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
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正> 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责和作用,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序进行,现就不良资产处置中有关资产评估的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1.运用多种手段加快资产处置—大规模开展不良资产处置第一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好成绩 [J], 李岚;徐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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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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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_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冀财税〔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一、2021年底到期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 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4 新奥公益慈善基金会5 河北慈氏慈善基金会6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7 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8 秦皇岛市志愿服务基金会9 河北省新联合公益基金会10 河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11 河北省德仁慈善基金会12 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13 河北省隆基泰和慈善基金会14 河北精英教育基金会15 河北斯特龙慈善基金会16 河北省清河县教育基金会17 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18 河北省树磊扶贫基金会19 河北省慈惠癌症防治基金会20 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21 河北省石药普恩慈善基金会22 河北省君乐宝公益基金会23 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 河北省石家庄外国语教育集团助学基金会25 河北地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6 河北省圣兰慈善基金会27 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28 邯郸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9 河北省共同行动助学基金会30 河北省生活禅文化公益基金会31 河北省九达公益慈善基金会32 河北省敬业公益基金会33 河北省冀银公益基金会34 河北省领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省明德公益基金会36 河北省中冀扶贫基金会37 河北省满天星公益基金会38 河北鑫达慈善基金会39 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40 河北省登峰慈善基金会41 河北省德盛公益基金会42 河北省天助慈善基金会43 河北省长盛慈善基金会44 河北省宏兴公益基金会45 河北省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育基金会46 河北爱华慈善基金会47 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48 河北省慈善总会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二、取消后重新符合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唐山天享老年公寓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三、登记后尚未取得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蔚县马宝玉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基金会2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 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4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救助基金会5 河北省卢龙县社会救助基金会6 河北省安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7 河北省武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8 河北省邢台市社会救助基金会9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1 河北省宁晋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2 河北省临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3 河北省内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4 河北省清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5 河北省临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6 河北省广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7 河北省隆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8 河北省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9 河北省静远教育基金会20 河北省扶贫基金会21 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22 河北玖益慈善基金会23 石家庄市慈善和社会工作联合会24 正定县慈善总会25 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慈善总会26 承德市隆化县慈善总会27 承德腰痛宁公益基金会28 唐山市爱国拥军促进会29 涿州市教育发展促进会30 河北省星光慈善基金会31 河北省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2 河北省沙河市社会救助基金会33 河北中医学院教育基金会34 河北省静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仓澜慈善基金会36 石家庄市益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2022年1月28日。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0de7cf76a20029bd642daf.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增值税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从事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鸡屠宰、鸭屠宰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1)。
二、对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附件2)。
三、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葡萄酒制造、大豆油加工、花生油加工、芝麻油加工、芝麻酱加工、熟芝麻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沿用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3)。
四、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4)。
五、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5)。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年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
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
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
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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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具备房屋功能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6﹞4号
【发文日期】2006-01-18
【实施时间】2006-0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
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