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即个人独资企业在清偿债务的时候,先以企业的财产去承担责任,如果不足以清偿,则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去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股东只有一个,那就是该企业的投资人。这是一种与公司、合伙企业有很多区别的企业。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该对企业债务承担一

个怎样的责任。整理了相关文章,马上就来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案情] 2004年9月,被告赵某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开办了龙仁堂药房,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赵某。2004年10月,龙仁堂药房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季度付息2250元。2005年12月,被告赵某与被告关某签订了《药房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以13万元将龙仁堂药房转让给关某,转让过户前,龙仁堂药房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某承担,关某不承担转让前药房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2006年1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关某分两次将龙仁堂药房投资人由赵某变更为关某、龙仁堂药房更名为神农健欣药房。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神农健欣药房及赵某、关某为共同被告,要求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龙仁堂药房与原告张某借款事实无异议,主要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存在严重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投资人独立承担给付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某个人债务,企业转让应视为是旧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受让人给付对价款取得该企业,他无权对原企业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企业的债务。并且被告赵某、关某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赵某独自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及现投资人承担完责任后,再向原投资人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神农健欣药房承担给付责任,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原投资人赵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试资料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性质。龙仁堂药房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既非法人也非自然人,是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诉讼主体地位。 2.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变更企业名称及投资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关某与赵某在协议转让龙仁堂药房时,并没有将龙仁堂药房的工商执照及工商注册号注销,办理神农健欣药房的工商执照及注册号,而是延续使用原有的工商注册号,并到工商部门先后办理了两次工商执照变更手续。一是变更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将龙仁堂药房变更为神农健欣药房;二是变更了投资人,将原投资人赵某变更为现投资人关某。企业名称的变更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而是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对外享有权利承担债务。至于投资人改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本案因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致使投资人发生变化及企业名称变更仍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之内,而非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因此,神农健欣药房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神农健欣药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由现投资人关某承担补充责任。 3.原投资人赵某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法律对原投资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无明文规定。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张某无权向原投资人赵某主张权利,而是由个人独资企业及现投资人承担完责任后,再向原投资人追偿。这样将助长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恶意串通,或者原投资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无偿债能力的第三人,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导致原投资人以合法形式逃债,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若判决原投资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能减少诉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利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一人公司股东与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

一人公司股东与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 我国经济为国有、集体、个人三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转轨,个体经济发展相当快,为此大量出现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经营和发展,因此他们利用公司法和国家的优惠政策给其带来的好处,同时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也有诸多原因影响而不尽人意,不但没有发展而且负债累累,实在无法继续经营,甚至资不抵债,就“人去楼空”。特别是那些利用内地招商优惠政策,打着外商投资的牌子不法经营的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开始以租赁他人厂房生产、经营,有的征收大量土地,利用土地抵押在金融部门贷款,有的名义投资、瑕疵投资、抽逃资本,他们赚了钱一走了之,为此产生拖欠金融贷款、厂房租金、货款以及民工工资拒不给付。为此这些债权人无奈而起诉到法院。这类案件原告证据相当充分,但有一点在实践当中却难予掌握,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拒不到庭质证,也不答辩更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状况,公司的财产状况,公司是否进行清算,法官和原告一概不知,由于对一人公司、独资企业人格没有否定,往往判决由公司承担,结果判决书就成一纸空文,因无资产可供执行。为此也给法官们深思,他们利用法律空白而逃避了债务,而使善意的当事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这显然不公。为了使债权人免遭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解决他们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尤为显得格外重要,也就是我们民商事审判要解决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主体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实践总结探讨,提出一些观点与同仁商榷:一、一人公司的概念、性质在确定一人公司主体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一人公司的性质及公司法对其作出的规定。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人会问既然《公司法》明确“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他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有限的,难道你还能违背法律规定去要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或者其他方式去承担民事责任?是的,我们的法律也是在不断的完善,并不是一成不变,不符合实际通过实践总结而修改成更加符合实际的。笔者主要是结合“公司的人格”,对一人公司同样适用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实质上一人公司是指一人公司形式上虽然有复数股东,但仅有其中一人为股份或出资的真正所有人。无论持何种态度,都无法否认现代社会中一人公司的客观存在。 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公司适用严格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万元,其中现金: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4年5月29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为何承担无限责任的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为何承担无限责任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今个人独资企业已经越来越多。然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事项,很多人都表示不大清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为何承担无限责任的原因?下面律伴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为何承担无限责任的原因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纯属投资人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像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具有企业集体经营管理的行为,而单独经营管理的行为具有随意性,缺少约束性,集体经营管理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制约性,企业的经营效益盈亏来自经营决策层,效益盈亏直接影响于债务的清偿。 二是企业的财产使用与处理的公开程度决定了承担责任的公平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人在使用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上,有完全的隐蔽性或不公开性,不像法人企业那样公开透明,有相互监督(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制。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资金管理上与家庭管理模式,实质上没有什么两样,这样必然导致收支不清、盈亏不清,有的甚至债权债务不清。这种经营收支与个人日常消费的混同,怎能分类到有限责任上呢?在《个资法》中虽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入会计核算等,但这种企业通常让直系亲属管账、管物,缺少事实上的监督,所以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无疑是正确和公平的。 相关知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公司”) 于年月日成立,公司出资额人民币元,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公司全部财产为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自愿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受让。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前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自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公司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益。 四、对于公司股权转让前办理预付费美容美体服务,公司股权转让时未服务终结的客户,由乙方进行后续服务直至服务终结。乙方不对上述客户办理退卡、退定金或退货等甲方先期行为导致的相关业务。由此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公司名称或沿用、或变更,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得干预。若乙方变更公司名称,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 六、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作为违约金。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支付转让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行给予赔偿。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法》,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 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 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2000年试卷三)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 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3、甲开办一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企业时甲某对企业投资4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原料、机器 设备等。现甲某准备将部分企业财产变卖,此时企业欠有外债20万余元,债权人对甲某的行为提出异议。下列对甲行为的说法,正确的就是( ) A.甲某对企业财产不享有处分权,未经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变卖行为就是违法的 B.甲某减少出资前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甲某擅自变卖企业财产的行为分害了债权人 的权益,应当撤销 C.如果甲某变卖部分企业财产后剩余财产的价值仍大于对外负债的数额,那么甲某的行 为就是合法的 D.甲某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变卖行为就是合 法有效的,不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 ) A.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B.分支机构独立承担 C.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D.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共同承担 5、甲某在北京设立了一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南京设立分支机构。关于分支机构的工商登 记,说法正确的就是 A.甲某仅需在北京申请登记 B.甲某仅需在南京申请登记 C.在北京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备案 D.在南京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 案 6、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与50 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陈某委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无效?(2004年试卷三)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 (参考格式,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币______万元。 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出资)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币________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_______次(或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出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06)宿城民二初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宿中民二终字第169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许某某,男,汉族,个体户。 被告(上诉人):杨某某,女,原系宿迁市新世纪大酒店投资人。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许某某诉称:我系蔬菜经营的个体户,自2002年6月以来,被告长期购买我提供的蔬菜,截至2004年11月9日,被告尚欠我蔬菜款67415元,二审中被告杨某某向我支付了31307元,尚欠36108元,被告杨某某作为原新世纪大酒店的投资人,申请注销了该企业,其对该企业的债务依法负有偿还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某给付我蔬菜款36108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某辩称:新世纪大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5月20日原投资人朱关俊将该酒店卖给了我,双方约定在此之前的债务均由朱关俊本人承担,2004年7月1日双方到工商部门仅对投资人办理了变更登记。2004年5月20日前的新世纪大酒店的债务均应由原投资人朱关俊承担,此后发生的债务有新世纪大酒店的公章,我酒店皆予认可,在二审期间我都支付给了原告。现在原告主张的36108元,是朱关俊在经营期间所欠,与我无关,应由朱关俊承担。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许某某诉宿迁市新世纪大酒店(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买卖合同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宿城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世纪大酒店向许某某偿还货款67415元,新世纪大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在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5)宿中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4)宿城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由于新世纪大酒店在二审期间被杨某某申请注销,故本院在重审中依法变更被告为杨某某。 重审查明,原新世纪大酒店是案外人朱关俊于2003年1月2日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案由: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做出判决: 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有关法理: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 评析: 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及答案1

个人独资企业法自考练习题及答案1 单选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A.某国有企业下岗工人 B.某外国公司外籍人员 C.某国家机关公务员 D.某派出所警察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该期间是(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持续偿债责任) A. 6个月 B. 1年 C. 3年 D. 5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4.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知识点:相关法律责任) 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缴纳罚款 C.缴纳罚金 D.没收财产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遇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时,处理原则为“先民后刑”。注意:此为通用原则,不仅仅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 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多选 6.下列内容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A.公务员、警官、法官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B.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额规定 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7.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的行为有(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权限制) A.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C.将企业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哪些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夫妻承担吗0528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哪些?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夫妻承担吗? 个人独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是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哪些呢?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哪些? 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比较相似,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人相比却差别很大。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义务由投资人享有和承担。在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上,有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独资企业人格与业主人格视为一体.其无限责任可由投资人直接承担。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投资人,其投入到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既可以是业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业主的部分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业主的全部收益。 业主人格和独资企业人格只能是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画等号。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业主个人财产有所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

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 税处理 自然人王某拟在2013年个人全资投资设立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在代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知悉可以采用“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两种组织形式,便询问笔者这两种组织形式下如何缴税,相关的政策有何差异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设立,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投资人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征收有差别,对一人有限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陆续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适用25%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等,企业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笔者整理了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及容易混淆的政策,分析如下。 基本相同的所得税处理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个人独资企业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后债务由谁来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后债务由谁来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登记(包括出售、转让或继承),甚至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这主要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有专门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事项可能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这些变更事项的存在,无疑不对法院的审判实践产生影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前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在个人

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后如何进行权利主张,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如何承担责任呢?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尚未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只能根据法理来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登记手续如何办理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未进行规定。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施行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公布施行该管理办法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变更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根据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手续,而不需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新企业的设立登记。这就导致单纯从表面上根本判断不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情况,同时也导致在诉讼主体上,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后具有一致性,而在实际责任承担上却由不同投资人承担的尴尬局面。 个人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上,属于合法行为。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按照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随企业财产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xxx。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xx,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 清算程序的批复 (法释〔2012〕16号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 议通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