的 涉 及 道 德 、 治 问 题 . 政 的诉 讼 案 件 ,如 果 过 分 的 强调 社 会 舆 论 对 司法 机 关 活 动 的监 督 , 法律 问题 政 治 化 、 德化 的危 险 。2 0 有 道 0 6年 4月 2 1日许 霆 利用 银 行 取 款 机 故 障取 款 1 - 元 。 73万 一
权 利在 《 法 》 3 和 第 4 条 中有 明确 的 规定 。 媒 宪 第 条 l 传
基 于社 会 分 工 获得 的 报道 、 价 以及 建 议 等 权 利 , 是 评 正 宪法 规 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 由权 和批 评 建 议 权 的 延 伸 。 司法 独 立 作 为 确 保 司法 公 平 公 正 的 前 提 性 原 则 .

般 认 为 , 媒 与 司 法 是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传 事
实上 , 媒 能促 进公 平 公 正 的实 现 , 司法 具 有 相 同 的 传 与 价值 追 求 。 时 , 媒 又 监督 司 法 , 响 司 法 独立 。 本 同 传 影 从
传媒 有健 全 民主政 治 、 维护 与促 进 个人 价值 等作 用 。
的监 督成 功 主要 不 在 于媒 体 的报 道 . 而是 因为 媒体 报 道
后 得 到有 关领 导 的重 视 、 示 。这种 所谓 的监 督 , 批 与其 说 是 媒 体 监 督 的结 果 , 如 说 是 领 导 干 预 的结 果 , 实 质 不 从
独立 权 , 是 《 法》 一 国家 根 本 大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都 宪 这

中国传媒与司法的现实冲突及其解决

中国传媒与司法的现实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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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心 理压 力 !使 他们 不 得不 屈 从于 这 种 影响 和 压 力 !自 觉 不自 觉 地随 着 传媒 的 指挥 棒 走! 形 成 "传 媒 审判 #$ 传媒 审判 篡夺 了法院 的位 置和 权力 !但 却不能提供法院能提供的对当事人权利的程序 保 障 %% % 如诉讼法上规定的当事人享 有的对证 据 材 料要 求 对质 的 权利 ! 传闻 必 须排 除 的 规 则! 等 等 $ 相 反 !传 媒的 预 断和 偏 见会 影 响 法院 对 证 据 的采 纳和 判决 $ 而 现代 司法 的原 则要 求法 官在 做 出 裁判 时 ! 应 该 处于 公 正无 偏 的独 立 立 场 !不 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未予承认的证据 影 响$ 因此 !传媒 审判 具有 很强 的危 险性 $ 短 期来 看 !它 会 使某 一 特定 案 件司 法 程序 的 正 当进 行 濒 临 危险 ! 威胁 到 法院 的 司法 独 立和 司 法 公正 $ 长 期 来看 !则会 使公 众对 司法 的公 信力 丧失 信心 $
收稿日期 !K %% LM%# MKN 作者简介 ! 陆英 " 女 "贵州盘县人 "讲师 " 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
概 念 " 它 可 能 有 自 由 过 头 的 时 候 "也 可 能 有 不 足 的 时 候& 无 论是 过 头还 是 不足 " 表 现起 来 都 是传 媒 和司 法的 冲突 关系 & 一 ! 中 国传 媒与 司法 的现 实冲突 关系 中国传媒 与司法的现实冲突关系主要表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传 媒 对 司 法 的 侵 犯 "二 是 司 法 对 传媒 的侵 犯&
以新闻自由为 依归的传媒概括起来主要有 两 大 基 本 职 能 ! 一 是 提 供 信 息资 讯 的 职 能 " 二 是 表 达观 点意 见的 职能 # 传 媒通 过这 两大 职能 的实 现 "来 对 司法 发 生作 用 # 通 过 信 息资 讯 的 提供 可 以 使司 法 权的 行 使处 于 公众 的 视 线之 内 " 一切 在 $ 阳光 %之 下 进行 " 起到 $防 腐 剂% 作用 & 通 过提 供 表 达意 见 的场 所 " 传媒 使 社会 公 众 评说 司 法 "间 接 参与 司法 & 真 正独 立 公正 的 司 法行 为 " 会得 到 传 媒的 积 极 评价 " 这会 延 展’ 强化 司 法行 为 的 社会 效 果 "树 立 司法 机 关 的良 好 形象 "建 立 司 法机 关 的 良好 社 会 基础 # 不 仅如 此 "享 有合 理 的 新闻 自 由 的传 媒 还 会促 进司 法的独 立公 正# 在 司法 机关 受到 其他 机 关 的 不 当 压 力 " 影 响 司 法 独立 的 时 候 " 传 媒 会 将 其曝 光 " 以维 护 民主 法 治社 会 应 有的 独 立 (在 司法机关内部有部分害群之马贪赃枉法辱没司 法 公 正的 时 候" 传媒 的 曝光 及 消 极评 价 会 使其 无 藏 身之 地& 上 述传 媒 和司 法 的 关系 是 应 然 的" 但 传媒 以监督司法的新闻自由中的自由是一个模糊的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要 :近 年 来 ,传 媒 对 司法 活 动 的报 道 已经 成 为 司 空见 惯 的现 象 ,传 媒 与 司 法 的 中突 随之 而起 。 在 中 国视 闽 下 ,
司 法和 传 媒 应 该 是 一种 对 立统 一 的 辩 证 关 系。 本 文从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角 度 对 二 者 进 行 界 定 .探 讨 这 一 范畴 的 一 致 性
司 法 独 立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前 提 .而 司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的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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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星容 , 尹 宁一 中国视 阂下 司法与传媒 舌 辩证 关 系 沧 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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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 正 : 一 方 面 , 媒 报 道批 评 侵 犯 者 的侵 犯 行 为 , 另 传


司 法 与 传 媒 的 界 定
司 法 是 指 检 察 院 或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对 民 事 、 刑 事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 判 。 (8) 法 有 广 义 ① 狭 义 之 分 . 审 p1司 12 和 本
文 有 关 司 法 与 传 媒 关 系 的 探 讨 .主 要 定 位 于 审 判 机 关
2二 者 互 为 保 障 一 方 面 . 闻 自 由 和 媒 体 的 职 责 新 要 求 传 媒 适 时 地 报 道 或 监 督 司 法 活 动 . 泛 的 、 开 的 广 公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是 遏 制 腐 败 的 利 器 . 其 有 助 于 增 加 司 法
过 程 的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 时 达 到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 扬 同 弘

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与司法的协调

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与司法的协调

综复 杂的传媒 事件 , 传媒 与司法之间的矛盾也变得越 来越复 慨和激烈言论 在极短 的时间内形成 了强大 的舆论 压力 , 然而
杂。
事 件 的结 果却 给 了 新 媒 体 传 播 者 们 一 记 重 创 , 是新 媒体倾 向
另外 , 新媒体 相 比传统 媒体 有其 独特 的个性 , 这 些特性 性和司法 中立性冲突 的生动体现。 与司法的特性在本质上和实践 中都存在 各种 ; 中突。 比如 , 新 媒体 迎合受众碎片化 的信息需 求, 而司法具有专 业性和严谨 ( 二) 司法严谨性和新媒体煽情性的矛盾 司法活动 因为涉及 公 民的生命 和 自由 , 涉及公 民 、 法人
观性更 强 , 而司法信 息的发布 多为 官方 , 信 息内容 必须冷静 和严谨 性 , 各国都在 司法制度上作 了许 多规定 。而媒体 的新 客观 , 以法律为; 隹绳。
的 表 达 有 了更 畅 通 的 渠道 , 公众对于监 督司法 、 掌 握 事 实真
闻活动 ,尤其是新媒 体 的传 播并不要 求司 法那 么高的严谨 新媒体 环境下 , 传统 媒体被 迫与新媒体 竞争 新 闻、 争 夺
新媒体环 境 下传媒 与 司法 的协 调
胡艳 芬
( 浙 江省 台州 日报报业传媒 集 团台州 日报社 浙江 台州 I 3 1 8 0 0 0)

要 :在新媒体 环境下 , 民意表 达仿佛潜藏在 地下的
的公 正性 , 但 由于其 本身所具 有 的倾 向性 , 它总 是站在特 定
熔岩 , 遇到脆弱 的地缝便会喷发 。民意表达的途径也 因为借 的政 治立场 , 在特定 的思 想观念指导 下 , 依 照特定 的价值 尺 助更丰富的媒 介形 态而显得 自由、 活跃。然 而喧 闹的传媒也 度来选择和传播信息。因此在其信息传播过程 中必然会或多 更容 易传播杂乱无序的信 息, 错误 引导舆论进 而使 其与敏 感 或 少地表 现出特定的观点立场、 褒 贬态度和爱憎情 感。甚至 领域 即 司法 , 发 生更 复杂激烈的冲 突。本文将 尝试着分析 两 在经济利 益的驱使下 , 也 会出现一些媒体管理人 员和 从业者 者之 间 已经及 正在发 生的矛盾 , 并探 寻一 些协调 的方法。 关键词 :传媒 司法 新媒体 舆论监督 新 闻侵权

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良 性 互 动 , 能 产 生 “ + > ”的 合 力 效 还 1 12
相关部 门也开 始对这一 案件进行 调查审
会 上 书 , 为 “ 制 收 容 的制 度 ” 违 反 宪 认 强 是
很多时候 , 司法 和新 闻媒体携手进行 理 。 再后来 , 三名法学博士向全 国人大常委 感或者先人 为主地认为事实是怎样 。 加上

的感性更强 ,主要在于记者不是法官。 尽 管 记者也会对 事情 的真相进行 深入全 面 的调查 , 由于新 闻报道 的截稿 时间所 限 但
鲜为人知的重大案件披露出来 。 此后 , 全
序; 而新 闻媒 体也借 助舆论监 督 , 对我们
社 会 中 的负 面 现 象 给 予 曝 光 , 同样 能 促 进
有 些新 闻报道 在文字 和语言表 达上 的模
糊 性 , 易造 成 误 解 和 误 读 。 样 的 新 闻 容 这 报 道 一 旦 刊 发 出来 , 很 可 能让 广 大受 众 就 与 现 实 中 的可 能 产 生 偏 差 ,甚 至 相 去 甚
果。 例如 ,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 难点 法律案件 的庭审 , 法院一媒体正 当的舆论监督 ,有助于促进审判 的公平 、
打 最终 死 亡 。 孙志 刚死 后 的一 个 多 月里 , 在
理论上 , 司法独立 和新 闻 自由是紧密 相 连 , 并行不 悖 的 。 又 事实 上 , 多数 情况 下, 它们二者互不 冲突 。 相反 , 他们在各 自 的领域发挥各 自的作用 , 同促进社会公 共
正 的实现 。 比如 , 立 的 司 法 将 不 法 分 子 独 绳 之 以 法 ,能 够 有 效 维 护 社 会 的 安 全 秩
的客观 、 正 , 公 而很难做 到更 高层次或者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还 有 。在这 种 情况 下 , 媒 监 督 就 成 为 一种 社会 匡 传
正 手段 , 它有 助 于促进 司法 的公 正 。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
向社会 大众 传播 各种 社会 信息 的媒 体 。传统 的传 媒
有 3大类: 刊 、 播和 电视 。 刊是 纸质 传媒 , 称 报 广 报 也
防腐 剂 。 [ 审 判公 正是 现 代诉 讼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1 3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出 发 点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众 其
为 平 面媒 体 。广 播 和 电视 是 模 拟信 号 媒 体 , 称 声 也
像 媒体 。网络媒 体是 新兴 的 大众传 播媒 体 。 今 , 如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以及 网络 所 具 有 的其 他 媒 体 无 法 比 拟 的 自由性 , 所发 挥 的 作用 也 越来 越 大 。手 机 的 其 普 及性 和 信息 传 递 的快 捷 性 , 也使 其 成 为新 传媒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X 2 1 )4 0 9 — 3 1 8 4 6 (0 00 — 0 10 0
0 引 言
当代 既 是传 媒 活跃 的 时代 , 又是 司法 作用 日益 强化 的时 代 。如何 既充 分发挥 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 作
活动_ 】 1 。
21 传媒 监 督有 助 于审判公 正 、 制司 法腐败 . 遏
我 国司法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好 的 , 还有 待于 但
12 传媒 的概 念 .
所 谓传 媒 , 传播 媒 介 的简 称 , 以特 定 的方 式 是 即
提 高 , 存 在有 法 不依 、 法 不严 、 私枉 法 等 现象 还 执 徇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摘要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让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方便和快捷。

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无时不处在公众的视野里,无时不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平台也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挑战,如何构建司法活动与媒体传播的良性互动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极易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宣泄口,司法活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舆论围观。

新媒体传播的开放性、集群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更为舆论围观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迫切需要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笔者认为,就现实语境而言,确保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既要人民法院练好内功、善待宽容,又要媒体强化自律、把握界限,更要自媒体在行使表达权时,切实坚守法律底线。

只有坚持三位一体,才能努力实现舆论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互动,从而既保障社会舆论的有效监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文/张智全督落地生根,又避免社会舆论左右司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首先,人民法院要切实苦练内功,善待宽容。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突破了对信息的“严格”准入权,形成了“人人即媒体”的信息传播格局,公众获得了发表并且广泛传播言论的全新途径,可以随时随地、无所不包、无所不有,以其海量的信息能力、开放式的结构和直观的表达方式,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

在新媒体的聚光灯下,任何一起案件,即使是“鸡毛蒜皮”之类的纠纷,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引发舆论风暴。

“打铁还需自身硬”。

新媒体完全颠覆了传统媒体监督司法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切实练好内功,把自身的各项工作做好,真正做到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以扎实过硬的工作坦然面对新媒体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善待媒体。

一方面,应着眼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积极为媒体提供充分的采访报道权利,并通过与网民在线交流、开通微博直接倾听公众意见等形式,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要秉承“兼听则明”的诚恳态度,善于从新媒体传播出来的“牢骚话”、“诉苦话”甚至是骂声中捕捉民意,认真对待公众对司法的切身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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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权 保 障
人权
法催 独生 立司 闻衍 自生 由新 人 权 实 现
容忍与排斥
司法独立
侵入与自律
新闻自由
传媒审判

特征
“媒介审判”通常发生于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其最主要的特征是:
1、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
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2、“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 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
行连续报道已成为一项法定的义务。
对案件作评论或批评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允许对案件作评论或批评?这是个 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法律至今并没有禁止在新闻媒介上评 论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规定,从我国法制建设现状来看,司 法活动中新情况、新问题时有发生,不同地区、系统的司 法人员执法水平差距较大,司法腐败问题远未解决,一概 禁止案中评论对于健全法制并不有利,也是难以实施的。 但是根据不作有倾向性报道的原则,案中评论应当慎重, 则是可以肯定的。在实践中,新闻和司法评论的界限是不 确定的、可以变动的。学术界大致提出过这样一些原则:
司法的含义:
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程序,适用法律规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在我国,司法 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
司法权的专门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
出判决或裁定;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包括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不起诉、抗诉等。
消极:
1、媒体对案件的不适当报道冲击审判独立, 影响审判公正。
媒体通过在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煊染和煽
情造成社会舆论影响,进而形成媒体引导和强迫审 判的局面,使法院面临来自社会公众及各方的影响 和压力而不能自主公正判案。最常见的例子便是对 容易引起公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事发之后 媒体便迅速介入,步步跟踪,以“为民请命”的姿 态和“公道与正义守护神”的角色,以及不引起较 大反响决不罢休的劲头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连续报道,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开性:在国际上,接受公开和公正的审判是一项基本 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人人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 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
3、程序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法定的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 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任何人不得干扰司
2、建立庭审准入制度
3、设计防止传媒报道侵害司法独立的程序 (1)采取“冷处理”的方法,即延期审理
(2)改变判决地点
(3)隔绝或变更法官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新闻媒介对法制活动包括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是大有可为的。 这种舆论监督的范围远远不止是对检察或审判案件的监督。 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方面,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促进司 法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方面,在维护司法制度和纪律, 揭露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和清除司法腐败方面,等等,新闻 舆论监督的功能是无可臵疑的。近年来,在有关领导部门的 指导下,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政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和批评明显加强,不批评公检法的禁区已不复存在。
政府机关实施了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需要适用法律予
以制裁,保障和恢复受害方的权利,这就需要司法机关通 过司法程序来作出公正处理。
司法的特征
1、独立性: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
人都不得从事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中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4、权威性:司法机关的有效判决,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执行, 不得违抗。它是司法能够有效动作、并能发挥其作用的基
础和前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1、价值追求的统一性 2、运行机理的对立性 (1)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2)传媒监督的自由性、典型性、及时性原则 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的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
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 的意见。3、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
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传媒审判 有违法治精神
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传媒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保障新闻自由、维护司法独立 的制度构建
1、司法机关对传媒负有必要的宽容义务 (1)对于一般的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允许传 媒采访 (2)传媒为报道社会重大影响案件时,法院应提供 必要的配合,如允许查阅卷宗等。 (3)法院的政治处可采取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 式,与传媒进行沟通与交流。 (4)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新闻工作者。
传媒审判
含义:“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新闻审判”
(trial by newspaper),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 个概念,意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作
出判决,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
诉等结论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观念。
新闻媒介有可能要为“传媒审判”付出代价。
“传媒审判”蕴含着新闻媒介直接同审判机关发生冲突的
危险。
传媒和司法的平衡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种监督 包括新闻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宪法原则,维 护司法独立、反对“传媒审判”不是不要对司法的舆论监督,
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毫无谦敬矜持
之态,进到法院趾高气扬,指手划脚,不问青红皂 白这案件不合法那做法不合适一通指责。有的案件 媒体的报道前热后冷甚至有头有尾,在侦查、起诉、 庭审时一阵猛吵,判决之后不合其意便缄口不提了, 某些媒体这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报道无疑干扰 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种意图影响司法的宣传方式违反了法律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在刑事 案件判决之前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有罪结论的报道还违反了《刑事诉讼
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的规定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疑罪从无”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结案 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
4、媒体监督有利于促使法官改进工作作风廉 洁文明办案。 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 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 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执法, 文明办案。
5、媒体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
媒体监督下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程 序,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 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媒体监督之下更便于法官排 除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 用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同时媒体监督之下 法官会更加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使案 件得到妥善处理。另外媒体监督可使法官广泛听取各 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1、满足公众知情权 2、监督公权力 3、新闻传播媒体职责所在 4、司法实践的需要
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影响
积极:
1、使公开审判的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媒体的报道扩大了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 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 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 一步延伸和扩展。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新闻的基本功能使传播,新闻的主要威力在于公开。监 督的前提就是公开,公开本身就意味着监督。公开报道事实, 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也是新闻既监督司法又避免干
预司法、实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两者平衡的立足点。
为了避免干预司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闻报道的基本 原则是不作有倾向性的报道。 当案件发生曲折时,只要前一事项已作报道,就必须报 道后一事项,不许有始无终。新闻媒介在案情发生变化时实
也许有的媒体主观上并无煽情之故意,但对
案件的报道客观上确实造成了鼓动民众情绪, 激发过量情感的结果。有的报道虽然没有明 显的站在一方立场上的言词用语,但其行文 的语气,给人的感觉明显带有倾向性。
2、媒体的不当行为干扰审判工作,有损法律权威。
媒体记者良莠不齐,其中有搞有偿新闻的,
有受一方当事人请托为其代言说话的,也有 不了解审判活动规律,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 知识而做出不恰当报道的。有的媒体记者未 全面查阅相关规定,便对法院的判决或法官 在庭上的言行说长道短,品头评足。有的摄 影摄像记者进法庭如入无人之境完全无所顾 忌,使法庭庄重有失,威严大减。有的媒体
人的平等原则。所以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 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
“传媒审判”的危害
“传媒审判”破坏法治原则,损害司法尊严。
“传媒审判” 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造成误判、错判。 “传媒审判”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
2、媒体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 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媒体通过对具体生动的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 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在向公众宣传和普 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 出了积极的贡献。
3、媒体监督能促使法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 能力。 案件审判经媒体关注报道,将促使法官仔细阅 卷,深入了解案情,以便在开庭时从容不迫, 有条不紊;将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 和实体法,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不致于出错而 贻笑大方。
传媒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关系:
二者的关系是媒介法中的一项重要话题。司法活动是社
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所以必须公开进行,以臵于公众的 监督之下。传媒的及时而充分的报道就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司法又必须独立进行而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各类涉 案人士的权利也必须予以保障,对上述公权和私权,新 闻采访和报道必须充分尊重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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