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法律适用
美国各州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美国各州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概述美国的婚姻家庭法受到继受法影响比较明显,在原殖民时代受法国和西班牙法律的影响,而在独立后许多州的婚姻家庭法都是以英国法为其主要的渊源。
所以“从法律的编制方法看,美国早期的家庭法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制定法与判例法并列,但是在现代,制定法已取代了判例法的地位,成为家庭法的主要构成部分。
各州的家庭立法构建了家庭法的结构、体系、重要制度和基本内容,可以说,美国的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的。
司法判例虽然仍是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是对各州已有的规范予以完善或是对尚未规范但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补充”二.美国各州规定(一)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1.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常被定义为所有的财产,不动产或个人,不论位于何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已婚人士,而在本籍加州,除另有例外由章程[Fam. Code § 760; see Civ. Code § 687; Fam. Code § 65; see also Fam. Code § 761]规定。
这是一般的定义,共同财产不仅包括推定长期的物质,其中提到“坐落在此状态下的所有不动产”社区房地产,而且还包括位于加州以外的房地产。
2.“准共同财产”制度:对于家庭法诉讼的目的,在长期的“准共同财产属性”是指所有的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不论位于何处,收购,1994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在以下方面:(1)由任而其他地方有共同财产所得的财产,如果在其收购的时间本籍配偶已居住在加州;(2)在交换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不论位于何处,如果配偶已在其收购的时间居住在加州,这将是社区物业收购平行转换的财产。
3.“准婚姻财产”制度“准夫妻财产”是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至少一方真诚地相信婚姻是有效的,各方获得的财产。
如果是共同财产,财产在这样一个已经是共同团体或者准共同财产获得如果婚姻事实存在划分为终止婚姻,这样划分属性是相同的程度,如果当事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财产已经被社会或准共同财产。
国外涉外离婚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涉外离婚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国外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以期为我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提供参考。
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概述1. 涉外离婚的概念涉外离婚,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公民的离婚案件。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离婚当事人可能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管辖权等问题复杂。
2.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原则涉外离婚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属地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为准,适用该国法律。
(2)属人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准,适用该国法律。
(3)混合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4)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案件与某一国家的联系最为密切为准,适用该国法律。
三、国外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实践1. 美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美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主要采用属人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美国各州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不尽相同,但普遍认为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婚姻缔结地等因素与案件联系较为密切。
2. 英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英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主要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英国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与英国的联系,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婚姻缔结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法律。
3. 澳大利亚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澳大利亚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主要采用属人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澳大利亚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婚姻缔结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法律。
4. 加拿大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加拿大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主要采用属人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加拿大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婚姻缔结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法律。
四、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实践我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主要采用以下法律适用原则:1. 基于国籍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准,适用该国法律。
2. 基于住所地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适用该国法律。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婚姻家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时,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婚姻家庭的概念涉外婚姻家庭是指涉及不同国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或不同宗教信仰的婚姻家庭关系。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根据相关法律规则确定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之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应遵循以下国际私法原则:(1)主权原则: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承认各国法律的独立性。
(2)平等原则: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时,应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3)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可以参考国际惯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确定与该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四、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范围1. 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终止等方面。
如结婚登记、婚姻无效、离婚等。
2. 家庭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关系、继承权等方面。
如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继承等。
3. 监护、收养、抚养等特殊法律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监护、收养、抚养等特殊法律关系。
如监护人的确定、收养关系、抚养责任等。
五、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规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
如结婚登记、离婚等,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国际家庭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女)与李某(男)均为中国公民,双方于2010年在美国相识并相恋。
2011年,双方在美国举行婚礼,婚后在美国共同生活。
由于工作原因,张某于2015年回到中国工作,李某则留在美国。
2017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3. 双方财产分割问题;4. 子女抚养权问题。
三、法院判决1. 管辖权问题:我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属于我国法院管辖。
2. 适用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婚姻关系,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本案中,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且均为中国公民,故应适用中国法律。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分割款。
4.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张某回到中国后,生活条件较为优越,且双方子女均在中国接受教育,故判决子女随张某抚养。
四、案例分析1. 管辖权问题:本案中,我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张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处理跨国婚姻案件时,尊重当事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的原则。
2. 适用法律问题: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解决双方婚姻关系纠纷。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处理跨国婚姻案件时,尊重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的原则。
3. 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并遵循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涉外的婚姻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婚姻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了涉外婚姻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涉外婚姻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男女在境外或国内结婚的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结婚条件、婚姻效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二、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自己的本国法或居住地法,或者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等。
2. 强制性法律适用原则:某些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如婚姻无效、离婚、子女抚养等,应适用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当适用外国法可能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应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无法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1. 美国美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以下法律:(1)当事人国籍国法;(2)当事人住所地法;(3)婚姻缔结地法;(4)婚姻住所地法。
2. 英国英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1)当事人国籍;(2)婚姻缔结地;(3)婚姻住所地;(4)当事人财产所在地。
3. 法国法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以下法律:(1)当事人国籍国法;(2)当事人住所地法;(3)婚姻缔结地法;(4)婚姻住所地法。
4. 德国德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以下法律:(1)当事人国籍国法;(2)当事人住所地法;(3)婚姻缔结地法;(4)婚姻住所地法。
四、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规定如下: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中国国籍,现居住于北京市。
被告:约翰·史密斯,男,英国国籍,现居住于北京市。
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5月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
2015年,约翰·史密斯因工作原因调往英国工作,李某某随后也随其前往英国生活。
在英国期间,双方因生活习惯、文化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17年,李某某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英国法院以被告为外籍人士为由,拒绝受理。
回国后,李某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则认为,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且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同时,被告提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当适用英国法律。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即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还是英国法律。
三、法律适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中国登记结婚,且婚后双方居住地一直在中国,因此,双方没有共同住所地。
同时,双方均不具备共同国籍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在中国登记结婚,且婚后双方居住地一直在中国,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自收到离婚诉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同意离婚,且符合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丧偶式婚姻美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丧偶式婚姻,顾名思义,是指一方在婚姻中如同丧偶一般,失去了配偶的陪伴和支持。
在美国,随着社会结构和家庭观念的变化,丧偶式婚姻现象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对丧偶式婚姻的规定,并对其进行深入解读。
一、丧偶式婚姻的定义及现状1. 定义丧偶式婚姻,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婚姻实质上失去了伴侣的陪伴和支持,如同丧偶一般。
这种婚姻关系可能表现为情感上的隔离、性生活的不和谐、经济上的独立等。
2. 现状在美国,丧偶式婚姻现象普遍存在。
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数据显示,近年来,丧偶式婚姻的比例逐年上升。
究其原因,主要与社会压力、个人价值观、沟通不畅等因素有关。
二、美国法律对丧偶式婚姻的规定1. 婚姻法美国各州对婚姻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普遍认为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关系。
在婚姻法中,对丧偶式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请愿的自由。
这为婚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
(2)离婚自由:美国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合法程序下离婚。
对于丧偶式婚姻,离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3)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时长等因素,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家庭法家庭法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对丧偶式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抚养权:对于丧偶式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经济状况、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做出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决定。
(2)赡养费:在丧偶式婚姻中,一方可能需要支付赡养费。
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时长等因素确定。
3. 劳动法劳动法对丧偶式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带薪产假:美国部分州和企业为员工提供带薪产假,使丧偶式婚姻中的母亲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
(2)家庭医疗休假:美国《家庭和医疗休假法案》规定,员工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享受家庭医疗休假,以照顾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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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新论
论美国的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法律适用
文/余南勇
摘 要:在美国的整个家庭法领域,“准据法”的选择方法问题几乎完全由各个州规定。对结婚或离婚的问
题上,没有联邦冲突规则。然而,美国宪法中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条款对与结婚或离婚有关的判决的承认规定了
国家标准,具体联邦法规对抚养和监护问题的判决的承认规定了国家规则。这篇文章以比较的眼光审视美国的
结婚与离婚问题所使用的法律选择规则在欧洲将会出现怎样的情况。
关键词:结婚;离婚;监护;抚养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一o169—01
一
、
结婚 在美国,关于婚姻的有效问题,由州法律确定准 据法。尽管州之间没有统一和一致的适用规则,但可 以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婚姻的有效问题通常是存在 于州外婚姻的承认问题当中。传统的规则是:婚姻的 有效性由婚姻举行地法支配。该规则对一些特别事项 有例外,比如,如果一项婚姻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任 何一方的住所地的特别强行性政策,则该婚姻在任何 地方都无效。更现代方法是采取政策分析方法,该方 法突出了如今美国法律冲突当代一般的方法的特点即 “合同”与“利益”的分析。因此,准据法就是与夫 妻双方和婚姻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律。如果具有重要 监管性质政策起作用,这种方法就将指向在结婚时夫 妻至少一方住所地的州法律和双方将马上建立家庭所 在州法律。在众多案件中,不论当事人是否能通过在 传统上对年龄与血缘没有要求,如今对同性婚姻没禁 止的州结婚来“规避”在传统上对年龄与血缘有要 求,如今禁止同性婚姻的特别州的法律的监督规则, 紧张关系已经产生。在一个没有国家冲突法的标准情 况下,各个州就自由的运用他们自己的法律冲突规则 来决定是否承认这样的一项婚姻。正如笔者在其它章 节所述,夫妻同属一辖区的监管利益和价值在婚姻举 行地的承认应得到尊重。 二.离婚 在美国,离婚案件的“准据法”的重视在一定程 度上被忽略,因为管辖与承认的规则已经出现。在一 州对离婚的判决必定在另一州得到充分信任和信用, 可能会受到第一法院管辖权的质疑。而且,在大多数 情况下美国的离婚案件并没有当做是一普通短暂的行 为。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不是基于被告与法院的关 系,这在普通案件中,属人管辖权的行使会受到批 判。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婚姻被当作物,因此婚姻 住所地或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有管辖权。 在欧洲,按 布鲁塞尔规则Ⅱ》中的管辖和承认 规则,法律选择也被视是管辖权和判决问题的附属问 题。已通过提议的 罗马规则Ⅲ》似乎是一种尝试: 为了集中注意在有别于离婚问题中的管辖权的准据法 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适当监管法律的规避。然而,已 通过提议的《罗马规则Ⅲ》仍然以各种方式把法律选 择与管辖权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法律选择的作用被最 小化了。在离婚案件中的法院选择和法律选择问题 上,当事人自治权的作用更是如此。因此,已通过提 议的((罗马规则Ⅲ》对 布鲁塞尔规则Ⅱ 的修订中 规定,有关法院选择的问题,当事人有自治权,只要 与选择的法院有某种联系,则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地 法律。
三、监护
在监护问题上,准据法起了很小的作用,在很
大程度上是因为成文法——“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
则”——在全美国都是一样的,尽管“最佳利益原
则”的运用可能在不同州的法院被认为是有许多差异
的。由于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几乎总是适用他自己的
法律,所以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院的合适性问题。
经过多年的广泛求证,法院寻求最合适结果,包括未
成年人抢劫的许多例子,美国的法律制定者制定了一
部统一的法律,处理监护问题的管辖权以及对其所做
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统一未成年人管辖权
和执行法 在美国各州都已适用。未成年人“母州”
所做出的监护或可能的判决,其他每个州根据 统一
未成年人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和联邦法规( 预防
父母绑架法案》)必须承认。而且,在《统一未成年
人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中,只要存在与“母州”有
某些连接因素,该州具有排他的连续管辖权来修改原
有的判决。 《统一未成年人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一
个有趣的特色是:为适用法案的一般管辖权条款之目
的,该法把一个外国国家明示地当做美国的一个州,
如果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与法律的管辖条款相一致,
那该判决将会得到承认与执行。关于国际案件法律适
用中唯一的保留就是如果外国未成年人监护法违反了
人权的基本原则。
结论:这个对美国和欧洲关于家庭法律问题解决方
法的比较调查为美国提供了一些有趣的经验。这是欧
洲在发展联邦方面的趋势,欧洲的法律选择规则开始
在罗马公约处理契约性事情的商业方面,在((罗马规
则I》中得到了完善。这种趋势在《罗马规则Ⅱ》中
关于侵权方面得到了延续,并且在拟议的 罗马规则
IIJ 的家庭法律领域得到了延伸,该规则规定了关于
离婚的国家法律选择规则,这是十分有趣的。然而欧
洲并没有规定在婚姻本身方面的适用法,也许,存在
这个问题上的,特别是关于同性恋结婚方面的国家法
律的真正的冲突是对这个空白的诠释。
因此,在婚姻领域,它是欧洲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
中建立的法律选择规则,为欧洲的许多国家在寻求各
自关于婚姻管理方面的利益竞争的平衡提供了示范。
无论是“前端”规贝0——在婚姻举行时的规则,还是
“后端”规则——承认规则,对于结婚时当事人的永
久居住地或惯常居住地的国家政策方面,欧洲的做法
比美国的做法表现出了更大的灵敏性。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