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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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争吵,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王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矛盾较为复杂,涉及感情、财产等多个方面,遂决定先行进行法律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案情,掌握矛盾焦点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明确了双方矛盾焦点: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

针对这两个问题,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

2. 分析法律依据,明确权利义务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3. 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开始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针对财产分割,王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婚前财产的一半,李某则认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王某要求抚养儿子,李某则希望儿子由其抚养。

调解员从子女利益出发,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儿子,并就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

4. 制定调解协议,确认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3)双方自愿放弃对对方的追偿权。

三、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在调解员指导下,双方依法履行了调解协议。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案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僵局。

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因不能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因素。

3. 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结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三、案例二:继承纠纷案案例简介: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夫妇于201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在张某夫妇去世后,三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其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例分析:1.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 案例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然而,根据继承法,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离婚后,张某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3. 房产分割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且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价值确定为实际购买价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应以实际购买价格为房产价值。

3. 房产分割比例确定为各占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无特殊贡献,故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获得该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案件启示1.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开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开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某(以下简称“张”)与被告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

2022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夫妻感情基础: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但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逐渐产生矛盾。

2. 矛盾升级:婚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家庭琐事、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分歧。

李某某性格较为强势,张某某则较为内向。

随着矛盾的积累,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3. 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分歧。

张某某认为,由于李某某工作繁忙,难以照顾到孩子的成长,因此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

4. 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

张某某主张,婚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而李某某则认为,由于自己承担了家庭的主要开支,因此应多分得财产。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依法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张某某提供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李某某则提供了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

2. 调解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财产分割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3.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需要,判决由张某某抚养孩子。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财产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尊重彼此的差异,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充分考虑了孩子的成长需要。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涉及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分割、继承等多个方面,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本文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的分析,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赵某有外遇,双方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事实(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原告李某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被告赵某对原告李某的指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双方对财产的购买、使用等情况存在争议。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有外遇,不适合抚养子女。

三、法律适用(一)婚姻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财产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分割房产、车辆等财产。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为子女提供的生活环境更为稳定,判决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

四、判决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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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

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

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

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

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

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

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

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4.(本题10分,1995年,王怀安夫妇与邻村的陈礼达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小明(4岁)送给陈礼夫妇收养。

王小明被收养后,改名陈小明,受到养父母一家的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来往。

2003年,陈小明因为逃学,受到父母责备,他不服气,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礼达一气之下打了他一个耳光,陈小明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

陈礼达几次到王家找陈小明,要他回家,陈小明坚决不回家,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

两个月后,王怀安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礼达夫妇反对。

经领导调解,陈礼达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怀安夫妇补偿他们8年间支付的抚育费共15000元。

王怀安夫妇却认为解除收养是因为陈家有虐待陈小明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

双方争持不下,诉至法院。

问:该收养关系能否解除?王怀安夫妇是否应补偿陈礼夫妇抚育费?35.(本题14分)胡卫与刘英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6岁。

胡卫夫妻性格爱好差距较大,加之胡卫在外边做生意,很少顾家,双方经常闹矛盾。

胡卫在外面包了“二奶”,并向刘英施加压力,逼其同意离婚。

刘英坚决不同意离婚。

2004年1月胡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英离婚,一审法院判决;隹予离婚,刘英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刘英提出要求胡卫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儿子判归刘英直接抚养,胡卫可以定期探望儿子。

刘英为报复胡卫,拒绝胡卫探望儿子,并几次将儿子转移到朋友家里躲避胡卫探望。

,胡卫非常气愤。

离婚后,刘英又发现,胡卫在离婚前将一部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了“二奶”名下,刘英打算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刘英要求胡卫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刘英拒不履行胡卫探望儿子的判决,胡卫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怎样强制执行?(3)刘英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4.(本题10分)李振华自幼被远房表叔收养,并随养父漂泊海外,现在新加坡定居。

1994年,李振华回国探亲,见到自己的亲弟弟李振亚,此后一直保持联系,2004年,李振华回国安葬死去的老伴,当他看到弟弟一家人尽享天伦之乐的情景,想到自己漂泊一生,老伴去世,两个儿子忙着自己的生意,半年才相聚一次,不禁大为感慨。

李振亚体恤哥哥的苦衷,提出让自己17岁的小女儿李丽去照顾伯父。

李振华非常高兴,当即提出要收养李丽,得到李振亚夫妇和李丽本人同意。

但李丽的老师却担心李振华的情况不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认为李振华被收养后与李振亚已不是兄弟关系,李振华已有两个儿子,李丽又超过了14周岁,这些都是李振华收养李丽的障碍。

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振华收养李丽是否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2)李振华有两个儿子,李丽超过14周岁是否影响收养的成立?35.(本题l4分)王良与石兰于1992年元旦结婚,2004年2月,王良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石兰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

双方的主要争议是:(1)王良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石兰要求分割产权。

王良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财产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产权证。

(2)石兰婚前购有进口彩电、冰箱各一台,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均置于王良房间,因零件老化和年久失修而报废,石兰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良也予以反对。

(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良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2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的姑妈办丧事向人借款5000元,要求以共同财产偿还,石兰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

(4)王良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未订立出版合同,石兰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王良认为该著作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于分割范围。

以上争执,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应如何判决?34.(本题9分)甲男、乙女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

结婚后的甲、乙居住在甲1998年12月购买的公房内。

1999年l0月,甲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因病去世,在遗嘱中确定,其生前所有的地处A市“玫瑰家园”的单元房一套由父亲继承。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甲劝乙辞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虑到自己身体确实不好连辞去工作。

甲再婚后仍然忙于做生意,常早出晚归。

乙认为甲对自己冷淡、不够关心,遂于2002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己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没有夫妻感情,非但不能安度晚年,反添烦恼、痛苦,坚决要求与甲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乙的老父亲去世,未留有遗嘱,乙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价值12万元的汽车一辆。

甲同意离婚。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玫瑰家园”房屋应归谁所有?(2)价值12万元的汽车应归谁所有?(3)乙是否有权分得甲已购的公房?35.(本题15分)丁香与葛辉1988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均作了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1995年葛辉又与王红结婚。

1987年9月的一天,葛辉与所在区城市改造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一份,于当日交款17175元,以拆迁房预售形式购买了某楼一处店面房,并于1990年店面建成后取得了该店面。

2000年3月,葛辉向政府领取了该店面房屋所有权证。

2002年1月,丁香向法院起诉,称其刚刚获悉该店面房系葛辉1987年9月交款购买,应属葛辉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请求判决该房所有权的一半归其享有。

一审法院于2002年6月判决驳回了丁香的诉讼请求。

丁香不服,提起上诉,称葛辉1987年9月购买了该房,1988年11月法院判决葛辉与其离婚时,葛隐瞒了该财产,其在2002年1月才得知权益受到侵害,诉争的店面房属葛辉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其理应享有一半产权。

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丁香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葛辉因装修家居向朋友刘某借款3万元,约定2年还款。

2005年,葛辉与王红的婚姻又亮起了红灯。

2005年6月,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并达成了“房屋财产归王红所有,债权债务由葛辉承担”的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后,葛辉为逃避债务“溜之大吉”。

刘某对葛辉到期借款主张债权,将葛辉告到法院。

经审查,葛辉下落不明无法到庭,原告追加已离婚的王红为被告。

王红以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由葛辉负责偿还为由,拒绝清偿借款。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对丁香要求店面房一半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你认为哪个法院的判决正确?(2)王红拒绝清偿葛辉的借款,法院应如何判决?34.(本题l0分)彭正刚与罗红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两小无猜。

长大后,二人产生爱慕之情。

虽然双方父母均强烈反对,但他们一个非对方不娶,一个非对方不嫁。

2001年7月,彭正刚大学毕业去南方某城市工作。

2001年10月,罗红去该市,双方去办理登记结婚。

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骗取了结婚证。

2002年春节前夕,罗、彭二人双双回到老家向亲戚朋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

罗、彭的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都很着急,尤其是罗红的母亲。

情急之中,她找到李律师咨询。

李律师劝罗红的母亲不必着急,她可以依法申请宣告罗红与彭正刚的婚姻无效。

另:罗、彭二人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律师的看法是否正确?(2)当事人的财产如何处理?35.(本题14分)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学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

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

1997年8月,蒋国富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不能自拔。

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

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美元,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

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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