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赋役制度
三国两晋南朝田制

三国两晋南朝田制P161-1P162-1.2 P162-3.4占田制占田制,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
它是战国、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
晋初社会经济有所发展,土地兼并渐趋严重,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徵发,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发占田课田令。
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
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
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
曹魏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到,。
到264年,魏元帝下诏罢屯田官,将典农官分别改为太守、令长。
次年,晋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废除。
民屯废止以后,贵族、官僚争相侵占田地,隐匿户口。
原来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门,或游食商贩,加上服役为兵者,有一半人不从事农业生产。
因此,农业荒废,国库空虚,百姓穷困。
针对这种情况,灭吴以后,西晋采取两项重大措施:罢州郡兵以归农;颁布占田制。
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发一,编户占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
二,课田。
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三,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
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即品官占田荫客制“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自50顷至10顷不等。
第一品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每低一品,少五顷。
,数额远远超过农民。
官僚地主占田数额并不是限额,是依官品高卑在私有田产之外另分给土地。
三国时期的体制

三国时期的体制在中国历史上,三国时期被认为是一个动荡而又充满变革的时期。
这个时期涵盖了东汉末年,即公元184年至280年之间,以及三个国家——魏,蜀,吴——之间的战争和统治。
在这个时期,三国的体制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对于我们理解这段历史的政治、社会和军事情况非常重要。
一、政治体制1.权力分散:三国时期的政治体制分散且松散,三个国家各自独立。
魏国采用的是封建等级制度,皇帝为中心,设立各种贵族爵位,以维持统治。
蜀国的政治体制相对较为简单,以刘备为核心,采用相对平等的封建制度。
吴国则是以孙权为皇帝,采用世袭的封建体制。
2.官僚制度:三国时期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官僚制度。
魏国施行的是依赖官僚集团掌握实权的制度,官僚集团由中央局势居高位的宦官、黄门侍郎、大将军和谋士等组成。
蜀国则是以丞相刘备为核心,设立了丞相府、尚书、御史台等机构来管理政务。
吴国则是以丞相周瑜、吴国内外事务由虎贲、都督等官员负责。
3.征兵制度:为了维持对外战争和内部稳定,三国时期各国都实行了征兵制度。
魏国实行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征兵制度,以地方官员为基础征集士兵,然后由中央政府进行实际统管与组织。
蜀国则是以丞相刘备为中心,积极吸收士兵,并通过官员进行指挥。
吴国也有积极的征兵政策,由地方官员负责调动。
二、社会体制1.封建土地制度:三国时期的社会体制中,封建土地制度占据了重要位置。
魏国的土地制度是以中央政权为核心,通过封建等级制度将土地分给贵族、官僚和军队等。
蜀国的土地制度相对简单,以刘备为中心,通过给予部下和农民土地来维持政权的稳定。
吴国的土地制度也是以中央政权为核心,采用世袭制度将土地分配给贵族和官僚。
2.农业和手工业:农业在这个时期是社会经济的基础,各国都注重农业生产。
魏国实施了农田制,将赋税改为地租,以减轻农民的负担。
蜀国也重视农业,征用汉中、益州、荆州等地的农民参军,在农业生产中保持了一定的稳定。
吴国则是以渔业为主,而且在现代江苏和浙江一带的盐业、造船业等手工业上也有很高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赋税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赋税制度
在三国时期,赋税制度的繁荣和发展主要得益于曹魏的统治。
曹魏在赋税制度上采用了以田为基础的计税方式,并且规定了各级官员的税收标准。
除此之外,曹魏还推出了一些特殊的赋税政策,如减轻贫民的税收负担,鼓励耕作和加强军队补给。
两晋时期,赋税制度的规范和改革主要得益于晋朝的统治。
晋朝在赋税制度上采用了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计税方式,如以人口为基础的计税方式,以及规定了土地和人口的收益比例。
此外,晋朝还推出了一些促进经济发展的赋税政策,如鼓励商业和手工业等。
南北朝时期,赋税制度的变化主要得益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动荡。
南朝宋朝推出了一些减轻农民负担的赋税政策,如降低田赋和取消苛捐杂税等。
而北朝魏朝则采取了加税的政策,以增加财政收入和加强中央集权。
综上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在历史上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和发展,这些特点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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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五代 知识梳理-高三统编版历史一轮复习

从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五代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政权更迭与民族交融1.三国与西晋(1)三国鼎立:220 年,曹丕建立魏国。
221 年,刘备建立蜀国。
229年,孙权建立吴国。
(2)西晋短暂统一:263年,司马昭灭蜀。
266 年,司马炎建立西晋。
280年,西晋灭吴,完成统一。
(3)西晋灭亡:316 年,西晋被内迁匈奴贵族所灭。
(4)民族关系①民族迁徙:匈奴、羯、氐、羌、鲜卑内迁。
②南北对峙:出现比较长的政权分立时期,起初是东晋十六国的割据,后来演变为南北朝的对峙。
2.东晋与南朝(1)政权更替①东晋建立:317 年,司马睿在建康重建晋朝,史称东晋。
②南朝更替:420 年,刘裕夺取皇位,国号宋。
此后南方先后经历了宋、齐、梁、陈四个王朝,合称南朝。
(2)士族形成:三国、西晋以来,士大夫家族世代把持官位,享有特权,形成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称为士族。
(3)江南开发①原因:北民南迁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也充实了劳动力资源。
②影响:为经济重心南移奠定基础。
从唯物史观角度认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南方经济开发的影响(1)江南经济的逐渐开发,使南北方的经济差距逐渐缩小,为经济重心的南移奠定了基础。
(2)南方的开发直接影响了古代中国政治中心向东、向南移动。
(3)南方社会的开发也促进了南方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4)南方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北方人口的进一步南迁。
3.十六国与北朝(1)十六国①建立:东晋时北方先后出现了割据政权,合称“十六国”。
②前秦短暂统一北方:4 世纪下半叶,前秦统一北方,后被东晋击败。
(2)北朝①北魏建立和统一:4世纪末建立,439年统一北方。
时间5世纪后期内容迁都:将都城从平城迁到洛阳籍贯:迁至洛阳的鲜卑贵族一律将籍贯改为洛阳,死后不得归葬平城服饰与语言:以汉族服饰取代鲜卑服饰,朝中禁鲜卑语,统一说汉语姓氏:改鲜卑姓为汉姓门第:仿照魏晋以来汉族社会的士族阶层,将新改姓的部分鲜卑贵族定为一等高门婚姻:鼓励鲜卑贵族与汉族高门士族通婚影响改革顺应了北方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趋势,缓解了民族矛盾,促进了北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为以后北方统一南方以及隋唐盛世的出现打下了基础③北方政权更替:6世纪前期,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稍后又分别被北齐、北周取代,北周灭掉北齐,隋朝取代北周,统一全国。
中国古代的赋税、军事、选官、土地、军事(兵制)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军事、选官、土地、军事(兵制)制度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一、先秦时期的赋税制度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二、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
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
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
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
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
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曹魏时实行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
课田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
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
丁男(16-60)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61-65)25亩,每亩纳粮8升。
户调就是户税,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
与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
北魏时规定,一夫一妇出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租调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四、隋唐至宋元时期的赋税制度隋唐之际实行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称作租。
交纳绢2丈,绵三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
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称作庸,也叫做“输庸代役”。
专题三第2讲 三国至隋唐的制度变化与创新高三统编版(2019)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一轮复习

2.教化: (1)提倡礼治:732年,《大唐开元礼》
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 大成。 (2)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五)唐朝中后期:两税法 1.背景: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政府
财政收入锐减。 2.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3.主要内容:
(1)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 切杂税、杂役; (2)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3)“量出制入”,由中央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
七、户籍制度 (一)两晋:
1.分为“黄籍”(南方土著居民)、“白籍”(北方移民)。 2.东晋后期和南朝:“土断”(使白籍土著化,承担服役)。 (二)隋朝:“大索貌阅” (三)唐朝:管理更严,三年一造户籍 八、唐朝的基层组织与社会治理: (一)基层组织:乡里制; (二)社会治理:邻保制度。(北宋的保甲制度源于此) 九、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 (一)社会救济:隋唐政府重视官方储备,大力提倡民间积储。(官 仓救大灾,义仓防小灾) (二)优抚政策:唐设养病坊。(唐开始,政府设有收容老、孤儿和 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
(二)科举制(隋唐至清) 1.背景:士族门阀衰落,庶族地主兴起,九品中正制无法继
续。 2.隋朝创立:
(1)隋文帝开始采用分科考试方式选拔官员。 (2)隋炀帝始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3.唐朝完善: (1)唐太宗: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 (2)武则天:增加取士人数,首创殿试和武举; (3)唐玄宗: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三国官制和兵制的部分小常识
三国官制和兵制的部分小常识.txt25爱是一盏灯,黑暗中照亮前行的远方;爱是一首诗,冰冷中温暖渴求的心房;爱是夏日的风,是冬日的阳,是春日的雨,是秋日的果。
三国官制和兵制的部分小常识一、行政体系:五家为伍,二伍一什,百为里,五里一邮,十里一亭。
再上面是乡、乡上面是县,县上面是郡。
1、郡一级名目比较多,从史记开始大家都习惯统称其为2000石,不管职能名称怎么变,2000石始终是太守这个级别的硬尺子。
常设的有:京尹,郡守,国相,属国都尉。
汉末设州牧,是州一级长官,大于郡,很有时代特色。
(郡守,国相,同为2000石。
而河南尹曾经享受中2000石待遇,等于9卿,高于太守。
属国都尉次2000石,这个是给蛮夷小国来附庸的去当政委的,略低一级)豫州部郡国六,冀州部九,兖州部八,徐州部五,青州部六,荆州部七,扬州部六,益州部十二,凉州部十二,并州部九,幽州部十一,交州部七,凡九十八。
其二十七王国相,其七十一郡太守。
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
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
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
王国之相亦如之。
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
其他临时性的还很多:武帝又置三辅都尉各一人,讥出入。
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
又置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
中兴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
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
安帝以羌犯法,三辅有陵园之守,乃复置右扶风都尉,京兆虎牙都尉。
刺使只有600石,但是在汉末三国曾经一度很有实权,这个是特殊情况,不可作为固定制度来看。
典型例子:车骑将军李傕以刘表为镇南将军(比二千石)、荆州牧(中二千石),封成武侯,假节。
时大旱,蝗虫起,(夏侯)惇乃断太寿水作陂,身自负土,率将士劝种稻,民赖其利。
转领河南尹(中二千石或二千石)。
太祖平河北,为大将军后拒。
邺破,迁伏波将军,领尹如故。
安定太守□丘兴将之官,(曹)公戒之曰:“羌,胡欲与中国通,自当遣人来,慎勿遣人往。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趋势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趋势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早期的赋役制度主要是
基于一种叫“氏族赋役”的社会制度,以财力大小作为衡量氏族贡献
的标准,形成特定的物质制度和社会阶层,使社会秩序得到规范。
三
国时期,赋役制度成为定国安邦、保皇室地位和实施统治的重要手段。
随着宋朝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十八世纪末初和十九世纪初,赋役制度
逐渐演变为地主代替官府聘任自家农民把自家农民把自己的土地出租
给平民,后者以租金形式代替赋役,形成了新的制度—出租赋。
而清
朝时期,官府又以赋役制度作为实行行政控制的一种方式,开始在一
些地方实行连续赋役制度,以财物的形式代替劳动的形式进行交换。
此外,清朝还提出了“有役无役尚财,有财无财尚役”的新赋役计划,逐步修复和完善了赋役的征收机制,使赋役征收更加科学化,但最终
由于各种历史因素间接/直接促进了赋役制度的逐步淡化和崩溃。
赋役合一的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赋役合一的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赋役合一制度是一种古代社会的制度体系,通常指的是赋税和服役两大制度的结合。
赋役制度是指国家对人口征收赋税,而服役制度则是指国家对人口征收劳役。
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既征税又征役的制度体系。
赋役合一制度在古代社会中较为常见,既可以用于建设国家基础设施,也可以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本文将从赋役制度的起源、赋役与合一的内涵以及赋役合一制度的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该制度在古代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同时,还将对赋役合一制度的未来展望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可能应用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是这样的: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
在引言部分中,将对赋役合一制度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分别探讨赋役制度的起源、赋役与合一的内涵以及赋役合一的优缺点。
最后,在结论部分,对赋役合一制度的展望进行探讨,分析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并对全文进行总结。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可以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赋役合一制度的相关内容。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旨在探讨赋役合一制度在历史和现实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通过对赋役制度起源、赋役与合一的内涵以及赋役合一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和比较,我们希望可以深入了解这一制度的本质和特点。
同时,我们也将对赋役合一制度的未来展望进行探讨,探讨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人类社会制度的多样性,同时也可以为未来的社会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2.正文2.1 赋役制度的起源赋役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
在古代,人们生活在部落或封建制度下,社会分工明确,人们需要贡献一定的劳动或物品来维持社会秩序和运转。
赋役制度最初是一种社会管理制度,通过规定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作。
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主要表现为服役和赋税。
服役是指人们要为地主或官府劳动,以换取生活所需。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魏晋至隋唐的租赋制、中唐到明中叶的两税法、明两税法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
1夏商周:“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2 春秋战国:鲁国·初税亩3 两汉:★租:土地征收的税额,交纳粮食。
从景帝二年起基本三十税一★赋:以丁计算☆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120钱/人☆口赋: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20钱/人(赋交钱币)4 魏晋南北朝:租调制(户调制)★田租:约二十税一★户调:战乱,人口流动,官府籍簿散失,无法按丁征赋,而户比丁易于统计,且较稳定,故改为按户征收。
纳绢或布帛(不纳货币,因为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及纺织业兴起)5隋-唐中叶:租庸调制—“输庸代役”/以庸代役意义:①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②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6 唐中叶-明中叶:两税法(780杨炎均田制崩溃—租庸调制崩溃—财政收入减少。
财政收入增加,人身依附松弛)特点:①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课税对象由仅有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
②内容:户税和地税—“此外敛者,以枉法论”③标准:“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则其税少,资产多则其税多”④时间:夏秋两季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⑤形式:“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⑥原则:“量出以制入”—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意义:①将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②按照各户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③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④扩大征税面,保证了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7 明:一条鞭法(1581 张居正)内容:①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亩”(按田亩征收)②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征收,废粮长制③以州县为单位,把一切赋税、役法项目合编起来,确定征收的总数8清:康熙五十一年“滋生人口,永不加赋”,停止征收新增人头税的基础上,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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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赋役制度曹魏的赋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征收的田租与户调,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征收的租赋。
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
在曹操的经济政策中,维护和发展自由农生产的政策,占有重要的地位。
其表现为田租与户调新科的实行。
《三国志·何夔传》写到“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
《资治通鉴》系此事于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战以前。
所谓“新科”,便是《魏书》说的“其收田祖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①。
按东汉田租以产量为标准,实行三十税一之制。
灵帝中平二年(185)曾收天下田一亩十钱,用于营建宫宇②。
至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制度,汉朝按产量收租之制遂为税亩制度所代替。
又汉有算赋,是人头税,即按人头收钱。
曹操改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这是户调,收绢、绵。
从此算赋制度被革除。
税亩制依据田亩的多少收租,田多租多,田少租少。
户调制是不是各户一律都出绢二匹、绵二斤呢?非是。
《魏略》有这样一段话:初,太祖(曹操)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
于时,谯令平(曹)洪货财与公家(曹操家)相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①这段话说明发调是要“平赀”的,赀多之户则多出,赀少之户则少出。
然则,所谓“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并不是说每户一律调绢二匹,绵二斤,而只是一个按照家赀户等的不同,各户所应出的平均数额而已。
徐坚《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说到:“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曹魏户调之法,当即九品相通。
根据曹操、曹洪的家赀被“平”,我们还可知悉:在曹魏,上自曹操,下至一般官吏,都没有免税的特权。
租调征收对象,包括了各级官吏、庶民中的地主、工商业者、小块土地所有者(自由农)。
即所有的郡县编户。
曹魏根据土地与家赀的多少征收租调的政策,对发展自由农生产是有利的。
河东号称“百姓劝农,家家丰实”②;冀州号称“户口最多,田多垦辟”③。
由此二地情况,可见自由农生产在曹魏时期,在北方,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曹魏时期的典农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设的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属郡县管辖④。
所交赋税与郡县编户不同。
据《魏氏故事》,屯田用的是黄巾的资业。
这种资业包括牛在内,都是官有。
对典农部民,原来实行的是“计牛输谷”(或“僦牛输谷”)之制,即根据租赁官牛的头数交纳租赋。
①《三国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
②《晋书·食货志》。
①《三国志·曹洪传》注引。
②《三国志·魏志·杜畿传》。
③《三国志·魏志·杜畿传》附《子恕传》。
④《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有“都尉自以不属郡”的话。
典农中郎将任峻认为什牛输谷,大收不增租赋,坚持要求实行“分田之术”①。
曹操遂规定“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典农部民)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②。
此即任峻所谓“分田”。
侯声说是“于官便,于客(屯田客,即典民部民)不便”③。
从“私牛而官田者”看,典农部民是带有家属的,他们都是作为屯田客户而非作为个人存在于典农部所拥有的官田上。
生产、交租均以户为单位进行。
曹魏时期还有一种“士家”。
此种士家原不屯田。
魏文帝践祚之初,王朗建议“宜因年之大丰,遂寄军政于农事,吏士大小,并勤耕稼,止则成井里于广野,动则成校队于六军,省其暴徭,赡其衣食”④。
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才用士家去屯田。
值得注意的是,曹魏把对屯田客户的剥削方式即“分田之术”,用到了剥削士家上。
《晋书·傅玄传》说到“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
即可上溯到曹魏。
傅玄说的兵、士,指兵家、士家,不是指出征之士。
因为“私牛”只有士家才有。
出征之士营田受廪,无所谓自持私牛。
管理屯田客户的典农组织具有军事性,而对屯田客户的剥削形式,又被用到了士家身上,这就使得屯田客户与士家之间距离缩短。
魏末民屯废了,但士家屯田与剥削士家的方式仍旧继续下去。
以上是赋法,在役法方面,根据《三国志·司马芝传》所说: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
..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
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可知典农部民只用于屯田,除了农事上的“治廪系桥,运输租赋”等以外,没有其他徭役。
负担徭役的,是郡县编户、士家与吏家。
下面分别叙述。
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首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①。
曹魏时期末见改变。
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
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②。
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
晋时刘颂曾说: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非正典也。
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魏氏错役,亦应改旧。
③从刘颂所言可知这种错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晋都未改动。
按照这种役法,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
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
①《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②《晋书·慕容皝载记》。
③《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④《三国志·魏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
①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
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
②《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③《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编户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士族免役的规定。
魏明帝时期,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①。
那时太学诸生有千数,他们来上太学,“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②。
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曹魏无士族免役之制。
高堂隆说公卿与厮徒共役,“闻之四夷,非嘉声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③。
未说违制。
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
吏、士之家的徭役负担:《三国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说曹魏吏士皆有“暴徭”。
《高柔传》说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又说“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
可见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
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
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④。
如鼓吏当不在营田之数。
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
《三国志·刘动传》写到魏明帝青龙中,吴围合肥,“时东方吏、士皆分休”,满宠表请“召休将士”。
《杜恕传》注引《魏略》写到孟康为弘农郡守、领典农校尉,“郡领吏二百余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
这是关于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记载。
吴、蜀二国的赋役制度,由于史料短缺,所知较少,特别是蜀国。
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⑤。
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⑥。
太元元年(251),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①。
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
到永安二年(259),孙休在一通诏令中说:“顷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②。
这通诏令涉及的优均对象,包括郡县民户、吏户和诸营兵户。
民户主要是自由农户,兵户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们的家属。
如赤乌中,诸郡出部伍,陈表、顾承等“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③。
兵户指的便是这种有男有女的部伍。
吏户是官府掌握的吏家。
兵户“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有事则责兵以死效④。
吏户除了用于生产外,还给他役。
永安元年的王子诏说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
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
”⑤从“出限米”可知孙吴吏家是要生产的。
打仗军出,原来吏须从行,这样的吏家与兵家或士家没有多大区别。
五人三人为役,开三五占丁之端。
孙休有所减轻,但到吴末孙皓时,却更加严重。
陆凯说:“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①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自张。
..调赋相仍,日以疲极。
”⑥汉时“算缗”在吴末重新出现⑦。
兵家原来不给他役,吴末却“供给众役,廪赐不赡”①。
吴亡时户五十二万三千,兵二十三万,吏三万二千②,均入于困境中。
②《三国志·魏志·王朗传》附《王肃》注引《魏略》。
③《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
④《三国志·魏志·仓慈传》注引《魏略》记京兆太守颜斐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
邓艾原为丛草吏。
⑤《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黄武五年。
⑥《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嘉禾三年。
①《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②③《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④《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⑤《三国志·吴志·孙休传》。
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
孙权曾著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
”③法令不准过问人客,是少有的。
潘璋之妻住在建业,孙权赏给她“田宅、复客五十家”④。
这即是孙吴的复客制。
从此制可推知孙吴将领、士族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
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
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⑤;“以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⑥的政策。
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
诸葛亮说过:“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
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⑦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
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
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后来是发展了。
蜀亡前,“男女布野,农谷栖亩”⑧。
如果不是轻徭薄赋,蜀国农业不会有此发展。
蜀国也搞屯田,如诸葛亮在渭滨分兵屯田⑨。
但不是主要的。
蜀亡时,有户二十八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⑩。
这里所谓户,主要也是指自由农户。
兵、吏的存在同于魏、吴,但在蜀,我们只见到带甲将士在前方屯田。
⑥《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⑦算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天玺元年。
①《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②此数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③《三国志·吴志·周瑜传》。
④《三国志·吴志·潘璋传》。
⑤《三国志·蜀志·后主传》建兴二年。
⑥《三国志·蜀志·杜微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