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2023年标准员之专业管理实务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标准员之专业管理实务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固定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的装置。
A.防绳头起火B.防螺母松动和脱落C.防绳头松开D.防摆动【答案】 B2、根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水泥应按不同厂家、不同品种和虽度等级分批存储,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出现结块的水泥不得用于混凝土工程;水泥出厂超过()个月,应进行复检。
A.2B.3C.4D.5【答案】 B3、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下列()项不属于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内容。
A.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B.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C.工程建设标准的发布D.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律制定【答案】 C4、根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产品质量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A.省级以上B.市级以上C.建设部D.委托部门【答案】 A5、能够覆盖各岗位人员,并满足企业和项目管理的要求。
这属于是()评价内容。
A.管理标准B.质量标准C.工作标准D.安全环境卫生标准【答案】 C6、下列法律法规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中华入民共和国标准化法》B.《中华入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C.《上海市标准化条例》D.《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答案】 B7、对于与产品相关的标准的监督,重点检查进场的材料与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是否符合()的要求。
A.工程建设相关标准B.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C.项目承包合同D.工程设计文件【答案】 D8、根据国家标准《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3016-2009对标准体系的定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一定范围”是指标准所覆盖的范围B.“一定范围”是标准系统工作的范围C.“科学的有机整体”是指为实现某一特定目的通过简单叠加而形成的整体D.“内在联系”包括三种形式【答案】 C9、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结构不同模块排列形成序列结构,序列结构中各个模块中的标准,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划分。
各类标准代号的含义

本文总结各类GB、GJB、JJ、DB等国家标准及ISO、ANSI、BS等国际标准代号含义,供大家参考。
国家标准类1.GB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简称国标(Guóbiāo,GB,按汉语拼音发音),是包括语编码系统的国家标准码,都能由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或称国际电工协会,IEC)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员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强制标准冠以“GB”。
推荐标准冠以“GB/T”。
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
2.GJB国家军用标准1996年发布的国家军用系列标准(GJB/Z9001-9004-96),贯彻了《条例》“一次成功,系统管理,预防为主,实行法治”的主导思想,体现了现代质量观念,适应了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一体化需要,并积极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际通用准则。
经过实践证明,上述编制军用系列标准的原则是正确的,在修订军用系列标准的过程中继续贯彻了上述原则。
1、标准定义2001年发布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JB9001A-2001)仍采用“A+B”的结构模式。
是以等同采用GB/T19001-2000为基础,增加军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编制的,从而包含了GB/T19001-2001的全部内容和特点,包括贯彻质量管理八项原则,增强顾客满意和持续改进,采用“过程方法”结构等。
2、标准要求为了适应当前军用产品的特殊需要,在增加特殊要求方面,GJB9001A-2001的内容突出了以下重点:兼顾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突出了设计和开发;兼顾硬件、软件、流程性材料和服务,突出了硬件和软件;兼顾产品形成的各个过程,突出了关键过程;兼顾相关方,突出了顾客。
“标准”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每一次修订都需要满足特定历史时期的需求。
国防建设面临新的形势,急需尽快研制高质量的武器装备。
因此,GJB9001A-2001在兼顾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同时,突出了对设计和开发活动的控制要求。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_图文

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2、报批稿公示 行业标准报批稿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
天。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收到的意见进行综合 汇总并反馈至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对没 有意见或相关意见已妥善处理的标准报批项目科 技司将集中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一般每季度办 理一次审批手续。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将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报 批稿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向国内外公开征求意见 ,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2、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 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 《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 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3、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 包括: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 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 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 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处置说明; 技术创新、产业推进、推广应用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 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各省市”)可直接向科技司报送 本地区在行业上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经标准化 技术组织审查协调后的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二)标准起草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 起草。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 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单 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组。
国家标准GB50701—2011《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解读

[ 要] 从编制的意义、 摘 编制 目的 、 编制原则及主要 内容等方面对2 1年6 日起 实施 的G 5 7 1 0 2 月1 B 00 —
21《 结砖瓦.厂设计规范》 行介绍和解读 。 0 1烧 T = 进
【 键 词 】 烧结 ; 粘 ; 计 ; 艺 ; 耗 关 禁 设 工 能
1 前 言
工 作 的 顺 利进 行 . 必须 建 立 、 全 适 合 工 程 建设 各 阶 健 段 、 个专 业领 域所 需要 的标 准 , 工 程质 量 、 全保 各 使 安
G 5 7 1 2 1 烧结砖 瓦工厂设计规 范》 以下 简 障 、 济合 理 的要求 得 以实现 。实 施标 准 化是 工 程建 B 0 0 — 0 1《 ( 经 称《 规范 》 是继 G 0 2 — 0 9 烧结 砖 瓦工 厂节 能设 设必 不 可少 的前提 我 国工 程建 设标 准化工 作 的发展 ) B55 82 0 ( ( 计规范》 实施后烧结 砖瓦行业 的首个综合 性设计规范 。
20 0 9年末 . 根据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下 达 的 《 于 关 印发< 0 9年 工程建 设标 准规 范 制订 、 20 修订 计划 > 的通 知》 建标[0 98 ( 2 0 ]8号 ) 的要求 , 由国家建 筑 材料 工 业标 司提 出立 项 申请 . 由西 安墙 体 材料 研 究设 计 院会 同有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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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 计划。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受理, 部办公厅每季度下达一次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 行调整,应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及时提出申请,填 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报送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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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六)标准批准和发布
行业标准经部务会批准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 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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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七)标准复审
1、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 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 不超过五年。 2、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每年年底前,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行业标准复审 计划建议,报送主管部门。 3、工信部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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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1、标准制定范围 《标准化法》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标准: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 卫生要求。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 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 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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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三) 征求意见 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 和编制说明刊登在相关刊物和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 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要说明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 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 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 组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机制(一)实名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二)工资专用账户和人工费分账制度。
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的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在建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要求,每月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15%。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组织申报“十二五”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节能技术装备

产 品目录 ( 第六批) 、 《 》 电力变压器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贝 、
厦风机 能源效
率标识实施规则》 和 《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 实施规则》 ( 订) 修 。 《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和 《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 实施规则》
自2 1年 I月 i 00 1 日起 实 施 ,2 1年 I月 1 00 1 日前 出厂 或 进 口的 产 品 ,可 延 迟 至 2 1 0i 年 1月 1 1 日前 加 施 能 效 标 识 : 《 间 空 气 调 节 器 能 源 效 率 标 识 实 施 规 则》 ( 房 修 订 ) 自2 1 年 6 1 0 0 月 日起 实 施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质 榆 总 局 和 国 家 认 监 委
下 简称 《 知》 。 《 通 ) 通知》 指 出 ,为促 进节 能技术装备 产业 发展 ,拟提 出一批
国 家鼓 励 发 展 的重 大 节 能 技 术 装 备 ,请 按 照 《 于 组 织 申报 “ 二 五 ” 国 家鼓 关 十 励 发 展 的重 大 环 保 技 术 装 备 的 通 知》 要 求 ,组 织 本 地 区 节 能 装 备 研 发 和 制 造 单 位 进 行 申报 。
本 次 申报 的节能 装备 ,是指 满 足
“ 二 五 ”期 间节 能 需 要 ,急需 开发 、应 十 用 和 推广 的重 大 技 术装 备 。
版) 》,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 《 当前 国家鼓励发展 的环保 产业 设备 ( 产品) 目录
(0 7 20 年修订) 同时废止。 》
工 业 和 信息 化 部 发 出 《 关 于编制高耗能落后机 电设 备 产 品淘 汰 目录 的通 知》
20 年7 号公告中 《 04 I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贝》 同时废止 。 U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评估会议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应全程参与评估 工作,如果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评估内容准备材料,指派人员参加评估会,介 绍项目情况,回答专家评估组的质询。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无故不参加评估会,按弃权处理,项目退回申报 单位。 第十八条 专家评估组按要求形成项目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通过、 不通过两种情况。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审评中心将评估结 果报国家标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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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3、 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落实改革,优化体系。围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推荐性标准集 中复审结论,持续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 (二)准确定位,明确范围。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 环保的范围内。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 的标准,确保新立项标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突出公益属性,减少一 般性产品标准。 (三)突出重点,服务需求。紧密围绕国家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和 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积极响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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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1、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
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 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 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 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 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 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 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 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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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等。
第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等技术和管理要求;二)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安全、卫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息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三)工程建设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基础性要求;(四)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的编写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六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七条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充分发挥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九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体现质量、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二)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三)根据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第十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的需要,统一部署编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就有关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形成立项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立项原则组织对各行业的立项建议进行协调,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计划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编制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提出立项建议时需落实每项标准的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监理、科研等工作;(二)具有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标准立项建议主要包括:(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1);(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三条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实施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计划调整。
第三章标准起草和审查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 号),结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 )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标准起草阶段可以按准备、起草和征求意见等环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开展筹备工作,成立标准编制组,草拟工作大纲。
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二)筹备工作完成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三)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工作,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五)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编制组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和条文说明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是否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是否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是否取得一致意见;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六)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将审核后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公示。
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主编单位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和汇总,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
(七)编制组在分析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最终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标准审查包括提交送审文件、召开审查会等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组向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提交送审文件。
送审文件包括:送审函、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编制说明、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
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6.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8.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9.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10.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二)标准送审稿由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或函审。
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的审查结论、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审查会确定的修改意见、会议代表名单等。
函审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并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
(三)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标准报批第十七条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以下材料:(一)报送函;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三)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等。
第五章标准批准和发布第十九条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章标准出版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商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后,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出版。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出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七章标准复审第二十二条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复审建议,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下达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代表、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二十五条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3 种情况。
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
第二十六条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提出复审报告(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 、11 、12 ),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一)报送函;(二)标准复审报告;(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八章标准修订、修改第二十八条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修改:(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标准修改内容;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纪要(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3 ),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一)报送函;二)审查纪要;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