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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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中国法制史 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中国法制史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国法制史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1. 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畴之一便是探讨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记录。

通过这些文献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中国人对于婚姻的态度、法律规范以及社会习俗的变迁。

2.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1)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最早出现在封建社会中,婚姻嫁娶都是由家族中长辈来安排的。

这种形式的婚姻制度以维护家族利益为核心,强调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传宗接代的重要性。

(2)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变迁,婚姻制度逐渐趋于个体化和自主化。

尤其是在中国古代的明清时期,法律开始规定了公民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取消了对于婚姻的家族干涉。

(3)然而,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仍然存在着种种限制和不平等的现象。

婚姻中男性相对于女性具有更大的权力和地位,女性在家庭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贫富不平等也常常导致社会阶层的限制和婚姻选择的不平等。

3. 婚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不仅仅是个人生活的组织形式,更是社会发展、男女地位与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婚姻制度的变迁对于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1)婚姻制度对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与制约,社会中的各个家庭成员可以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和社会规范下,维系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以及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

(2)古代的婚姻制度也反映了中国人对于家族秩序和家族延续的重视。

婚姻的方式和规矩,使得家族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系了社会秩序和家族的传统价值观。

(3)然而,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婚姻中女性权益的得到不足,女性常常在婚姻中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

婚姻制度的束缚也限制了个人选择和发展,不利于社会进步和个人自由。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中国法制史中的婚姻制度,我认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婚姻制度不断地与社会环境变迁相适应。

近代之前的欧洲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脉络

近代之前的欧洲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脉络

欧洲婚姻家庭立法发展之脉络关于欧洲婚姻立法的研究在国内外已经很多,特别是对于中世纪基督教在欧洲婚姻家庭中的专注更是数不胜数。

本文以报告的形式所体现出来的立意并不在于这漫长千年的欧洲中的某一个具体时期,而是致力于描述出在这欧洲历史上的出现过的整个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脉络,为其他同学的详细解析做一个概括性的串联,也希望同学对这个课题的报告能达到一个完整性的理解。

对于欧洲婚姻家庭的研究可能我们必须要回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考虑到希腊罗马城邦文明时代的婚姻家庭状况对后世西欧的影响力较弱,因此本文直接从日耳曼部落时期的婚姻家庭形态进行脉络的梳理。

一、部落时代的风俗习惯——形成中的习惯法作为雅利安族系的分支之一,日耳曼民族自其出现之时,就保持着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婚姻形态。

从塔西托的日耳曼尼亚志中,我们能知道这种家庭婚姻形态在部落时期保持着一种稳定性。

①在最初有很多因素有利于保持一夫一妻制,这包括是生存环境和家庭生产的要求,以及长期存在的风俗习惯,而这种早期的风俗习惯不仅最初在部落时代起到了立法的作用,而且也确实为形成中的习惯法打下了基础。

社会中一种普遍的道德标准被广泛接受后,其形成的道德风俗被证明对社会个体的行为是有约束力的——这便是早期习惯法的重要来源,即所谓“习惯是法的最自然和最自发的渊源”。

②尽管因为“日耳曼人带进西欧的是一种口头的,没有文字记载的法律文化,这是一种以风俗为主体的法律形式,”③因此它仍不具备成文法的普遍约束力。

但在风俗习惯中长久保持下来的忠贞道德观依旧对个体家庭产生产生着普遍的制约力,进而达到了一种法律的效果:“在日耳曼社会中不守贞节是不可饶恕的罪行,失去了贞节的女人即使是年轻貌美而富有资财,也很难找到丈夫。

甚至某些部落,只有处女才可以结婚,她们一生只能有一个丈夫就像只有一次生命一样,因此她们不会三心二意。

”④在日耳曼人进入农耕化之后,特别踏入封建之后,这种依靠习俗制约的家庭婚姻形态已经得到习惯法的支持。

《婚姻继承法》教学大纲

《婚姻继承法》教学大纲

《婚姻继承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25027总学时:40学时(讲课32学时,实验8学时)总学分:2.5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一、课程性质、任务、目的:本课程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性最为普遍的法律之一,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作为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门必修的法律专业课程。

该课程以婚姻继承关系为研究对象,吸收了近年来国内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全面论述我国的婚姻继承制度,引导学生掌握有关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如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产处理等,深入、系统地了解我国现行婚姻继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充分认识婚姻继承制度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处理婚姻继承纠纷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本课程以课堂讲授和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辅之以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形式。

三、教学大纲的使用说明: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如有学时增减,在实验学时中调整。

大纲正文第一编婚姻法第一章导论学时:1学时(讲课1学时)章讲授要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及其历史类型,了解婚姻法的历史发展及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的发展情况。

重点: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婚姻法的历史发展。

难点: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第一节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三、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立法三、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立法习题:1、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特点是什么?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类型,各有什么特点?4、我国修改后的现行婚姻法有哪些特点?第二章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原则学时:2学时(讲课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准确理解我国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婚姻法基本原则,以及了解贯彻这些原则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一、立法沿革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

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

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婚姻法

婚姻家庭婚姻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它由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习惯而构成;在阶级社会,它则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并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补充。

婚姻家庭制度,既决定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正是社会经济基础变革的结果。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不仅揭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而且指明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历史类型。

总的说来,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

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血缘群婚制是在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通婚。

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普那路亚家庭。

普那路亚是夏威夷语,就是‚亲密的伙伴‛的意思。

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经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

(二)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和规律。

1.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之上的;2.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3.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

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收养关系图
权利
养父母
收养人
送养人
收养行为
生子女
义务
养子女
被收养人
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的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8条 3、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第14条 4、收养成年人:血亲之间的收养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5、隔代收养
一、 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 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 制和非法干涉。 (2)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 人,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2)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 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 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干涉、阻挠他人婚姻的行为。


三、 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和演变 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3.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第二讲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 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2条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6条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收养法第8条:只能收养1名 收养法第10条:共同收养 40岁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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