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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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解读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解读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解读在证券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个行业的挑战和机遇。

一、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与意义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提供有效监管和保护各方利益的机制。

它们旨在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权益。

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发行、交易、持有和披露证券等行为的规范,明确了交易所、券商、投资者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它确保了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专业机构监督下进行投资,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3. 公司法公司法对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它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投票权。

二、证券行业的合规要求合规要求是指证券行业各参与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规定和标准。

它们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有效管理。

这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建立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机构等。

2. 投资者保护证券行业应注重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各参与主体应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防范虚假宣传和操纵市场行为。

此外,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产品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3. 反洗钱与反欺诈证券行业要加强反洗钱和反欺诈工作,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市场。

证券公司应建立合规风控体系,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和报告等措施,防范洗钱行为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的挑战和机遇1. 挑战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繁杂,变动频繁,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

同时,市场快速发展和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如下:严把基金公司入门关严禁地下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专家同时认为,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 预留出了发展空间。

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为“基金中的基金” 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者的“保护伞”一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整理课件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整理课件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整理课件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又称立法目的,是指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要达到的目标。

立法宗旨统领整部法律,整部法律都要为实现立法宗旨服务。

本法作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领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法律,立法宗旨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者在长期投资实践中创造的一种将分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进行组合证券投资,以分散风险的投资方式,具有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发达国家已有百年历史。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小投资者多,承受风险能力弱,市场投机性强。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竞争中造就一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发挥其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7年,国务院批准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03年9月,我国已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32家,基金托管银行有8家,募集证券投资基金87只,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33只,基金资产规模1600多亿份,资产净值1500多亿元,约占我国A股股票流通市值的13%。

但是随着我国证券法、信托法的相继颁布施行和加入世贸组织,现行管理力、法已难以适应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

一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够明确;二是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据此,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立法规划组织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并于2002年7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学习是把知识能力思维方法等转化为你的私有产权的重要手段,是“公有转私”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店铺汇总的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欢迎学习!考点一: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管理基金投资运作管理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

一、投资决策(一)投资决策机构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大多在内部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非常设机构,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一般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等相关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1.制定公司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交易、研究、投资表现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根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方针、原则、策略及投资限制。

3.审定基金资产配置比例或比例范围,包括资产类别比例和行业或板块投资比例。

4.确定基金经理可以自主决定投资的权限。

5.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额超过自主投资额度的投资项目。

6.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报告,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等。

(二)投资决策制定投资决策制定通常包括投资决策的依据、决策的方式和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和责任等内容。

在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部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的投资决策程序是:1.公司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投资部制定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

4.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三)投资决策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在确定了投资决策后,就要进人决策的实施阶段。

具体来讲,就是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中规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和持仓比例等,在市场上选择合适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来构建投资组合。

二、投资研究投资研究是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实际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基金实际投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投资研究的水平。

终结版!独家逐条解读新八条底线,彻底改变资管格局

终结版!独家逐条解读新八条底线,彻底改变资管格局

终结版!独家逐条解读新八条底线,彻底改变资管格局原创声明:本文作者系徐皎(先后就职于知名律所、基金子公司)、上海法询金融创始人孙海波、资深研究员李慧(lh159********)独立授权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任意第三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

昨天证监会发布了新八条底线,笔者和团队第一时间写的解读广为流传,但由于仅仅40分钟的时间过于仓促,今天笔者从整个资管行业的角度再次进行梳理解读:1、哪些机构收到影响?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较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为“八条底线”)的规定,《暂行规定》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并纳入监管体系。

前述扩大适用范围旨在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但《暂行规定》未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基金等纳入监管范围。

2、大家最关注的降低券商基金降低杠杆。

对整个资管市场形成最直接的冲击;诸多正在走流程的产品架构只能停止。

但监管关于管理人自有资金做有限风险补偿的产品结构且不做超额收益分配,不纳入结构性产品范畴;非常有争议。

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笔者比较纠结的中间级别明确纳入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率。

新规明确要求穿透核查嵌套资管产品: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严禁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3、证监会禁止劣后为优先级做任何风险补偿或兜底承诺。

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类借贷”化。

如果得以执行,那么我们通常说的“优质劣后方”很大程度上将成为历史。

对补仓行为是一个高度争议性的内容。

但因为补仓是为了防止强制平仓行为发生,平仓是监管需要重点防止的市场不稳定因素;而且补仓不仅仅是有利于优先,从避免平盘角度也有利于整个产品。

但从产品合约订立时点来看,平仓协议就是一个劣后承诺,虽然不满足本条款列举的差额补足和风险保证金(这些资金是直接补贴优先的),但客观上对优先级起到类似的保护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对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资金有限,很难通过购买多种证券达到有效分散投 资风险的目的。为降低投资风险,有关法律法规通常会要求基金进行组合投资, 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投资购买了一篮子股票,从而享受到组合投 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收益在扣除基金费用后 由基金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盈利和承担亏损。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主要有以下区别:
1-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持 有人大会通过并经监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 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加 发行。开放式基金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提岀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 随之增加或减少。
5.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即使基金表现良好,也不能扩大运作规模,如果基金 表现不好,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在投资运作上面临的直接压力因 此相对较小。与此不同,如果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表现良好,将会吸引新的投资, 规模将随之扩大;如果表现差,则会面临投资者赎回投资的直接压力,被迫调整 投资策略。因此,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给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 励约束机制。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两大类。公募 基金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进行资金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是只能采取非公开 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别,是本章要重点介绍的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既可是公募型的,也可是私募型的。本章所指证券投资基金非特别 指出,均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或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不尽相同,如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主 要指共同基金(Mutual Fund),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 nit Trust),在欧洲一些国家被称为“集合投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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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如下:
严把基金公司入门关严禁地下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专家同时认为,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

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为“基金中的基金”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者的“保护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托管银行可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运作
基金托管银行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可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运作。

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我国现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共有8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国内所有已经设立的基金的资金均由这8家银行托管。

披露虚假基金信息将受严惩
证券投资基金最大的一个特点是信息完全公开披露。

新通过的证
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放式基金需备足款项应对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申请短期融资有待探索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审议时,能否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曾是
争议的焦点,考虑到分歧较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既没有给予肯定,也没有予以否定。

这意味着今后还可以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索试验。

基金违规运作将被戴上“紧箍”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财产的运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承销证券;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在新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法律规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法确保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这从财产安全的角度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

为体现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法律作了以下规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法律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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