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婚姻制度
论美国的爱情婚姻观

论美国的爱情婚姻观爱情婚姻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生活中的重要议题,每个国家和文化都有不同的爱情婚姻观。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爱情婚姻观,分析其特点和影响。
一、历史背景美国作为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其爱情婚姻观受到了多种文化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在殖民地时期,美国接受了欧洲传统的婚姻制度,即父母包办婚姻,以社会地位、财富和家族联系为基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革,美国的爱情婚姻观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自由选择的婚姻观当代美国人普遍支持自由选择的婚姻观,即个人的意愿和感情决定婚姻的选择。
他们相信婚姻是基于爱情、互相尊重和平等的伴侣关系。
这种观念得到了法律的支持,美国已经逐渐废除了包办婚姻和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限制。
三、多元化的家庭形式在美国,传统的核心家庭结构已被多种不同形式的家庭所取代。
除了传统的男女夫妻之外,同性婚姻和单亲家庭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这种多元化的家庭形式体现了美国社会对于个人权利和多样性的尊重。
四、婚姻平等运动的推动在过去几十年中,美国的婚姻平等运动对于改变美国的爱情婚姻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这场运动的最大成果之一。
这一进展反映了美国社会对于性别平等和人权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于婚姻观念的变革和进步。
五、婚姻和个人自由在美国,婚姻被视为个人自由的表达和实现。
个体的幸福和满足被认为是婚姻的基本目标。
这种观念强调了每个人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六、对传统价值的挑战尽管美国的爱情婚姻观已经经历了很大的变革,但传统的婚姻观念在一些社会群体中仍然存在。
这些人认为婚姻应该建立在传统价值观和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对于婚姻平等和同性婚姻持保留态度。
七、爱情婚姻与离婚率美国的爱情婚姻观还与离婚率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
由于婚姻是基于爱情和个人幸福感,因此当婚姻出现问题时,离婚成为了解决的一种方式。
这导致美国的离婚率相对较高。
结论美国的爱情婚姻观具有多样性和包容性的特点,社会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选择的尊重与支持是其核心价值。
美国婚姻制度新趋向_契约婚姻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Journal of the U 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004No.1美国婚姻制度新趋向)))契约婚姻甘世凤(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州510320)[摘要]美国离婚率越来越高,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的一些州提倡人们缔结契约婚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订立的一种新的婚姻形式。
法律不阻止夫妻采用/无过错离婚0的婚姻形式,但男女双方必须在结婚前进行选择。
当男女双方一致选择契约婚姻形式时,那么双方要订立协议:保证终身相伴,不轻易离婚,除非一方有明显的严重过错。
即通过契约的形式来约束人们对离婚的选择的随意性。
[关键词]婚姻制度;无过错婚姻;过错婚姻;契约婚姻[中图分类号]D771.281[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4-3489(2004)01-0029-04根据美国政府日前公布的一项以妇女为主的调查显示,在30岁的时候,已有3/4的妇女进入了/围城0,但同时却有很多人中途/出城0,有43%的夫妇最终未能把婚姻坚持过15年。
随着美国离婚率的日益提高,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单亲家庭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的教育问题,孩子正确的价值观、爱情观、社会观出现问题都受到了影响,单亲家庭的孩子总会有点孤僻,敏感和对社会的一些偏见,这严重影响了美国下一代人的素质。
同时,单亲的父母由于承担着面对社会挣钱养家的压力还要面对既当爹地又当妈咪的生活压力,已不堪负重。
高离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美国各州尝试各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有婚前教育,离婚学校以及引起很大争议的契约婚姻。
芝加哥大学全国舆论研究所发表的一份报告说,本世纪美国婚姻将远离以生儿育女、支撑家业为宗旨的传统模式。
该研究所全面社会调查负责人汤姆#史密斯说:/今后的社会仍然很复杂。
旧的婚姻模式已经持续了数百年,在今后的30年我们的婚姻将以新的方式出现。
0[1]一、美国当前婚姻制度的困境现在美国的婚姻状况越来越不稳定,离婚率越来越高,原因之一就是施行无过错离婚法。
外国的婚姻制度

外国的婚姻制度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存在差异,以下简单介绍几个常见的:
1. 美国
美国的婚姻制度分为联邦法和州法。
联邦法规定了婚姻的性别限制、年龄限制等。
而州法可以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如婚姻姻礼的形式、离婚手续等。
2. 法国
法国的婚姻制度比较自由,规定男女同等的结婚权利和义务。
婚
姻需要进行公证,并提供各自的出生证明和公证书,证明自由、同意
和纯洁。
婚姻可以在市政府或公证人处进行登记。
3. 日本
日本的婚姻制度覆盖民法、家族法、委托法等法律。
婚姻需要进
行登记,要在法院或市政府的登记处提供证明文件和两人的身份证等。
4. 英国
英国的婚姻制度由国教会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除了宗教婚姻外,在民政部门举办的婚姻需要两人出示证明文件,并进行登记。
总之,世界各国的婚姻制度各有不同,但大多数都需要一定的手
续和证明。
多人婚姻美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多人婚姻,又称群婚或集体婚姻,是指两个人以上的男女组成的一种婚姻形式。
在人类历史上,多人婚姻曾经普遍存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迁,多人婚姻在大多数国家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美国作为一个人权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其对多人婚姻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探讨美国关于多人婚姻的法律规定及其背后的原因。
二、美国多人婚姻的法律现状1. 美国宪法对婚姻的定义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婚姻的定义,但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婚姻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在1967年的“罗诉韦德案”(Loving v. Virginia)中,美国最高法院将婚姻权定义为“两个人之间的私人关系,包括生育、抚养子女和共同生活等”。
2. 美国法律对婚姻形式的规定美国各州对婚姻形式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州都将婚姻定义为两个人之间的结合。
根据美国法律,只有两个人之间的结合才能构成合法的婚姻。
3. 美国法律对多人婚姻的禁止尽管美国宪法保护婚姻权,但美国法律普遍禁止多人婚姻。
在大多数州,多人婚姻被视为非法,并可能面临刑事或民事处罚。
4. 特殊情况下的多人婚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美国法律可能对多人婚姻持宽容态度。
例如,美国某些宗教团体承认多人婚姻,如摩门教(LDS Church)曾在美国历史上存在多人婚姻现象。
然而,这种婚姻形式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非法。
三、美国禁止多人婚姻的原因1. 维护传统婚姻观念美国法律禁止多人婚姻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维护传统婚姻观念。
在美国,一夫一妻制被视为婚姻的基本形式,多人婚姻与这一观念相悖,容易引起社会混乱。
2. 避免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多人婚姻容易导致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
在多人婚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复杂,财产分配等问题难以解决。
因此,美国法律禁止多人婚姻,以维护家庭稳定。
3. 保障妇女权益多人婚姻可能对妇女权益造成损害。
在多人婚姻中,妇女的地位往往较低,容易受到丈夫和其他男性的压迫。
美国法律禁止多人婚姻,旨在保障妇女权益。
外国结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逐渐增多。
了解不同国家的结婚法律规定对于准备跨国婚姻的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结婚法律规定进行概览,以供参考。
二、美国结婚法律规定1. 婚龄要求美国各州对婚龄的要求不同,但通常情况下,女性需满18岁,男性需满21岁。
部分州允许未成年人在特定条件下结婚,如父母同意或法院批准。
2. 结婚程序在美国,结婚程序相对简单。
一般需到当地县政府领取结婚许可证,填写相关信息,并支付相应费用。
部分州要求婚前体检,但并非所有州都有此规定。
3. 结婚登记结婚后,需在县政府进行结婚登记,获得结婚证书。
部分州允许在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 同性婚姻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始于2015年,目前除北达科他州和南达科他州外,其他州均承认同性婚姻。
三、英国结婚法律规定1. 婚龄要求英国女性需满16岁,男性需满18岁。
若未成年人在16至18岁之间结婚,需获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2. 结婚程序在英国,结婚分为注册结婚和教堂结婚两种形式。
注册结婚可在地方政府办理,教堂结婚则需在教堂举行。
3. 结婚登记结婚后,需在地方政府进行结婚登记,获得结婚证书。
4. 同性婚姻英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始于2014年,目前英国承认同性婚姻。
四、法国结婚法律规定1. 婚龄要求法国女性需满15岁,男性需满18岁。
若未成年人在15至18岁之间结婚,需获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2. 结婚程序在法国,结婚分为民事结婚和宗教结婚两种形式。
民事结婚可在地方政府办理,宗教结婚则需在教堂举行。
3. 结婚登记结婚后,需在地方政府进行结婚登记,获得结婚证书。
4. 同性婚姻法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始于2013年,目前法国承认同性婚姻。
五、德国结婚法律规定1. 婚龄要求德国女性需满18岁,男性需满21岁。
若未成年人在18至21岁之间结婚,需获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2. 结婚程序在德国,结婚分为民事结婚和宗教结婚两种形式。
民事结婚可在地方政府办理,宗教结婚则需在教堂举行。
丧偶式婚姻美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丧偶式婚姻,顾名思义,是指一方在婚姻中如同丧偶一般,失去了配偶的陪伴和支持。
在美国,随着社会结构和家庭观念的变化,丧偶式婚姻现象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对丧偶式婚姻的规定,并对其进行深入解读。
一、丧偶式婚姻的定义及现状1. 定义丧偶式婚姻,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婚姻实质上失去了伴侣的陪伴和支持,如同丧偶一般。
这种婚姻关系可能表现为情感上的隔离、性生活的不和谐、经济上的独立等。
2. 现状在美国,丧偶式婚姻现象普遍存在。
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数据显示,近年来,丧偶式婚姻的比例逐年上升。
究其原因,主要与社会压力、个人价值观、沟通不畅等因素有关。
二、美国法律对丧偶式婚姻的规定1. 婚姻法美国各州对婚姻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普遍认为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关系。
在婚姻法中,对丧偶式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请愿的自由。
这为婚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
(2)离婚自由:美国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合法程序下离婚。
对于丧偶式婚姻,离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3)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时长等因素,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家庭法家庭法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对丧偶式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抚养权:对于丧偶式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经济状况、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做出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决定。
(2)赡养费:在丧偶式婚姻中,一方可能需要支付赡养费。
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时长等因素确定。
3. 劳动法劳动法对丧偶式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带薪产假:美国部分州和企业为员工提供带薪产假,使丧偶式婚姻中的母亲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
(2)家庭医疗休假:美国《家庭和医疗休假法案》规定,员工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享受家庭医疗休假,以照顾家庭成员。
美国的婚姻制度

论美国的婚姻制度刘江川宇2012年6月2日关键词:契约婚姻;婚姻形式;无过错离婚;过错离婚摘要:婚姻是在一男一女的自由意志支配下产生一致的产物。
婚姻法不仅保护婚姻的自由,而且同时保护妇女、儿童甚至社会公共利益。
西方的法律理论中,契约的思想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婚姻方面同样有所体现。
“无过错离婚”在美国曾经盛行一时,但随之而来的却是离婚率的步步攀高,社会家庭观念的单薄和夫妻双方承担家庭责任观念的弱化。
这种制度除了对夫妻双方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还把负面的情绪延伸到了孩子的身上,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都造成了打击。
对比中美历史、文化、社会差异,剖析法律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社会现象,才能追根溯源,更好地解决法律和社会问题,将社会的发展导向到正常轨道。
1.1.婚姻的本质婚姻在民法中是一个很特殊的领域。
婚姻不仅包含了财产关系,而且更包含了民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
婚姻的背后其实不仅联系这道德的因素,也联系着法律,虽然在早期,婚姻更多的是被看成道德在主导。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个性化自主化的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发达,仅仅靠着道德去约束婚姻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并且在这样的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随着对婚姻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各个国家逐步的将更多的婚姻的内容纳入法律的领域中予以规定和限制,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以期社会能够和谐平稳的向前发展进步。
同时,对婚姻本质的研究也有了其他方面的突破。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婚姻实际上是一种夫妻双方的长期契约,因此婚姻法和契约法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经济学家说婚姻双方的结婚和离婚实际上就是婚姻契约的缔结与解除的过程,并且认为这一过程应当充分体现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的原则,给予婚姻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让其自治。
如果将婚姻看做是契约的话,那么婚姻就是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以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契约。
在这样的情况下,契约婚姻中的一方权利要想得以实现,就必须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地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制度,但随着文化、宗教、法律等因素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婚姻的定义、形式以及规范也各有差异。
本文将对世界各地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探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制度特点和演变趋势。
一、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多元的国家,婚姻在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传统上,中国的婚姻多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注重家族利益和传承。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取消包办婚姻、提倡自由恋爱、强调平等婚姻关系等。
二、美国的婚姻制度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婚姻制度受到欧洲移民文化、基督教价值观以及个体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
在美国,婚姻注重合法性和契约精神,离婚率较高,同居、单身、再婚等现象普遍存在。
美国各州对婚姻法律有所不同,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近年来的一大亮点。
三、印度的婚姻制度印度是一个宗教多元、文化丰富的国家,印度教、印度教法以及习俗传统影响着印度的婚姻制度。
在印度,包括父母在内的家庭成员在婚姻决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包括相亲、彩礼等传统习俗仍然存在。
近年来,印度虽然逐渐开放,但仍存在包办婚姻、种姓歧视等问题。
四、日本的婚姻制度日本是一个东亚岛国,其传统文化深受中国和韩国影响,并受到现代西方价值观念的冲击。
日本的婚姻制度注重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相亲仍有一定影响力,但已不如传统那般普遍。
日本离婚率低,再婚率高,在家族关系、赡养责任等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五、法国的婚姻制度法国是一个融合了罗马法和民法传统的国家,在法国,宪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
法国推崇民主理念和个体自由,在法律上保障了同性恋伴侣的权利,并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离婚在法国较为普遍,配偶之间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结语通过以上对中国、美国、印度、日本、法国等国家和地区不同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可见,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于结合生活方式和当代社会风尚有不同选择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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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婚姻制度刘江川宇2012年6月2日关键词:契约婚姻;婚姻形式;无过错离婚;过错离婚摘要:婚姻是在一男一女的自由意志支配下产生一致的产物。
婚姻法不仅保护婚姻的自由,而且同时保护妇女、儿童甚至社会公共利益。
西方的法律理论中,契约的思想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婚姻方面同样有所体现。
“无过错离婚”在美国曾经盛行一时,但随之而来的却是离婚率的步步攀高,社会家庭观念的单薄和夫妻双方承担家庭责任观念的弱化。
这种制度除了对夫妻双方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还把负面的情绪延伸到了孩子的身上,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都造成了打击。
对比中美历史、文化、社会差异,剖析法律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社会现象,才能追根溯源,更好地解决法律和社会问题,将社会的发展导向到正常轨道。
1.1.婚姻的本质婚姻在民法中是一个很特殊的领域。
婚姻不仅包含了财产关系,而且更包含了民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
婚姻的背后其实不仅联系这道德的因素,也联系着法律,虽然在早期,婚姻更多的是被看成道德在主导。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个性化自主化的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发达,仅仅靠着道德去约束婚姻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并且在这样的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随着对婚姻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各个国家逐步的将更多的婚姻的内容纳入法律的领域中予以规定和限制,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以期社会能够和谐平稳的向前发展进步。
同时,对婚姻本质的研究也有了其他方面的突破。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婚姻实际上是一种夫妻双方的长期契约,因此婚姻法和契约法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经济学家说婚姻双方的结婚和离婚实际上就是婚姻契约的缔结与解除的过程,并且认为这一过程应当充分体现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的原则,给予婚姻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让其自治。
如果将婚姻看做是契约的话,那么婚姻就是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以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契约。
在这样的情况下,契约婚姻中的一方权利要想得以实现,就必须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
因此说明,在婚姻关系中婚姻既意味着权利,同样也意味着义务。
如果一方没有履行他(她)应当履行的义务,就会导致对方精神上或者财产上的损害,而离婚并不能够弥补这种损害,只能通过赔偿来填补对方的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害。
这种事实被视为将婚姻类比于契约的有力体现,也更加符合过错离婚背后的本质。
虽然有人认为婚姻的本质就是契约婚姻,但人们却并不怎么愿意承认婚姻和契约十分相似的事实,认为承认了契约婚姻就等同于将婚姻视为了一场交易,让人们难以接受这样的认知。
除了过错离婚的形式,还有一种无过错离婚的形式。
婚姻不是简单的契约,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依赖于一定的感情基础,这与纯粹的经济的契约并不是完全相同。
虽然在之前说过在某种程度上婚姻需要合意、并且过错方需要负有更多的责任,但情感却在婚姻中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
当婚姻关系的破裂是由于一方的过错而产生的时候,这自然而然的让人联想到违反契约。
但如果仅仅是从契约来理解婚姻,那婚姻关系的破裂只是因为感情不和时怎么去理解呢?!在契约中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简单的套用契约来理解婚姻,这将陷入泥沼之中。
感情作为婚姻的基本元素,是一个契约中不存在的因素,所以当单纯的因为感情问题而引发的婚姻关系破裂时,婚姻与契约的不同之处就当然的显现出来,并且这也是婚姻的核心实质内容。
所以,在过错离婚情况中,婚姻可以理解为契约,而当无过错离婚时,婚姻只能解释为具有独特性质的婚姻本身。
1.2.美国婚姻的先决条件虽然婚姻在某些角度来说是契约,但即使是这样,婚姻却也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契约。
婚姻双方在缔结婚姻时形成了对这种婚姻关系的一致同意,但是这种一致同意是需要有前提的。
婚姻的缔结,需要缔结婚姻的双方具有符合条件的精神能力,即在精神上有能力意识到因婚姻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而表达的一致同意才能成立婚姻。
因此,精神病人和痴呆人不能缔结有效的婚姻,但精神能力变化不定的人在结婚当时处于精神能意识到这种婚姻关系的状态就可以缔结有效婚姻。
由缺乏精神能力的人同意而产生的婚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之一。
除了精神能力之外,美国的大多数州还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在缔结婚姻时还必须具备为婚姻关系所必需的身体能力。
这不仅意味着不应有不能同居的生理缺陷,而且还要求没有性病。
美国大多数州都在法律上有明确要求,要求男方(在有一些州要求双方)在结婚以前的一段特定期限内做血清实验,并得到医生签写的当事人没有这类疾病的证明书,然后才能领取结婚证。
身体能力仍被大多数州认定为缔结婚姻的先决条件。
身体能力欠缺的,例如阳痿等,也是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之一。
在精神能力和身体能力以外,年龄是世界各国结婚都必须满足的重要公共条件。
在美国普通法中,男子要满十四周岁,女子要满十二周岁才能承诺结婚。
没有满足年龄要求做出的结婚承诺被认为无效。
现在的美国大多数州都将结婚承诺的年龄提高了几岁,通常是男子满十八周岁,女子满十六周岁才达到了基本的结婚承诺的年龄。
允许达到这样年龄的人成婚,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我国的结婚条件与美国相比显得更为人性化。
年龄上的需要当然的满足的要求在我国的婚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关于精神上的规定在婚姻法中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判断交由行政法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明确。
不同的是,在我国,对于身体能力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在我国婚姻法中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而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并不包括身体能力方面的检查。
而且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由此说明,只需要具有行为能力而非性行为能力,性行为能力并不作为我国婚姻法中结婚的必要条件。
在这点上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法律对此并不干涉,充分反映了我国婚姻法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充分自由的精神。
1.3.1.美国婚姻法的渊源美国的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有这样的表述:“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有人民保留。
”家庭法领域就符合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中的情况,因此,在美国,家庭法领域属于各州的立法权限,由各州各自立法进行规定与管辖。
虽然家庭法领域内的婚姻法在各州的立法权限内,属于各州立法的范围内,但是婚姻家庭法仍然受到来自联邦的各种制约。
来自联邦的制约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联邦宪法可以限制州的立法权。
如果各州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有违联邦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或者任意而不合理,那么各州权限内所里的婚姻家庭法就会受到来自联邦宪法的限制。
二是联邦可以通过制定和颁布某些单行法绕过各州的立法权限,对某些特别的、需要强制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和弱者利益的内容加以规定和立法。
例如子女监护、子女抚养以及强制赔偿等问题,联邦较之过去已经更多的进行了立法并通过单行法的制定来加以调整。
1980年颁布的《防止父母绑架法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联邦通过单行法的制定限制和“干涉”各州关于婚姻家庭立法的例子。
三是联邦通过将某些案件脱离婚姻家庭法领域,从而联邦就能够直接对这些案件以另外的法律名义进行管辖和审理。
这些案件包括引诱、拐卖儿童(此处指前妻或者前夫未经对方同意带走子女的行为)一类的重要侵权行为的案件。
在联邦和各州立法活动中,虽然名义上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立法权限是属于各州各自所有的,但其实大量复杂的州或联邦的社会福利和税收立法也作用于婚姻家庭领域。
同时,以婚姻状况和抚养关系为基础的税收法、社会福利法规定或取消某种优惠,或者间接地调整、规范家庭所享有的福利或者利益,都对婚姻家庭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意义和影响。
1.3.2.普通法婚姻制度在美国有制定法之前就存在着普通法。
因为美国在许多方面都继承了英国的内容,在法律方面同样也是如此。
普通法中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普通法婚姻。
因此在美国有制定法之前,曾继承过英国的普通法婚姻的内容。
在普通法婚姻制度中,无须取得正式的婚姻证书,也不需要举行婚姻仪式。
一男一女彼此宣称结为夫妻,并且他们明确表示打算在他们的余生中保持这种关系,只要不存在有阻却这样一种婚姻结合的障碍,就可以被认为是一桩婚姻。
所谓阻却这种婚姻结合的障碍是指当事人一方有一个仍与他或她保持着婚姻关系的先前的配偶,或者当事人一方完全缺乏为理解婚姻关系的意义所必需的精神能力。
同时,普通法婚姻不得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禁止性规定。
在普通法婚姻制度中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不能构成普通法婚姻。
当事人同居但不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虚假婚姻不能构成普通法婚姻。
通常情况下所说的试婚也不构成普通法婚姻。
在这种结合方式下,虽然当事人双方确实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但这种关系可以因为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的意志而结束。
因此这种不稳定的、暂时性的临时夫妻关系不足以成为普通法上认可的稳定的长久的婚姻关系。
同样,男女同居,而且彼此都意识到他们在将来某个时候将缔结婚姻的,这种情况也不被视为构成普通婚姻。
印第安部落的婚姻是这种能够随意解除的婚姻的一个例外存在。
按照印第安的婚姻习惯,这类的婚姻是被承认的,不管是发生在印第安人内部的婚姻还是发生在印第安人和非印第安人之间。
普通法婚姻的表述和概念充分体现了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内容。
虽然没有取得正式的结婚证也不一定有特定的结婚仪式,但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同意,就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
这桩婚姻就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双方之间也就形成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婚姻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1.3.3.仪式婚仪式婚是指由基督教的牧师、法官或者治安法官主持的,按照并且履行一定的宗教仪式或者习俗仪式而成立的婚姻。
在美国的一些州,仪式婚也被承认,例如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
虽然这些州要求婚礼必须履行宗教仪式,但如果当事人同意结婚并表示他们缔结夫妻关系的意图,法律通常不强制要求举行特定的仪式。
不同的州对于仪式婚证人及其人数的要求并不一致。
2.1.美国的婚姻制度革命美国的各州在美国独立之后,普遍采取的是过错离婚制度。
当时法院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离婚理由包括通奸,遗弃,虐待,因刑事犯罪被监禁,一般规定监禁期在五年或五年以上。
与此同时也存在着离婚抗辩事由来限制离婚,只要存在宽恕,纵容,反诉,共谋之一的抗辩事由,法院则判决不准离婚。
直到二战之后的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发生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离婚革命”,各州都对离婚法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在立法中逐步确立的无过错离婚制度取代了传统的过错离婚制度。
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在纽约州的离婚法改革的影响下,首先于1969年通过了《家庭法案》确立了无过错离婚制度。
在《家庭法案》的第4506条规定了两点离婚理由:(1)无法治愈的精神病;(2)不可调和的矛盾。
该法案废除了过错离婚,用“婚姻解体”的诉讼代替了离婚诉讼。
1970年,美国统一国家法律委员会一致通过了《统一结婚——离婚法》,确认了将“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