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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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第六条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均应在动态系统中执行,公开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桩基、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下统称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1;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在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二中标通知书;三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配备监督组;对房屋建筑工程,县市、区监督机构宜按5~1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设区市监督机构宜按15~3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2个及以上的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组成员的组成;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三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四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以下项目, 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见附件2;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幕墙,给水管道、风管系统、接地装置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二检试验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抽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以下项目,并形成实体质量抽测记录表见附件3;一房屋建筑工程: 1、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2、桩基偏位、承重结构梁和柱断面尺寸及轴线偏差;3、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4、承重构件钢筋分项工程隐蔽前重要构件节点的钢筋数量、规格、级别、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4、现浇楼板厚度;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厚度与强度;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承重构件钢筋分项工程隐蔽前重要构件节点的钢筋数量、规格、级别、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第十五条主管部门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附件4;一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包括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修改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委托监理、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签字签章,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相关阶段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竣工验收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三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整改处理以及履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旁站和巡视以及平行检验、组织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以及履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四质量检测监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监测报告数据是否弄虚作假以及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监测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等情况;第十六条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5;第十七条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6;重点对验收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验收组对验收结果是否有明确的结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等环节进行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四工程质量改正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七从质量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判断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个工作日内应建立单位工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向有关各方收集的资料: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反馈单;二从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签字盖章的资料: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违规事实,并将该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四有关责任主体经监督机构三次以上督促改正,仍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反馈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采取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处罚,责令其改正;第三章层级指导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层级指导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层级业务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监督机构进行层级业务指导;第二十四条层级业务指导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动态系统中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二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等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文件情况;三设区市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情况;第四章机构及人员考核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对设区市监督机构及全省监督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对辖区内监督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县市、区监督人员不宜少于6人,设区市监督人员不宜少于25人;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边远山区不得少于70%,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三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设区市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四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动态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通讯及电脑等设备;五具备监督检测能力;县区、市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钢筋及焊接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及砂浆试块强度、混凝土回弹、防水材料等项目监督检测能力;设区市还应具备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项目的监督检测能力和检测试验比对能力,有条件的设区市还要具备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验等监督检测能力;六有健全的质量动态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设区市还应有层级指导制度;第二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2006年9月1日前进入监督机构的人员可以是中专以上学历,边远县可以是大专以上学历,边远县系指辖区内年监督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县;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经全省监督人员业务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持有福建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六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组织协调能力;七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八条监督人员实行分级制,分为一级、二级监督师、监督员三个级别,一级监督师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涉及高大模板、深基坑、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建筑高度80米以上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二级监督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监督人员按下列要求考核认定级别:一一级监督师: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1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1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二二级监督师: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10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三监督员: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破格晋升上一级监督级别:1、被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的;2、被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监督员的;3、被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监督员的县市、区监督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监督人员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质量动态管理、廉政建设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情况;四设区市监督机构对辖区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指导情况;五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第三十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主要考核监督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三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四参加业务培训情况;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以2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具体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第二章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直接或间接造成较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格;第三十四条监督人员不按本办法第二章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直接或间接造成较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党纪或政纪处分,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资格;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其它第三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起施行;附件2: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表附件3: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表附件4: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表附件5单位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责权利明确、程序公正、监管严格、处罚有力、追责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强化检查指导、远程监控、技术论证、安全质量综合评价、风险预警预防等手段。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查、查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负责工程项目的同时,也应重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施工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1.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2.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实施质量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主要技术指标、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 实施质量追溯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起建设工程质量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个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质量记录进行存档,以备日后的查验和核实。

5.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二)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规范施工行为,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所制定的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包括对施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检验、验收和评定等。

2. 施工准备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和技术交底,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

3.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监督,保证施工质量的符合性。

4. 施工验收和质量评定: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要进行相应的验收工作,并进行质量评定和相应的奖惩措施。

5.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6.监理机构的权益保障:明确监理机构的权益保障,加强对监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制定和实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可以提高施工质量水平,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1. 监督主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由其下属的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监督任务。

2. 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3. 监督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方案、人员组织、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抽查检查、验收检查、监理报告评审等。

5. 监管措施: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工、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6. 监督报告: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监督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监督的情况、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7. 监督结果公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以上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参考该法规文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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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88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相结合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主体分级实施监督管理~社会投资项目按属地实施监督管理。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____]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

负责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及质量。

3. 投标阶段3.1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包括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等内容。

3.2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包含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3 开标阶段开标阶段必须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投标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 施工阶段4.1 施工前施工前必须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2 施工过程管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包括施工过程的监控、检测、验收等内容。

4.3 施工后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的完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报告。

5. 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专业性。

6. 监督管理工作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收取一定收费。

费用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对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7.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保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信息。

8. 结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工作。

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客观、专业和独立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交付使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三)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监督承包商、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他们履行质量责任;(六)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能够正确判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监督对象的请托。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以下流程:预审、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质量监督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并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施工企业负有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

四、质量监督方法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采用多种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验收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或关键工序进行抽检,以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

3.监测制度:利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

4.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和资料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五、质量监督措施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在实施监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的合格。

1.加强培训: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组织专门的培训,提高监督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知识。

2.建立台账:对每个施工项目建立台账,记录项目的进度、质量情况等,以便随时查阅。

3.召开会议:定期召开质量监督会议,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和解决。

4.建立奖惩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质量问题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报告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2.质量监督方法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3.施工质量达标情况。

4.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质量监督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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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实施方法一、工程报验程序制度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级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验申请后觉察施工方未进展自检的,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施工方应重进展自检,并每次罚款 500 元。

二、现场治理人员资质治理制度1、全部参建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需经监理部资质审核,合格前方可进场施工。

2、工程经理、主要技术治理人员、特别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资格证明,或有岗位证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上岗进展操作的,每人·次经济惩罚100 元并马上撤换。

三、工程施工测量治理制度1、未按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掌握点进展复核或未经监理部审查批准就自行施工的,应重复核、报验通过前方可进展施工并经济惩罚200~1000 元。

2、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合格证明,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定期检测否则惩罚200~1000 元/次。

四、模板工程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竹胶板、方木等材料要严格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用到施工过程中。

2、模板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脚手架的搭设标准要求,支撑使用伪劣材料或支撑刚度明显不能满足上部荷载要求的,要马上更换材料重搭设,并觉察每次/每处 200 元。

3、模板支撑时未按设计要求起拱的或刚度及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应重返工并每惩罚款 200 元。

4、模板经报验后,其平坦度、几何尺寸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罚款 50 元处·次。

5、在砼施工过程中消灭模板严峻变型的每觉察一惩罚款 100 元并要求准时实行有效的措施按要求加固。

6、模板撤除时必需报验,私自撤除模板或在不符合混凝土强度要求的时间内撤除模板的,要求对已撤除的模板实行措施重加固,并对其惩罚每处 500 元。

7、梁、板模板撤除时施工单位必需向监理部供给本段砼试件的试压强度报告,试压强度符合标准要求前方可进展模板撤除,否则每次罚款 500 元。

8、未按设计要求进展模板安装或预留可能引起砼后凿的,应依据设计要求进展安装或预留并罚款 50 元/处。

9、未按设计要求或未理解设计意图安装模板,将导致砼构件施工错误的,施工方应重返工并罚款 50 元/处。

五、钢筋工程1、施工单位进场的钢筋必需是由甲方指定厂家生产,杜绝非指定钢筋进场,否则每觉察一次惩罚 500 元,并马上清退出场。

2、所进场的钢筋按监理程序要求进展现场见证取样试验,未按要求取样试验的制止使用,并每次罚款 200 元。

3、工程中的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必需按要求进展现场取样试验,未进展取样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制止施工,并罚款 300 元。

4、全部隐蔽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进展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 2023 元,隐蔽工程及下道工序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的质量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监理工程师在巡检过程觉察并提出的问题要准时处理,假设在验收时该问题仍旧存在,影响工程进度的每惩罚款 50 元。

6、隐蔽工程验收时觉察有明显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的,监理工程师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进展整改,并每次罚款 200 元。

7、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准时、认真进展整改,整改合格后填报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回复单,监理工程师接到整改回复单后进展二次验收,如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加大整改力度并每次罚款 200 元,直至整改合格。

8、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觉察有钢筋半成品其几何尺寸、焊接质量、套丝长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 30 分钟内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钢筋不合格半成品清理出施工现场的,否则每次罚款 200 元。

如在验收时仍旧觉察有不合格品用于工程中的。

依据现场的实际状况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

9、对已经绑扎的钢筋进展成品保护,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假设消灭成品钢筋受到破坏并不能准时修复的,每觉察一次罚款 100 元。

10、砼浇筑后墙、柱钢筋偏移,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而私自处理的,每次惩罚 100 元。

11、砼浇筑后墙、柱钢筋严峻偏移的,施工单位请设计单位作出处理方案,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并每次罚款 500 元。

12、现场存在的问题施工工长未能准时觉察或在监理工程师提出后仍无理狡辩的,每次罚款 200 元。

六、混凝土工程1、砼浇注前必需经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验收确认并有各专业的会签单,否则不允许浇注。

2、砼施工前要有商品砼厂出据的相关材料合格检验报告,否则不允许浇注砼。

3、商品砼的坍落度及水胶比严格按砼设计协作比生产,现场检查觉察不符合要求的马上清退出场,并每次罚款 300 元。

4、商品砼在现场停留时间过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浇注的必需清退出场。

5、现场浇注的商品砼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展振捣的每觉察一次罚款 200 元。

并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6、砼施工时施工单位没有治理人员到场指挥或治理力度不强的,每次罚款200 元。

7、砼施工时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砼不能在规定的地方留设施工逢的,每次罚款1000 元。

8、砼严峻漏浆的要准时处理,且每惩罚款 50 元。

9、砼施工时要依据天气、交通、施工预备状况要求砼搅拌站适当调整砼塌落度,对私拘束泵机内加水的每觉察一次罚款 100 元并在泵机内取砼试块一组,到达养护龄期后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需进展检测,所需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10、砼施工时未保存拆模试压试块的,每次罚款 100 元。

11、砼施工后由施工单位养护不准时或养护措施不合理导致砼外表产生开裂,开裂面积在 1 平方米的,每惩罚款 100 元。

12、砼强度未到达 1.2MPa 就开头上人的,罚款 50 元/人·次。

13、砼拆模后砼外表的蜂窝、麻面或空洞现象不允许私自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私自处理的,视现场实际状况的轻重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

14、由砼胀模引起的砼几何尺寸过大或剔除胀模后露出构造钢筋的,惩罚100 元/处。

15、砼外观尺寸过小或不满足标准规定要求的,罚款 100 元/处。

16、由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质量掌握不严格引起的楼板厚度过小的〔以本楼层建筑或构造掌握线钢尺测量、本楼层随机抽检 10 处其 4 处及以上,厚度削减8mm〕,所施工本楼层砼不予认可并罚款 500 元每层。

七、砖砌体工程:1、对砌体工程的轴线要进展报验,阅历收合格前方可施工,对未报验就施工的进展返工,且每次惩罚 500 元。

2、砖砌体施工时墙体未设置拉接筋、拉接筋的长度及间距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要求进展返工并每惩罚款 100 元。

3、砖砌体的后植拉接钢筋,必需报验并进展钢筋抗拉试验,试验合格前方可进展下道工序的施工,否则每惩罚款 100 元。

4、门窗洞口应依据设计及标准要求加过梁或钢筋,未按要求施工的,要求返工整改并每到惩罚 100 元。

5、门窗洞口的位置及洞口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准时进展整改,在验收时仍未整改的每惩罚款 100 元。

6、砖砌体的墙体标高、垂直度、平坦度及砂浆的饱满度应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准时进展整改。

在验收时仍未整改的每惩罚款 50 元。

八、防水工程:1、进场防水材料〔如建设单位指定品牌或厂家应按指定品牌或厂家选购〕必需准时报验进展现场取样复试,待合格前方可施工,未经报验或试验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要全部返工并惩罚 1000 元。

2、细部附加层的材料必需报验,合格前方可允许施工,未经报验擅自施工的每次罚款 500 元,并对所施工的工程返工。

3、防水基层要符合施工要求,特别是地下室外墙模板对拉螺杆、根部木垫的清凿及外表的修复,经监理验收合格前方可施工,未阅历收擅自施工的每次惩罚500 元。

并对所施工的工程返工。

4、附加层完成要经报验合格后才能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报验或报验不合格就进展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 500 元。

5、附加层的附加尺寸、搭接长度及粘接质量要符合标准要求。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在验收时仍未整改的,视现场实际状况处以 200~1000 元罚款。

6、对防水施工中水平面消灭卷材长边及短边的搭接宽度、PVC 卷材焊接有效宽度、相邻短边接缝应错开位置、面层消灭皱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进展返工整改,对在验收时仍未准时整改每惩罚款 100 元。

7、对防水卷材立面面层消灭皱折现象、墙立面卷材空凸严峻没有固定平坦的、接缝位置没有错开的、焊接宽度及焊接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求返工整改。

对在验收时仍准时未整改的每惩罚款 100 元。

8、对防水施工的阴阳角部位要加强处理,周边的焊接宽度及焊接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不允许消灭皱折的现象,对不依据要求施工要求准时整改,对在验收时仍旧未整改的每惩罚款 100 元。

9、在防水质量验收合格后,要对成品工程进展保护防止破坏,特别是外露局部要实行保护措施。

对消灭防水层被破坏的,要准时进展修复。

并依据现场实际状况进展 200~2023 元罚款。

10、在防水保护层施工前必需制定防水层成品保护措施保监理部审核,并严格依据审核后的措施执行,否则要停工整顿并惩罚 1000 元。

九、脚手架工程:1、脚手架内、外立杆间距不符合标准及施工方案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及施工方案搭设并每次罚款 500 元。

2、脚手架水平杆及小横杆间距不符合标准及施工方案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及施工方案搭设并每次罚款 500 元。

3、脚手架施工时未能按标准要求设置拉接和顶撑的,罚款 200 元/处。

4、脚手架搭设肯定高度时未能准时卸荷的,罚款 50 元/天。

5、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楼层施工面 1.2 米的,罚款 100 元/次·天。

6、依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的,施工单位应准时整改并罚款 100 元/次·天。

7、外墙脚手架搭设后安全网未能准时悬挂或悬挂不严密的,施工单位应准时悬挂并罚款 50 元/天。

8、楼层标志牌、安全标语、警示标志未能准时悬挂,监理工程师将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悬挂,否则扣除当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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