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重要岗位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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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离任审计实施方案

公司离任审计实施方案

公司离任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公司离任审计是指公司员工离职或调岗时对其岗位进行审计,以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规范员工离任流程,保护公司利益。

离任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实施目的。

1. 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

2. 规范员工离任流程,防止信息泄露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公司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离任审计实施计划。

在员工入职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员工公司的离任审计制度和流程,并要求员工在离任前配合审计工作。

同时,公司应编制离任审计实施计划,明确审计的时间节点、审计的范围和对象,以及审计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2. 收集离任人员信息。

在员工离任前,公司应及时收集离任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工作日志、工作成果、公司资产等,以便进行审计和核对。

3. 进行审计工作。

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专业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人员应按照实施计划和相关规定,对离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资产归还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 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对象、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的改进措施等。

5. 提出改进措施。

审计报告完成后,公司应根据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整改。

四、实施效果。

1. 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

2. 规范员工离任流程,减少信息泄露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公司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五、总结。

公司离任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对公司的信息和资源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准确和及时,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公司应不断完善离任审计制度,提高离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1. 引言离任审计是指在职员工离职或岗位变动时对其工作进行审查和总结的一项管理措施。

离任审计可以帮助组织了解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表现、问题和改进点,并在员工离职后进行适当的知识传承和风险评估。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离任审计的流程和操作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2.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的目的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离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以下目标:•对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表现和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和总结;•确保离职员工的知识和经验能够顺利传承和留存;•发现并解决离职员工离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3.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离任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员离职或岗位变动的情况,无论是自愿离职、辞退还是公司内部调整。

4.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4.1 离任审计流程离任审计流程是指从员工申请离职或岗位变动开始,到最终离任审计报告的提交和评审的全过程。

离任审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员工申请离职或岗位变动,并将申请提交给上级领导;2.上级领导评估申请,决定是否进行离任审计;3.若决定进行离任审计,上级领导会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审计工作,并形成离任审计组;4.离任审计组负责制定审计计划,并与员工沟通,收集相关资料;5.离任审计组对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审查和总结,并记录相关问题和建议;6.离任审计组准备离任审计报告,并提交给上级领导;7.上级领导评审并反馈审计报告,并将报告归档。

4.2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离任审计报告是离任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中包含了对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表现的总结、问题的分析和建议的提出。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员工在职期间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问题和不足的建议和改进措施;•离职员工的知识和经验的总结和传承计划。

4.3 离任资产处理离任资产处理是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包括对离职员工手中的公司资产的追踪、清理和归还。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2.07.22•【文号】体人字[2002]309号•【施行日期】2002.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06年11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党字[2006]41号)代替)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体人字[2002]309号2002年7月22日)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为进一步做好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央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总局直属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审计对象为直属单位拟调离现工作岗位和即将退休的主要领导干部(含领导班子中其他需要审计的成员)。

二、审计内容(一)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情况;(二)在重大经济活动中经营决策的效果情况;(三)单位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决算情况;(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六)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七)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三、审计时限审计时限从拟离任时所任职务的年限(含副职主持工作的时间)算起。

在任职期间进行过审计的,从最后一次审计后算起。

四、审计程序(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根据总局批准的离任审计工作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在下达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后,组织人员实施审计。

必要时,可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进行审计工作。

信贷员等重要业务岗位离岗审计暂行办法00

信贷员等重要业务岗位离岗审计暂行办法00

附件信贷员等重要业务岗位离岗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重要业务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重要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并为主管部门的考核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离岗审计,是指被审计对象因岗位轮换、职务晋升、工作单位变动、人员交流、离岗、本人辞职或撤职等各种原因离开原来岗位时,对其在岗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客观、公证的评价。

第三条本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是考核、任用、交流人员的必要程序,原则上先审计,后离岗;特殊情况,经本行领导批准,可先离岗,后审计。

第四条离岗审计可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下列重要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离岗前须进行离岗审计。

(一)辖内各网点和业务部门的信贷、会计等重要岗位人员;(二)其他需要进行离岗审计的人员。

第六条对离岗人员的审计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人在岗工作的时间,对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重点可为近三年,如有需要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七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本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支行(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审计由本支行(部)负责;各支行(部)重要岗位负责人的离岗审计由本行负责。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八条离岗审计的重点是检查重要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在执行金融政策、制度以及从事金融活动等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越权问题。

离岗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经管的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情况,历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二)经管业务的内控制度执行落实及风险管理情况;(三)经管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交接时所在机构或部门是否监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公司重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

公司重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

公司重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的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 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相关国家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第四条管理机构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分级负责原则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发布部门】新华通讯社【公布日期】1998.04.27【实施日期】1998.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亚太总分社:《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已经社党组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为了更真实更全面地反映离任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清离任者与接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根据中纪发[19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计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

2.先从总社直属企业开始试行,逐步扩大范围。

第二条审计对象上述单位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及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在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和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减状况;在任期间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流失、损失、转移、浪费等问题;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漏记问题;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真实,有无挤占成本、乱摊费用、隐瞒或虚报利润问题;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审计办法1.离任审计工作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实施。

凡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局、经理部负责提前提供拟离任领导干部的名单。

驻社审计局根据被审计对象名单制订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二级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审计;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由部门领导提出离任名单,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离任审计制度五

离任审计制度五

离任审计制度五
离任审计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离职前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公职人员的工作合规、透明、公正,防止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下面是离任审计制度的五个重要方面:
一、离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离任审计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无论其级别或职位。

二、离任审计的程序:离任审计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确定审计对象、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编制审计报告等步骤。

审计程序应确保客观、公正、透明。

三、离任审计的内容:离任审计应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经济责任、行政管理、人事任免、资产管理等方面。

审计内容应覆盖公职人员离任前的全部工作。

四、离任审计的责任主体:离任审计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等。

各级审计机关应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离任前的工作进行审计。

五、离任审计的结果和处理:离任审计应形成审计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公之于众,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是离任审计制度的五个重要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加强权力监督,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摘要:三审计围与审计容八条审计容包括财会计责任、营管理责任、财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其他审计事项等,、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各审计事项责任情况,审计调方法包括并不限、综合调审计组通向其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取得被审计人基、公司授权围、营管理及财状况等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依据、对象与目条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部控制指引》及《关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部控制若干措施见》和公司《稽核管理制》有关要制定规定二条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证券交易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责人、财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业责任人三条审计目对审计对象任任职期所承担济责任和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和评价客观反映被审计人任营管理状况和营绩效出具审计结论二审计组织四条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稽核部门责组织实施根据要公司稽核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五条审计组由公司总稽核或总稽核授权代表、相关业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主审组组长六条审计组组长责审计项目组织和管理责编制审计方案,协调审计工作进,责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等七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程遇到重问题应及向公司稽核部门和公司总稽核报告三审计围与审计容八条审计容包括财会计责任、营管理责任、财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其他审计事项等九条财会计责任审计容、财收支各项财收支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审计各项财收支是否建立严格部控制制和各项开支标准收支是否及入帐是否履行审批程序额开支是否集体策和讨论财收支包括主营业收支、其他业收支、营业外收支等情况、金管理审计审计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定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金划拨、使用是否有关审批和授权手续有无挪用和批准使用金行;有无变相质押帐户与金情况;银行存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保管是否齐全完整现金余额是否合规必要要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3、会计核算与会计基础工作审计会计凭证、报表、帐册容和要是否合会计准则规定有无损坏和遗失情况;各项业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公司财会计制是否建立了相应辅助帐簿和补充台帐;常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控制了成管理是否到位;工、奖金与福利分配是否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发放情况和报批(报备)是否致有无计划外用工和超额发放行、债权、债和其他往项目审计审计债权债和往项目形成原因和相关合协议审计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并与合、协议和相关收付款单位相致有无挂帐挪用金和利用往设置帐外帐、金库等行;是否存潜债权、债风险相关销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及进行清理和催收是否产生坏帐必要应向债权、债与其他往单位发函进行询证5、固定产审计包括投计划策、执行情况与综合效检主要投项目计划、合、投核算以及重要产购置审批等有无重济问题和人责任问题;固定产实物管理情况有无产不实、帐实不情况;固定产报废审批、处置以及处置收入是否及入帐等情况6、应收、应付科目逐笔进行帐龄分析检坏帐销审批手续对相关要件进行复核;调有无设置帐外帐、金库、挪用保证金等情况十条营管理责任审计、任期主要济和业指标完成情况审计任期营目标是否明确确定营目标是否兼顾了、外部条件和环境变化是否对目标进行了量化、分、制订了必要措施、管理状况审计检和测评部控制制是否健全是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重业策程序是否合控原则是否合理、合法并规定程序审批;各项业开展有无存风险隐患有无违法、违规行员工工作是否得到培训和指导员工情绪是否正常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3、检任期目标完成结按年复核各项主要营目标和营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营目标是否达到了公司要;关键岗位是否履行了各项管理职能主管人员工作分工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工作是否有效;作责人是否履行了对骨干、员工培养责任团队精神和凝聚力是否合公司化精神十条财法纪与证券法纪责任审计、任期产、债、损益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无隐瞒、截留收入、滥支成、变相报销等问题是否存“虚盈实亏、少盈多报”问题、有无挪用、拆借金、其它债人担保问题3、有无严重违犯证券法纪并给公司带危害违法乱纪活动十二条对证券营业部责人及财责人离职审计其他有关事项、有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金情况;、有无客户透支情况;有无挪用客户债券情况;有无非法融情况; 3、有无超围营和审批开展业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各审计事项责任情况四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和方法十三条审计程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守密原则保持应有职业谨慎和稳健责态发表综合见要恰当性原则十四条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提出申请或受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定进行十五条审计组进前5工作日应向被审单位送达《部审计通知》并做必要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要向审计组提供有关审计调信息被审计人应提交面《任期述职报告》《任期述职报告》容包括但不限、所岗位任职情况概述、任期我评价包括任期营目标完成情况、任营管理方面主要工作及管理创新等评价;部控制体系及有效性评价;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制情况评价3、任期营管理方面重了事项和了济责任以及人责围其它遗留、事项、对任涉及公司商业保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审计人必须承诺保密责任十六条审计调方法包括检、调、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以取得充分、适当审计和实证据审计调方法包括并不限、综合调审计组通向其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取得被审计人基、公司授权围、营管理及财状况等、现场调通现场工作座谈、有关件等了其部控制制落实、工作实绩、存问题和风险隐患等并根据要进行必要合性测试3、数据分析与审计事项有关件、合协议、营计划检业活动记录检有关帐册盘重要产和有价证券等、访谈包括组织部关键岗位工作座谈和走访上级主管单位、业关部门、重要客户等外部访谈五审计报告十七条审计工作结束应先提交审计报告草稿并征询被审计人见存异议审计组应就异议事项作出进步核实十八条审计报告必公司稽核总部审定报公司总稽核签发离任审计报告要()重要提示()被审计单位概况、任期营管理目标及完成情况(3)对被审计人职业与管理素质评价()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业管理、财活动及其他方面等责任事项调和责任界定(5)对被审计人综合评价(6)审计见和审计提示(7)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签(8)报告附件十九条对审计发现其它重违法、违纪行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其他二十条离任审计工作完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组织有关工作事项移交工作并形成面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应办理移交手续和相关工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件、印鉴、合人债权、债手续重要业档案和客户拟议报批和待批事项其它尚完结工作事项二十条规定发布日起实行二十二条规定由稽核总部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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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增强重要岗位人员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对相应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与监督,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镇银行离任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审计对象为支行行长、副行长、委派会计、主管会计、客户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重要岗位有关人员。

第三条离任审计对象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四条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原则上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

审计对象未经审计,原则上不能重新任职或离任。

第五条离任审计方法,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下查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

本行综合管理部门应在被审计对象离任前书面通知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任审计。

第六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工作。

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离任述职报告和遗留事项的移交清单及相关事项说明;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重点以离任前两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第八条审计工作人员在离任审计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条离任审计的基本内容(一)支行行长、部门经理1.任职期间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重点审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完整情况。

3.信贷管理、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情况。

4.财务收支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6.当(历)年经营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7.“三防一保”及各类案件、事故的防范、处理情况。

8.工作中有无失误或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支行副行长岗位1.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制定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情况或内部管理制度、“三防一保”工作管理制度情况。

2.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4.在内部管理工作中或信贷管理工作中有无失误或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委派会计(主管会计)岗位1.任职期间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2.准确核算和真实反映各项资产、负债、中间业务、所有者权益和表外科目,财务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法、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4.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5.历年会计档案资料完整性及移交情况。

6.工作中有无失误或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 客户经理1.任职期间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优化贷款质量及结构的实际情况。

4.在信贷工作中有无失误和造成损失、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

5.岗位责任制执行、完成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

6.信贷档案的完整及移交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对支行行长和客户经理,审计人员应把不良贷款(责任不良贷款)、独立审批权的贷款以及有无违章、违纪行为作为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对本行部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应比照上述审计内容,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着重对其履行职责和工作效率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工作责任或重大失误,确认其责任。

第三章审计依据第十二条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适用的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本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五条审计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处理阶段。

第十六条准备阶段(一)成立审计组。

由本行综合管理部向内部审计部提交离任审计通知书,根据确定的离任审计对象,由内部审计部指定审计组长,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内部审计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审计组按有关要求,制订离任审计方案,报本行董事长审阅批准。

(二)收集相关资料。

审计组在到达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前,应收集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审计依据和资料。

(三)向离任审计对象发送离任审计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审计组应将本行董事长签批的离任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

(四)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1.被审计对象述职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任期内(以近两年为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等。

2.需要进行审计的有关帐、表、凭证等资料。

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

4.人民银行、银监局、审计等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

5.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实施阶段审计组一般应在下发审计通知书三天后,对审计对象实施现场审计。

(一)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

听取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审计对象在任期内工作情况的反映和评价。

审计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二)实地审计有关账、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必要的印证,对主要业务可采用抽样的方式开展审计。

审计中应做好检查、印证材料的现场记录。

对审计的有关问题,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行领导作出详细汇报,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四)审计组对查实的问题和事实分类整理,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的各项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初步评价,形成“审计事实确认书”。

(五)审计组就本次审计情况和责任认定情况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列席参加。

被审计对象如同意“审计事实确认书”内容,须在“审计事实确认书”上签字认可。

如有异议,审计组应及时进行查证核对,如存在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被审计对象可另附文字说明。

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按审计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的范围,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报告阶段(一)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事实确认书”及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对象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写出离任审计报告,由参与离任审计人员逐一签字。

离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存在问题、总体评价、审计建议等。

审计事实部分须有充分的数据或文字材料,总体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审计建议要切实可行。

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及有关报表,也可附若干报告附件和有关重要证据的复印件。

(二)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进行反馈。

(三)内部审计部应对审计报告进行评审,审计组长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将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议。

(四)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初步审定后,报本行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发,按规定送达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九条处理阶段(一)审计报告经本行董事长签批意见后即生效。

离任审计报告一式四份,分别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本行综合管理部、本行内部审计部存档备案。

离任审计报告作为调动、提拔、任免及年度工作考评等人事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全部审计资料按要求整理后,交内部审计部妥善保管。

(三) 对离任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整改意见,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内部审计部要进行督促。

第二十条被审计对象和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内部审计部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离任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审计人员应依照本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员工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离任审计中发现较重大责任问题和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审计组必须及时反映汇报,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组织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责任认定第二十三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落实责任。

被审计对象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未经集体研究或不采纳其他要害岗位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由此造成的工作责任,由被审计对象负直接责任。

(二)对于由审计对象主持并经集体同意后出现的工作责任,由被审计对象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因其他要害岗位人员贯彻执行金融政策出现偏差或个人营私舞弊造成的工作责任,由被审计对象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反馈情况不实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对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干扰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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