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兴趣小组第一次作业

合集下载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第一次考核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第一次考核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第一次考核试题一、多项选择题《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的权利有()。

: 本票; 存款; 汇票; 提单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设定的方法有()。

: 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 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 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 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倒卖合同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 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不可移转的债务的情形有()。

: 一般性的买卖交易; 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 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 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

关于这一行为,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 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某电信公司甲通过广告称其有10部新型手机,每部999元,广告有效期3周,销售公司乙于广告发出后第3天带款去甲处买手机,但甲的手机已售完,现无货可供,依合同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甲发布本案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

法律常识趣味教学案例(3篇)

法律常识趣味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初二的学生,性格活泼,好奇心强。

他喜欢模仿大人的行为,尤其是模仿大人在电视上签订合同、购买商品等行为。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小明在模仿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麻烦。

为了帮助小明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提高他的法律素养,教师决定以“小明的糊涂账”为案例,进行一次趣味法律常识教学。

二、案例描述1. 小明购买玩具一天,小明在放学路上看到一家玩具店正在打折,他看中了一个心仪的玩具。

小明找到店主,表示要购买这个玩具。

店主见小明年纪小,便答应以优惠价出售。

小明没有考虑到玩具的价格,只觉得便宜就同意了。

在付款时,小明拿出了50元,店主却只找回了5元。

小明认为店主在欺骗他,于是争吵起来。

2. 小明签订合同不久后,小明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房屋租赁广告,租金非常便宜。

小明觉得这是一个好机会,便决定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

然而,小明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只是简单地签字画押。

结果,小明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设施老旧,维修费用高昂。

房东却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3. 小明遭遇网络诈骗一天,小明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自称是游戏公司员工的网友。

该网友告诉小明,公司正在进行一项优惠活动,只要小明提供银行卡信息,就能获得丰厚的游戏道具。

小明信以为真,按照网友的要求提供了银行卡信息。

然而,小明并没有获得任何道具,反而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

三、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法律常识,提高法律素养。

2. 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3.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过程1. 案例导入教师以“小明的糊涂账”为引子,引导学生思考:小明在购买玩具、签订合同、遭遇网络诈骗的过程中,都遇到了哪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2. 分析案例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找出小明在法律方面存在的误区,如:(1)在购买玩具时,小明没有意识到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没有做到理性消费。

(2)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021年2008年《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整理

2021年2008年《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整理

2008年《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堂讨论1)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第一部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面问题进行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案一:答: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中的合同标的就是双方约定的新鲜蔬菜。

但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标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按照当地或行业交易习惯来确定标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法课程设计

合同法课程设计

合同法课程设计一、课程目标知识目标:1. 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分类;2. 掌握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3. 了解合同法中涉及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

技能目标:1. 能够分析合同案例,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问题;2. 学会运用法律思维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3. 提高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就合同法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尊重合同、遵守合同,树立诚信守法的价值观;2. 增强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培养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3. 激发学生对法律学科的兴趣,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课程性质:本课程为法学启蒙课程,旨在让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学生特点:学生处于高年级阶段,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兴趣。

教学要求:结合课程性质、学生特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案例教学、小组讨论等方法,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应用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

二、教学内容1.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 合同生效的条件- 效力待定的合同3.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合同履行的原则和内容-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4. 特殊合同类型-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技术合同5. 合同法案例分析- 现实生活中的合同纠纷案例- 分析案例,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教学内容安排和进度:第一周:合同法概述第二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四周:特殊合同类型第五周:合同法案例分析教材章节关联:《合同法》第一章至第五章,涉及合同法基本概念、原则、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特殊合同类型等内容。

三、教学方法为了提高合同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本课程将采用以下多样化的教学方法:1. 讲授法:通过系统讲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使学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框架。

合同法教学实施方案

合同法教学实施方案

合同法教学实施方案一、教学目标。

1. 让同学们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重要条款,就像熟悉自己手机里最常用的APP一样自然。

2. 培养同学们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后遇到合同相关的事儿,不再是懵圈状态,而是能像个小专家一样分析得头头是道。

3. 通过一些有趣的案例和互动,让同学们感受到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无处不在,对它产生浓厚的兴趣,而不是觉得它是枯燥的法律条文。

二、教学内容。

# (一)合同法基础知识。

1. 合同法概述。

用生活中的小故事来引出什么是合同,比如说小明去超市买东西,付钱拿东西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简单的合同关系。

解释合同法的概念,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手册,规范着各种合同相关的行为。

2. 合同的订立。

详细讲解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和承诺就像是两个人在玩传球游戏,要约是发球,承诺是接球,球接住了,合同就订立了。

用一些搞笑的广告案例来说明什么是要约邀请,比如那些“跳楼大甩卖”的夸张广告,它们只是在吸引你,并不是真正的要约。

3. 合同的效力。

把有效的合同比作是一个健康的小树苗,能够茁壮成长;无效合同就像是一个病恹恹的小树苗,长不大还会出问题。

讲解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像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就像是被人强扭的瓜,肯定不甜,是无效的。

# (二)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履行。

用角色扮演的方式来展示合同履行中的双方义务,比如一方扮演房东,一方扮演租客,看看在租房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哪些事儿。

强调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原则,就像搭积木,每个部分都要搭好,大家还要互相配合。

2.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把合同的变更比喻成给房子重新装修,虽然房子还是那个房子,但样子可能变了。

用公司股权转让的例子来解释合同转让,就像你把自己在一个游戏里的账号转让给别人,这个账号的权利和义务就都转到别人那里了。

# (三)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1. 合同的解除。

讲合同解除的时候可以类比恋爱分手,有和平分手(协商解除),也有一方犯了大错不得不分手(法定解除)。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 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合同法律问题的能力。

3. 使学生能够运用合同法知识,处理实际合同纠纷案件。

二、教学内容1. 合同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2.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4.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 违约责任与赔偿三、教学方法采用案例研讨法,结合法律理论知识,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合同法教材或相关法律文献2. 案例材料:精选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法案例3. 教学工具:投影仪、电脑、案例讨论指南五、教学过程1. 导入:简要介绍合同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引起学生对合同法的兴趣。

2. 案例展示:向学生提供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法案例,让学生分组阅读和分析。

3. 案例研讨: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引导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4. 小组汇报:邀请各小组代表汇报案例分析结果,分享解题思路和心得。

5. 总结讲评:对各小组的分析和讨论进行点评,提炼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知识点。

6. 实践练习:布置课后作业,让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处理实际合同纠纷案件。

7. 反馈与评价:收集学生的作业,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了解学生对合同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内容6. 合同的保全6.1 债权人代位权6.2 债权人撤销权6.3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7.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7.1 涉外合同的定义与特点7.2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7.3 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法与竞争法的关系8.1 合同法与竞争法的差异与联系8.2 竞争法对合同的影响8.3 合同法在竞争法中的作用九、典型合同类型研讨9.1 买卖合同9.1.1 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点9.1.2 买卖合同的订立与生效9.1.3 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2 租赁合同9.2.1 租赁合同的定义与种类9.2.2 租赁合同的订立与效力9.2.3 租赁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十、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难题与挑战10.1 合同解释规则的应用10.2 合同漏洞的填补10.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0.4 违约与侵权的选择10.5 合同法与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关系六、教学方法采用案例研讨法,结合法律理论知识,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掌握合同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合同法兴趣小组第一次作业

合同法兴趣小组第一次练习1、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订立一个出售某二手电脑的合同,在规定的交付期到来之前,甲不慎丢失并被丙拾去,数日后乙在丙处发现该电脑。

如果甲到期不能交付,乙能否要求丙返还?结合案例回答什么是合同的相对性。

2、阅读案例并回答什么是本约(本合同)和预约(预备合同)。

陈海燕诉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一)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陈海燕,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密云路454弄12 号302室。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正东、齐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六村627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郑福臣,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少辉、朱旭东,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二)一审双方诉辩主张原告诉称:2001年5月13日,原、被告就被告开发建设的浦东新区张家浜路37弄2号1601 室房屋签订京城大厦购房预定协议书一份。

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预定上述房屋,单价3 660元/平方米,总价为460 684元。

原告应于签订协议书后支付定金10 000 元,签订协议后21日内支付首期房款93 144元即总价的20%。

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 5月27日至被告处准备签约付款,但发现被告工程停工,即表示担心,被告销售部吴经理及业务员钱民当即表示,如不放心,可等复工后再来签约付款。

8月15日,钱民告知原告被告与居民的矛盾已解决,工程马上要动工,要原告前去签约付款。

原告8月16日至被告处按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签署了预售合同,并根据被告的要求支付了25%的房款。

同时被告还收取了100元的合同登记费,被告亦于8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房款发票。

然而被告又于8月22日致函原告,称原预定协议书无效,要原告收回已付房款。

原告当即委托律师于8月28日回函被告表示异议,并要求被告完成预售合同的签约工作,但被告收函后置之不理。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第一部分课堂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的概念: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1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

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其他人发言摘要:(1)蒋凯: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理由。

(2)李更华: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

(3)张春霞: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4)贾新刚: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2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发言提纲: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3.1订立合同学问大优秀教学案例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在此基础上,我设置了小组讨论环节,让学生分组探讨合同订立的过程及注意事项。学生通过讨论,总结出订立合同的原则、要式和实际操作步骤。同时,我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生活中的合同实例,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为了巩固所学内容,我设计了角色扮演活动,让学生模拟合同订立过程,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在活动中,学生需要扮演不同角色,如出租方、承租方等,按照合同订立原则和步骤进行互动。通过这一环节,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
2.互动式学习:通过提问、小组讨论和角色扮演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互动,提高了学生的思考能力、合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
3.实践性操作:通过模拟合同订立过程,让学生亲身体验合同法的实际操作,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素养。
4.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合同法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意义,培养了学生的正确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5.个性化教学:通过设置作业题,让学生结合自身生活经验,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问题,促进了学生的个性化学习和思考。
(五)作业小结
在本节课的最后,我会布置一道作业,让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一个生活中的合同实例,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问题。通过这道作业,让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运用能力。同时,我会在下一节课的开始时,让学生分享自己的作业成果,进行互相学习和交流。
五、案例亮点
1.生活化教学:通过引入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让学生能够直观地感受到合同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增强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和认同感。
(二)过程与方法
本章节的教学过程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合作探究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具体包括:
1.采用案例导入、提问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欲望。

合同法教学实践活动(3篇)

第1篇一、活动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合同法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学生对合同法的认识和应用能力,我们开展了此次合同法教学实践活动。

二、活动目的1. 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2. 提高学生运用合同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4. 激发学生对合同法学习的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三、活动内容1. 案例分析(1)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要求学生分组讨论,针对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理由。

(3)教师总结点评,指出案例中的关键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2. 角色扮演(1)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扮演合同双方当事人,模拟合同订立、履行、纠纷解决等场景。

(2)要求学生在扮演过程中,遵循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教师巡回指导,帮助学生解决扮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 模拟法庭(1)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合同纠纷案例,让学生组成模拟法庭,进行庭审活动。

(2)要求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角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

(3)教师担任审判长,指导庭审活动,并对庭审过程进行点评。

4. 法律知识竞赛(1)组织学生参加合同法知识竞赛,检验学生对合同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2)竞赛内容涵盖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制度、案例等。

(3)设置奖项,激发学生参与积极性。

四、活动组织1. 成立活动筹备小组,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工作。

2. 邀请法学专家、法官、律师等担任活动指导教师。

3. 与相关单位合作,提供实践基地和案例资源。

4. 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

5. 对参与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提高其参与活动的素质和能力。

五、活动效果1. 学生对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得到增强。

2. 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得到锻炼,能够运用合同法解决实际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兴趣小组第一次练习
1、合同的相对性
甲乙之间订立一个出售某二手电脑的合同,在规定的交付期到来之前,甲不慎丢失并被丙拾去,数日后乙在丙处发现该电脑。

如果甲到期不能交付,乙能否要求丙返还?结合案例回答什么是合同的相对性。

2、阅读案例并回答什么是本约(本合同)和预约(预备合同)。

陈海燕诉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一)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海燕,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密云路454弄12 号302室。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正东、齐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六村627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郑福臣,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少辉、朱旭东,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二)一审双方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1年5月13日,原、被告就被告开发建设的浦东新区张家浜路37弄2号1601 室房屋签订京城大厦购房预定协议书一份。

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预定上述房屋,单价3 660元/平方米,总价为460 684元。

原告应于签订协议书后支付定金10 000 元,签订协议后21日内支付首期房款93 144元即总价的20%。

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5月27日至被告处准备签约付款,但发现被告工程停工,即表示担心,被告销售部吴经理及业务员钱民当即表示,如不放心,可等复工后再来签约付款。

8月15日,钱民告知原告被告与
居民的矛盾已解决,工程马上要动工,要原告前去签约付款。

原告8月16日至被告处按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签署了预售合同,并根据被告的要求支付了25%的房款。

同时被告还收取了100元的合同登记费,被告亦于8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房款发票。

然而被告又于8月22日致函原告,称原预定协议书无效,要原告收回已付房款。

原告当即委托律师于8月28日回函被告表示异议,并要求被告完成预售合同的签约工作,但被告收函后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双方之间预售合同已成立,因而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就张家浜路37弄2号1601室的预售合同成立及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2、被告辩称:原、被告所签京城大厦购房预定协议书已过有效期限,自行失效而不存在继续履行之法律效力。

原告在协议书失效后8月16日至被告处,双方重新协商了购房事项,为此被告收取了原告的预付房款,但这并非履行原预定协议,而是双方口头协商新的购房预定行为,从法律效力上看,这也只是双方的购房意向,也未具备履行购房手续的法律效力。

原、被告双方随后就签订预售合同进行协商,但因对部分条款存在分歧,故未能达成一致而签订预售合同,被告当即告知原告并通知其收回已付房款,被告已尽了告知的义务。

因此,原、被告书面或口头的购房预定行为,只是双方的购房意向,尚未具备履行购房手续的法律效力。

原、被告若有争议,也只限于购房预定行为的违约上,即违约方应依据双方对定金的约定进行处理。

原、被告双方根本未成立预售合同,故本案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5月13日,原告陈海燕与被告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被告开发的京城大厦B单元1601室即坐
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张家浜路37弄2 号1601室房屋签订京城大厦购房预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预定上述房屋,双方明确约定了单价及总价数额,并约定原告于签订协议书时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原告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21日内(2001年6月3日前)付清第一期房款(房价的20%,金额人民币92 137元,其中包含定金),同时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户别、价格自行锁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自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有效期限内,被告不得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否则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若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限内付清第一期房款,视同原告自动放弃该房屋的购房权利,被告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原告所付之定金概不退还。

该协议书签订后,5月27日原告曾至被告处,但未付款。

8月16日,原告至被告处,在被告提供的合同条款已齐备(包括补充条款、附件等)的预售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交给被告,但被告未在该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该合同文本附件一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的内容为:原告于2001年8月18日支付房款人民币117 650元;余款人民币320 000元按揭、公积金组合贷款。

8月20日被告收取了原告交来的117 650元房款并出具了房款发票。

8月22日,被告致函原告,称按协议书所定日期,原告应于6月3日来被告处签预售合同,由于已超过应签合同日期,原预定协议书视作无效协议;并通知原告一周内领取已付款项。

原告接函后委托律师于2001年8月28日致函被告表示了异议。

因协商未果,原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预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售价、方位等,双方就诉争房屋本已存在预约关系的前
提下,被告于2001年8月16日将合同条款已齐备(合同确定的售价、方位等和预定书也一致)的预售合同文本给原告签字盖章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思,内容具体确定,这已不同于被告所称的系协商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而是符合要约的条件,构成要约,原告在该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是对被告发出的要约的承诺,原告签好后交给了被告,承诺已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

且被告8月2 0日按预售合同约定的首期房款数额收取了首期房款也表明双方已在实际履行预售合同。

故双方预售合同已成立。

双方所订合同文本上仅仅缺少被告盖章的形式,合同完全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反映,被告不盖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原告要求确认双方预售合同成立,应予支持。

双方预定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告8月22日通知原告领回房款,称5月13日预定书已过有效期,缺乏依据。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仅系预约关系,预售合同未成立,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海燕与被告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8月16日就坐落于浦东新区张家浜路3 7弄2号1601室房屋签订的预售合同依法成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 420元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 823.40元,由被告负担。

3、阅读案例并回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
甲方想向乙方发一个要约,乙方给甲方打电话,说要卖给甲方一批货,在电话中乙方要求甲方起草合同书,甲方就起草了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并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也签字了。

甲方在北京,3月1日寄信,3月3日这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就寄到了南京的乙方,乙方在3月5日经过领导批准,在合同书上加盖了公章,然后乙方给甲方打电话,说内部有一个审批程序,领导已经给批了,让盖章了。

但是,一年以后,甲方就起诉了乙方,说乙方到现在不发货,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数额非常巨大。

双方对薄公堂。

甲方认为:《合同法》规定以合同书的方式成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在2011年的3月5日乙方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了,尽管乙方没有把签字盖章的合同书寄给我,但是3月5日合同成立了。

合同法还规定,在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南京。

但是合同成立以后历经1年之久,被告还不发货,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迟延发货的责任,并请求法院根据110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实际履行合同。

另外,原告的律师还说,根据《合同法》114条第3款的规定,继续履行和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可以合并适用。

也就是说,原告的律师代理原告提出两项诉讼请求:第一,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第二,强制履行合同。

原告进一步强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合同书的方式签定合同的,在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被告认为:乙方给甲方打电话,要卖给甲方一批货,这属于要约邀请,乙方要求甲方起草合同书,合同书是书面方式,甲方同意起草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是书面方式,这叫意定的要式合同。

甲方在3月1日起草好合同书,并加盖了公章,3月1日寄给了乙方,这属于发出要约。

3月3日送达到乙方手中,要约在3月3日生效,3月5日乙方盖章,是一个承诺行为。

合同法规定承诺送达到
对方时生效,尽管乙方在合同书中盖了章,本来应该寄一份回去,但是乙方不愿意成立合同,所以就没有寄回去,承诺并没有生效,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

被告说:以合同书的方式签定合同的,在签字盖章时生效,这是指双方在同一地点同时签字,而甲乙双方一个在南京,一个在北京,甲方把合同书寄给我,这个合同书是一种信件,就应该适用信件的规则。

承诺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盖章没有送达,合同不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