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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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种身份性契约——兼论“第三者责任”

婚姻——一种身份性契约——兼论“第三者责任”

性 。 。 ’ ’
身份关 系说 主张婚 姻法律 关系本 质上是 一种 身
份关 系 , 双方 在财 产 上 的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是 附 随 婚姻
于人 身上 的权利义 务关 系 。 结 婚 姻 的行 为 是一 缔 3 种身 份行 为 , 缔结婚 姻虽需 双方 当事人 的 同意 , 但是 婚姻 的成立条 件 、 程序 、 效力 等 都是 法 定 的 , 当事 人 不能依 约定 改变 。该 说 目前是我 国法学 界 的通 说 。 社 会制度 说认 为 , 姻 当事 人 仅有 制 度上 的权 婚

58 ・
杨 晓红
婚姻—— 一种身份性契约—— 兼论“ 第三者责任”
为 基础 的财产 性契 约 , 肉体 需 要 方 面 来 看待 婚 姻 从 关 系 , 虽然 看到 了男 女两 性 的生 理 差别 和人 类 性 这 需 求这一 自然 属性 , 把婚姻 还 原为 动物 的性行 为 , 但 把 动物 的性 本 能 冲动 作 为 婚姻 的基 础 , 然 是 把 婚 显 姻 的伦理 性 和社会 性 都 抛 弃 了 , 没 有认 识 到 在 婚 并
出来 的制 度 , 可 以选 择是否 缔结婚 姻 , 不能 以 自 人 但 己的意思 表示来 改变婚 姻这种 制度 。 以上 学说从 不 同角 度 阐述 了婚姻 的本 质 , 都有

伦理 关系说认 为 , 姻 的本 质 是 一种 伦 理性 的 婚 爱 。黑格 尔认为 , 婚姻关 系建立 在爱 的基础 上 , 但仅
有 爱的感 觉是不 够 的 , 因为 “ 是 感觉 , 一 种 主观 爱 是
收 稿 日期 : 1 0 2 2 0— 4— 1 0
定 的合理 性 。但 是 , 婚 姻关 系 纯 粹理 解 为 以性 将

契约结婚夫妻协议书

契约结婚夫妻协议书

契约结婚夫妻协议书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基于特定目的,决定以契约形式建立婚姻关系,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婚姻关系1.1 双方自愿以契约形式建立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1.2 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家庭和谐。

1.3 双方确认婚姻关系为契约性质,不涉及情感因素,双方均不得以婚姻关系为由提出情感要求。

第二条财产关系2.1 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期间,各自财产独立,互不干涉。

2.2 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3 双方对各自财产的处分,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第三条生活安排3.1 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期间,各自生活独立,互不干涉。

3.2 双方在必要时可共同居住,但应尊重对方的生活习惯和个人隐私。

3.3 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日常开销,具体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子女抚养4.1 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期间,不生育子女。

4.2 如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有子女,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双方应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婚姻关系的解除5.1 双方同意,婚姻关系可在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时终止。

5.2 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

5.3 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应相互尊重,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新婚性教育必备知识

新婚性教育必备知识

新婚性教育必备知识中国的新婚性教育是在进行结婚登记时通过观看性教育录像、新婚咨询、分布《新婚手册》等方式进行的。

在有些国家,例如日本,设立了新婚学校,准备结婚的男女必须学完规定的课程,才能履行结婚手续。

当准备开始婚姻生活的时候,人们应当清楚地知道自己将对婚姻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怎样才能完满地履行这些责任。

为此,就必须进行新婚性教育。

人类的性行为不完全是本能的,没有性经验的新郎和新娘也许对此知之甚少,或有错误认识,以至感到羞耻和不快,这一切可以通过良好的性教育去解决。

社会学家、心理学家认为,新婚性教育应该包括8 个方面的内容:1 、认识婚姻的性质婚姻是彼此伴有相应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契约。

婚姻不但是双方自觉自愿的行为,彼此赢得了爱情,而且既有道德的义务,也有法律的约束。

所以,婚姻不是随心所欲的,必然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

2 、了解婚姻生活的要求婚姻形成的家庭,是社会组织的细胞。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世界,还必须处理好由此派生出的各种血缘关系和各种亲属关系。

婚姻关系中的爱情关系、经济关系、性关系、法律关系,是通过夫妻双方的责任、忠诚和理解来实现的。

3 、对配偶建立正确的期望值在婚后最初的日子里,互相建立起一种实际的期望值,可使结婚成为治疗“ 幼稚病” 的医院,自觉进行自我分析、自我认识、理解对方,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达到新婚夫妻的和谐相处。

4 、正确对待认知特性上的夫妻差异婚后会出现各种需要夫妻共同思考和决断的问题,相互应该了解男女思维方式上的性别差异,以便尽快建立双方认知态度的共同基础,双方都不应以自我为中心,而应将双方的差异作为处理问题上的互补因素。

5 、实现夫妻间的角色平衡夫妻间可能存在社会角色上的差异,在素质、个性心理特征和行为习惯方面的差异,会影响着夫妇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

当新婚生活开始后,夫妻之间必须相互了解对方的要求和愿望,使自己的家庭角色既有个性,又有弹性,不断调节相互间的角色要求。

婚姻忠诚契约

婚姻忠诚契约

婚姻忠诚契约1. 背景婚姻是一种相互承诺和忠诚的伙伴关系。

为了加强婚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一份婚姻忠诚契约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为夫妻双方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以保证婚姻关系的忠诚和健康。

2. 婚姻忠诚契约内容2.1 忠诚承诺夫妻双方郑重承诺,保持婚姻关系的忠诚和诚实。

我们将互相尊重对方,尊重婚姻的承诺,并在婚姻中保持绝对的信任和诚实。

2.2 禁止外遇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安全,夫妻双方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外遇行为。

我们将以对方的忠诚为前提,避免与他人有任何不当的亲密关系。

2.3 沟通与理解夫妻双方将积极沟通和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感受。

我们将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以避免误解和不愉快的情况发生。

在婚姻中,我们将相互支持和理解,共同解决问题。

2.4 承担责任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起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

我们将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并对家庭的繁荣和幸福负有共同的责任。

2.5 婚姻保密夫妻双方应尊重彼此的隐私和个人空间。

我们将保护婚姻中的私人信息和秘密,并不将其透露给他人。

3. 婚姻忠诚契约的效力本婚姻忠诚契约的内容应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遵守和尊重。

双方应定期回顾和评估契约内容,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双方如有违反本契约内容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并积极寻求和解和解决问题。

4. 结束本婚姻忠诚契约的目的在于强调婚姻关系中的忠诚和诚实,并为夫妻双方提供一个共同努力的框架。

通过遵守这份契约,我们将共同创造一个健康、和谐和幸福的婚姻生活。

请签署以下日期以示同意:夫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妻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夫妻相互信任契约书

夫妻相互信任契约书

夫妻相互信任契约书1. 定义与宣告1.1 契约双方本契约书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双方以下简称“夫妻双方”。

1.2 契约标的本契约书所涉及的标的为夫妻双方的相互信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生活、情感等方面。

2. 信任原则2.1 诚实守信夫妻双方应始终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彼此充分信任。

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保持透明,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

2.2 尊重隐私夫妻双方尊重彼此的隐私权,不擅自查阅对方的私人资料,如手机、邮件、社交媒体等。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了解对方隐私的,应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2.3 沟通协商夫妻双方应积极沟通,遇到问题或矛盾时,应及时、真诚地与对方交流,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3. 信任保障3.1 经济透明夫妻双方同意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对于家庭财产的收支情况,双方均有权查阅和了解。

每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报告自己的收入、支出情况。

3.2 生活共享夫妻双方同意共享生活琐事,尊重对方的兴趣爱好,支持对方的事业发展,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3.3 情感忠诚夫妻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情感忠诚,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暧昧关系等。

4. 违约责任4.1 若夫妻双方违反本契约书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金额)。

4.2 违约方还需承担因违约所导致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

5. 契约的生效与终止5.1 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2 在以下情况下,本契约自动终止:- 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一方死亡。

6. 其他约定6.1 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契约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7.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契约书签订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契约法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

契约法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

契约法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契约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婚姻与家庭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从契约法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首先,契约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例如,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婚姻才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恋人,他们在未满法定婚龄时私自结婚。

然而,根据契约法的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因此,他们的婚姻并不合法,不能享受婚姻带来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契约法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夫妻双方有权享受婚姻带来的财产共同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义务相互扶持、忠实守信、共同抚养子女等。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小明因工作失误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义务相互扶持。

小红可以要求小明承担家庭经济责任,确保家庭的正常运转。

此外,契约法还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解除。

离婚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契约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和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案例三:小明和小红婚后不久,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他们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终止婚姻关系。

总之,契约法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至关重要。

通过规定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契约法保障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契约法只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规范,婚姻关系的维护和发展还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社会的支持。

新婚性教育必备知识

新婚性教育必备知识

新婚性教育必备知识中国的新婚性教育是在进行结婚登记时通过观看性教育录像、新婚咨询、分布《新婚手册》等方式进行的。

在有些国家,例如日本,设立了新婚学校,准备结婚的男女必须学完规定的课程,才能履行结婚手续。

当准备开始婚姻生活的时候,人们应当清楚地知道自己将对婚姻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怎样才能完满地履行这些责任。

为此,就必须进行新婚性教育。

人类的性行为不完全是本能的,没有性经验的新郎和新娘也许对此知之甚少,或有错误认识,以至感到羞耻和不快,这一切可以通过良好的性教育去解决。

社会学家、心理学家认为,新婚性教育应该包括8 个方面的内容:1 、认识婚姻的性质婚姻是彼此伴有相应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契约。

婚姻不但是双方自觉自愿的行为,彼此赢得了爱情,而且既有道德的义务,也有法律的约束。

所以,婚姻不是随心所欲的,必然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

2 、了解婚姻生活的要求婚姻形成的家庭,是社会组织的细胞。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世界,还必须处理好由此派生出的各种血缘关系和各种亲属关系。

婚姻关系中的爱情关系、经济关系、性关系、法律关系,是通过夫妻双方的责任、忠诚和理解来实现的。

3 、对配偶建立正确的期望值在婚后最初的日子里,互相建立起一种实际的期望值,可使结婚成为治疗“ 幼稚病” 的医院,自觉进行自我分析、自我认识、理解对方,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达到新婚夫妻的和谐相处。

4 、正确对待认知特性上的夫妻差异婚后会出现各种需要夫妻共同思考和决断的问题,相互应该了解男女思维方式上的性别差异,以便尽快建立双方认知态度的共同基础,双方都不应以自我为中心,而应将双方的差异作为处理问题上的互补因素。

5 、实现夫妻间的角色平衡夫妻间可能存在社会角色上的差异,在素质、个性心理特征和行为习惯方面的差异,会影响着夫妇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

当新婚生活开始后,夫妻之间必须相互了解对方的要求和愿望,使自己的家庭角色既有个性,又有弹性,不断调节相互间的角色要求。

论婚姻的属性——以关系契约为视角

论婚姻的属性——以关系契约为视角

属性 提供 了一 个 全新 的理 论解 释 。在 本文 中 , 笔者 同阶 段 , 不 同 的 天 资 才 赋 , 同 的 感 情 和 需 有 不 ” 多 2嗍 J 不 都 将 结合 关 系契 约理 论 , 对婚 姻 的关 系 契约属 性 进行 求 。l( ’ 数婚 姻 , 管 是 否 承 认 , 有 其 基 础 。 分析 , 以期 对婚 姻 性质 的研 究 提供 一个 新 的解 读 。 对婚姻的要求不仅在每一代人中发生变化 , 而且在
素。婚姻是否可 以视为契约 , 首先要看婚姻中是否 实上 的 、 道德 上 的 以及 法 律上 的婚姻 轮廓 。
收 稿 日期 :20 09—1 2—2 3
作者简介 :康 娜 , , 女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 院博 士后 , 山东 大学法学院讲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民商 法 。 基金项 目:本文 为 20 09年 山 东省 博 士后 创 新 基 金课 题 “ 姻 专 有 性 投 资 的 法 律 保 护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目编 号 : 婚 项
麦克尼尔提出的关系契约理论—— “ 自由和平等 在
( ) 一 婚姻 关 系 中的选 择
1 选择 的权利 、 的基础之上 , 超越 了古典契约理论 中契约的范 围, 将那些具有经济因素 , 但经济 因素又不是主要方面 契约 的前 提 是 个 人 自治 。婚 姻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的关 系纳 入 到 契 约 的 范 畴 中来 ” , 婚 姻 的契 约 是 当事 人 之 间 的个 人事 务 。 “ 们 各处 于发 展 的不 … 为 人
2 0 0 08 0 9 3 6。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1 00矩
倘若对美好生活的认识是多元化的, 那么要求一个 婚姻关系 的核心部分在于彼此提供补 充式 ( 惠 互 自由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赞成某种生活方式最有价 式) 服务 。“ 通过交换 , 夫妻双方可以从共同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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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简论交换条件下的婚姻关系及其契约性质马晓伟摘要:文明社会的婚姻关系所表现的契约性给婚姻家庭关系的良好发展埋下了隐患。

这也说明了当今社会众多的婚姻关系并非是基于以“感情为基础”建立和发展的,而是由于婚姻关系中交换条件的存在,因“情感贸易”或“婚姻贸易”而产生的“贸易式婚姻”。

本文意在通过分析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社会现象,发现婚姻关系的真正实质性问题,探索、寻求解决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所面临危机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婚姻关系;契约性质;交换条件;交易成本;“情感贸易”;“婚姻贸易”;“贸易婚姻”;磁链婚姻关系即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建立起来的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合法偶居关系。

随着人类的逐渐远离蒙昧,走向文明、进步,人类的偶居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由最初单纯萌动于男女两性结合的人伦之爱和由两性之间的性差别、性吸引、性本能而产生的原始性追逐、性吸引、性依恋、性偶居而逐渐演化为相对稳定的夫妻配偶式的婚姻形式,并慢慢发展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伴随着阶级的出现和社会类型的不断变化,婚姻关系也愈来愈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并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内容。

同时,以男女两性单纯萌动的原始性吸引而产生的性结合动因也被婚姻关系的众多社会内容和形式内容所渐渐取代,使的这种结合渐渐成为一种形式。

在流于形式的婚姻中,其婚姻的契约性也愈发愈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当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走进文明、进步时,婚姻关系的契约性则更为显现。

众多婚姻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下,已基本脱离了原始自然的原生态性人伦之爱,成为特定社会关系交换条件下的契约性结合。

这是一个危险的趋势,一定社会关系的变化,必定要引发社会形式的变化,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特别是在特定社会关系交换条件下,婚姻的实质是什么?婚姻关系是否就是一种契约关系?本文将从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关系的实质问题、文明社会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与契约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试图探求、发现当代婚姻关系的实质问题和契约性影响等,寻求解决当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危机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并作一尝试。

简论如下:一、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就其实质来讲本是男女两性因结合而产生的特定夫妻关系,原本是世界上最为圣洁的一种人伦关系和最为伟大的人伦之爱,这种结合关系不仅是男女两性之间因性差异、性吸引、性本能而自然磁链的结果,同时也是人类繁衍、栖息、生存和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不竭动力。

正是由于男女两性的性差异、性吸引、性本能才促使了两性的结合磁链和因此而带来的亲密无间的相互之间的无限愉悦的惬意心情,构成了人类社会一切幸福和客观存在的总根源。

孟子曰:“食色,性也!”孔子曰:“移干柴于火近不怪其燃也。

”可见,抛开人的社会性就其自然人而论,性爱是人类的本能是人的生理需求,是成熟两性再自然不过的事,是原生态的自然而然,是一种大道科学所蕴含的客观存在。

虽然,今天的人类伴随着人类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已经进入人类全面可选择生育的时代,生物技术进步也将渐进地对社会进行一场温和的荤命,甚至改变社会的性质,将人类推进到更高的阶段。

〔1〕但就两性之间基于性差异而始的性吸引、性本能的磁链现象却是永恒的,并成为宇宙自然的永恒规律周而复始的继续永恒存在下去。

也正是这种永恒存在才构成了自然的多元复式和美好,自然界和人间也有了更多的快乐和意义。

其实,性是一最为普通又最自然不过的事。

对此叔本华说的最好:“如果不把性作为一做着的事,那么道德家就应该像平常人对待食物一样对待性,性是一种自然的人类需要。

”基于“性是一种自然的人类需要”而结合磁链的两性的稳固形式也就很自然而然的必然成为一种婚姻形式,所以说婚姻的自然属性应是由两性性差异而始的性吸引、性本能行为所建立的相对稳固的两性结合的磁链现象。

由性吸引、性本能所产生的性快乐是婚姻自然属性的最原生态属性,是纯粹意义上一切幸福的总根源。

难怪以严谨和保守著称有精神恋爱之父的古希腊哲人柏拉图也不由不对这种人间幸福发出肺腑之言:“任何一种快乐都不如肉体的爱来得更伟大、更强烈。

”事实上,婚姻的自然属性就是性的稳固关系和归属。

没有性的稳固关系的最终归属和确定,任何婚姻都只能是形式的婚姻,这一点同马克思在《离婚法草稿》里所言:“如果婚姻已经死去,它的存在只不过是形式和骗局”一样。

这样则不难看出两性愉悦而结合成偶居关系之形式,应是婚姻的真正自然属性和人类幸福的起点和总根源。

恩格斯在其不朽著作《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说:“如果只有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符合社会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维持这种感情的婚姻才符合社会道德。

”这里的以“感情为基础”应是婚姻的自然属性的重要构成要素,没有这种构成要素的存在,“感情为基础”则就只能是儒家倡导的“仁”和“爱”了,或只能成为道德家的说教。

况且,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文明社会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性不能”早就规定可以成为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这从一定程度上既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也使冷冰冰的法律充满了人性化和关怀,充分维护和反映婚姻的自然属性,使人和社会与自然最大努力地达至人们追求的理想状态、尽善尽美,和谐统一。

二、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虽然是构成婚姻关系建立并完美的重要基础,但婚姻的社会属性同样重要,不论是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还是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等,都要受一定的社会关系所调整,在蒙昧和野蛮时代有习俗,在阶级和文明社会有法律。

这是因为我们所有的人,除鲁宾逊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人,都要受到一定社会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人类的婚姻关系更是这样。

随着人类的文明、进步,作为社会的人的自然人其本身,构成人体幸福的生理性和心理性成因在整个婚姻关系的幸福成因中,所占比例却愈来愈少。

相反,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社会性属性却愈来愈成为婚姻关系的决定性和本质性因素,众多的婚姻家庭关系更多的表现为其特殊社会关系的社会特殊性。

这种社会特殊性其实质又多表现为一定的契约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共同社会责任关系。

使的当代文明社会中众多原本美好的婚姻关系成为一定条件下忠实或认真或折扣履行婚姻契约的执行过程,难免使人们多了一些好笑又笑不出来的尴尬,成为文明社会大合唱中的一种不协调音符。

怎样才能做到人类婚姻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真正和谐统一呢?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婚姻发展趋势分析,结果愈来愈令人担忧。

两性结合是人与动物的共同自然属性,但用社会的手段对两性关系予以规范,形成统一的制度化的婚姻形态则是人类婚姻的特质。

〔2〕这样说来,因而只有符合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上所规范的婚姻。

原始社会群婚时代的两性结合由当时的社会习惯所确认,自一夫一妻制产生后的阶级社会则主要由法律制度所确认。

〔3〕另一方面,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这种结合是由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是一种合乎社会法律要求的结合,因结合而具有的夫妻身份,也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与其他的两性结合,如通奸、姘居等就其婚姻的社会属性而言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其实就婚姻的社会属性而言,其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远不仅仅是男女两性婚姻自然属性的完成或磁链结合就囊括的了的或自然而然就顺其自然了。

不论任何社会类型阶段,婚姻都涉及社会关系的众多层面,成为社会关系稳固发展的关键。

因为婚姻关系做为特殊的社会关系还要牵涉到诸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及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家庭暴力、继养子女、监护、亲权、遗产、继承等等方面,这些方面不仅是婚姻关系的层面,也是社会关系的层面,这些关系层面是婚姻关系自身难以自我调整和公正解决处理的,只有通过社会制度和手段才能得以公正、明确地进行确认和调整解决,这也是维护婚姻关系正常、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所以说:婚姻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并被社会赋予其众多的社会特殊性既是必要的,也是极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

婚姻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实质就是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所以说,当时的社会制度确认是婚姻关系合法成立的关键。

社会制度即以法的形式存在并为表现形态的婚姻家庭制度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是在一定的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并用以确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

因而,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是永恒不变的。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自然属性是其赖以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则是决定其发展演变的根本动因。

〔4〕可见社会性是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这是因为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人,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5〕人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其次,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

这是因为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的自然属性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专属的社会现象,有关婚姻与家庭的合法性,以及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婚姻家庭自阶级社会以来从低级向高级演进,仅仅以生理学、生物学的自然规律是无法解答的〔6〕。

客观而论,人类的自然属性在近几千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婚姻家庭形态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不断演进,这应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而要求人类两性结合的行为采取社会形式的结果而不应是人类性本能的要求。

再者,婚姻家庭关系还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

婚姻因家庭关系受一定社会关系的影响,而这种社会关系不仅是千姿百态,复杂多变的,既有属于经济基础的,也有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

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也脱离不了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所以说,婚姻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关系的主要成因。

三、婚姻关系的实质问题婚姻的实质,在不同的国家及历史时期认识也不尽相同,探讨婚姻性质及其相关内容,就是学界也各执一词,众说纷纭。

关于婚姻的实质问题,较为流行的学说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等,这里择要概述如下:契约说。

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是至今仍在西方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重要学说。

契约说视婚姻为契约,其代表人物是康德,他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自然法则必要的契约。

婚姻契约说最早由法国宪章所确认:“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第7条)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

〔7〕当然契约说的倡导者也承认婚姻契约与其他的民事契约不同,具有伦理性与制度性,婚姻是男女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特殊契约。

早在188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指出了婚姻契约与其他契约的不同:其他契约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为变更,甚至完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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