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反洗钱专项方案

一、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全面提高我单位反洗钱工作水平,确保反洗钱制度、流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2. 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降低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3.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内容1. 组织机构与职责(1)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反洗钱工作。
(2)设立反洗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
2. 完善反洗钱制度(1)修订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制定反洗钱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反洗钱职责。
3.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1)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准确。
(2)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尽职调查,防范洗钱风险。
4. 交易监测与分析(1)建立健全交易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异常交易。
(2)对监测到的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及时发现洗钱线索。
5. 内部培训与宣传(1)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2)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反洗钱知识,营造良好反洗钱氛围。
6. 信息报送与沟通协作(1)及时、准确报送反洗钱信息,确保信息共享。
(2)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本方案,明确反洗钱工作目标、内容、职责等。
2. 完善反洗钱制度,确保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开展内部培训与宣传,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
4.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防范洗钱风险。
5. 建立健全交易监测与分析机制,及时发现洗钱线索。
6. 加强信息报送与沟通协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五、保障措施1. 落实反洗钱工作经费,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2. 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
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
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洗钱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障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反洗钱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慎客户识别第一节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所有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进行审慎的身份识别。
第二节黑名单客户管理金融机构应及时获取和更新黑名单信息,建立黑名单客户库,对进入黑名单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其金融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监控与报告第一节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通过自动化手段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交易监控团队,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异常交易的发现。
第二节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向洗钱情报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洗钱情报中心应及时分析报告,对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协助金融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培训第一节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客户识别方法、可疑交易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章合作与监督第一节合作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情报和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行动。
第二节监督检查相关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第六章处罚与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根据责任追究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05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
实施时间与效力
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效力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恐怖主义融资
是指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行 为。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适用对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调查对象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特定非金融机 构等。
02
反洗钱调查实施机构
调查实施机构及职责
1 2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负责制定和完善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指导、 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国反洗钱工作。
各级分支机构
负责辖区内反洗钱调查的实施,对涉嫌洗钱活 动进行监测、分析、调查和处置。
反洗钱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3
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提供相关信息 和协助。
调查实施人员的资格与职责
1
调查实施人员应当具备反洗钱相关的法律、金 融、外语等专业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
2
调查实施人员应当对涉嫌洗钱活动进行线索收 集、调查、证据收集和报告撰写等工作。
其他规定与说明
参照执行
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内容, 可参照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执
行。
保密要求
参与反洗钱调查工作的人员应 对涉及到的信息保密,未经许
可不得泄露。
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 法追究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平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洗钱工作规定,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旳基本规范。
第二章宣传第三条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知识进行企业内外部宣传。
企业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企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长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旳反洗钱气氛,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企业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旳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贯彻反洗钱领导小组旳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旳组织协调;(三)企业各部门负责波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旳详细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旳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企业员工旳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旳角度出发,贴近客户旳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反洗钱宣传旳内容重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洗钱活动旳基本特性;(二)金融机构旳反洗钱义务;(三)反洗钱旳法律法规;(四)防止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旳知识和措施;(五)我国反洗钱工作旳进展;(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七)其他有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平常工作,建立长期有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重要采用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积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旳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保证反洗钱有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旳专业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4.15【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共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依法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公司从事反洗钱保密工作的人员如下:(一)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客户经理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二)在大额、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及其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能够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信息技术人员等。
(三)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以及获知反洗钱协查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应当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公司工作人员。
第四条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自然人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及交易信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
(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
包括公司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四)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与批注信息、报告的时间等。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三)业务处理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连同按投保业务流程受理的《可疑交易报告单》,在核保通过后,报送本级公司反洗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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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
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常规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
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支行负责组织;反洗钱常规检查由信贷管理部会同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
第五条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各支行,下同)。
第六条对我行相关部门及各经营机构反洗钱检查内容
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1)制度建设
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
(2)组织建设
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
(3)协调联动
是否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否联动。
(4)其他工作
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反洗钱工作报告、反洗钱信息动态、调研报告、工作报表等;反洗钱工作档案的保管是否规范。
(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
是否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是否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培训是否涵盖管理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营销人员等;是否落实反洗钱各项日常宣传及专题宣传等工作。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是否按规定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监测、报告和后续识别、分析工作;可疑案例处理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反洗钱风险识别情况
是否有效识别本单位业务、产品和客户洗钱风险点。
(5)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时、按质完成反洗钱协查工作,提供协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6)落实反洗钱保密制度情况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是否制定反洗钱检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予以整改。
是否按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反洗钱工作要求。
第七条营业网点反洗钱自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每月进行一次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
(三)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服务时,是否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核对登记。
(四)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是否重新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五)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
(六)是否按规定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七)是否按时提供相关的协查、核查资料。
营业网点在组织自查工作时,应当对之前自查中发现问
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登记(见附件4)。
第四章检查频率
第八条反洗钱自查由各部门、各支行自行组织实施,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
第九条各单位未纳入常规检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反洗钱常规检查由我行信贷管理部会同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结合常规工作定期开展。
第十一条我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我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1次反洗钱专项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第五章检查方法
第十二条反洗钱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二)抽查测试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情况;
(三)查阅相关账户分户账及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或其他登记资料;
(四)从综合业务系统中抽取相关营业机构账户电子交易信息。
(五)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会议记录资料;
2、反洗钱自查及检查情况记录;
3、反洗钱工作计划、总结和检查通报等资料;
4、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薄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
5、部分账户开销户情况记录及部分交易凭证、部分交易留存资料;
6、反洗钱培训、宣传资料;
7、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专项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反洗钱专项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通报、检查处理和总结归档5个步骤。
(一)检查准备
1、由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拟订《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组分工、检查依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2、组成检查小组,召集检查人员学习讨论《检查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检查实施
1、召开现场检查碰头会。
由检查组召集被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反洗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位人员及检查人员,就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向与会人员进行宣布,提出检查要求,听取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调阅相关资料。
由检查组填制一式两份《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附件2)递交被检查单位,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3、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
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检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认真填写《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附件3),检查底稿须经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
经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可以当场反馈给被检查单位,作为其日后整改的依据。
4、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进行归纳、汇总,进行综合评定。
反洗钱检查评定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并按《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附件1)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分,并列明扣分事项,计算出总分后,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名认定。
(三)检查通报
检查组收集检查的相关资料,对检查认定的事实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形成检查报告,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发出检查通报,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
检查通报应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内容、对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或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四)检查处理
1、检查组根据认定的问题和检查事实,认为可以由被检查单位自行整改纠正的,要在检查通报中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做出整改;对认为应该予以处罚的,由检查组根据吉州
珠江村镇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被检查单位自接到检查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3、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通报》和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整理、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完善有关制度,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同时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五)总结归档
1、检查情况总结。
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要对全行的反洗钱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作为完善下一步或下一年度反洗钱工作重点的依据。
2、检查资料归档保管。
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须建立反洗钱检查资料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归档保管,至少5年。
反洗钱检查档案资料要作为对各单位年度反洗钱评价考核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吉珠村银[2011]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
2.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3.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
4.反洗钱自查工作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